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营利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合集下载

智慧树知到《毒品与艾滋病预防》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毒品与艾滋病预防》2019章节测试答案

鏅烘収鏍戠煡鍒般€婃瘨鍝佷笌鑹炬粙鐥呴闃层€?019绔犺妭娴嬭瘯绛旀绗竴绔?1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閬撳厜鍗佷節骞存鏈堜簩鍗佷簲鏃ワ紝鏋楀垯寰愭姷杈惧箍涓滐紝鍦ㄩ倱寤锋、绛変汉鐨勫瘑鍒囬厤鍚堜笅锛屾灄鍒欏緪鍦紙骞垮窞锛夌粍缁囥€侀瀵间簡涓€鍦哄鏉傝€屽張鑹板法鐨勭鐑熸姉鑻辨枟浜夛紝鑻卞浗琚揩缂村嚭瀛樻斁浜?2鑹樺晢鑸圭殑2涓囧绠遍甫鐗囷紝閲?37涓囧鏂ゃ€?2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浠?0涓栫邯鏈捣锛岀敱浜庢皯鏃忓啿绐併€佸畻鏁欑煕鐩惧拰鎴樹贡绛夊師鍥狅紝锛堥噾鏂版湀锛夋垚涓轰笘鐣屾渶澶х殑楦︾墖绫绘瘨鍝佷骇鍦?3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鎵€璋撻摱涓夎锛屾槸鎸囨媺涓佺編娲叉瘨鍝佷骇閲忛泦涓殑鍝ヤ鸡姣斾簹銆佺椴併€佺幓鍒╃淮浜氬拰宸磋タ鎵€鍦ㄧ殑瀹夌鏂北鍜屼簹椹€婂湴鍖猴紝杩欎竴鍦板甫鎬婚潰绉湪20涓囧钩鏂瑰叕閲屼互涓婏紝鐢变簬鐩涗骇锛? 鍙崱鍥犮€佸ぇ楹伙級绛夋瘨鍝佽€岄椈鍚?4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锛?016骞达級锛屽叏鍥芥柊鍙戠幇35宀佷互涓嬪惛姣掍汉鍛樺崰鏂板彂鐜板惛姣掍汉鍛樻€绘暟姣斾緥鍚屾瘮涓嬮檷 2.6%锛屾柊鍙戠幇35宀佷互涓嬪惛姣掍汉鍛樺悓姣斾笅闄?9%銆?5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聽聽鎵€璋擄紙4.14宸ョ▼锛夛紝灏辨槸浠ヤ睛鍔炰笓妗堜负鎶撴墜锛屼互鎯呮姤鐮斿垽涓烘敮鎾戯紝寮€灞曟墦鍑诲埗姣掕鍔紝鍏ㄧ幆鑺傘€佸叏閾炬潯鎵撳嚮鍒舵瘨鐘姜娲诲姩6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灞炰簬鏂颁腑鍥藉垵鏈熺缁濇瘨鍝佺殑鎴愬姛缁忛獙鐨勬槸锛堝叏閫夛級7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灞炰簬褰撲粖涓栫晫涓昏姣掓簮鍦扮殑鏄紙鍏ㄩ€夛級8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閾朵笁瑙掍互鐩涗骇锛堝彲鍗″洜銆佸ぇ楹伙級姣掑搧鑰岄椈鍚嶃€?9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鍗曢€夐锛氫笅鍒楄娉曢敊璇殑鏄紙浜嬪疄璇佹槑锛氣€?路27鈥濋潚灏戝勾姣掑搧棰勯槻鏁欒偛宸ョ▼鎴愭晥涓嶄匠锛?10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灞炰簬褰撲唬涓浗澶у鐢熸秹姣掑舰鍔跨壒鐐圭殑鏄紙鍏ㄩ€夛級绗簩绔?1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鍚告瘨锛屼篃绉扳€滆嵂鐗╂互鐢ㄢ€濓紝灏辨槸鍑轰簬(闈炲尰鐤?鐩殑锛岄€氳繃娉ㄥ皠銆佸彛鏈嶃€侀蓟鍚告垨鍏朵粬鏂瑰紡灏嗘瘨鍝佹憚鍏ヤ汉浣撶殑琛屼负2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涓嬪垪鍏充簬姣掑搧鐨勮娉曚腑锛岄敊璇殑鏄紙姣掑搧鍙互鍒嗕负浼犵粺姣掑搧鍜屾柊鍨嬫瘨鍝併€佺‖鎬ф瘨鍝佸拰杞€ф瘨鍝侊級銆?3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涓嬪垪鍏充簬姣掑搧鐨勮娉曚腑锛岄敊璇殑鏄紙浠讳綍姣掑搧鍦ㄥ尰鐤楅鍩熼兘鏈夎嵂鐢ㄤ环鍊?