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文明养犬指南
文明养犬指南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自己喜爱的宠物小狗狗。
我们像对孩子一般去关心、去爱护、去教育它们,可爱的狗狗也带给我们很多的快乐。
养狗狗和养小孩一样,要教育培养,做到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爱惜宠物,形成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良好习惯,更加珍惜我们的城市环境,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一、如何做到依法养犬?养犬是我们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我们必须履行依法养犬的义务。
依法养犬就是要依法办理《养犬许可证》,确定犬的“合法身份”,并每年进行年审。
1.居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在一般限养区养犬办理养犬许可。
(1)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
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居民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证明材料,到市犬类管理部门领取或网上()下载《申请养犬登记表》。
(2)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申请人按表中要求,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3)征求社区居(村)委会、街道(乡镇)意见。
申请人持《申请养犬登记表》,到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征求意见,经同意签署意见证明后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审核。
(4)犬类免疫、检疫。
申请人按规定携犬到犬类免疫机构进行免疫接种,接受检疫验审,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5)申领《养犬许可证》。
申请人持经社区居(村)委会同意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受审核盖章的《申请养犬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到市犬类管理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
申领时提交下列资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市居民常住或暂住户口(复印件)、独户居室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的《申请养犬登记表》;1寸犬照片(2张);免疫机构核发的有效《犬类免疫证》(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出具动植物检疫证明)。
2.《养犬许可证》的年度注册《养犬许可证》根据办理时间每年注册1次,3月15日至3月30日为年度集中注册期。
年度注册时,养犬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养犬许可证》;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年度注册时需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浙江省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995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10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作者:来源:《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2019年第01期2018年11月15日,浙江杭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违规养犬和不规范遛犬行为的专项治理,向不办狗证、不牵犬绳遛犬和随地便溺不清理等行为说“不”。
这一规定也被杭州市民称为“最严养犬令”。
按照规定:早7点至晚7点禁止遛狗,遛狗不牵绳最高可罚1000元,无证养狗最高可罚10000元……杭州为什么要启动文明养犬大整治?这不禁让人想起最近一段时间,杭州发生的几起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9月9日,杭州一位陈姓女子遛狗不拴绳,导致一头法国斗牛犬猛地扑向一名孕妇。
之后,孕妇的老公用脚踢了一下狗。
看到爱犬受委屈,陈姓女子开始辱骂孕妇,最终上升到肢体冲突,造成已经怀孕八个多月的孕妇出现流产征兆。
11月3日晚,杭州的徐女士因用脚驱赶一只没拴绳而追逐其儿子的哈巴狗,遭遛狗男子殴打致手指骨折,全身多处挫伤。
而在全国范围内,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并不少见。
成都、武汉等地也因此相继出台了养狗新规。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狗的问题,源头是人的问题。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重点要管住两类人,一是养狗的人,二是管狗主人的人。
狗可以不懂事,人必须明事理。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的义务。
可现在有一些养狗人只图自己开心方便,无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如此一来,势必将自己的爱犬置于矛盾的焦点,不仅是对爱犬的不负责任,也会影响所有爱狗人士的形象。
文明来自长期的习惯养成。
各类文明养犬规定的贯彻执行,贵在持之以恒。
管理不文明養犬,应该像查酒驾一样严格才能取得效果。
要让“养狗必办证”“遛狗必拴绳”的观念像“喝酒不开车”一样深入人心,成为习惯。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让违法违规养犬的处罚落到实处,才能画定文明养犬的底线。
同时,还应对养狗管理者加强监督与考核,对失职渎职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犬患的形成,与相关管理部门长期的懈怠甚至失职不无关系。
因此,管理部门必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才能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文明城市。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作为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之一,有着很高的人口密度和相对有限的土地资源。
为了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杭州市政府制定了限制养犬的规定。
首先,根据规定,市民在养犬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取得养犬许可证。
这样可以对养犬人数进行控制,避免无序繁殖和过度拥有。
养犬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提供养犬者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保养犬者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来照顾犬只。
其次,规定要求养犬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养犬税。
这个税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养犬者需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每年缴纳一定的养犬税,如果没有缴纳,将会收回养犬许可证并取消犬只的所有权。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养犬的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根据不同的居住区域和公共空间,对不同品种的犬只进行了分类和限制。
例如,在一些人口高密度的居住区域,禁止饲养体型较大的犬只,以防止发生攻击和伤害事件。
在市区的公共场所,禁止饲养任何形式的凶猛犬,以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
最后,规定还对养犬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养犬者需要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保持安全和文明,避免狗咬人、乱拉乱尿等不良行为发生。
同时,养犬者还需要定期带犬只进行免疫和体检,并且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狗链,控制犬只的活动范围。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限制养犬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
通过规范养犬者的行为和限制犬只的品种和数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养犬带来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通过养犬税的征收,也能够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这些限制养犬的规定为杭州市的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
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2)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
规定》的决定(2002)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1.14
【实施日期】2002.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
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临安区养犬实施方案
临安区养犬实施方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和生活方式。
犬类作为人类最忠诚的伙伴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养犬管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规范和管理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临安区制定了养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文明养犬,构建和谐社区。
一、养犬登记管理。
所有在临安区养犬的居民必须进行养犬登记,登记包括犬主的基本信息、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等必要信息。
登记后将获得一张养犬证,证明犬只的合法身份。
