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3.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市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特殊岗位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规〔2009〕5号),我局在各单位提出的建议需求基础上,制订了《深圳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及《深圳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特殊岗位目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
2.深圳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特殊岗位目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4日附件1
深圳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
附件2
深圳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特殊岗位目录。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3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9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组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服务职能划归新设立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宣传教育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并指导和监督落实。
(二)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规划和管理劳动力市场;负责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本市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负责招调工工作,制定引进技能型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指导我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国(境)外驻深机构;承担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人社局常设岗位招聘公告(三)
深圳市人社局常设岗位招聘公告(三)(五)深圳市人社局常设岗位招聘其它要求。
1.报考者所提供的初审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不予进入面试;2.报考者须本人按时到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初审。
报考资格初审合格的,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3.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聘用手续前的备案审查结果为准。
五、面试(一) 深圳市人社局常设岗位招聘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2014年12月29日(周一)14:00开始。
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形式及面试组织。
面试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面试的具体形式见面试通知书。
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三者缺一不可)参加面试。
(三)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
各岗位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体检人选:A代表进入该岗位的面试人数,B代表公布的该岗位拟聘用人数,C代表进入该岗位的体检人数。
1.A≥3B(A>3B是指末位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C=B;2.若A<3B,则C=(A+2)/3取整数位(不实行四舍五入);同一岗位只有1人或2人参加面试的,第一名报考者总成绩须达到60分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同一岗位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拟聘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完全相同的,由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聘人员。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一)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费用自理。
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单位另行通知。
体检内容和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信息中心在30天内完成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安排资格初审之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考察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及信息系统使用常见问题解答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及信息系统使用常见问题解答(一)一、岗位设臵、实施的业务问题(一)岗位设臵问题。
1.机构编制文件未核定雇员员额和临聘员额,能否不设臵非常设岗位?如不设,现有临聘人员如何处理?——答:未核定员额的,非常设岗位设臵为0,为方便管理,单位仍可为非常设岗位划分等级(等级数为1-20,自定义),每个等级的岗位暂设为0。
单位可编制岗位说明书。
现有临聘人员可以超岗位聘用,并与相应岗位说明书挂岗。
2.岗位设臵方案审批同意后,能否修改?如何修改?——答:单位确有明确变更理由的,可以修改。
其中如需变更三类岗位比例的,需向同级人事部门报送《三类岗位比例申请表》,人事部门重新下达专技岗位数并导入系统,事业单位在系统中重新发起“设臵岗位数量”业务并在系统中报批;如不需变更三类岗位比例的,由事业单位直接在系统中发起“设臵岗位数量”的业务并报批。
新岗位设臵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生效,原设臵方案自动失效。
3.部分处级(五级或六级)单位没有内设机构,按机构编制文件规定除了处级干部之外其余人员就是科员、办事员,人员晋升通道产生断层,能否设臵管理类七、八级非领导岗位?——答:按国家规定,首次岗位设臵暂不允许设臵管理类七、八级非领导岗位(包括五、六级非领导岗位),待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后才允许设臵。
现有七、八级岗位的人员按“超岗位聘用”的办法处理。
4.单位内设机构的名称能否修改?能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内设机构?——答:内设机构的名称可以修改。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设臵纯专业技术类的内设机构,纯专业技术类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只具有专技岗位岗位级别,不具行政级别。
5.行政管理类内设机构能否设臵专技岗位?——答:可以。
如办公室的财务。
6.能否将行政管理类的内设机构(如正科级<七级职员>内设机构)转为专业技术类内设机构(如副高级内设机构),不再保留行政级别?专业技术类内设机构的领导如要晋升为副处,任职资格如何确定?——答:可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深人社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9号)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区人事局: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薪〔1997〕9号)及《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员定岗改革,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要求,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类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中,现就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深并委托我市代管工资关系的单位)在编在岗技术工人,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职业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的划分,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分以下两种类型纳入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一)在我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已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等级,从2011年起,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要求,直接按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规范实施考核,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次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共有48个(详见附件1第一类工种目录)。
(二)在我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中尚未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等级,但可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找到相应名称的工种,列为过渡期考核工种,该类工种共有194个(详见附件1第二类工种目录),暂按原有的报考条件、考核方式开展专场考核,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编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参考文本)聘用单位(甲方):XX受聘人员(乙方):XX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编制填写说明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以及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结合本市事业单位实际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5、本合同所列项目涉及多项内容供选择的,打“√”填写;无书写内容时,可填写为“无”或划斜杠(/)。
合同基本信息男□女□固定期限:从000 0 年00 月00日起至0000 年00 月00 日止。
□无□常设岗位(双肩□管理岗位挑的同时选管理和专技岗位,其余单选)位2”相关信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一、岗位要求(一)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二)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纪律(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11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6【实施日期】2010.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深人社发〔2010〕112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顺利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1.已上报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业单位,应先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待批准后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关于岗位的设置和结构比例2.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应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核定有关事项后再进行岗位设置。