锛夈€?4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闈掑皯骞磋鍋氬埌鎷掔粷姣掑搧闇€瑕侊紙鐔熺煡姣掑搧鍩烘湰鐭ヨ瘑锛夈€?5銆併€愬閫夐銆? (2鍒?鍚告瘨涓婄樉鍙堢О鑽墿渚濊禆鎬э紝鍏蜂綋琛ㄧ幇鍦?鐢熺悊渚濊禆鎬э紱蹇冪悊渚濊禆鎬?涓や釜鏂归潰鐨勫唴瀹广€?6銆併€愬垽鏂銆? (2鍒?鍚搁K绮夈€佸啺姣掔瓑鏂板瀷姣掑搧涓嶄細涓婄樉銆傛璇存硶鏄紙閿欙級7銆併€愬垽鏂銆? (2鍒?鍒ゆ柇棰橈細涓€鑸潵璇达紝姣掑搧灞炰簬鑽搧锛屾湰鏉ュ叿鏈変竴瀹氳嵂鐢ㄤ环鍊笺€傛璇存硶鏄紙瀵癸級8銆併€愬垽鏂銆? (2鍒?鍒ゆ柇棰橈細鐑熶箣鎵€浠ヤ笉琚涓烘槸姣掑搧锛屾槸鍥犱负鍏舵病鏈夊嵄瀹虫€у拰渚濊禆鎬с€傛璇存硶鏄紙閿欙級9銆併€愬垽鏂銆? (2鍒?鍒ゆ柇棰橈細姣掑搧鐨勪緷璧栨€т富瑕佽〃鐜板湪蹇冪悊渚濊禆鍜岀敓鐞嗕緷璧栦袱涓柟闈€傛璇存硶鏄紙瀵癸級10銆併€愬垽鏂銆? (2鍒?鍒ゆ柇棰橈細濂藉蹇冪悊銆佷茎骞稿績鐞嗘槸椹变娇鍒濇鍚告瘨鑰呮煋姣掓渶閲嶈鐨勫績鐞嗙姸鎬併€傛璇存硶鏄紙瀵癸級绗笁绔?1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涓嬪垪姣掑搧涓紝涓嶅睘浜庡ぉ鐒舵瘨鍝佺殑鏄? 鍐版瘨 )2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鍦ㄨ开鍘呫€侀厭鍚с€並TV绛夊ū涔愬満鎵€锛屽鏋滀綘鐪嬪埌浜嗕竴绉嶇孩鑹茶嵂涓?鎴栬嵂鐗?鐘剁殑涓滆タ锛岄偅浣犲彲鑳藉氨鏄湅鍒颁簡(鎽囧ご涓告垨楹诲彜)锛屽崈涓囧皬蹇冧笉瑕佹簿鏌撱€?3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鑻笝鑳虹簿绁炵梾鏄垚鐦捐€呴暱鏈熻繃閲忎娇鐢ㄥ啺姣掑悗瀵艰嚧鐨勪竴绉嶇簿绁炵被鐤剧梾锛屽叾涓昏鐥囩姸鏄?浠ヤ笂閮藉寘鎷?4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灏忕帇闀挎湡鍚搁涓€绉嶆瘨鍝佸凡缁忎弗閲嶄笂鐦撅紝骞朵笖鐜板湪姝d娇鐢ㄧ編娌欓叜闂ㄨ瘖浣滀负鏇夸唬娌荤枟銆傚拷鐒舵湁涓€澶╁皬鐜嬫剰澶栧彂鐢熶簡杞︾ジ鍙椾激涓ラ噸锛屽尰鐢熼渶瑕佺粰浠栧仛澶栫鎵嬫湳缂濆悎浼ゅ彛銆備絾鍦ㄦ墜鏈繃绋嬩腑锛屽尰鐢熺粰灏忕帇鎵撲簡甯歌鍓傞噺鐨勯夯閱夎嵂绔熺劧姣棤鏁堟灉銆傝浣犲垽鏂皬鐜嬪彲鑳芥槸浠ヤ笅鍝竴绉嶆瘨鍝佺殑鎴愮樉鑰? 娴锋礇鍥?)5銆併€愬閫夐銆? (2鍒?涓嬪垪鍏充簬鍐版瘨鐨勮娉曚腑锛屾纭殑鏄?闀挎湡鍚搁鍐版瘨鍙兘瀵艰嚧姘镐箙鎬уけ鐪犮€佸ぇ鑴戞満鑳界牬鍧忥紱鍐版瘨鐨勫惛椋熸柟寮忎竴鑸槸鍙f湇鍜岄蓟鍚革紱鍐版瘨涓€鑸槸鐧借壊鍧楃姸缁撴櫠浣擄紝鏄撴憾浜庢按锛?6銆併€愬閫夐銆? (3鍒?鏍规嵁姣掑搧鏉ユ簮锛屽彲浠ュ皢姣掑搧鍒嗕负锛堝ぉ鐒舵瘨鍝侊紱鍗婂悎鎴愭瘨鍝侊紱鍚堟垚姣掑搧锛?7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璇存硶涓紝姝g‘鐨勬槸锛堟柊鍨嬫瘨鍝佸澶ц剳绁炵粡绯荤粺鐨勬崯瀹虫槸鏃犳硶淇鐨勶紱鏂板瀷姣掑搧涓€鑸兘鏄寲瀛﹀悎鎴愮殑姣掑搧锛涚洰鍓嶅湪鎴戝浗鍚搁鏂板瀷姣掑搧鐨勪汉鏁板凡缁忚秴杩囧惛椋熶紶缁熸瘨鍝佺殑浜烘暟锛?8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璇存硶涓紝姝g‘鐨勬槸锛堟柊鍨嬫瘨鍝侀殣钄芥€ф洿寮猴紝鏇存槗閫冮伩鍏畨鏈哄叧鐨勬墦鍑绘儵娌伙紱姣掑搧鐨勭绫荤箒澶氾紝鑺辨牱涓嶆柇缈绘柊锛涙垜浠湪濞变箰鍦烘墍椋熺敤鐨勯厭姘撮ギ鏂欐瀬鏄撹涓嶆硶鍒嗗瓙鎺烘潅鏂板瀷姣掑搧锛?9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鍙互浣滀负鍒ゆ柇鏄惁鏈夊惛姣掕涓虹殑鏄紙鍏ㄩ€夛級10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