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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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东北特钢重整案成为破产法挽救困境企业的成功范例

王欣新:东北特钢重整案成为破产法挽救困境企业的成功范例

王欣新:东北特钢重整案成为破产法挽救困境企业的成功范例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东北特钢)的重整案,经过十个月的紧张工作,终于在法律程序上落下帷幕。

8月8日,东北特钢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8月1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东北特钢重整计划。

至此,东北特钢的破产重整法律程序宣告终止,进入了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我们相信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之下,东北特钢一定能够战胜困难、再度辉煌。

在短短10个月的期间,成功完成对东北特钢集团三家企业数百亿资产和债务的重整程序,显然是要经过复杂、艰辛的工作的。

总结管理人介绍的情况,东北特钢重整案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经验。

第一,在重整程序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源其规律而产生的法律,所以只有顺之以市场化的方法实施方符合其法律本性,才能达到其立法目的。

市场经济具有法治经济之本性,所以只有用法治化的手段规范实施,破除各方面的不当影响尤其是旧体制遗留的不当行政干预幽灵,才能真正实现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社会调整作用。

保证破产法能够市场化、法治化实施的关键,首先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方的权利与意愿,通过平等协商、通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事项上的自主表决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

其次是要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即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运用市场的机制和法治的手段公平、合理的调整当事人的权益。

为此要坚持市场与法治的基本理念,要让破产程序的各个参与方和相关方尤其是法院、各级政府转换旧的观念,要扭转在旧破产法及政策性破产实施中不当形成的非市场化思维定式和操作模式,才能使破产法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下,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重要指导作用,不仅在于保障对破产法已有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与实施,更为关键的是,保证了在法律尚不够健全,对一些事项没有明确或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需要人们在重整程序中以担当精神、适用创新方法挽救企业时,能够提供明晰的前进方向和行为判断准则,能够破除某些人所谓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做,宁可放任社会损失发生也不担当社会责任解决问题的惰性思维与消极不作为行为。

鹿啸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鹿啸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鹿啸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2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帆张秦郭爽【审理法官】张帆张秦郭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鹿啸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鹿啸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鹿啸南【当事人-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鹿啸南【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撤销管辖执行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至三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鹿啸南一审诉讼请求是以构成工伤为基础判令被告支付其相应工伤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鹿啸南是否构成工伤须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该程序系鹿啸南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前置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抚顺新钢铁公司环保搬迁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抚顺新钢铁公司环保搬迁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抚顺新钢铁公司环保搬迁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抚政办发[2011]67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抚顺新钢铁公司环保搬迁改
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新钢铁公司环保搬迁改造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确保一期工程在2013年内建成,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抚顺新钢铁公司环保搬迁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杜晓航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田野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金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黄国胜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建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付学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继宏市规划局副局长
闵怀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星火市建委副主任
杨长江市城管局副局长
王克江市水务局副局长
姜生伟市林业局副局长
马绍军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广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王振国望花区政府副区长
吴建波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兴明抚顺新钢铁公司董事长
贾岩抚顺供电公司副经理
梁庚市自来水公司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王金华兼任。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ST抚钢: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ST抚钢: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ST抚钢编号:临 2020-018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金额:1,070.19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概况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发来的关于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51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合计1,070.19万元。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51名自然人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原告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1,070.19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1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8-010)。

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 24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51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070.19万元。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抚顺特别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注意事项各位债权人: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您顺利申报债权,现就债权申报资料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说明以下,请您仔细阅读,并依据要求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一、债权申报主体及方式截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裁定受理抚顺特别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重整申请之日(含当天,以抚顺中院受理裁定书落款日期为准),对抚顺特钢(仅指公司本部,不包含子公司及关系方)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余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有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限期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方式以现场申报为主,有特别状况的可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的,建议使用邮政 EMS快递寄发文件,没法供给原件查对的,请依据本说明第六部分第二条的方式办理。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抚顺特钢管理人是负责本次重整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独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依据抚顺中院通知的申报限期、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及有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抚顺中院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表》的填写请各位债权人在管理人所供给的《债权申报表》中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债权形成原由、能否有财富担保及是不是连带债权等事项。

债权人在“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中能够详尽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益人、连带义务人等主体的详细状况及债权的发生、更改、担保及保证、转移、执行、抵销、清账或部分清账、诉讼、仲裁、调停、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含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样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组成事项)等所有状况。

