电子病历书写规范58462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在患者就诊过程中记录、整理和交流患者信息的重要工作。
正确规范的电子病历书写能够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减少医疗风险,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面是电子病历书写的一些规范:1. 编写者信息:在每一份电子病历的开头需要写明编写者的姓名、职称和签名,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责任。
2. 患者信息:每一份电子病历应当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以便医务人员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3. 就诊信息:在每一份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患者的就诊时间、科室、主诉等信息,以方便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同时,还需要记录患者的体征、病史、家族史等相关信息。
4. 诊断信息:电子病历中应当明确记录医生的诊断意见、诊断依据和诊断结果等信息。
诊断应当具体、准确,以便其他医务人员了解病情和进行后续治疗。
5. 治疗信息:在电子病历中应当详细记录医生给予患者的治疗方案、药物使用情况、手术记录等信息。
对于每一项治疗措施,需要说明目的、方法、剂量和疗程等。
如果患者拒绝治疗或无法接受治疗,也需要在病历中进行明确记录。
6. 医嘱信息:在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医生对患者的医嘱,包括用药嘱咐、饮食嘱咐、活动嘱咐等。
这些医嘱应当清晰明确,便于护士、药剂师等人员按照医生的要求给予患者正确的护理。
7. 检验、检查和治疗结果:在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患者的检验、检查和治疗结果。
这些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地记录,以便医务人员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8. 病程记录:每一份电子病历应当有完整的病程记录,记录患者的治疗过程、病情变化、医生的评估和反馈等信息。
病程记录应当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写,以便于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治疗进展和效果。
9. 病历签名:在每一份电子病历的末尾需要写明主治医生的姓名、职称和签名,以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责任。
同时,还可以留下其他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的相关信息。
10. 病历保密:电子病历中包含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医务人员在书写和传输电子病历时需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电子病历规范要求
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电子病历规范要求一、纸张:1、大小16k:(文件-页面设计-纸张-16k)。
2、每页前三行写: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病历首(续)页姓名住院号。
3、最后一行(首页写以上内容属实、月、日,第1页,其它页写第几页)。
4、每页再设28行(格式-行距-固定值-20),用来写病历。
5、页边距:上1.0 下1.0 左2.0 ;右2.0 ;装订线:上1.5。
(文件-页面设计-页边距)。
6、病案首页用16K复印纸正反打印(到顺),其它页用一般16K打印纸(淡黄色)或16K复印纸单面打印。
二、字体:1、病案内容用楷体,小四号字。
2、页眉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病历首(续)页用宋体,三号字。
3、姓名、住院号、以上内容属实、月、日、第1页等用宋体,小四号字。
4、住院病案首页用楷体、5号字。
三、格式:按医院下发的病历书写格式要求书写打印。
注意以下几点:1、住院病历中的一般情况及心界的位置不要移动。
2、每行起头时按中文书写习惯空2个字的位置再写内容。
3、初步诊断位置在每张纸中线的右半侧;确定诊断、诊疗计划等在每张纸中线的左半侧,顶头写;下面的1、2、3项前空2格。
4、每行中间的字要居中,每个字间空1-2格。
四、病案首页填写方法:1、凡有黑线处必须拖黑了再填内容,遇回车处可直接填内容。
2、方框处拖黑了再填数字。
3、对勾处有的保留,没有的拖黑了删除,再用光标调整方框。
4、打钩在输入法中、软键盘、点右键、数学符号、选√。
5、姓名如写不下,可将字选黑,然后选格式、字体、字体间距、缩放中设定90%或80%,确定,使字体变瘦。
6、过敏史用红墨水手签。
7、无内容处划横线。
五、其他:1、凡签名处必须用蓝黑墨水手签。
2、电子病历必须在书写时限内打印完成。
3、日期、时间的书写方法:2008年6月16日16:20。
4、逗号、句号、冒号、顿号等在空心、全角、中文下选用。
5、单位用半角下小写的英文,如:mg。
6、少数民族姓名中的点用实心点、居中。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记录患者的医疗信息,以替代传统纸质病历。
电子病历的书写规范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方便医务人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操作等几个方面介绍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格式1. 病历信息顺序:电子病历应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信息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这样不仅便于医务人员查找和比对信息,也能保证病历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2. 标题的标注:每份病历的标题要标注清楚,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信息。
同时,标注好病历的时间和医生的姓名,便于查找和责任追溯。
3. 分段和缩进:病历的文字要分段书写,清晰明了。
对于每一部分,可以使用缩进来显示不同层次的信息,便于阅读和理解。
4. 使用标点符号和专业术语:在病历的书写过程中,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和医学专业术语,避免语句模糊或产生歧义。
二、病历书写内容1. 记录全面、准确:病历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准确,不能遗漏或错误。
要详细记录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同时,要及时更新病历的内容,反映患者的最新情况。
2. 建立逻辑关系:病历的内容应该建立逻辑关系,方便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病情发展及治疗过程。
各项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应分别列出,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记录。
3.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病历的文字应该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复杂的句子结构,提高病历可读性,减少医务人员的阅读负担。
三、病历书写操作1. 规范的操作流程:医务人员在书写电子病历时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避免操作失误,确保病历的准确性。
2. 及时保存和上传:在书写病历时,医务人员要及时保存和上传病历,避免因系统故障或操作错误导致病历丢失或信息丢失。
3. 定期检查和修正:医务人员应定期检查电子病历的内容,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正,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病历书写要求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纸规范纸张尺寸:A4页面设置:⑴页边距:上:3cm下:2.5 cm左:1.5cm右:1.5 cm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⑶页眉:1.5 cm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
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要具体到家庭门牌号码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注明入院时刻;病情陈述者必须填写,如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他人代述,要注明与患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主诉主诉的内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
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
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
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以备参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纸规范纸张尺寸:A4页面设置:⑴页边距:上:3cm下:2.5 cm左:1.5cm右:1.5 cm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⑶页眉:1.5 cm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