鍏充簬鏂扮簿绁炴椿鎬х墿璐ㄧ殑璇存硶涓紝姝g‘鐨勬槸锛堟柊绮剧娲绘€х墿璐ㄥ叿鏈変笌姣掑搧鐩稿悓鎴栫浉浼肩殑姣掔悊浣滅敤锛屼絾娌℃湁琚浉鍏虫硶寰嬫硶瑙勮繘琛岀鍒讹紱鏂扮簿绁炴椿鎬х墿璐ㄦ槸瀵规煇绉嶆瘨鍝佽繘琛屽寲瀛︾粨鏋勪慨楗版墍浜х敓鐨勬瘨鍝佺被浼肩墿锛涙柊绮剧娲绘€х墿璐ㄥ張绉颁负鈥滅瓥鍒掕嵂鈥濇垨鈥滃疄楠屽姣掑搧鈥濓級绗洓绔?1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姣掑搧瀵瑰惛姣掕€呯殑鍗卞涓嶅寘鎷紙鑲ヨ儢鐥囷級2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闀挎湡浣跨敤鍐版瘨浼氬鑷村ぇ鑴戞満鑳芥崯鍧忥紝骞朵即鏈夌簿绁炲垎瑁傦紝浠庤€屼骇鐢燂紙鑷潃锛夎涓哄€惧悜3銆併€愬閫夐銆? (2鍒?姣掑搧鐨勫嵄瀹冲彲浠ユ鎷负锛?鍗卞绀句細锛涚ジ鍙婂搴紱姣佺伃鑷繁锛涳級4銆併€愬閫夐銆? (2鍒?姣掑搧瀵瑰惛椋熻€呮湰浜虹殑鍗卞琛ㄧ幇涓猴紙鍏ㄩ€?锛夈€?5銆併€愬閫夐銆? (2鍒?涓嬪垪鍏充簬姣掑搧鍗卞鐨勬弿杩帮紝姝g‘鐨勬槸锛堝叏閫夛級銆?6銆併€愬閫夐銆? (3鍒?姣掑搧鐨勫嵄瀹宠〃鐜板湪锛堝叏閫夛級7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灞炰簬姣掑搧瀵瑰搴殑鍗卞鐨勬槸锛堝叏閫夛級8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璇存硶涓紝姝g‘鐨勬槸锛堟柊鍨嬫瘨鍝佽嚧瀹虫椂娈典竴鑸湪鍚搁姣掑搧鍚庯紱鍚告瘨鏋佹槗璇卞彂鍏朵粬杩濇硶鐘姜琛屼负锛?9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灞炰簬姣掑搧绀句細鍗卞鐨勬槸锛堝叏閫夛級10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灞炰簬姣掑搧涓汉鍗卞鐨勬槸锛堝叏閫夛級绗簲绔?1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鐜嬫煇鏄煇瀹鹃鐨勬湇鍔″憳锛屽叾鐢峰弸寮犳煇鍚告瘨锛岀帇鏌愬娆″埄鐢ㄥ叾绠$悊瀹鹃鎴块棿鐨勪究鍒╋紝绉佽嚜鎻愪緵瀹鹃鎴块棿缁欏紶鏌愬拰浠栫殑鏈嬪弸鍚告瘨銆傜帇鏌愮殑琛屼负鏋勬垚锛堝鐣欎粬浜哄惛姣掔姜锛夈€?2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涓嬪垪姣掑搧鐘姜涓紝鍒戜簨璐d换骞撮緞涓?4鍛ㄥ瞾鐨勬湁锛堣穿鍗栨瘨鍝佺姜锛夈€?3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浠ヤ笅鍝琛屼负鍙互瀹氭€т负闈炴硶鎸佹湁姣掑搧缃紵锛堜簯鍗楁煇灏戞暟姘戞棌闈掑勾鎸佹湁楦︾墖210鍏嬶紝缁忔煡鏄庯紝浠呯敤浜庣粰浜虹暅娌荤梾锛屾病鏈夎繘琛屽叾浠栨瘨鍝佺姱缃椿鍔? 锛?4銆併€愬崟閫夐銆?(2鍒?鎴戝浗銆婂垜娉曘€嬭瀹氾紝寮曡銆佹暀鍞嗐€佹楠椾粬浜哄惛椋熴€佹敞灏勬瘨鍝佺殑锛屽簲褰撹拷绌跺垜浜嬭矗浠伙紝浜堜互鎬庢牱鐨勫垜浜嬪缃? 涓夊勾浠ヤ笅鏈夋湡寰掑垜銆佹嫎褰规垨鑰呯鍒讹紝骞跺缃氶噾 )銆?5銆併€愬閫夐銆?(2鍒?杩愯緭姣掑搧鐨勬柟娉曟湁锛堝叏閫?锛?6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璇存硶姝g‘鐨勬槸锛堝鐣欎粬浜哄惛姣掓槸鎸囧厑璁镐粬浜哄湪鑷繁绠$悊鐨勫満鎵€鍚搁銆佹敞灏勬瘨鍝佹垨鑰呬负浠栦汉鎻愪緵鍚搁銆佹敞灏勬瘨鍝佸満鎵€鐨勮涓猴紱鍚搁娉ㄥ皠姣掑搧鐨勶紝澶?0鏃ヤ互涓?5鏃ヤ互涓嬫嫎鐣欙紝骞跺彲浠ュ2000鍏冧互涓嬬綒娆撅紱鎴戝浗褰撳墠鏈夎嚜鎰挎垝姣掋€佺ぞ鍖烘垝姣掋€佸己鍒堕殧绂绘垝姣掑拰绀惧尯搴峰鍥涚涓昏鎴掓瘨鎺柦锛?7銆併€愬閫夐銆? (3鍒?鏋勬垚鍚告瘨琛屼负鐨勮绱犳湁锛堝叏閫夛級8銆併€愬垽鏂銆? (2鍒?浠嬬粛涔板崠姣掑搧锛屾槸鎸囧悜浠栦汉浠嬬粛璐拱姣掑搧鐨勫満鎵€銆佷汉鍛樼瓑淇℃伅锛屼績鎴愭瘨鍝佷氦鏄擄紝灏氫笉鏋勫垜浜嬪缃氾紝浣嗗簲鍙楁不瀹夎鏀垮缃氱殑琛屼负銆傛璇存硶鏄紙瀵癸級9銆併€愬垽鏂銆? (2鍒?