请各位债权人照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后附的申报资料目录,并准备相应的凭据资料。

公司法人等单位债权人,须在《债权申报表》及后附目录上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在《债权申报表》及后附目录上由债权人自己或其代理人署名。

东北特钢僵局需诉诸破产重整程序

东北特钢僵局需诉诸破产重整程序

东北特钢僵局需诉诸破产重整程序作者:王佐发来源:《财经》2016年第22期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的症结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谈判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有助于事件的当事人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公平、公正,而且使各方当事人的境遇都能得到改善的方案。

目前看来,破产重整可以作为这样一种机制打破僵局自从2016年3月28日“15东特钢CP001”实质违约开始,到目前为止,东北特钢在四个月内连续有7只债券违约,违约总金额达到47.7亿元。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判断,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已经陷入僵局。

更确切地说,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中的主要博弈双方,即债务人东北特钢(及其大股东兼实际控制人辽宁省国资委)和债券持有人(及其谈判代表债券承销商)之间的谈判已经陷入僵局。

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的症结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谈判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有助于事件的当事人在一个明确的、有约束力的规则指引下消除彼此信息的不对称,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公平、公正,而且使各方当事人的境遇都能得到改善的方案。

为此,我们需要一个既有约束力,又符合资本市场基本规则的机制。

目前看来,破产重整可以作为这样一种机制打破僵局。

公开报道的信息显示,东北特钢及其大股东提出的处置方案是用东北特钢现有的盈利能力偿还30%的金融债务,剩下70%的金融债务实行“债转股”,但遭到银行等债权人的一致反对。

国开行作为3只短期债券的承销商,主持召开了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商讨可行的方案。

其中第二次会议形成的议案中有这样两个议案,即“要求交易商协会全面暂停辽宁省企业发行债务工具并对东北特钢公开谴责”和“提请证监会、银监会和发改委暂停辽宁省政府及企业融资并倡议所有金融机构全面停止购买辽宁省政府及辽宁地区债券”。

但是,国开行对议案进行了修改,于7月25日主持召开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交了修改后的议案。

修改后的议案删除了上面两个议案,新增加了三个议案,即《关于对东北特钢提起破产诉讼的议案》、《关于要求东北特钢部分偿还债券本息的议案》和《关于再次要求东北特钢书面承诺债券不会进行债转股及不会恶意逃废债并挂网公告的议案》。

钢业破产重整方案

钢业破产重整方案

钢业破产重整方案一、背景钢铁行业是全球经济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自21世纪初以来,钢铁行业一直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各个方面的挑战和竞争。

市场上的过剩产能、肆虐的价格战、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都导致了钢铁企业的生产利润率不断下降。

近年来,国内大型钢铁企业也出现了破产的情况,特别是在经济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成为了钢铁企业的一种重要选择。

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破产重整是指钢铁企业通过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以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实现合理的资产重组和运营方式调整、赶上市场竞争的需要。

对于一家处于经营困难的钢铁企业,破产重整可以有效地解决其面临的资金困难、人力资源问题及其它营运问题。

同样,对于行业,破产重整可以激发行业的竞争力,并且提高了行业的可持续性。

因此,破产重整会对钢铁企业和整个产业上下游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三、破产重整方案1.企业管理层优化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负责并决策。

企业应该在重整前考虑是否有必要提高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和经验。

如有需要,企业需要重新组建管理团队,并在经验和技能上加强培训。

2.实现资产重组企业应该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并考虑进行资产重组。

这包括减少或出售无效资产、削减部分生产线的产能等。

此步骤旨在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减少企业的负债。

3.债务重组企业应该与债权人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并规划应付债务的计划。

对于那些难以协商的债权人,企业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其更好的债务处理结果。

4.客户和市场合作企业需要与现有的客户和潜在客户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并与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一起合作,共同推动钢铁行业的发展。

5.节约成本企业应该采取一些节约成本的措施,例如,通过精简组织结构、降低管理层次、减少员工成本等降低企业的成本。

6.制定复苏计划在整个重整过程中,企业应该制定一个科学、完整的复苏计划,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充分体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也应该不断优化复苏计划。

