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的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2021年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
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甬政办发[2004]212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市城管局、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居住区绿地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居住区内擅自占用、毁坏绿地的现象。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范围及主要内容(一)范围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建成区及鄞州中心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的、1997年以后交付使用并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居住区。
(二)主要内容1.擅自在计算居住区绿地面积的“私家花园”内改变绿地性质的;2.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改建停车场、搭建构(建)筑物、设置标牌以及铺装等改变绿地性质的;3.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堆放、搁置等占用绿地的。
(三)目标通过对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促进居住区绿地的规范管理,从而创造景观优美、文明舒适的居住区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依据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形象,严格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开展整治工作。
绿化管理制度小区
绿化管理制度小区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区绿化管理,提高小区环境质量,营造良好居住环境,订立本绿化管理制度。
二、绿化管理责任1.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小区绿化管理工作。
2.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实在的绿化工作,包含绿地的保养、花草的莳植、病虫害防治等。
3.居民应乐观参加绿化管理,保持绿地的乾净和环境的卫生。
三、基本管理标准1.绿化景观:小区内绿化景观要美观乾净,绿地要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花草莳植:选择适应小区气候和土壤条件的花草进行莳植,定期修剪和浇水保持良好的生长状态。
3.病虫害防治:定期检查绿化植物的健康情形,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绿地保洁:定期清理绿地上的落叶、杂草,保持绿地的乾净。
四、管理措施1.绿化设计:–小区内的绿地设计应符合环保原则和美观要求。
–绿化设计应合理利用空间,加添景观层次感。
2.绿地养护:–绿地养护人员应定期对绿地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
–病虫害防治应合理使用农药,避开对环境产生污染。
3.花草莳植:–莳植花草应依据季节和气候选择适合的花草品种。
–定期对花草进行修剪和浇水,保持良好的株形和生长状态。
4.绿地保洁:–定期清理绿地上的落叶、杂草,保持绿地的乾净。
–避开乱倒垃圾或随地吐痰等行为,保持绿地环境卫生。
五、考核标准1.绿化景观考核:–绿化景观乾净美观程度。
–有无绿地积水、漏水等问题。
2.花草莳植考核:–花草的生长状态和品种搭配程度。
–对花草的修剪和浇水是否及时有效。
3.病虫害防治考核:–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效果和措施是否到位。
–是否采用对环境友好的防治方法。
4.绿地保洁考核:–绿地的乾净程度。
–是否有垃圾或杂物乱堆放。
六、执法和惩罚1.对于绿化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依据违规情况决议罚款金额。
–恢复原状:要求违规人员恢复原状。
2.违规人员经过了警告或惩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限制使用绿地:对违规人员限制使用绿地,直到恢复原状为止。
宁波市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
宁波市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宁波市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一、前言在现代社会,城市的绿化已经成为了人们非常关注的话题。
城市绿化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可以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小区绿化更是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环境。
而宁波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生态环境优美的城市,对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二、什么是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在宁波市,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是指对小区内绿化植物进行定期养护和管理的标准。
按照宁波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基本养护: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绿化植物进行日常的浇水、修剪、施肥等基本的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植物的正常生长和健康状态。
2. 阶段性养护:在不同的季节和时段,对小区内的绿化植物进行有针对性的养护工作,如进行冬季保暖、夏季防汛等工作,以保证绿化植物在各种环境下的生长情况。
3. 专业养护:针对一些特殊的绿化植物或者特殊的环境条件,进行专业性的养护和管理,以保证小区内绿化植物的品质和形象。
三、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的实施及意义1. 实施情况在宁波市,针对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中,基本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阶段性养护由专业园林养护公司协助完成,而专业养护则由相关绿化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
2. 意义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升小区内绿化植物的品质和形象,还可以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这也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宁波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对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居民,我非常赞同宁波市对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的实施。
这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还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这也需要我们每个人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
五、总结通过对宁波市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的探讨,我们不仅了解了这一标准的具体内容,还深刻理解了其实施的意义和重要性。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3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0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指标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住宅小区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绿化工作管理制度1. 引言住宅小区绿化工作是保障小区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工作。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绿化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小区绿化工作有序进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绿化服务,满足居民的美好生活需求。
