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校学通知[2005]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与本专科生,凡违法、违规、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坚持实行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一)在察看期,学生有进步表现,可按期终止;(二)有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但其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三)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按结业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限满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部门出具实际表现的证明材料,学校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二)屡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三)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
校教字[2003]2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3月18日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教学管理规章通知校对:戴小莉录入:俞新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和继续教育教学活动,其教学活动的主管部门分别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培养处和继续教育学院。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一)一般教学事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轻微消极影响的教学事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各学院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办法,报相关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包括: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2.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而擅自停课(含实验、实习课程)、缺课、调课、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或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的;3.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和院(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课表中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影响正常教学进程的;4.教师未经院(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擅自找他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5.研究生指导教师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学校,又未作出妥善安排,导致研究生无人指导,造成不良影响的;6.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等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7.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内容的;8.教师出错考题且考前未能发现;或考试时不按时到场,迟到长达20分钟以上;或不按时提供足量试卷,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9.主(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放任学生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结果公正的;10.任课教师、辅导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权益的;11.任课教师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考试成绩,以致严重影响后续学籍和成绩管理系统运行的;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或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证书等,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13.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传呼机或接听私人电话的;14.发生教学事故后,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庇护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15.事故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16.其他人为因素,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的。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和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和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定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定为12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纪,可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二)再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髙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髙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科研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以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髙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发院、保卫处、基建处、后勤保障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筹措相关建设经费。
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办法
附件二:XX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试卷安全XX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试卷(含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下同)的安全XX,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X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试题(试卷、答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在考试之前为国家XX材料。
XX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命题、试卷(包括备份卷)的印制和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的领取、运送、保管及交回工作,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XX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安全XX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XX省教育厅、XX省教育厅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心、组织考试的XX省高校学校(以下简称考点学校)负责。
各级单位应建立考试安全XX工作领导小组,增强XX意识,落实各项XX措施,做好考试的命题,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安全XX工作,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命题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命题教师包括命题、组题、审题、终审教师,以及XX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知识和能力等级考试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命题教师应当履行XX义务,并与考试中心签订XX责任书。
第六条命题教师身份对外XX。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XX制度,不得向任何人暗示或指明有关考试的任何内容,并不得参加任何非盈利和盈利性质的辅导班。
在未征得XX省教育厅、XX 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心的同意下,命题教师不得私自或公开任何与考试有密切关系的书籍或辅导资料。
第七条本年度有直系亲属参加XX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教师,不能参加本年度本学科命题工作。
第八条命题教师在使用计算机或便携式计算机进行命题工作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在试题解密前应使用专用U盘加密存储试题,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XX。
严禁将所命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第九条命题教师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组题负责人保管。
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
命题老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打印试卷。
试卷打印成稿后应立即销毁草稿并删除电子文档,清空回收站,不允许保留副本。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文件编号:ZSC—ZY—RSC—08 审核人:叶立新编制人:陈小红批准人:成孝予为规范教职员工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方法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心,加强组织纪律性,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各部门要指定一名负责考勤的人员,将考勤工作列入岗位职责,严格履行考勤手续,杜绝漏洞,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的出勤记录报组织人事处,上报不真实者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教职员工要依时参加院内组织的学习、会议及公益活动,各部门要按组织人事处要求上报考勤记录,因事不能参加的教职员工,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1天,按旷工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请假手续教职员工请假(含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看护假、公假等)必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休假结束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的申请、审批及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1.病假教职员工病假申请,必须附有中山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生开出的病假证明,经组织人事处确认后方可生效。
病假证明应在24小时内交到所在部门,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组织人事处审批;急诊病假证明应在72小时内办理请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告知所在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及时上报情况给组织人事处备案,之后及时补交病假证明。
教职员工探亲、在外地休假或出差期间若患急病无法返回,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急诊证明。
教职工请长期病假超过半年者,由部门领导核定,组织人事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2.事假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的事情,个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
(1)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2)请事假在2天(含2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请事假在2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核定,组织人事处批准;请事假在15天以上的,由部门领导核定,组织人事处审查,主管院领导批准。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或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按照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政治思想(A)、课堂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D)、教学保障(E)五类。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教学管理与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
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
Ⅰ级事故由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学院党委会讨论,由院党委行文通报。
Ⅱ级事故由分管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由学院行文通报。
Ⅲ级事故由教务处核定,交分管院长审查,由学院行文通报。
四、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其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记过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800元,取消2年评优评先资格,2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调离教学岗位或予以解聘。
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4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月扣发绩效奖2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附表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政治思想类(A)课堂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E)附表二:教学事故认定表。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材料与能源学院-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校教通知〔2011〕75号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定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加强教风建设,严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定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定试行)电子科技大学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通知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2011年6月22日印发附件: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定试行)为了加强教风建设,严肃教学过程,确保教学秩序,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规范,影响教学质量或教学及管理工作(含考务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质量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
