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四中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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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第四中学文
件
莒四中发[2010]12号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我校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育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教育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而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言行。
教育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职业道德、教学常规、班级管理、校园安全、教学保障五个方面。
教育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育教学事故(Ⅲ),较大教育教学事故(Ⅱ),重大教育教学事故(Ⅰ)。一学年内累计2次Ⅲ级教育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Ⅱ级教育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Ⅱ级教育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Ⅰ级教育教学事故。
三、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1. 教育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办公室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
2. 事故当事人所在处室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
3.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代替。
4. Ⅲ级教育教学事故可由职能处室提出认定意见,Ⅱ级教育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提出认定意见,Ⅰ级教育教学事故须由校
长提出认定意见,最后统一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确认。
5. 有关事故的档案记载一式三份,分别由事故责任人、职能处室、办公室各存一份。
四、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
1. 年度内,Ⅲ级教育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由分管领导进行训诫谈话;Ⅱ级教育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该年度不得评优树先;Ⅰ级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年内不得评优树先、不予晋升高一级职务。
凡出现教育教学事故的,除按I、Ⅱ、Ⅲ级事故处理外还将在《莒县四中教职工工作考核办法(千分制)》中对教职工的“学期综合得分”每次分别扣除20分、10分、5分,并记入教师业务成长档案。
2. 对年度内多次造成I、Ⅱ、Ⅲ级教育教学事故责任者,调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 任何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代替;故意淡化、隐瞒或拖延不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故意以集体名义报送或拖延不报超过一周者,将给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III级事故处理。经查实确属集体责任者,则该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优树先、不予晋升高一级职务。
五、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事故认定。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
2.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一)职业道德(A)
(二)教学常规(B)
注:B24—B34所列项目,如果出现在国家或省市大型考试中,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之外,学校认定为I级事故。
(三)班级管理类(C)
(四)校园安全(D)
(五)教学保障(E)
附件2: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