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户培训讲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卷烟零售户培训讲义

目录

1. 烟草专卖管理与行政许可

1.2零售许可证的基本信息

1.3 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发放

1.4 零售许可证使用

1.4.1 正确使用方式

1.4.4 到期换领

1.4.5 停业申请

1.4.6 变更申请

2.零售户常见涉烟违法行为

2.1无证经营行为

2.2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2.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行为

2.4无证批发行为

2.5无证运输行为

3.执法监督检查相关知识

3.1 执法主体:

3.2执法依据

3.3行使权限

4.卷烟防调包常识

4.1、“调包”行为基本特征

4.2、“调包”主要手段

4.3卷烟防调包知识

1.1 烟草专卖管理与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也就是说,未经许可,不能经营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等业务

目前,我国对烟草、盐业、石油、烟草、盐业、银行、电信、金融、供热、民航、铁路、工商、税务、等行业实行垄断经营,这些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都由国有企业为主体来进行经营。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就是烟草专卖部门,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准予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2零售许可证的基本信息

2003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场所、供货单位、许可范围、有效期限。

许可范围:卷烟、雪茄烟。没有烟丝,不能经营烟丝

有效日期:从某月日到某月日。超期作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发证机关:省铁路烟草专卖局

供货单位:济南市烟草专卖局

1.3 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发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 零售许可证使用

1.4.1 正确使用方式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4.4 到期换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4.5 停业申请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4.6 变更申请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