闈炴硶绉嶆姣掑搧鍘熸鐗╃姜鏄寚鏄庣煡鏄絺绮熴€佸ぇ楹荤瓑姣掑搧鍘熸鐗╄€岄潪娉曠妞嶄笖鏁伴噺杈冨ぇ锛屾垨鑰呯粡鍏畨鏈哄叧澶勭悊鍚庡張绉嶆锛屾垨鑰呮姉鎷掗摬闄ょ殑琛屼负銆傛璇存硶鏄紙瀵癸級10銆併€愬垽鏂銆? (2鍒?鍒堕€犳瘨鍝佺姜鏄寚鏄庣煡鏄瘨鍝佽€屾晠鎰忓疄鏂藉埗閫犵殑琛屼负銆傛璇存硶鏄紙瀵癸級绗叚绔?1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锛?鑷効鎴掓瘨锛夋槸鎸囧惛姣掍汉鍛樿嚜琛屽埌鏈夎祫璐ㄧ殑鎴掓瘨鍖荤枟鏈烘瀯鎺ュ彈鎴掓瘨娌荤枟銆?2銆併€愬崟閫夐銆?(2鍒?锛?纭垝锛夋槸涓€绉嶄笉鐢ㄤ换浣曡嵂鐗╃殑纭€ф挙鑽硶锛屽己鍒剁梾浜轰笉鍚告瘨锛岃鎴掓柇鐥囩姸鑷劧鍙戝睍鍜屾秷閫€銆?3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绂佹瘨蹇楁効鑰呭簲褰撳勾婊?8宀侊紝鍏锋湁绀句細璐d换鎰熷拰濂夌尞绮剧锛涢伒绾畧娉曪紝鐑績绂佹瘨宸ヤ綔锛涙瘡骞磋嚜鎰垮弬鍔狅紙48 锛夊皬鏃朵互涓婄姣掑織鎰挎湇鍔″伐浣滐紱鍏锋湁鍚堟硶鐨勮韩浠借瘉鏄庯紝涓斿叿澶囩浉搴旂殑浣撹兘鍜屾湇鍔℃妧鑳姐€?4銆併€愬崟閫夐銆?(2鍒?聽聽聽聽鏍规嵁锛?015骞?2鏈?5鏃ワ級鍥藉绂佹瘨鍔炵瓑11閮ㄥ鑱斿悎鍒跺畾鐨勩€婂叏鍥界ぞ鍖烘垝姣掔ぞ鍖哄悍澶嶅伐浣滆鍒掞紙2016鈥?020骞达級銆嬨€傞€氳繃浜斿勾鍔姏锛屽疄鐜扮ぞ鍖烘垝姣掔ぞ鍖哄悍澶嶅伐浣滀綋绯诲叏闈㈠舰鎴愶紝绀惧尯鎴掓瘨绀惧尯搴峰涓撹亴宸ヤ綔浜哄憳闃熶紞鍏ㄩ潰寤虹珛锛屽悇椤规垝姣掑悍澶嶆帾鏂藉叏闈㈣惤瀹烇紝绀惧尯鎴掓瘨绀惧尯搴峰鎵ц鐜囩ǔ姝ユ彁楂樼殑鐩爣銆?5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姣掑搧棰勯槻鏁欒偛鐨勫唴瀹逛笉鍖呮嫭锛堟瘨鍝佽繚娉曠姱缃浠剁殑渚﹀姙鏂规硶锛?6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灞炰簬鎴戝浗褰撳墠绂佹瘨宸ヤ綔涓炬帾鐨勬槸锛堝叏閫夛級7銆併€愬閫夐銆? (3鍒?涓嬪垪璇存硶姝g‘鐨勬槸锛堝叏閫夛級8銆併€愬閫夐銆?(3鍒?涓嬪垪璇存硶姝g‘鐨勬槸锛堝叏閫夛級9銆併€愬垽鏂銆? (2鍒?瀹屾暣鐨勬垝姣掑悍澶嶆不鐤椾富瑕佸寘鍚敓鐞嗚劚姣掋€佸績鐞嗗悍澶嶅拰绀句細鍥炲綊涓変釜闃舵銆傛璇存硶鏄紙瀵癸級10銆併€愬垽鏂銆? (2鍒?闃跨墖绫绘瘨鍝佸父瑙佺敓鐞嗚劚姣掓柟娉曚富瑕佹湁鑷劧鑴辨瘨娉曘€佽嵂鐗╄劚姣掓硶鍜岀墿鐞嗚劚姣掓硶銆傛璇存硶鏄紙瀵癸級绗竷绔?1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涓嬪垪鍝簺閫斿緞鍙兘浼氫紶鎾壘婊嬬梾锛?鍚告瘨鑰呭叡鐢ㄩ拡绠℃敞灏勬瘨鍝伮犅狅級2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閲囩敤娉ㄥ皠鐨勬柟寮忓惛椋熸瘨鍝佹椂锛屽洜鍏辩敤閽堝叿瀹规槗瀵艰嚧(鑹炬粙鐥呬笌涓欏瀷鑲濈値)绛夌柧鐥呯殑浼犳挱銆?3銆併€愬崟閫夐銆? (2鍒?涓轰簡寮曡捣浜轰滑瀵光€滅姣掗槻鑹锯€濆伐浣滅殑鍏虫敞锛屼簡瑙f瘨鍝佷笌鑹炬粙鐥呬紶鎾殑鍏崇郴锛屼笘鐣屽崼鐢熺粍缁囧皢姣忓勾锛?2鏈?鏃ワ級瀹氫负鈥滀笘鐣岃壘婊嬬梾鏃モ€濄€?4銆併€愬閫夐銆? (2鍒?聽聽涓嬪垪鍝簺琛屼负鏄彲鑳藉鑷磋壘婊嬬梾浼犳挱鐨勯珮椋庨櫓琛屼负锛? 鎺ュ彈鏃犻槻鎶ょ殑鎬ф湇鍔★紱鎺ュ彈鏉ユ簮涓嶆槑鐨勮娑插埗鍝佽緭鍏ヤ綋鍐咃紱鐢风敺鍚屾€ф亱鎬ц涓猴級5銆併€愬崟閫夐銆?(2鍒?聽聽鍙戠敓楂橀闄╄涓哄悗锛屾纭殑澶勭悊鏂瑰紡鏄紙鍒颁笓涓氱粨鏋勬帴鍙楀挩璇㈠拰妫€娴嬶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2016最高法法官:毒品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的实务区分

