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评价等级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等 级 分 4 2-3 1 3 2 1 3 2 1 3 2 1 3 2 1
三级 指标
评 价 指 标 要 求 1.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定期体 检并进行分析、评价,资料齐全 2.每月有伙食计划,每周订一次食谱,每月测算一次营 养,膳食能满足幼儿发育需要 3.保证幼儿三餐一点,主副食具分开 4.无重大伤亡,中毒事故 1.幼儿身体发育优良 2.90%以上幼儿身高、体重、胸围三项指标达到自治区 学前教育各年龄组均值以上 A B C A B C A 1.幼儿有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 2.初步形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 B C 1.幼儿举止文明,性格开朗,行为大方,不拘谨 2.初步形成良好的情感 3.有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A B C
得 评价方法 分
C1 生活 用房
实地观察 听取汇报
B1 园 舍 (10分) A1 办 园 条 件 (30 分)
C2 活动 用房
实地观察 听取汇报
c3 活动 场地
1.户外分班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 B 2.有沙坑和30米以上跑到,有戏水池或喷泉 C 1.有符合标准的与幼儿人数相等的桌椅;每班有玩具柜 、图书架 2.教学用挂图、杂志、报刊达50种以上,各类保教书籍 200册以上,复本不少于5本 3.每班配电视机、录像机、幻灯机、录音机、钢琴,有 条件的幼儿园配闭路电视和电脑 1.有符合标准的与幼儿人数相等的床、卧具统一、有衣 帽柜 2.保健室有身高、体重测量计、视力表、常用药及药品 柜、高压消毒锅等 3.厨房有烤箱(烤炉)、红外消毒柜 A B C A B C 实地观察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内教监管〔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对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指导未进行分类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作出学校办学属性选择,提交分类登记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清算和预先核准名称并修改章程,申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内教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内教发〔2009〕29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5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内教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二○○九年九月十四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合法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经审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巴彦淖尔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附件巴彦淖尔市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建设与准入管理,引导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市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公、民、校办幼儿园,它既是我市幼儿园办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办园条件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幼儿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办法逐步达标。
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依据本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设置.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的原则,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五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1. 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园址应选择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和噪音的安全地段。
3。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4. 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
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幼儿园的规模和班额人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县镇幼儿园按照9个班到15个班的规模建设;农村幼儿园按照3个班到6个班的规模建设。
第三章园舍建筑第七条幼儿园园舍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幼儿园城市建筑面积定额》((88)教基字108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相关要求。
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达到(附表1)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备的运转资金,一类幼儿园不低于50万元,二类幼儿园不低于30万元。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转资金验资报告。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规范。
民办幼儿园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民办幼儿园所在的盟市、旗县区)+幼儿园的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幼儿园”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如:××区(旗、县、市)××幼儿园。
不得使用“国际”、“中国”、“双语”、“艺术”、“实验”等容易产生误导的词语,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直接命名。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制定幼儿园办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_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几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者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内政发)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力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认真落实?幼几园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金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高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
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有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几的年龄特点, 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
民办一类幼儿园规模一般为6至15个班, 民办二类幼儿园3至5个班;每班人数:小班( 3---4岁) 不超造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 ,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内教办发〔2019〕183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83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民办高等学校:为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办发﹝2016﹞3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9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备案内容。
民办学校在办学所在地或其它旗县区、盟市、自治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自行制作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5日内,到学校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需载明学校全称(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简称,但必须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全称和营利性属性)、办学地址、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的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接受政府管理监督的幼儿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幼儿教育,而民办幼儿园因其灵活多样的办园方式和丰富多彩的教育理念,备受家长们的青睐。
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的办园主体多样,导致其设置标准参差不齐,这就需要对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质量。
下面就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保证幼儿的安全和舒适。
此外,幼儿园应当有一定的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保证教育质量。
同时,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的办园政策,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其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和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
幼儿园应当以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为目标,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
在教学内容上,应当注重启发式教学,注重幼儿的兴趣和能力培养,不宜过分注重学科知识的灌输。
再次,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能够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进行教学活动。
此外,幼儿园应当注重教师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保证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
幼儿园的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家庭的承受能力,不得随意涨价,保证家长的合理权益。
同时,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当明细清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保证收费的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应当是全面的、科学的、合理的。
只有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才能保障幼儿的权益,提升幼儿教育的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教育水平。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幼儿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民办幼儿园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民办幼儿园的质量,提高幼儿教育水平,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应当包括场地面积和环境要求。
幼儿园的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每个幼儿都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同时,幼儿园的环境要求也应当受到重视,包括教室、操场、卫生间等的布局和装修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
其次,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力量也是设置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格的教师队伍是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关键,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并且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
此外,民办幼儿园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团队,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另外,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设施和教育教学质量也是设置标准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部分。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教学设施和教育资源,如玩具、图书、游戏设施等。
同时,教育教学质量也应当受到重视,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计划,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最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运营也是设置标准中需要考虑的重要环节。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幼儿园还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总之,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场地面积和环境要求、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设施和教育教学质量、管理运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幼儿教育环境,推动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依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的幼儿园。