新抚钢拟转让70%股权建龙有意介入

新抚钢拟转让70%股权建龙有意介入

新抚钢拟转让70%股权建龙有意介入对吉林省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重组尚未全面启动,民营钢铁巨头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建龙钢铁”)又迫不及待地把触角伸向了辽宁省。

《第一财经日报》昨天获悉,利用近期辽宁省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抚钢”)转制的机会,建龙钢铁又想将辽宁省的一个钢厂收入囊中。

如果此举成行,建龙钢铁将在东北三省构建起自己的钢铁“金三角”,规模的扩张步伐加速。

新抚钢转制《第一财经日报》从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获悉,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了挂牌公示阶段。

抚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改制办的张先生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透露,挂牌公示的时间为9月1日到28日。

而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李庆文主任则对记者介绍,如果登记受让方只有一家,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70%的股权;如果登记受让方不止一家,则由抚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交易中心共同讨论到底是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还是招投标的方式。

根据挂牌公示的信息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新抚钢的资产总值为53亿元,负债总值37亿元,净资产为15.8亿元。

建龙有意介入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的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透露,事实上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有意受让方正式登记,一些有意登记的企业由于达不到受让的要求而无法登记。

因为根据产权转让的规定,受让方必须具有与钢铁行业相关的生产、管理的经验、顺畅的销售渠道或具有一定的投资和营销企业的经验。

受让方的出资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的50%,即具有净资产人民币22.2亿元以上。

lOCAlHost“虽然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业正式登记,但建龙钢铁已经与我们接触很多次了。

”该人士透露。

新抚钢始建于1958年6月,是抚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的国有钢铁企业。

此次抚顺市国资委打算转让70%的股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13万元。

新抚钢销售部的严先生告诉记者,目前除了刚刚完成合并挂牌的鞍本集团外,辽宁比较有规模的钢厂就是去年刚刚完成兼并重组的东北特钢和现在正要进行产权转让的新抚钢了。

特钢破产重整工作和方案说明提纲(讲话稿)

特钢破产重整工作和方案说明提纲(讲话稿)

特钢破产重整工作和方案说明提纲(讲话稿)特钢破产重整工作和方案说明提纲一、特钢基本情况特钢前身为年建成投产的钢厂。

年与省国资委的全资企业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特钢)重组,注册资本万元,其中特钢控股%,省国资委占%。

公司现有在职职工人,其中人放假;离退休职工人。

企业生产的轴承钢、汽车用钢、铁路用钢(车轴坯)等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

年,因债务负担过重、银行抽贷和控股股东特钢破产重整影响等,生产经营陷入绝境。

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特钢及所属特钢、锻钢三家公司(下称特钢)破产重整。

去年月,省政府和特钢两次来我省研究推进特钢重整工作,对我们一直讲特钢“三钢一体”“同步进入重整、同步结束重整”,配合重整工作。

我们多次赴与省国资委和特钢有关领导沟通,希望按照“三钢一体”计划,将特钢与特钢一起重整,但由于战投和主要债权银行认为特钢没有太大市场价值,以省份不同、受理法院不同等理由,抛开特钢。

我们对此非常失望,但没有退路,只能向前。

我们考虑特钢债权人、全体员工等各方面利益和企业今后发展,克服普遍存在的悲观舆论和说法,克服重重困难,迎接挑战,迎难而上,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承担起特钢独立重整工作。

二、招募战投情况特钢已经丧失自我发展能力,招募战投是重整的关键性工作。

我们本着公开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历经艰辛,广泛开展招募战投工作。

一是上专门发布招募战略投资者公告;二是向国内家钢铁企业去函邀请参与特钢重整;三是管理人、企业、省市政府先后与等企业沟通。

仅与特钢来往直接沟通交流达次以上。

四是发挥省市区政府和银行债权人优势引入战投。

省政府与建龙集团洽谈、省建行与南钢集团洽谈、齐市政府与重集团、集团洽谈、富区政府与管业公司洽谈。

但在重整个月时间节点时,仍没有一家战投明确表示参与重整。

战投不愿参与特钢重整的主要原因,一是特钢债务负担沉重,债务结构极不合理,历史包袱重。

二是近年来设备、技术、产品、市场、员工队伍等各方面都落后于同行业其他先进企业,资产质量差,人才流失严重,丧失了市场竞争优势;重整后恢复生产、技术改造等需要巨大投入。