2016最高法法官:毒品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的实务区分

最高法法官:毒品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的实务区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作者: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参与撰写过官方《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毒品犯罪司法解释(法释【2016】8号)》理解与适用。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较为常见,且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

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对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问题作了规定。

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的区分,以及居间介绍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与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

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互为补充,较好地规范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

然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此类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拟针对其中几个突出问题加以探讨,以供司法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界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具体包括,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毒者的行为,为购毒者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行为,以及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居间介绍者的犯罪地位特殊。

在司法认定上,对居间介绍者通常按照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处理。

但在实际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居间介绍者与交易双方的地位均有差别,其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发挥着沟通媒介的作用。

第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犯罪方式特定。

居间介绍者有的仅帮助毒品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有的帮助商谈价格、约定交易,还有的与买卖双方共同参与交易,但其实施的都是促成交易的帮助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61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61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61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店铺为考⽣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细解析,供⼤家复习参考。

欢迎阅读了解。

6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牟利⽬的,为江某代购仅⽤于吸⾷的毒品,达到⾮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对甲应以⾮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为蒋某代购仅⽤于吸⾷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劳务费”。

对⼄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雇主,各⾃运输海洛因500克。

丙将海洛因从⼀地运往另⼀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

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

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数罪并罚【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B.D正确。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为⼈不以牟利为⽬的,为他⼈代购仅⽤于吸⾷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明知他⼈实施毒品犯罪⽽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私毒品,⼜⾛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选项C错误。

“丙与曾某互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丙只知道⾃⼰运输了500克毒品,只能对500克毒品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法〔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

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案件定性分析

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案件定性分析

不 构成 贩卖毒 品罪 ; 第三 次代 购毒 品 的行 为 , 构成 贩卖毒 购买 l 克冰 毒用于 吸食 。 李 某再 次从 张某 处购 得冰 毒 1 克, 并 将 为 目的, 李某 第二 次代购 毒品 的行为 , 虽然 王某将 冰毒 给 王某 , 王某给 李某 6 0 0元钱 , 并拿 出部 分冰毒 分给 李某 吸 品罪 。此种 观 点认为 ,
关键 词 代购毒 品 居 间介 绍 买卖毒 品 定性 分析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4 - 0 8 5 - 0 2
作者 简介 : 孙跃 文 , 天 津市 北辰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 识码 : A
{ I ; J 占 缸金 2 0 1 4・ 4 ( 上)
◆法律 经纬
代购用于吸食的毒 品案件定性分析
孙 跃 文
摘 要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我 国一直坚持严厉的禁毒政策 , 对于毒品犯罪更是 “ 零容忍” 。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 中, 对不同表现形式的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定性, 颇具争议。对此 , 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结合三个代购 毒 品 的案 例进行 分 析 , 以期 能为 司法 实践 中此 类案件 的正 确处理 有 所裨 益。



2 0 1 3年 2月 1日, 王 某打 电话给 李某 称 自己毒 瘾发 作 , 请 求
次、 第 三次代 购毒 品的行 为 , 均 构成贩 卖毒 品罪 。 依据 是《 最 高人
李某 为其 购 买冰毒 , 李某 同意 , 二人 约定 地 点见面 , 王某 给李 某 民检察 院 公安 部关 于公 安机 关管辖 的刑事案 件 立案追 诉标 准的 三) 》 : 有证 据证 明行 为 以牟利 为 目的, 为他 人代购 仅用 于吸 3 0 0元 现 金 。李某 拿着 王 某给 的 3 0 0元 现金 从 张某 处购 得冰 毒 规 定(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作者:毕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0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毒品案件呈多发趋势,毒品犯罪类型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在零包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增长的背景下,如何准确区分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单纯的贩卖毒品行为及居中倒卖毒品的行为,并把握不同种类的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特点,关系到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出罪与入罪。

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入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析,为类似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居间介绍贩毒居中倒卖贩卖毒品作者简介:毕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268一、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概念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在涉及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往往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毒品的买方、卖方及为毒品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创造交易机会的居间介绍方。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居间介绍者为贩卖毒品方介绍毒品买方;居间介绍者为购买毒品的一方提供贩卖毒品方的信息,促成毒品交易;居间介绍者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与单纯的贩卖毒品犯罪有以下区别:(1)涉及当事方不同。

居间贩卖毒品涉及毒品的买方、卖方及居间介绍人三方,而一般的贩卖毒品行为仅涉及毒品的买方和卖方。

(2)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者的主观故意更为复杂。

在主观方面,贩卖毒品者存在贩卖毒品以获取利润的故意。

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者的主观故意存在较多情形,可能具有帮助毒品卖方贩卖毒品的故意,也可能具有帮助毒品买方购买毒品的故意,也存在帮助毒品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促成毒品交易犯罪的故意。

(3)处理结果不同。

贩卖毒品者无论贩卖数量的多少,都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处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如果是帮助毒品卖方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者应当以贩卖毒品的共犯处理,如果是与买卖双方同时联络,有参与商谈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等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的,同样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395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395

司法卷二-395(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46,分数:100.00)1.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

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2.00)A.诈骗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侵占罪解析:该货物不是甲经手的财物,其使用秘密的方式窃取的,成立盗窃罪。

题干中讲得很清楚,甲“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并且,甲是在晚上“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取得财物,此时财物也不属于甲经手、保管的财物,故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本题难点在于甲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经营、管理、经手。

更进一步,是否利用了“经手”便利?通常,此“经手”含有窃取之时财务不属他人经管或不在他人监管之下。

就此案而言,窃取发生在他人密切监管之下,所以不属于利用经手便利的窃取,应是盗窃。

2.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

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

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分数:2.00)A.盗窃罪B.诈骗罪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解析:3.外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10万元归己所有,甲某的行为构成______。

(分数:2.00)A.贪污罪B.保险诈骗罪C.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解析:某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贪污罪。

4.张某和金某同是某私营企业的会计。

一日,张某看见金某下班时放保险柜钥匙的抽屉没有锁,就在半夜潜入办公室,利用金某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偷走现金4万元。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______。

(分数:2.00)A.盗窃罪B.职务侵占罪√C.贪污罪√D.侵占罪√解析:张某利用的不是职务之便,而是工作上的便利,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精讲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华东师范大学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精讲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华东师范大学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精讲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华东师范大学第一章测试1.齐某想出国,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吕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电话要挟吕某用20万元换孩子。

吕某报警,齐某发现后将小东杀死。

对齐某的行为应当( )。

参考答案:以绑架罪定罪处罚2.葛某窜至某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查验段某(女)和其同学王某(女)的身份证。

因二人没带,便以去“警区”了解情况为由,葛某将王某和段某带至砀山县城关镇冯园村一处房内,对二人说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回家。

