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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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
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或参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促进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政策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各类事业单位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的岗位比例。
第二章公开招聘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审查;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特殊岗位的公开招聘程序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当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指引。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公开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及岗位使用情况;
(二)招聘岗位情况及招聘人数、招聘时间、考试内容;
(三)招聘资格条件,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公开招聘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公开招聘或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招聘公告至少应于笔试之前15日在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发布,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应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及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的报名和笔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