东北特钢重整方案

东北特钢重整方案

东北特钢重整方案1. 引言东北特钢是中国东北地区最大的钢铁企业之一,专注于生产高品质特殊钢材。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内部管理问题,东北特钢陷入了困境。

为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东北特钢进行重整和改进。

本文档将提供一套东北特钢重整方案,帮助企业重回正轨。

2. 当前情况分析2.1 市场竞争加剧当前,中国钢铁行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随着新的钢铁企业的兴起和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东北特钢面临来自国内外竞争对手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东北特钢需要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2.2 内部管理问题东北特钢的内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生产过程不透明、成本控制不严格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下降和经营成本的增加。

为了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盈利能力,东北特钢必须解决这些内部管理问题。

3. 重整方案为了解决东北特钢所面临的问题,以下是一套重整方案:3.1 提高产品质量东北特钢需要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来增加市场竞争力。

首先,东北特钢应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技术来改进产品的制造过程。

其次,东北特钢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此外,东北特钢还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并根据需求做出相应调整。

3.2 优化生产流程东北特钢需要对其生产流程进行优化,以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

首先,东北特钢应引入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其次,东北特钢应优化生产计划,合理安排产能和订单,避免产能闲置和订单延迟的问题。

此外,东北特钢还应优化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供应的及时和稳定。

3.3 强化财务管理东北特钢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财务透明度和成本控制能力。

首先,东北特钢应改进财务报告和预测体系,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预测数据,帮助管理层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东北特钢应加强成本控制,优化成本结构,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率。

此外,东北特钢还应加强资金管理,优化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闲置资金和资金短缺的问题。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为哪般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为哪般

临的债务诉 讼迅速增加 ,债权人 申请查封 、保全企业
资产 已经开 始影 响到企业 正常的生产经 营 ; 9月下旬 对企业影 响更加严重 ,已危及企业 的经 营生产 。
展 、有利于保 护债权 人利益 、有利 于维护职 工权益 ,
国资部 门都可 以考虑接受 。
如企业 被迫停 产 ,无 论是债权人还是企业 自身都 将损 失严重 ,从公平 性角度 出发 ,为 保证各 方利益 , 目前来看 ,破产重 整这条路可能是保护各方利益 的最
草案 ,并最终 由人 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执行。 据 了解 ,东北 特钢集团 白2 0 1 6年 3月 2 8日未能
约。按 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 ,债务
人不 能清 偿到期 债务 ,债权人 可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对
兑付 “ 1 5东特钢 C P O 0 1 ”债券本息 ,出现实质性违约 以来 ,到 目前 已连续 九次 违约 ,金额达 数十亿 元。造 成其 连续违 约的原 因在于该公 司长期以来债务负担巨 大 ,财务成 本居高不下。第一次债券违约 以后 ,其信 用评 级降至最低 , 无法通过发债或贷款引人增量资金 , 资金链和债务链就此断裂 。
元 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延缓 了企业债券违约 的发生
受偿将是草 案的重要组成 内容 。此外 ,重整计划草案
时间。但 由于企业 债务负担实在太大 ,仅靠政府部 门
的帮助或企业 、股 东 自身的努力 已无法解决 问题 。在
去产 能的背 景下 ,金融机 构普遍收紧对钢铁行业 的融
还要 由债权人会议讨论 表决 ,并最终 由人 民法 院裁定
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出对
记者 曾为此采访 了相关人士 ,就有关 问题进行探讨 。

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抚顺铝厂、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抚顺铝厂、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抚顺铝厂、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院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负责人:宋吉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顾振哲,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抚顺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福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关少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常健,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抚顺铝厂。

法定代表人:李成英,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福,辽宁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波,辽宁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凤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炜东,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04年1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以下简称抚顺工行)与抚顺铝厂共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510万元。

与保证人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抚钢)签订相应保证合同,约定新抚钢为抚顺铝厂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2年,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并同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均经抚顺市公证处予以公证,抚顺工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划款义务,而被告抚顺铝厂对本金、利息未予偿还,担保人新抚钢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2005年12月30日,抚顺铝厂以抚铝厂字[2005]137号文件向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抚顺国资委)请示,请求批准其厂出资设立抚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