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要具体到家庭门牌号码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注明入院时刻;病情陈述者必须填写,如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他人代述,要注明与患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主诉主诉的内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
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
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
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以备参考。
卫生部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卫生部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卫生部已经印发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应该具备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该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
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用户授权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创建用户角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独立用户名的功能。
2.为各角色、工作组和用户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用户功能,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3.创建、修改电子病历访问规则,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临时授权用户,满足电子病历灵活访问授权的需要。
4.提供记录权限修改操作日志的功能。
推荐的功能:1.对用户权限加以时间限制,超出设定的时间不再具有相应的权限。
2.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授权访问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
第八条用户认证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必需的功能:1.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
2.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要求用户必须修改初始密码,并提供密码强度认证规则验证功能,避免用户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纸规范纸张尺寸:A4页面设置:⑴页边距:上:3cm下:2.5 cm左:1.5cm右:1.5 cm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⑶页眉:1.5 cm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
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要具体到家庭门牌号码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注明入院时刻;病情陈述者必须填写,如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他人代述,要注明与患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主诉主诉的内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
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
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
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以备参考。
电子病历书写要求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
一.病历纸规纸尺寸:A4页面设置:⑴页边距:上:3cm 下:2.5 cm左:1.5cm 右:1.5 cm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⑶页眉:1.5 cm 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二.病历首页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
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要具体到家庭门牌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注明入院时刻;病情述者必须填写,如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他人代述,要注明与患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 主诉主诉的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
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 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
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
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5)个人史出生地及经历地:特别注意自然疫源地及地方病流行区,注明迁涉年月,并应注明具体疫源或水源(如有无血吸虫病疫水接触史)。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史,应注明“否”。
手术史:按时间顺序记载手术名称、时间、地点、麻醉方式、手术经过及术后恢复情况等。
外伤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外伤部位、原因、时间、治疗情况及后遗症等。
过敏史:记载过敏原、症状、处理方法及效果等。
家族史:记载患者直系亲属中有无类似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个人史:包括嗜好、职业、生活环境等。
过去史的填写应尽量详细,有必要时可补充相关检查结果。
四.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是对患者全身器官系统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查,是全面了解患者病情、确定诊断和制定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
体格检查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
必要时可结合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
体格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般情况、意识、神经系统、头颈部、胸部、心脏、腹部、生殖系统、四肢、皮肤等。
对于重症患者,应重点检查生命体征、呼吸、循环、神志、神经系统等方面。
五.辅助检查辅助检查是指为了明确诊断或鉴别诊断需要进行的各种检查,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学检查等。
辅助检查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时可多次重复。
在填写电子病历时,应将辅助检查的结果准确记录下来,以便于医生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六.诊断与治疗根据患者的病情、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医生应进行科学、准确的诊断,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在填写电子病历时,应将诊断和治疗方案详细记录下来,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非药物治疗等方面。
同时,应注意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细节问题,以确保治疗的安全和有效。
七.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是对患者病情变化的全面、系统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
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情况、诊断、治疗、观察、转归等方面。
在填写电子病历时,应按时间顺序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注意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药物使用情况、实验室检查结果等重要信息。
同时,应注意病程记录的格式规范,确保内容清晰、易读、易懂。