未经登记的犬只将被视为非法养犬,相关部门将进行处罚并进行相应处理。
二、犬只管控。
在公共场所或者室外活动时,犬只必须牵引,严禁放养。
对于大型犬只,必须使用口罩和胸背带,以确保公共安全。
同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食品交易市场、医院、幼儿园等公共场所。
三、犬只养护。
犬只的饲养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
对于繁殖犬只,必须取得繁殖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
对于无法继续饲养的犬只,犬主应及时将其送往合法的收容所或进行转让处理。
四、犬只教育。
犬主有责任对犬只进行基本的行为训练和社会化训练,保证犬只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
对于有攻击性或者咬伤行为的犬只,犬主应当及时进行行为矫正和教育,确保公共安全。
五、养犬宣传教育。
临安区将加大养犬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居民宣传养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引导居民文明养犬,提高养犬责任感和义务意识。
六、养犬监管。
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养犬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
七、养犬奖惩。
对于遵守养犬管理规定的犬主,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犬主,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养犬证的吊销等严厉惩罚。
八、养犬管理责任。
相关部门将建立养犬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严格的养犬管理实施方案,临安区将有效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区。
杭州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的通告
杭州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杭城法[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的通告(杭城法[2002]75号2002年11月12日)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环境整洁,保障城市居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创建无违法养犬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决定在全市各社区逐步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社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擅自饲养观赏犬。
自本通告发布后,凡擅自养犬户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视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主动上交犬只,并取得收犬机构(收犬机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理中心,地址:体育场路238号,电话:96310、85157974)开具的《收犬凭证》的;2、自行宰杀犬只,并取得所在社区证明的;3、主动到办证机构(养犬办证机构:杭州市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地址:体育场路238号,咨询电话:85063102)办理《养犬许可证》或者到社区填报《养犬办证承诺书》的。
二、经批准养犬的养犬户,应当严格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除每天19时至次日的6时外,不得携犬出户遛犬。
在允许携犬出户时间内,必须在准养犬颈部系挂办证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并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本通告发布后,擅自养犬户不按本通告规定改正违法行为的,除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捕杀或没收犬只外,将对养犬人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四、本通告发布后,经批准养犬的养犬户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处罚。
(杭州)对个人擅自养犬的行政处罚(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8-0057号)
(杭州)对个人擅自养犬的行政处罚(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8-005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8-0057号【处罚日期】2022.05.25【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拱墅区【处罚对象】郑玉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2:45处罚名称(杭州)对个人擅自养犬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8-0057号被处罚对象郑玉妹处罚结果2022年05月19日15时34分,我局***中队执法队员沈坚,姚建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灯塔豪园门口牵着一条棕色泰迪犬正在遛犬,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为该犬只办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十七条,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2022-05-25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违法养犬和违规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养犬行为.职能分工与限养区域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按本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区城市管理局是全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平台犬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临平城区养犬审批许可,负责重点限养区内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工作,协助属地镇街做好狂犬、无主犬的捕杀工作。
(二)区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犬只的免疫和免疫证核发的监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保卫、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审核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养犬扰民等治安事件。
(四)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登记发照和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六)区环保局负责犬只养殖场、诊疗机构设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七)各镇街、平台是本辖区内犬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养犬情况的调查统计,负责辖区内的犬类免疫、病死犬的处理及犬类管理宣传工作,负责重点限养区养犬许可工作(除临平城区外),组织开展无主犬、狂犬的抓捕和处置工作.(八)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
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1997)-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
别条款的决定(1997)
正文: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议案。
经过审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犬只,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结束——。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16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1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16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1.03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王丽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6:23
案件名称:王丽玲擅自养犬案被处罚对象名称:王丽玲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0月31
日11时06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接110联动投诉后到达拱墅区桥市大厦2幢111,发现当事人有擅自养犬的行为,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在进
行检查,当事人所饲养的是壹只黑色法斗杂交犬,且未能出示该犬只的养犬许可证,当
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6-0098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6-0098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6-0098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2.02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郭满高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6:58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11月30日15时05分,当事人郭满高在杭州市拱墅区