4.已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5.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事业单位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后,再按照特设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
6.事业单位中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及岗位名称相同的岗位,可使用同一岗位说明书,但应加以标记区分。
三、关于岗位设置程序7.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成立机构。
成立岗位设置工作组织,拟定工作计划,负责岗位设置的摸底调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2)确定岗位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由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定;(3)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市直(区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市直(区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单位版)操作指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08月12日修订历史记录第一步岗位结构设置 (4)1.1. 业务功能概述 (4)1.2. 业务处理流程 (4)1.3. 业务材料 (5)1.3.1.呈报材料 (5)1.3.2.反馈材料 (5)1.4. 业务流程说明 (5)1.4.1.单位申报 (5)1.4.2.主管单位审核 (6)1.4.3.人事部门审核 (6)第二步岗位数量设置 (7)1.5. 业务功能概述 (7)1.6. 业务处理流程 (7)1.7. 业务材料 (8)1.7.1.呈报材料 (8)1.7.2.反馈材料 (8)1.8. 业务流程说明 (8)1.8.1.单位申报 (8)1.8.2.主管单位审核 (9)1.8.3.人事部门审核 (10)第三步岗位说明书设置 (10)1.9. 业务功能概述 (10)1.10. 业务处理流程 (10)1.11. 业务材料 (11)1.11.1. 呈报材料 (11)1.11.2. 反馈材料 (11)1.12. 业务流程说明 (11)1.12.1. 单位申报 (11)1.12.2.单位复核 (13)第一步岗位结构设置1.1. 业务功能概述该功能主要是由事业单位设置其单位类别及三类岗位的数量及比例,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由职员管理部门受理,经征求专技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其中专技岗位的结构比例(正高、副高、中级),由专技管理部门初核、复核确定,职员管理部门汇总专技管理部门意见后,通过初核、组织呈批件、领导审批、审核确认等环节完成整个流程。
1.2. 业务处理流程1.3. 业务材料1.3.1.呈报材料1.《岗位结构比例申请表》系统打印;1.3.2.反馈材料1.通过系统反馈;1.4. 业务流程说明1.4.1.单位申报1、单位用户登录系统,点击“岗位设置”菜单,选择左侧机构树中的事业单位,进入“设置岗位结构”列表页面。
如下图1-1图1-12、点击“新增”按钮,在图1-2的新增页面设置该单位的单位类别及三类岗位的岗位数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后,保存;图1-23、岗位结构设置保存后,若有相关文件,可通过“上传/查看文件”按钮上传,再点击“上报”按钮上报;如果是下设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设置,即报主管单位审核;如果是主管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设置,即直接报职员管理部门受理审核。
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规定,自2012年8月25日起新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统一实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退休待遇通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予以保障,自进入本市事业单位之日起按规定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本人已知悉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相关制度,受到在深圳市事业单位服务年限影响,本人退休待遇可能与执行原退休制度的工作人员相比有差距。
本人愿意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同意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深人社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发[2005]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5.01.06【实施日期】2005.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宝提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5号)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
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1。
第七条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2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或参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促进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政策的要—3—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各类事业单位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的岗位比例。
第二章公开招聘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接受报名;(四)笔试;(五)资格审查;(六)面试;(七)体检;(八)考察;(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十)办理聘用手续。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深办[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办〔2008〕80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秩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总量控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一)提高对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防止随意使用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超编或变相超编现象,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是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现实需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严格执行用人政策、纪律和程序,严控用人总量,规范用人行为。
(二)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转变用人观念,积极通过改革创新解决人员需求问题,防止盲目增人和人员无序膨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深人社规[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梳理申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础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梳理申报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基础信息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9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梳理申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础信息的紧急通知
(深人社发〔2010〕94号)
市政府各直属部门和单位,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要求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前期工作已基本就绪,将于近期发布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为保证岗位设置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须尽快做好本单位岗位设置基础信息的梳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范围
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均纳入本次梳理申报信息的范畴。
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法定机构试点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也须参照申报。
二、梳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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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
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或参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促进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政策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各类事业单位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的岗位比例。
第二章公开招聘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审查;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特殊岗位的公开招聘程序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当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指引。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公开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及岗位使用情况;
(二)招聘岗位情况及招聘人数、招聘时间、考试内容;
(三)招聘资格条件,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公开招聘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公开招聘或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招聘公告至少应于笔试之前15日在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发布,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发布。
招聘公告应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及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的报名和笔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