总之,电子病历书写规范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总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1、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2、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3、电子病历包括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4、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5、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6、电子病历书写时限:(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的执业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3)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住院时间半年以内至少每周1次;?住院时间超过半年至少每月1次。
(4)病程记录。
新入院病人入院前三天每天记录1次。
对危重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半年以上),至少10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遇有上级医师查房、会诊、病情突然变化、出现严重的躯体症状、病情危重或其他特殊情况,应随时记录。
(5)阶段小结每月1次。
对长期住院(三年以上)且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至少三个月记录一次。
(6)出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在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
(7)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执业医师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经过并注明。
要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
(8)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24小时内完成。
最新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最新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书写规范是指医务人员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书写时应该遵循的规范和要求。
合理的电子病历书写规范能够提高医疗信息的质量和完整性,便于医生进行诊疗和后续的随访管理,同时也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法医鉴定提供了依据。
下面是最新的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一、书写者信息1. 书写者应当在系统中填写自己的姓名、职称、科室等信息,以方便他人查阅和协作。
二、基本信息1. 基本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2. 如有必要,应当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以便医生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及时沟通。
三、就诊信息1. 书写者应当记录患者就诊的时间、地点和就诊的原因。
特别是在急诊情况下,应当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患者的主诉和病情变化。
2. 在门诊就诊情况下,应当记录患者的病情观察结果和体格检查的相关数据。
在急诊情况下,应当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病史和用药史等信息。
四、诊断和治疗信息1. 书写者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
诊断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并按照ICD-10国际疾病分类编码进行标识。
2. 在药物治疗方案中,应当包括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
在手术治疗方案中,应当详细记录手术的名称、手术时间、手术医生和手术操作的步骤等信息。
五、检查和检验信息1. 书写者应当记录患者的检查和检验结果,特别是重要的结果。
检查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并且应当按照标准的术语进行描述。
例如,在放射学检查结果中,应当标明检查的方法、所见和结论等信息。
六、病程记录1. 病程记录是对患者治疗过程中的关键事件和变化进行记录和描述。
书写者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和干预措施等信息。
病程记录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便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查阅。
2. 在急诊情况下,病程记录应当及时更新,并在每次就诊后进行完整的病程记录。
在门诊情况下,病程记录应当根据患者的情况和治疗进度进行调整。
七、医嘱信息1. 医嘱是指医生对患者进行治疗和康复的指导和建议。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书写规范是指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时,要遵守一定的规范来完成病历的书写工作。
规范的电子病历书写不仅可以提高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还可以提高医疗质量和保护患者隐私。
以下是电子病历书写的一些规范要求。
1.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在书写病历时,要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完整准确,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这些信息不仅对于医生判断病情、制定治疗方案非常重要,也是医院管理和患者健康档案建立的基础。
2.系统记录临床资料电子病历中的临床资料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
医生在书写时要尽量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描述、症状、治疗经过等,以便于医生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
同时,也要注意及时更新这些资料,记录患者的最新情况。
3.规范使用术语和缩写医学术语和缩写是医生专属的语言,但是在书写电子病历时,要尽量避免使用过多的术语和缩写,以免造成歧义。
如果使用术语和缩写,应当在文档中注明其含义,确保其他医务人员能够理解。
4.简明扼要记述诊断和治疗过程医生在书写电子病历时,要将诊断和治疗过程简明扼要地记述下来。
诊断应当具体明确,包括疾病名称、病情分级等。
治疗过程应当包括首次就诊记录、每次治疗记录、用药情况和效果评估等内容。
5.及时记录实验室和检查结果医生在书写电子病历时,要将患者的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及时记录下来。
这些结果对于病情判断和治疗方案制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还要在记录中注明检查时间和标准范围,方便后续对比和评价。
6.患者表达和医生回应在电子病历中,要将患者的主诉和临床表现详细记录下来。
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应当尽量还原患者的语言,以保持病历的真实性。
同时,医生在书写时也应当记录自己对患者表达的回应,以及双方达成的共识。
7.保护隐私和安全电子病历中的个人信息是非常敏感和私密的,医生在书写病历时要严格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规,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同时,要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避免被黑客入侵或数据丢失。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病历书写规范与电子病历书写规范(有)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 (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 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 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 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 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 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 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 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 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 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 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 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 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 用24小时制记录。