朝晖六区56幢1单元102室擅自养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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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96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9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96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1.0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西湖区
【处罚对象】沈慧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45
2021年8月,当事人沈慧芳在未取得《杭州市养犬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杭州市西湖
区友谊新村9幢1单元304室养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
条的规定。
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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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养犬(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7-0317号)
不按规定养犬(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7-0317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7-0317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3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6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120
【处罚日期】2021.12.2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徐文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00
2021年12月1日9时,,本机关丁桥中队执法人员接到相关投诉,在杭州市上城区紫丁香街239号前发现壹只棕色博美犬,体长35厘米,体高25厘米,未系犬绳,未找到犬主,为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执法人员对该犬只进行了抓捕。
2021年12月5日,犬主徐文忠到中队认领该犬只,出示了该犬的《杭州市养犬许可证》,证号为观:
201****501144。
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不按规定养犬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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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267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267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267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0.27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罗月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59
案件名称:罗月林擅自养犬案被处罚人名称:罗月林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擅自在杭州
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社区8组中苑47号处饲养中华田园犬(土狗)1条,执法人员通过信访于2021年10月15日21时15分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朱家路206号杭州余杭区良
渚街道罗家饭店处发现,该犬只性别为雌性,毛色为土黄色,年龄为6岁,经现场测量犬
只体长约52厘米,体高约36厘米,未办理养犬许可。
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没收犬只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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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5号)
不按规定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5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5号【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3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6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000【处罚日期】2021.12.17【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拱墅区【处罚对象】徐开银【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07案件名称:徐开银不按规定养犬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徐开银违法事实和违则: 2021年12月10日17时35分,我局米市巷中队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发现当事人徐开银在拱墅区五一新村8幢楼下涉嫌不按规定养犬。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拱墅区五一新村8幢楼下携带壹只棕黄色可卡犬,该犬只未束犬链,且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
当事人现场出示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证号:观:330****2494。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069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069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069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0.25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闻时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53
2021年8月19日9 时54分,我局东新中队执法队员沈坚,姚建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携带一条黑色贵宾犬在世嘉君座 4 幢旁遛犬。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犬的犬主
为闻时,当事人未为该犬只办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限
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结合《杭州市城
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45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45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45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1.16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罗应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39
2021年11月12日15时49分,本机关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罗应俐在杭
州市上城区机场路一巷84号旁遛犬,该犬只为白色博美(杂交)犬,雄性。
经查,当事
人未办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
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该行为
系属擅自养犬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行政处
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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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
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名录中的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第八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的除外。
养犬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养犬用途说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九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准养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养犬准养登记与犬只狂犬病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一条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第十二条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往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三条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第十五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
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救助、领养制度,收容、救助弃养犬、走失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收的犬只。
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收容犬只的数量。
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
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