2. 绿化工作组织2.1 绿化工作组织设置(1)设立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小区物业经理担任组长,包括小区居委会代表、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负责绿化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
(2)设立绿化工作专职人员,由小区物业公司从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绿化维护工作。
2.2 绿化工作职责分工(1)绿化工作领导小组 - 负责绿化规划编制和实施; -制定绿化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 - 负责绿化工作的考核评估;- 协调解决绿化工作中的问题。
(2)绿化工作专职人员 - 负责绿化的日常维护和养护;- 监督绿化工程施工质量; - 定期巡查绿化区域,及时发现并处理绿化问题; - 向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工作报告。
3. 绿化工作计划与预算3.1 绿化规划编制根据小区景观特色和居民需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小区绿化规划,包括绿化区域划分、植物选择与配置等。
规划需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2 绿化工作年度计划每年初,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绿化规划,制定绿化工作年度计划,具体包括绿化区域改造、新植造林、绿化设施更新等内容,以满足小区居民的绿化需求。
3.3 绿化工作预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绿化工作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绿化工作预算,并报请小区居民代表大会审批。
4. 绿化工作实施4.1 绿化工程施工(1)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绿化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选择符合要求的绿化施工单位。
(2)绿化工作专职人员监督绿化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按计划完成。
4.2 绿化维护养护绿化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绿化维护养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浇水、修剪、施肥、除草、草坪修复等。
同时,组织开展绿化植物保护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宁波城绿地养护技术规程
宁波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本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管理、提高园林植物养护技术水平,确保植物生长繁茂,特制订本技术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的县(市)、区各类绿地内树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
第1.0.3条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上(大树二年后)的乔木、灌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其保存率均应达到98%。
因不可抗力造成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照明、交通及各种信号标志的关系与要求,按《宁波市园林绿化建植技术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第1.0.5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养护管理要求、质量标准制订全年养护计划,并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浇灌与排水第2.1.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浇灌与排水系统。
第2.1.2条对新栽植的树木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浇灌,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第2.1.3条已栽植成活的树木,在土壤干旱的环境中也应及时进行浇灌,对水分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须在清晨或傍晚进行,特别是新栽或立地环境较差的树木,还应适当地进行叶面喷雾。
第2.1.4条浇灌前应先松土。
夏季浇灌宜早、晚进行,冬季浇灌选在中午进行。
灌溉要一次浇透。
第2.1.5条树木周围积水应及时排除,新栽树木周围积水尤应尽快排除。
第二节中耕除草第2.2.1条乔木、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须铲除,特别是对树木危害严重的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
第2.2.2条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应及时土。
第2.2.3条中耕除草应选在晴朗天气,过分潮湿的土壤不宜中耕除草。
第2.2.4条中耕深度以不影响根系生长为限。
第三节施肥第2.3.1条树木休眠期和栽植前,需施基肥。
树木生长期施追肥,可以按照植株的生长势进行。
第2.3.2条施肥量应视树木生长情况、土壤肥力而定。
一般乔木胸径15CM以下的,每3CM 胸径应施堆肥1.0公斤,胸径在15CM以上的,每3CM胸径施堆肥1.0—2.0公斤。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甬政〔1996〕1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甬政〔1996〕15号1996年10月1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修订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完善绿化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城市绿化收费项目包括绿化建设费、易地绿化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
二、绿化建设费。
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绿化建设费按绿地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
绿化建设费由收取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扩初设计会审后,按会审确定的绿地面积从小配套费中逐项划拨给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减免小配套费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小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直接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
收取绿化建设费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建设单位。
各县(市)、区绿化建设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易地绿化费。
凡建设项目的绿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均应按欠缺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费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效益基准地价和绿化建设费;但对从小配套费划转绿化建设费或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解交绿化建设费的,不再包括绿化建设费。
01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绿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等;(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林地和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宁波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按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章名】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2%,其中公共绿地的总面积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二)新建工业企业不低于30%,其中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三)新建港区、车站等交通设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四)新建宾馆、文教卫生设施以及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15%;(六)新建商业网点不低于15%;(七)旧城住宅区成片改建不低于25%;(八)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15%。