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民办幼儿园在普惠性幼儿园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质量,必须对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和要求。
首先,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且符合相关的办学条件和规定。
同时,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必须合法合规,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民办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幼儿园的场地应当安全、卫生,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安全设施。
教室、卫生间、餐厅等各项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且能够满足幼儿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的需要。
此外,幼儿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学用具、玩具和图书,以支持幼儿的教育活动和游戏。
再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具备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
园长和教师应当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格,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幼儿保育能力。
此外,园长和教师应当具有责任心和爱心,能够关爱幼儿,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服务。
最后,民办幼儿园的办学宗旨和教育质量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成长需求,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方案,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同时,幼儿园应当注重家园合作,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教育。
总之,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是保障幼儿权益和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才能够有效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共同努力,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内教办发〔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31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引导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发展字〔2015〕9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9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国家倡导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确保质量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申报、扶持和管理等工作。
各盟市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扶持奖励和管理办法。
二、认定条件第四条符合规划。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内政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内政发〔2011〕79号2011年7月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截至2010年底,全区3至5周岁人口72.11万人。
全区现有幼儿园2039所,其中公办园656所,民办园1383所;在园(班)幼儿38.08万人,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23.6万人,民办园在园幼儿14.4万人;教职工2.7万人,其中园长和专任教师2.05万人,全区学前三年入园率为52.8%。
总体上看,我区学前教育相对基础教育其他领域发展滞后。
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机构不足,教学资源短缺;管理体制不顺,政府职责不清;幼儿教师不足,队伍不稳定,素质亟待提高;民办幼儿园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保教水平不高;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差异明显。
二、指导思想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把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园,优先发展民族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实施好国家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十二五”末全区学前三年入园率位居全国中上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接受政府管理监督的幼儿园。
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幼儿健康成长,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介绍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幼儿园场地面积应满足每个幼儿的活动和生活需要,室内活动场地应不少于3平方米/人,室外活动场地应不少于4平方米/人。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饮水设施、安全出口等基本设施,保障幼儿的生活和安全需求。
其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队伍应符合相关要求。
园长及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持有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职工人数应与幼儿数量相适应,保证每个班级都有足够的老师进行教学和照顾工作。
此外,教职工应定期接受幼儿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再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内容,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养和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资源,如玩具、图书、游戏设施等,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最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运营应规范高效。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明确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要求,确保园所的正常运转和秩序井然。
同时,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共同关心和教育幼儿。
综上所述,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质量,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让民办幼儿园发挥应有的教育功能,为幼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规范办园,为幼儿的成长保驾护航。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园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条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六条幼儿园应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应达到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
大班人数应不超过35人,中班人数应不超过30人,小班人数应不超过25人。
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资源。
第八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供餐的幼儿园,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幼儿园还应单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场地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九条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要求。
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并符合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安全、卫生要求。
幼儿读物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十条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十一条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的办园经费来源。
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有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幼儿园。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家庭生育观念的转变,民办幼儿园在幼儿教育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主体多样化,导致其设置标准参差不齐,给幼儿教育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制定并执行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应当包括场地和设施要求。
幼儿园场地应当符合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要求,保证安全、卫生、舒适。
设施应当齐全,包括活动室、卫生间、餐厅、操场等,满足儿童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需要。
此外,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防护设施等,确保幼儿园的安全性。
其次,民办幼儿园的师资队伍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幼儿园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员,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开展幼儿教育工作。
此外,还应当保证师生比适宜,确保每位幼儿都能够得到足够的关注和教育。
再者,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幼儿教育理论,设计科学合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确保幼儿得到全面、均衡的教育。
教学方法应当灵活多样,符合幼儿的认知特点和发展规律,注重启发式教学,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
最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服务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包括招生、收费、安全保障、家长沟通等方面。
同时,还应当注重幼儿园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幼儿教育服务。
总之,制定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公平,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推动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经自治区教育厅2018年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8年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我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各级民政或工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安全保障条件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且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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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园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条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六条幼儿园应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应达到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
大班人数应不超过35人,中班人数应不超过30人,小班人数应不超过25人。
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资源。
第八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供餐的幼儿园,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幼儿园还应单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场地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九条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要求。
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并符合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安全、卫生要求。
幼儿读物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十条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十一条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的办园经费来源。
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有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