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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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腹有诗书气自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腹有诗书气自华二、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96102”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

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四、参保职工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

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出院诊断证明等纸介材料,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医保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将实行参保人员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特殊病审批(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原流程对持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并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

(二)在“门诊特殊病”有效期内,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一)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应设专人接收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纸介材料和报盘文件。

核对申报的纸介数据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的纸介材料;对于报盘文件,经办机构要将报盘数据导入医保系统,并将导入数据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应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

(三)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

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

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尊敬的领导:我是北京市医院的医生,目前在医院担任医疗费用报销的工作,今天写此报告是为了汇报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的问题。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生育保险的情况。

北京市生育保险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险项目,旨在帮助职工和居民解决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可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需要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在这方面,我发现目前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手工填写,容易出现错误和遗漏。

有时候,职工在填写申报结算单时,可能会漏掉一部分费用,导致最后无法得到全部的报销金额。

此外,申报结算单中的数字填写比较困难,容易出现错误,进而导致申报的金额有误。

这些问题对申请人来说是非常不方便的,也为后续的审核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这些问题,我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的工作。

首先,我们可以引入电子报销系统来代替手工填写。

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因为人为原因导致的错误和遗漏。

其次,可以在电子系统中设置数据校验和提醒功能,帮助申请人填写准确的申报信息。

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费用项目,可以通过系统提供详细的说明和操作指南,帮助申请人正确填写申报结算单。

最后,我们可以考虑引入自动审核系统,通过与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链接,实现费用的自动核对和审核,减少人工操作步骤,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医院财务人员和申报人员的培训。

通过这样的培训,可以提高财务人员对于生育保险政策和流程的了解,减少因为不熟悉政策而产生的错误。

同时,也可以提高申请人员对于申报结算单的填写和操作技能,提高整个报销过程的准确率和效率。

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于报销申请的审查和监督。

由于手工填写申报结算单的便利性,一些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费用也可能被申报上去。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申请单中的费用都是符合规定的。

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

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

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基本原则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是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基本原则如下:1.符合条件:只有符合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产妇才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2.报销范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剖宫产手术、新生儿护理等与生育过程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

但不包括美容整形、代孕等非生育相关的费用。

3.报销比例: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即参保人员需自行承担报销费用的20%。

4.报销限额: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流程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流程如下:1.产妇就医:产妇在生育过程中需前往符合医保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等。

在就医过程中需主动告知医院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并在医院开具发票时确认发票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票。

2.持证购药:如果需要购买药物,在购药时需出示生育保险参保证明。

部分药品可能需要提供处方才能购买。

3.报销申请:产妇在完成医疗就诊后,需向所在单位的人事科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医院开具的发票、生育保险参保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等。

人事科将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社保部门提交报销申请。

4.报销审核:社保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参保情况以及医疗费用等信息。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批准。

5.费用报销:社保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费用进行报销,并将报销款项转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就医选择:产妇在生育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医保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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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 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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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解读:此条在334号文件中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了单位范围,取消了户籍 限制。
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 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 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 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 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 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 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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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年北京生育保险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2023年北京生育保险费险报销标准

2023年北京生育保险费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及产假规定
2023年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分为生育津贴、住院生产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三部分。

1.生育津贴:根据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平均基数来计算,正常生产的费用为
一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1900元;剖宫产的费用为一级医院35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三级医院3800元。

2.住院生产费用:这部分费用不需要担心,医院会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
销费用部分。

3.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和生产费用,都是固定数。

产检费用在医保
定点医院的普通门诊,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规定的诊疗项目,特需、外宾门诊、私立医院都不报销。

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平均基数来计算的。

此外,对于产假时间也有所规定,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报销标准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

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

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
北京市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报销医疗费用的
保障。

根据最新政策,我们将对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进行解读:
1. 报销范围:北京生育保险可报销的范围包括妊娠期和分娩期的相关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80%。

2. 报销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 在北京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 配偶也在北京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3. 报销流程:
- 提交申请: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明细等材料。

请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办理手续:根据规定,职工需要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报销手续,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 审核和核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费用明
细和发票等,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报销。

4. 注意事项:
- 注意时效: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申请需在生育后一年内办理,逾期将无
法享受报销。

- 申请材料准备:在申请报销前,务必准备好完整的相关申请材料,确保信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咨询和指导:如果有任何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疑问,可咨询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他们将为您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以上是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简要解读。

请职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申请,以便及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和报销。

如有更多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查询官方网站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是多久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是多久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是多久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是多久生育津贴是国家和企业给予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育费用。

但是每个地方的政策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对生育津贴的标准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是多久,快来看看吧!一、北京生育津贴报销时间是多久根据北京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必须由用人单位进行申领。