宁波市城市标准化管理绿地质量标准
宁波市城市标准化管理绿地质量标准
宁波市城市标准化管理绿地质量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绿地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绿
地不仅可以美化城市环境,还可以改善空气质量、调节气温、保护生
态环境等。
因此,绿地建设已经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
保证绿地的质量,宁波市制定了城市标准化管理绿地质量标准。
宁波市城市标准化管理绿地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绿地的基本要求
绿地应具备良好的景观效果,能够满足市民的休闲需求。
同时,绿地
应具备一定的生态功能,能够改善城市环境。
2. 绿地的设计要求
绿地的设计应该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能够与周围的建筑环境相协调。
同时,绿地的设计应该考虑到不同人群的需求,能够满足老年人、儿
童等不同群体的需求。
3. 绿地的建设要求
绿地的建设应该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能够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绿
地的建设应该考虑到周围的交通情况,能够方便市民的出行。
4. 绿地的管理要求
绿地的管理应该做到及时、有效,能够保证绿地的质量。
同时,绿地
的管理应该考虑到不同季节的需求,能够做到四季有景。
总之,宁波市城市标准化管理绿地质量标准的制定,为城市绿地的建
设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我们应该
更加注重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为市民提供更加美丽、舒适的城市环境。
居民区绿化工程管理方案
居民区绿化工程管理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区的绿化工程变得越来越重要。
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美化周边环境,还能够改善空气质量,净化大气,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因此,开展居民区绿化工程管理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
二、项目目标1. 提高居民区绿化覆盖率,构建生态友好社区;2. 完善绿化设施,提升居民休闲居住环境;3. 加强绿化工程管理,保障绿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项目范围及内容1. 调研居民区绿化现状,明确存在问题和改进空间;2. 制定并实施绿化规划,包括绿化设施的分布、种植植物的选择等;3. 加强绿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植物的养护、设施的维修等;4. 增加居民参与度,提高居民对绿化工程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四、项目实施步骤1. 调研阶段(1)收集居民区绿化现状资料,包括植被分布、绿化设施的维护情况等;(2)了解居民区居民的需求和期望,征求他们对绿化工程的建议;(3)评估绿化现状和居民需求,确定改进措施。
2. 制定规划(1)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居民区绿化规划,包括植被布局、植物种类选择、绿化设施设置等;(2)确定绿化工程的预算和时间安排;(3)组织居民和专业人员一起对规划进行讨论和完善。
3. 实施工程(1)确定绿化工程的实施单位,对相关单位进行招标和评审;(2)按照规划要求,对居民区进行绿化设施的设置和植物种植等工作;(3)确保工程质量,加强现场管理监督。
4. 设施维护(1)建立绿化设施维护管理团队,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措施;(2)对绿化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状态;(3)阶段性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做好设施的更新和升级。
5. 居民参与(1)开展绿化工程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绿化工程的关注度和参与度;(2)鼓励居民参与植树活动,培养居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和习惯;(3)加强社区组织建设,提供居民交流和互动的平台,促进居民共同参与绿化工程。
五、项目管理1. 成立绿化工程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人员和协调机构;2. 建立绿化工程档案,做好相关资料和信息的管理;3.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化工程问题,确保绿化工程顺利进行;4. 定期对绿化工程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改进措施。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2002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四)组织落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五)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招标工作;(六)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小区绿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小区绿化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美化小区,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绿化管理事项。
第三条小区绿化管理应遵循“绿色、生态、美观、实用”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和景观效果,倡导绿色环保理念。
第四条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都有责任维护小区绿化,共同创建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第五条小区绿化管理应该注重合理规划、科学施工、精心养护,努力打造花团锦簇、绿树成荫的美丽小区。
第六条小区绿化管理应当坚持节约用水、合理施肥、定期修剪、及时清理杂草等原则,保持绿化景观的整洁美观。
第七条小区绿化管理应当树立居民参与的理念,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绿化管理及活动,增强业主对小区绿化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八条本规章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全体业主大会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二章绿化规划第九条小区绿化规划应根据小区的地形、环境、面积等因素,合理布局,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条小区绿化规划应包括绿化种植的种类、数量、位置、配置等内容,确保各个区域的绿化均衡和协调统一。
第十一条小区绿化规划应重视生态保护,鼓励采用本地的植物,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小区绿化规划应注重景观效果,注意植物的色彩搭配、形态搭配,打造出具有视觉观赏效果的绿化景观。
第十三条小区绿化规划要综合考虑要素,确保绿化工程的可持续性和长期发展。
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小区绿化建设应按照绿化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施工,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小区绿化建设应合理选用植物,确保植物品种的适宜性和耐久性,增加绿化景观的多样性和美观性。
第十六条小区绿化建设要注意施工期间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破坏周边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
第十七条小区绿化建设要注重施工后的养护管理,定期修剪、浇水、施肥,并防治虫害、病害,保持植物的生长繁茂。