二人害怕,号啕大哭。

葛某遂说:“看你们怪可怜的,没有身份证要回家也可以,不过要和我睡觉。

谁完了事谁先回家。

”二女生没有办法,便答应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

对葛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以强奸罪定罪处罚3.田某与肖某绑架李某,向其家人索要赎金40万元。

在绑架的过程中,他们发现李某身上携带有现金5400元、金手表一只,遂据为己有。

田某与肖某的行为( )。

参考答案: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但应择一重罪处罚4.债主汪某2014年5月将3万元钱借给何某做生意,还款期已到,但何某就是拖着不还,汪某在几次催促后非常恼火。

2015年2月8日晚8时许,汪某打电话叫来王某,说欠债人何某现在在家,请王某一起去帮忙向何某要回欠款。

王某二话没说答应了。

因何某无力偿还,汪某和王某二人一起将何某带到县城的一处宾馆内,让何某重新开具两张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万元和加上高利共计人民币5.8万元的欠条,并逼迫何某打电话借钱还款。

此后,汪某和王某不断将何某转移看管地方,直到2月10日下午4时许在一个宾馆内,何某才被得到消息的公安机关解救。

何某被剥夺自由时间长达四十余小时。

汪某和王某二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非法拘禁罪5.2009年,曹宏某之妻离家出走,留下曹宏某与其子曹某(2005年8月28日出生)共同生活。

因曹某年幼顽皮,曹宏某经常对其进行殴打,致使曹某嘴唇被打破裂变形,右手拇指扭断,常常遍体鳞伤。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科目考试平时作业及答案参考汇总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科目考试平时作业及答案参考汇总

电大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科目考试平时作业及答案参考汇总第一次平时作业一、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关系: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解释:指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等所作的说明。

4、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5、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形式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1.法是以(B)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B.权利义务C.国家强制力D.社会关系2.法是调整(A)的行为规范。

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D.自然关系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C)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B.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4.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D)。

A.16周岁B.15周岁C.20周岁D.18周岁5.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C.人民民主专政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6.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

A.单一制B.民族区域自治C.联邦制D.复合制7.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D)。

A.各级国家行政机关B.各级国家审判机关C.各级国家检察机关D.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三、多项选择题1、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CD)。

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B.调整自然关系C.以权利义务为内容D.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E.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ABC)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自然人贷款诈騙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常见的单位犯罪:(1)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一样,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3)强迫劳动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3、结果加重犯1.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包含故意)。

3.具有法定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5)绑架(过失)致使被梆架人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不以营利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不以营利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作 用 , 从犯 , 当从 轻 处 罚 。根 据 《 法 》 37条 第 是 应 刑 第 4 1 、 4款 , 2 条 第 1 , 2 款 第 第 5 款 第 6条第 1 、 4款 , 款 第
第2 7条 之 规 定 . 决 被告 人 肖某 犯 贩 卖 毒 品罪 . 处 判 判
托, 为其联 系购买毒品“ K粉 ” 事宜。当 日1 时许 , 5 被告
两 包后 以 10 60元 的 价 格 卖 给 王 宇 ,其 从 中牟 利 30 0
元。案发后 , 从被告人 崔某的身上查获白色晶状粉末 1
小包 . 王 宇 乘 坐 的轿 车右 后 侧 查 获 黑 色塑料 袋一 个 , 从
内装 白 色 晶状 粉 末 一 大 一 一 两袋 。崔 某 作 案 前就 已知 J 、
有期徒 刑 6 月 , 处罚金 20 个 并 00元 : 告 人 崔 某 犯 贩 被 卖 毒 品 罪 , 处 拘 役 3 月 , 处 罚 金 10 判 个 并 0 0元 。 宣判 后 , 某 不 服一 审判 决 . 崔 向湖 北 省宜 昌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提 起 上 诉 称 :其 一 直 不 否 认 在 购毒 者王 宇 与 卖 毒 者 肖某 之 间存 在 介 绍 买卖 毒 品 的客 观 行 为 。该 行 为 在 客 观上 对 卖 毒 者 起 到 了帮 助 作 用 ,促成 了毒 品交 易 , 有 一定 的社 会 危 害 性 , 此 种 居 间 介绍 行 为不 应 具 但 以犯 罪 论处 。请 求 二 审依 法 宣告 其 无 罪 。

肖 崔 贩 毒 罪 某、 某 卖 品 案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 之辨析
文◎ 车志 平 ’
目囡 不以营利为目 的
【 基本 案情 】

对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与代购代卖毒品犯罪的理解和应用

对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与代购代卖毒品犯罪的理解和应用

对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与代购代卖毒品犯罪的
理解和应用
在法律实践中,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与代购代卖毒品犯罪是两种不同的毒品犯罪行为,它们在法律定性、犯罪构成、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区别。

以下是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理解和应用:
1. 居间介绍毒品犯罪:
- 定义:居间介绍毒品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毒品交易,而为其提供媒介、介绍、联系等帮助的行为。

- 犯罪构成:构成居间介绍毒品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他人进行毒品交易。

- 行为人实施了居间介绍的行为,如提供联系方式、安排交易地点等。

- 行为人的行为对毒品交易的完成起到了促进作用。

- 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间介绍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将受到刑事处罚,具体刑罚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毒品数量等因素确定。

2. 代购代卖毒品犯罪:
- 定义:代购代卖毒品犯罪指的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购买或销售毒品的行为。

- 犯罪构成:构成代购代卖毒品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代购或代卖。

- 行为人实施了代购或代卖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毒品的购买或销售。

-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

- 法律责任:代购代卖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同样将受到刑事处罚,刑罚的轻重同样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意图。