2005年12月31日国资委以[2005]60号批复同意抚顺铝厂出资设立铝业公司,2006年1月13日抚顺铝厂就铝业公司设立问题向抚顺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在登记注册中记载,企业性质为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8.25窒息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8.25窒息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8·25”窒息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8月25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炼钢厂感应作业区真空感应炉丁班发生一起窒息死亡1人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组成了由市应急局副局长王伟任组长,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8·2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收集了有关物证、书证,现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及有关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

营业执照有效期:长期。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钢冶炼,压延钢加工,冶金技术服务,工业气体(含液体)制造、销售,设备安装,冶金设备维修和制造,机械加工与铆焊制作,电器维修,钢结构架制造,机电设备技术咨询,钢材销售,窑炉维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情况1、抚顺特钢公司第三炼钢厂12吨真空感应炉(43#炉)由美国康萨克公司设计制造,设备主机耗资8000万,设计产能5000t/年,于2014年8月安装,2015年4月12日开始炼钢。

熔炼炉用炭钢建造,并用水套冷却,熔炼室采用带有水冷的碳钢移动炉盖,方便移动和维护(见图一:维修状态下的43#炉)。

2、43#炉坩埚修炉作业坩埚炉壁是用镁砂夯实制成,制作炉壁时将钢板筒放在坩埚中做为模具,在钢板筒与安全衬之间形成空隙,向空隙中填充干镁砂,使用气动炉壁振动器(以下简称“打炉机”)震荡钢板筒内壁,从而使空隙中的镁砂得到夯实。

43#炉平均25天左右进行一次修炉作业。

商务部关于同意撤销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撤销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撤销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8.03
•【文号】商合批[2007]624号
•【施行日期】2007.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撤销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
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合批〔2007〕624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撤销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辽外经贸合〔2007〕17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请你厅接此批复后,收回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按规定退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掀开财报“拖延癌”面纱

掀开财报“拖延癌”面纱

016截至5月5日,还有千山药机、*ST 华泽、康达尔、山东地矿、凯迪生态、抚顺特钢、中毅达等7家公司未能如期“交卷”。

据说,上市公司暂时交不出财报,各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ST 华泽说,“家”里太穷了,请不起审计机构。

最近老实说,大凡不能按期公布财报的上市公司几乎都是岌岌可危的企业,理由有千条万条,业绩糟糕是唯一的真实的。

这样的公司应及时清出市场文/蔡恩泽掀开财报“拖延癌”面纱俗话说:丑媳妇总要见公婆面。

上市公司无论业绩好丑,每个季度的财报是必须按时与投资者见面的。

春夏之交,A 股市场3513家上市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报已陆续亮相。

按照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应该在4月30日前交出财报。

但是,017可事实上,A 股市场鲜有上市公司因不按期公布财报而被勒令退市的。

这样的宽大政策其实是在放纵上市公司违约。

老实说,大凡不能按期公布财报的上市公司几乎都是岌岌可危的企业,理由有千条万条,业绩糟糕是唯一的真实的。

这样的公司应及时清出市场。

可事实上,A 股市场的退市率很低。

梳理Wind 资讯数据发现,从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成为首批退市股以来,剔除吸收合并股票退市情况,A 股累计有60家上市公司因亏损和欺诈发行、私有化等因素退市。

截至2017年7月10日,A 股共有3285家上市公司,以此计算,A 股累计退市率为1.83%,2001年以来17年的年均退市率仅为0.11%。

而英美等成熟市场的年均退市率是A 股的90倍左右,香港等新兴市场的年均退市率也是A 股的20倍左右。

如果立下一个规矩,凡是不按期公布财报的,一律自行退市。

在这样的高压政策下,谁还敢延误?现在就看监管层作者系财经媒体专栏作家,晶苏传媒首席分析师的理由来搪塞,既然是上市公司,就不能遮遮掩掩,必须努力克服困难,按期公布财服,这是上市公司最起码的守则。

在一个月零几天的公布期内,只要想公布,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能按期公布。

而仔细推敲,发现上述理由都不是理由,充其量只是一种借口。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刘太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刘太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刘太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帆郭爽张秦【审理法官】张帆郭爽张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刘太辉【当事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刘太辉【当事人-个人】刘太辉【当事人-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太辉【本院观点】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励条例》应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外,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于2017年2月6日经东北特殊钢集团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系东北特钢集团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以通知方式向企业全体劳动者告知,以培训形式组织刘太辉学习,故刘太辉应遵照条例执行。