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 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 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 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 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 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 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 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 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 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 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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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12小时制记录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置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第十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即病案号)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相应功能,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自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支持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应用、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术前平均住院日、合理用药、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成立电子病历系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三)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安全性。
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保护患者隐私,保障医院日常运营数据安全,应有数据备份机制,并建立灾难恢复系统。
(二)有效性。
能自动记录进入电子病历系统的任何操作(如录入、修改、查阅、复制、维护或监控等),记录操作人员姓名、时间及内容,并同电子病历保存。
(三)规范性。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电子病历基本内容第十七条根据患者就诊流程及临床诊疗工作特点,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第十八条门(急)诊电子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首页、门(急)诊病历记录、门诊健康体检记录、医学检验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门诊电子处方、知情同意书、诊断证明书等。
第十九条住院电子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检查资料、医学检验资料、体温单、医嘱单、各类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住院健康体检记录、各类医学证明书等。
第四章门(急)电子病历要求第二十条门(急)诊电子病历首页可由患者个人信息数据库自动生成。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在患者再次门诊就诊时,能够更新患者信息(如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并留有历史记录。
门诊病历记录页面楣栏处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和病案号。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名称、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等。
复诊病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名称、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门诊健康体检记录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体检时间,简要病史,内科、外科、五官等系统体格检查情况,化验及辅助检查结果,体检结论及健康建议,相关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录入抢救记录。
第二十四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
应当重点记录患者观察期间病情变化、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并注明患者去向。
第二十五条门(急)诊电子处方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费用分类(医保、自费等)、临床诊断,所开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剂量和用法等。
急诊、儿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处方,需按照有关规定设标识区分。
第二十六条门(急)诊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门(急)诊期间所做各项化验、检查结果的记录。
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检查项目、开单日期、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检查结果等。
第五章住院电子病历内容要求第二十七条住院电子病历首页包括患者个人信息和简要医疗信息。
患者个人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的电话,费用类别,病案号等。
简要医疗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入院时间、入院科别、出院时间、出院科别、门(急)诊诊断、入院诊断、出院诊断(主要诊断、其他诊断、并发症、院内感染)、ICD编码、病理诊断、入院时情况(病情危重、急、一般)、入院后确诊日期、出院情况栏(治愈、好转、未愈、未愈、死亡、其他)、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过敏药物、血型、手术及操作名称、手术者、麻醉方式、麻醉医师、切口等级/愈合类别、操作编码、抢救次数及成功标准、病案质量(甲、乙、丙)、质控医师数字认证签名、住院费用等。
首页由住院医师录入后,由主治医师、科主任(或指定副主任以上医师)审阅确认后完成。
患者再次入院时,首页中个人信息可由电子病历系统自动生成,能更新患者信息(如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和诊疗信息并留有历史记录。
第二十八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既往的住院志、入院志、入院记录统称为入院记录。
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入院记录的内容及录入要求。
(一)患者一般情况可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等内容。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记录。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记录。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注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显示录入入院记录的医师数字认证签名。
第三十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时录入的记录。
其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其现病史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住院诊疗有关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记录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三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录入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等。
第三十二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第三十三条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病程记录的内容及录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