居间介绍者通常不直接参与毒品的交易,而是提供帮助;而代购代卖者则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毒品的交易过程。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毒品的数量、交易的规模等因素,依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高检发研字<1991>2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结束——。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7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7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7(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B. 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两行为的,只成立本罪一罪C. 为了诈骗而实施本罪行为,属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D. 伪造和变造的含义不同,前者的危害性更大2. 关于招摇撞骗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冒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 本罪骗取的内容可以是名誉C. 本罪骗取的内容可以是爱情D. 本罪骗取的内容不包括财物3.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行为人接受境外组织的任务,为该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本罪B. 行为人为境外个人提供中国国家秘密的,不成立本罪C. 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只成立一罪D. 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应数罪并罚4. 关于聚众斗殴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所谓聚众,是指三人以上B. 本罪一般都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C. 本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公然性D. 实施聚众斗殴行为,致人死亡的,依然成立本罪,但应加重处罚5. 关于寻衅滋事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因寻衅滋事而致人轻伤的,依然成立本罪B. 因寻衅滋事而致人重伤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 本罪与抢劫罪一样,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D. 本罪的成立要求情节恶劣6.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在该组织实施了杀人行为,应该如何处理______A. 吸收犯,只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罪B.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C. 牵连犯,数罪并罚D.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7. 关于赌博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在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B.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C.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D.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的,不以赌博罪论处8. 伪证罪发生的诉讼阶段是______A. 只能是刑事诉讼B. 只能是民事诉讼C. 只能是行政诉讼D. 可以是所有诉讼9. 关于窝藏、包庇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窝藏、包庇是一种作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而知情不举则是一种不作为,不是犯罪B. 窝藏罪的核心特征将犯罪人藏起来C. 包庇罪的核心特征在于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D. 行为人与犯罪人事前有通谋而窝藏、包庇的,成立本罪10.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故意犯罪B. 本罪主体可以是犯罪人本人C. 与他人事前通谋实施本罪行为的,应成立共同犯罪,而非本罪D. 本罪与洗钱罪是法条竞合关系11.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的判决、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了的判决、裁定B.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C. 本罪是不作为犯D. 以本罪是故意犯罪12. 关于医疗事故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过失犯罪B. 本罪是结果犯C. 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D. 本罪的行为发生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13. 关于非法行医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故意犯罪B. 本罪是行为犯C. 本罪的主体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D. 本罪是职业犯14. 关于污染环境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过失犯罪B. 本罪是结果犯C. 本罪的客体是环境保护秩序D. 本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为前提15.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运输毒品罪的行为方式既包括在境内运输,也包括在境外运输B. 走私毒品罪是行为犯C. 制造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毒品D. 在毒品犯罪之中,15周岁的行为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16.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毒品犯罪的兜底性罪名B. 本罪是行为犯C. 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则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D. 如果行为人只有持有毒品行为而没有其他行为,则应以本罪论处17. 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奸淫被组织的妇女的,应如何处理______A. 包容犯,只成立组织卖淫罪一罪B. 结果加重犯,只成立组织卖淫罪一罪C. 择一重罪论处D. 数罪并罚18.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没有牟利目的B. 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淫秽物品的范围相同C.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从重处罚19. 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1]徐某先后5 次将25 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15000 元,而刘某用15000 元换取了25 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

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王某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运输毒品罪,对王某应当( )。

A.从重处罚√B.加重处罚C.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D.按吸收犯处罚本题考查的是毒品犯罪的再犯问题。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甲在盗窃之前,请乙代为销赃。

甲盗得财物后,乙如约销赃,获赃款2 000元。

甲、乙二人平分了赃款。

乙( )。

A.构成盗窃罪√B.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罪D.不构成犯罪经事前通谋于事后为犯罪分子销赃的,应当以共犯论处,故对于乙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

4.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

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C.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刑法》第363条第1款和第364条第l款分别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前罪要求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后罪无此要求。

二罪是异种数罪,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这两种罪,应数罪并罚。

5.(2011年真题)甲因抢劫被公安机关追捕,逃至朋友乙家,对乙说:“公安要抓我,想在你这里躲几天。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字数作文】篇一:《2000.5.18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应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

如行为人准备将毒品带往异地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又予以贩卖的,则应认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名排列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为准),不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1.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

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

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正在购买毒品者在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目的(如系为自己吸食),而涉毒数量达到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

由于该种处于交易状态下的毒品应当视为在买卖双方的共同控制支配之下,故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购买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何理解居间介绍

如何理解居间介绍

如何理解居间介绍居间介绍⼀般是对有关毒品的事项中的⼀项过程,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居间介绍者受哪⼀⽅交易主体委托,与哪⼀⽅存在犯罪共谋,就认定其与哪⼀⽅构成共同犯罪。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居间介绍对该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来理解:(⼀)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必然要在买卖双⽅之间牵线搭桥,原则上,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并有更加积极、密切的联络交易⾏为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居间介绍者受以吸⾷毒品为⽬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因为其⾏为客观上促进了贩毒者的贩卖⾏为⽽简单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般仍要认定为购毒者的共犯。

毒品数量达到较⼤以上的,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如果对提出购买要求、出资和实际拥有毒品的购毒者,因其购买的毒品仅供吸⾷⽽认定为⾮法持有毒品罪,对受委托帮助其购买仅供吸⾷的毒品的居间介绍者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则容易造成处罚失衡。

(三)对于同时受贩毒者、购毒者双⽅委托,为双⽅联络、促成交易,与双⽅关系都⾮常密切的,如被购毒者、贩毒者双⽅信任,多次受托为双⽅联络促成交易的,或者此次虽受购毒者委托,但此前多次帮助贩毒者介绍贩卖毒品的,⼀般认定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

但为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居间介绍者与以贩卖毒品为⽬的的购毒者关系更为紧密,且购毒者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作⽤的,可以认定居间介绍者与该购毒者构成共犯。

毒品⼀般是指使⼈形成瘾癖的药物,药物⼀词是个⼴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的鸦⽚、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的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的⼀种犯罪,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环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以营利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之辨析作者:车志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10期[基本案情]2008年8月18日被告人崔某受吸毒人员王宇之托,为其联系购买毒品“K粉”事宜。

当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与王宇乘坐租赁的鄂E66622富康轿车从当阳来宜昌城区向被告人肖某购买毒品。

后经崔某联系,被告人肖某与王宇、崔某见面。

其后,被告人肖某在宜昌市肖家巷路口以1300元的价格向“全儿”购买“K粉”两包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王宇,其从中牟利300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崔某的身上查获白色晶状粉末1小包,从王宇乘坐的轿车右后侧查获黑色塑料袋一个,内装白色晶状粉末一天一小两袋。