第十八条小区绿化建设要加强绿地硬化工程,保护植被,增加绿地利用率,提高绿地的实用性。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作者: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06-12-06 信息来源: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号文件);(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00]101号文件);(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居住区绿化调整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居住区绿化调整
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2
【摘要】<正>甬城管[2014]185号各区城管(建设)局,市园林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居住区(以下简称居住区)绿化的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的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和《城市居住区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宁波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24-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J], ;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多规融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更名并调整成员的通知 [J],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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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今明两年缓解宁波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的实施意见 [J],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十二五”期间垃圾处理设施体系调整优化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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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春季绿化养护方案
宁波春季绿化养护方案1. 简介宁波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现代化城市,注重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绿化工作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重中之重。
春季是植物生长的关键时期,也是绿化养护工作的重点阶段。
本文档将介绍宁波市春季绿化养护的方案和措施。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宁波市春季绿化的健康、美观和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如下: - 促进植物的生长和繁殖 - 维持绿化景观的整洁和美观 - 预防和治理病虫害,保护植物的健康 - 加强养护团队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养护能力 - 提高市民对绿化养护工作的满意度3. 措施和工作内容3.1 植物生长促进•及时给予植物充足的水源和养分,定期浇水和施肥•利用有机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改善土壤质量•适时修剪和整形植物,促使其分枝和新陈代谢•增加光照强度,合理修剪周围树木和建筑物,避免阻挡阳光照射3.2 绿化景观维护•定期修剪草坪,保持整洁和平整•清除落叶和枯枝,保持景观整洁•检查和修复绿化设施,如喷泉、灯光等•监测植物健康状况,做好疏枝修剪和病虫害防治3.3 病虫害防治•加强对病虫害的监测和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推广使用生物防治和生态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养护人员对病虫害防治的培训和管理水平3.4 养护团队管理和培训•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定期组织交流学习,分享养护经验和技巧•建立健全养护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3.5 市民参与和宣传推广•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了解市民需求和意见•组织市民参与绿化养护活动,增强市民对绿化工作的责任感和参与度•利用媒体和社交平台宣传推广绿化养护知识,提高市民的绿化意识4. 资源和预算为了保证宁波市春季绿化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和预算。
具体资源和预算包括但不限于: - 人力资源:养护人员、园艺师等 - 设备和工具:浇水器、修剪刀、施肥机等 - 肥料和农药:有机肥、生物防治剂等 - 宣传和推广费用:媒体宣传、社交平台推广等 - 管理费用:培训、考核和奖励等5. 风险和应对措施在实施春季绿化养护方案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问题,为了做好应对和防范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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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06-12-06 信息来源: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号文件);(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00]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
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
(二)《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一2001);
(三)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后,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应当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居住区绿地竣工时,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确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和绿地养护范围。
居住区绿地养护管理范围为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居住区绿地(含用地红线以内居住区围墙以外的绿地)。
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围墙外的绿地,应当按照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物业公司养护有困难的,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居住区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居住区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经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围护性隔离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物业公司和住户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绿地养护协议的,以协议为准;(二)没有协议的,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居住区绿地改造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居住区绿化改造不得改变原有绿地性质和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有绿地性质或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有义务对占用、毁坏绿地及其他损坏居住区绿化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养护责任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绿化损害的,由绿地养护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居住区内发现有占绿、毁绿及其他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或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