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凤凰村集体等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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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凤凰村集体等建设用地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天府新区2016年第10批(双流区)城镇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成府土〔2017〕19号),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2017〕第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结果,依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双府发〔2009〕30号)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双流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双府发〔2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双府发〔2016〕3号规定执行。

此次征地范围内实行城镇安置,应安置人员按双府发〔2010〕2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安置。

二、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按双府发〔2009〕30号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涉及镇(街道)组织实施。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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