崔某作案前就已知道肖某在宜昌的娱乐场所贩卖“K粉”,肖某曾提出若有朋友要买“K粉”,可找他联系。

2008年8月18日,当王宇要崔某帮忙联系购买“K粉”时,崔某立即将此情况同肖某进行电话联系,并随同王字一同到宜昌找肖某购买“K粉”。

认定此事实有王宇、周琦的证词和肖某、崔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诉讼过程]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被告人崔某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肖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崔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25条第l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一直不否认在购毒者王宇与卖毒者肖某之间存在介绍买卖毒品的客观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对卖毒者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种居间介绍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请求二审依法宣告其无罪。

二审认为,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肖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定性。

以前的司法解释曾规定,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后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对此进一步明确行为性质界限,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崔某知道肖某在宜昌贩卖“K粉”,经崔某的居间介绍,致使毒品买卖双方顺利见面、验货、达成交易。

崔某的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他不是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代购者,而是介绍买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故崔某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其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肖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崔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崔某判处拘役、罚金是恰当的。

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一)从贩卖毒品罪的涵义和行为特征来看,中间介绍行为可以成为贩毒罪的表现形式贩卖毒品。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方式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以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在间接交付的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属于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既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完成,但是很多情况下,是由多数行为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而个人在其中有的只负责某一环节或几个环节的行动,有的则可能参与整个贩毒过程。

贩毒罪手段的多样化,形式的复杂化。

要求我们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符合贩毒罪时,应透过现象,看清本质。

本案中,虽然崔某表面上看只是在购毒者与买毒者之间存在联系上下家、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利,而刑法没有关于介绍买卖毒品的单独罪名,似乎根据“法无名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崔某的行为不应作犯罪处理。

但是,如果将崔某的行为放到本案的整个买卖毒品的过程中,则会发现该行为在贩毒的成败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崔某作案前就已知道肖某在宜昌的娱乐场所贩卖“K粉”,肖某曾提出若有朋友要买“K粉”,可找他联系。

因此,崔某对肖某从事贩卖毒品是明知的,而且双方开始就有从事贩毒的合意,崔某从中扮演的是联系人的角色;其次,当王宇要崔某帮忙联系购买“K粉”时,崔某立即将此情况同肖某进行电话联系,并随同王宇一同到宜昌找肖某购买“K粉”。

此时,崔某在得知有买主时,立即联系卖方,在毒品的交易链条上起到了纽带桥梁作用,而且参与了整个毒品交易过程。

可以看出,如果缺少崔某行为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本案的贩毒行为将难以完成,其在本案中的关键作用显而易见。

崔某的介绍、联系、沟通、陪同等一系列行为本身就是贩毒流程中的重要关节,如若对其行为不做犯罪处理,显失公允。

(二)从贩卖毒品罪侵害的法益来看,将介绍毒品买卖纳入刑法予以处罚,合乎刑法的本质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法律价值的选择存在其固有的根源,那就是国家利益和广大社会公众利益的分配,刑法价值的选择更应该符合国家社会利益的需要。

贩卖毒品罪作为侵犯同类客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中的一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

介绍毒品买卖的行为由于促进了毒品交易的完成,其结果不仅直接危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危害到社会管理秩序。

对此种行为不进行处罚,将会为更多的毒品犯罪提供空间和理由,留下祸患,而对之进行合理剖析纳入刑事范围,进行刑事处罚,则不仅不会导致扩发刑事打击面,反而会更能维护公共生活所必须的公共安全,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如对本案中类似崔某的居间介绍联系行为不予以刑法规制,则可能导致潜在危害效应是毒品交易有意化解为更多的环节,以表面的形式复杂多样来逃避法律的追究,从而引发更多的毒品犯罪和关联犯罪,危害社会安全。

(三)从共同犯罪的特征和成立条件来。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应纳入共同贩卖毒品范畴。

对居间人介绍人作为贩毒罪的共犯处理比较妥当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在司法实务中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不是各人行为的简单相加;三是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需要区别对待。

共同犯罪的主体和客体是比较容易把握的,但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判断则相对较为困难,而这两个方面是判断共同犯罪的关键因素。

因此,对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需要着重分析。

首先,关于主观方面。

刑法明文规定。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也有“合意”的含义。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各个共犯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意志因素方面,要求各共犯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崔某明知肖某在娱乐场从事贩卖毒品,也知道贩毒的社会危害性,而在肖某提出若有朋友要买“K粉”可与其联系时,崔某未表示反对,而且在得知王宇要购买“K粉”,积极联络肖某。

并随同王宇一同到宜昌找肖某达成交易,这一系列客观行为均反映了崔某不仅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肖某进行贩卖毒品和王宇购买毒品,也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单独行动,而是与肖某的提供毒品、卖出毒品、王宇的买进毒品行为相互配合、紧密联系的。

同理,肖某应也认识到他的行为是与崔某的联系、介绍行为紧密相关的。

在犯罪意志上,崔某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协助肖某实施犯罪,也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危害管理社会的结果,但还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决意联系买家和卖家,介绍毒品交易。

由此可见,崔某完全具有共同贩毒的犯罪故意。

其次,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相互协调、紧密配合、互为补充、彼此相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后果的情况下。

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形成因果关系。

各共犯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与程度、甚至参与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相同的目标,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

本案中,肖某案发之前向崔某提出若有朋友要买“K粉”,可找他联系,崔某也知道肖某在贩卖“K粉”,可见两人在本次买卖毒品之前就有涉及贩卖毒品的联系和沟通,不仅对贩卖毒品犯罪进行了预谋,作了明确分工,即肖某提供毒品货源,崔某联系销售渠道。

而且,当王宇要崔某帮忙联系购买“K粉”时,崔某立即将此情况同肖某进行电话联系,崔某在双方达成合意之后,也完全是按照他们的预谋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从客观行为来看,崔某与肖某有共同进行贩毒的意思联络,有明确的分工,其行为都是指向毒品交易这一共同目标,二人的行为在整个贩毒过程中彼此相关、紧密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自的行为是本次贩毒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

综上,从共同犯罪的特征和成立条件来看。

崔某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应纳入其与肖某共同贩卖毒品的行为范畴,对二人应作为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来处理。

(四)本案介绍联络毒品交易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