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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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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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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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1. 引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快递业务经营者必须持有的许可证件,用于合法经营快递业务。
在快递业务经营者变更其经营范围、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时,需要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本文将介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2. 变更申请流程变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2.1 提交变更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上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等。
2.2 审核材料快递事业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3 变更登记经审核通过后,快递事业管理部门会对变更申请进行登记,并将变更信息录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数据库。
2.4 补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完成后,快递业务经营者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3. 变更所需材料进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快递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或合伙协议(如有股东变更)•公司章程(如有公司章程变更)4. 注意事项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提前办理为了避免因证件过期而导致业务中断,建议快递业务经营者在变更事项发生前,提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2 提供真实材料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3 及时补办许可证变更成功后,快递业务经营者必须及时补办相应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将影响其合法经营快递业务的能力。
4.4 遵守相关法规在变更过程中,快递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各项手续。
5. 结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办理是快递业务经营者进行经营范围、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的必要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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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8cd244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8c.png)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很抱歉,我的回答不能达到____字的要求。
以下是一个简短的关于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草案,供您参考: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快递业务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快递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第五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相应证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者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资金来源证明;(五)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说明;(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具备所在地法定机构要求的注册资本和信用等级;(二)拥有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人员、设备和场所;(三)具备运输快件所需的车辆和设施;(四)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六)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长期许可两种。
(一)临时许可的期限为一年,适用于新设立的快递业务经营者。
(二)长期许可的期限为五年,经过一年的临时许可期满并获得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获得长期许可。
第九条临时许可或长期许可的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快递业务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明确、准确、全面的快递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约定的时限,进行快递服务。
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快件的安全,确保不丢失、损毁和泄漏。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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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治理方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工商治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宅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新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新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1c15f44f524ccbff02184be.png)
新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21c3b7a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b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3a880c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d0.png)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文号】国邮发[2015]7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换领许可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简化便民原则。
第七条申请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按期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换领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或者加盟企业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子公司名录、分公司(营业部)名录或者加盟企业名录,加盟、代理企业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加盟、代理协议复印件;(五)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六)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七)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寄递安全、从业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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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许可管理范围2.1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及相关审批事项等。
2.2 依法依规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三、许可申请条件3.1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2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保证其经营场所、设施、仓储、运输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许可申请程序4.1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4.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需要续期。
五、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5.1 快递业务经营者在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5.2 快递业务经营者需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监督管理6.1 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情况。
6.2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七、监督执法7.1 对于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规定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7.2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主动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八、处罚措施8.1 对于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扣留快件、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8.2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快递业务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九、附则9.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2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内容,本办法旨在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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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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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4)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6)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7)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2)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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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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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动治理指南一、治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动二、治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干系、经营范畴、经营地区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产生变动的,应当报邮政治理部分治理变动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治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治理步伐》四、治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产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构造申请治理变动手续。
五、治理步伐治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干系、经营范畴、经营地区和分支机构变动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构造提出治理变动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动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稳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动应当切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治理步伐》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治理所需提交质料(一)治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提交以下质料:1.公司盖印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动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印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动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治理以下登记事项变动的,除上述质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增补质料。
1.治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动的,应当提交以下增补质料:(1)工商治理部分出具的《企业名称变动预先批准通知书》;(2)公司盖印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动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发证构造要求的其他有关质料。
2.治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点变动的,应当提交以下增补质料:(1)变动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合的园地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衡宇产权证;租赁衡宇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2)发证构造要求的其他有关质料。
{业务管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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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壹、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运营范围、运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运营范围、运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之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壹)办理《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引国家邮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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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4)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6)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7)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2)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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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换领许可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快递企业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委托,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简化便民原则。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应当按期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换领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加盟企业的,应提交子公司名录、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加盟企业名录,以上文件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五)加盟、代理企业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加盟、代理协议复印件。
(六)场地使用证明;
(七)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八)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进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绿色通道”:
(一)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合格的;
(二)未发生重大安全、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未被邮政管理部门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
(四)网络运行稳定正常的。
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可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三)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绿色通道”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绿色通道”认定
工作。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准确填报并按期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向法人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形式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意见递交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向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形式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意见递交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收到延续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企业按照要求补正齐全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获得批准的申请企业,应当凭原快递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向邮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换发,并依法启动注销程序: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领申请的;
(二)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证注销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