一审法院以该条例作为案涉争议审理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特殊钢公司主张刘太辉2019年4月连续两天使用他人门卡进出厂,伪造考勤记录,应提供证据佐证。

刘太辉、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太辉、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太辉、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宫颖李依桐李艳【审理法官】宫颖李依桐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太辉;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太辉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太辉【当事人-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太辉【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单位要求其签字确认的文件认真阅读,其不仔细阅读的责任应由其自行负担。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未举出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发放的病假工资是否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抚特钢股人字【2017】24号附件2《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员工因病非全月休假期间工资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岗位工资÷国家法定计薪天数21.75×出勤天数+员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法定计薪天数21.75×病假天数。

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病假工资不低于此《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诉人对该《考勤管理制度》有异议,其诉称没有仔细阅读即在该《考勤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单位要求其签字确认的文件认真阅读,其不仔细阅读的责任应由其自行负担。

上诉人在庭审中虽提出百度搜索到职工工龄在8年以上的应当100%开病假工资,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此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放的病假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即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放的病假工资标准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不予核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正>2011年8月26日证监许可[2011]1357号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筒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8月10日举行2011年第17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总页数】1页(P148-1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关于不予核准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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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不予核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 [J], ;
4.关于不予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 [J], ;
5.关于不予核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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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破解的监督难题——对张玉颖案的再思考

未能破解的监督难题——对张玉颖案的再思考

未能破解的监督难题——对张玉颖案的再思考
唐河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2005年12月.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钢)原董事长、总经理张玉颖因受贿.贪污罪做判处无期徒刑、该案与其他同企领导者的腐败案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当我们重新审视此案发生的特殊历史背景时.该案带来的思考已远远超出了为个人提供镜鉴的范畴。

【总页数】1页(P49)
【作者】唐河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抚钢原董事长张玉颖贪污受贿案辩护词 [J], 张清明;韩嘉毅
2.破解农村劳动力转移难题的再思考 [J], 程玉松
3.宪法进入诉讼——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齐玉苓案和孙志刚案的再思考 [J], 付坚强;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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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薛立峰安玉金故意杀人案薛立江郭景福聚众斗殴案钟淑杰钟宝林薛再冬康殿军胡树生薛建国赵秀菊李连霞窝藏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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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债权申报注意事项
各位债权人:
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您顺利申报债权,现就债权申报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等说明如下,请您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主体及方式
截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裁定受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重整申请之日(含当日,以抚顺中院受理裁定书落款日期为准),对抚顺特钢(仅指公司本部,不包括子公司及关联方)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方式以现场申报为主,有特殊情况的可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的,建议使用邮政EMS快递寄发文件,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请按照本说明第六部分第二条的方式处理。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
抚顺特钢管理人是负责本次重整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抚顺中院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抚顺中院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表》的填写
请各位债权人在管理人所提供的《债权申报表》中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债权形成原因、是否有财产担保及是否是连带债权等事项。

债权人在“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请各位债权人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后附的申报材料目录,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企业法人等单位债权人,须在《债权申报表》及后附目录上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在《债权申报表》及后附目录上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各位债权人如认为该表填写空间不够的,可后附续表。

四、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企业法人等单位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金融业资格的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其与申报的债权材料记载不符的,必须提交由相关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法律文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如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还须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根据样本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他人申报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五、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合同债权关系文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各类票据、划帐单、汇款单、对帐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债权如涉及建筑工程争议的,须提交建筑工程审计报告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7.利息计算方法及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管理人特别提示,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请各位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注意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抚顺中院裁定受理重整之日(受理日当天计息);
8.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9.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书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10.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11.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六、提交材料有关注意事项
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债权申报表》及目录、《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需提交两份原件,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均须携带原件交由管理人现场工作人员核对,原件核对后退还。

复印件一式两份,按照材料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完全相同的两册:债权人为单位的,在复印件每一页上加盖单位公章,每册加盖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每一页上签字。

2.债权人因采取邮寄申报等原因而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需在复印件材料中的每一页签注“本件已核与原件无异,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并在字样处盖章或签字,复印件材料均一式两份,按照证据材料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完全相同的两册,并加盖骑缝章。

3.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债权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5.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资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认真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签字、盖章,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传真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

7.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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