企业必须在女职工生育次月的20-25日,在社保中心财务部扣款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北京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一般在申领月份的次月中下旬生育津贴款项到达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简单来说就是办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的次月中下旬生育津贴能报下来,能到账。

若单位未在生育次月20-25日申领生育津贴,可在每月的5日至25日之间申领。

(一)单位已经帮我办好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不知多久能到账?根据规定,一般都是办好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的次月中下旬到达公司账户上,然后由公司支付给职员本人。

(二)在北京什么时候可以申领生育津贴?一般多久到账?可以职工本人申领吗?不能,必须由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

一般是职工生育次月的20-25日单位办理申领手续,在申领月份的次月中下旬生育津贴款项到达单位账户。

(三)现需要为一职员申领生育津贴,不知需准备哪些资料?生育津贴多久能报下来?北京企业为职员申领生育津贴时候需备齐《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结婚证》、《医学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婴儿出生证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等资料。

资料齐全情况下,下月中下旬生育津贴能报下来。

二、北京生育津贴报销时间介绍北京生育津贴报销时间,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

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

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全覆盖,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范围将提高,预计惠及人群新增400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部
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18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0.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7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医疗卫生事
业健康发展,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全国规范》)内容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详解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详解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详解一、北京市生育保险主要文件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怎样参加?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就医四、生育保险待遇五、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就医流程六、生育报销及待遇申领流程七、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一、北京市生育保险主要文件北京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生育保险,具体规定在以下几个文件中:《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京政府令2005第154号-2005010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20050524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20061204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2005052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19880904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文件合集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怎样参加?本市户口。

或者有北京市居住证(享受北京居民待遇,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外埠户口目前是不能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

生育保险缴费是单位按0.8%缴费,个人不缴费。

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就医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四、生育保险待遇(1)如果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2001年3月9日)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为作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

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区、县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初审;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

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
北京市 人力 资 源 和 社会 保障局
关 于 医 事 服 务 费 生 育 保 险 支 付标 准
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人 社 医 发 〔 20 1 7 〕 6 7 号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 局 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根据 北 京 市 人

其住院 医
事服 务 费 由 生 育 保 险 基金 全 额 支付
六 本通知


20 17






起 执行

凡 此前文 件相 关




本 通 知 规定 不

致的

本 通 知 规定 为 准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 局
20 1 7



22


政府 关 于





医 药
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





通知
》 (
京政发

〔 2 0 1 7〕 1 1

医 药
分开改革取消 药

加成
不含中 药饮片
和挂 号费


诊疗 费 设 立 医 事服 务 费



保障生育
保 险职

工享 受相关

待 遇 现将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诊 医 事服务费 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医保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的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件2)后,持社保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

生 育 确 认 服务 单



外 埠 户 籍参 保人 员

根据 北京 市卫 生计 生 委 关 于流 动 人



生 育 服 务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符合两孩 以


规定 生 育 的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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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街道



具并盖章的

北京 市流动人



生 育登记服务

单》 符合再生 育规定 生 育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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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保 险基 金 按 照 生 育 津 贴 支 付标 准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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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取 晚育假 的 生 育 津 贴 的 不 再 享 受 生 育 奖励 假 的 生 育 津

晚 育假 的 生 育津 贴和 生 育 奖励假 的 生 育 津贴不 应 同 时 享 受

需提交 由

镇 街道

具并盖章 的
北京市流动人



再 生育服务单》
参保 人



领 生 育 保 险待 遇 时 所提 供 的 本 通 知 第




规定 的 相 关 证
明 只 能
使用


社 会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参 保 人
应 在上述相 关证 明 上 加 盖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京医保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40号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加强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以下统称《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职工所提供《服务单》的具体内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服务单》存在样式不符、填写信息不全的,须查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并以《服务单》唯一编号作为认定其真实性依据。

三、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的,如男方无工作单位,则需提供男方签字的婚姻生育情况说明。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后,完成审核结算的时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2017年8月9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四、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五、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准确核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 范围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 付范围
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 高至2500元。
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 二、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文件 三、有关生育保险报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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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2005第154号,2005年1月5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2005年5月24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调整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产假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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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三: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
政策梳理和解读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一:参保范围扩大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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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生育保险公务服务事项规范

生育保险公务服务事项规范
9.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0.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
11.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
12.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
1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3号)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3.在外地发生的产检、计划生育手术门(急)诊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相关检查的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现场受理
□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6.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7.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8.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5.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6.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受理部门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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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
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96102”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

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四、参保职工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

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出院诊断证明等纸介材料,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

市医保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单》返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支付。

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七、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二)》交区、县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将《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反馈给单位;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

八、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职工本人。

附件2: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
一、《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由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表单式样印制。

用人单位准确填写相关栏目后,由填报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二、《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统一格式计算机打印。

《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一份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使用,一份交参保职工,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三、《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二)》、《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一格式计算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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