第一章教学质量事故第一条一般教学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本科教学质量事故:1.选用教材或主要教学参考书水平、质量明显低劣,影响教学效果;2.课前不认真备课、多媒体课件粗制滥造、上课照本或照屏宣科、缺乏必要的板书或板书内容错误较多等,影响教学效果;3.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4.讲授内容缺乏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5.对学生放任自流,不管理课堂纪律,课堂纪律差;6.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不认真(无批注)或不检查辅导教师的作业或实验报告批改情况;7.指导实验不认真,默认学生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8.所用试卷试题与同一门课程近三年的试卷试题2/3以上雷同,或试题出现明显错误;9.试卷批改或卷面统分出现明显错误;10.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明显违反学校有关毕业设计管理规定,尤其是对所指导的学生长期无故不予指导,或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题目或内容雷同;1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明显不当;12. 课堂教学只播放音视频资料而无讲解;13.其他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形。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暂行办法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实验室安全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坚持分级管理原则、责罚对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违规行为处理与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开展各类实验的所有学生,包括各类学习进修学员等学籍归我校管理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与等级认定第四条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学生发生第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等级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存在四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立即对当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二)存在三级安全违规行为的,对当事学生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三)存在二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四)存在一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五)同时存在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按其中较中的等级再加重一级处理;同一违规行为出现2次及以上的,加重一级处理。
(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如为中共党员,还将视情节给予党内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认定第六条学生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除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外,将根据等级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发生四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二)发生三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发生二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发生一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因故意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六)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党纪处分。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第六条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学生须知及作弊处分管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学生须知及作弊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学生考试须知第二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第三章考试作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四章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学生考试须知第一条学生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以备查对。
学生证或身份证丢失者,可由学生所在系办理带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及通信工具;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三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条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
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学生必须自主答卷并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交谈。
第六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将试卷及答卷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七条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至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提出查分申请,经教务处或教学系(部)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经教务处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第九条凡考试作弊者,其相应课程一律以“零分”记载,并根据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及评优资格。
第二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四)未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参加考试者;(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六)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臵者。
理工大学教学事故与违规认定处理办法
理工大学教学事故与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违规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但情节较轻或后果严重程度上低于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和教学违规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原则。
师生员工对教学违纪、教学违规现象可向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二章教学事故与教学违规的类别和等级第五条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与教学违规分为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四类(见附件1)。
第六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失误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教学事故与教学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程序:(一)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问题报告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对事故的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XX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的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三)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下达《XX 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四)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将认定意见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事故责任人及相关单位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进入仲裁程序。
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校人〔2016〕108号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16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电子科技大学2016年3月30日—1—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2016年3月30日印发附件: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和《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其中,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上述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2—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完整版)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完整版)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通知【2011】75号)为了加强教风建设,严肃教学过程,确保教学秩序,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规范,影响教学质量或教学及管理工作(含考务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质量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
第一章教学质量事故第一条一般教学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本科教学质量事故:1.选用教材或主要教学参考书水平、质量明显低劣,影响教学效果;2.课前不认真备课、多媒体课件粗制滥造、上课照本或照屏宣科、缺乏必要的板书或板书内容错误较多等,影响教学效果;3.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4.讲授内容缺乏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5.对学生放任自流,不管理课堂纪律,课堂纪律差;6.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不认真(无批注)或不检查辅导教师的作业或实验报告批改情况;7.指导实验不认真,默认学生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8.所用试卷试题与同一门课程近三年的试卷试题2/3以上雷同,或试题出现明显错误;9.试卷批改或卷面统分出现明显错误;10.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明显违反学校有关毕业设计管理规定,尤其是对所指导的学生长期无故不予指导,或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题目或内容雷同;1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明显不当;12.课堂教学只播放音视频资料而无讲解;13.其他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形。
第二条重大教学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质量事故:1.符合一般教学质量事故有关条款,但程度上明显超出对应条款的规定,严重影响教学质量;2.大多数学生反映强烈,专家认为教学水平极低,教学效果极差;3.上课不携带任何教学材料(教材、讲稿、课件等),且不能正常进行教学或严重影响教学效果;4.其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形。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第三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1.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2.上课迟到、早退,在5分钟之内;3.上课5分钟之内,多媒体课件尚不能使用,且影响正常教学;4.上课时,教师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5.不按教学计划要求,无故减少课程4学时以内;6.作业量及批改作业量达不到教学规范要求;7.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验、实践环节,或不按时开出实验;8.实验准备不充分,影响实验教学;9.不按规定进行课外辅导;10.不按时(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内)上报学生成绩,延误后续工作;11.擅自更改课程、实验等考核成绩;1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1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委托他人临时代课;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监考;14.未按监考要求按时到达考场,时间在5分钟以内;15.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16.其他影响教学或考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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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2007年
9月修订)
(校研[2007]133号)
为了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稳定和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修订《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教学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违规
1.上课迟到、早退;
2.教师备课不充分,造成上课时教学内容出现错误、产生不良影响,一学期在2次以内;
3.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但未超过1/10;
4.未按教学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但未造成严重影响;
5.考试命题含义不清或内容书写不清,影响正常考试;
6.随意减少总学时数,但未超过4学时;
7.未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擅自调课、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8.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9.使用多媒体却没有提前到教室调试设备,因临时安装、调试多媒体教学课件而占用上课时间5分钟之内;
10.多媒体课件制作粗糙,无教材或参考资料辅助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11.考试结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考试成绩,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2.命题不负责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一时,有1/3以上参加考试的学生交卷。
(二)教学事故
1.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或做与教学无关事情。
2.在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中,纵容或默认学生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3.教师无故旷课或旷监考;
4.多媒体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时,没有实施采用板书教学等补救措施,擅自停课;
5.教师在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
6.考试命题错误,影响正常考试;
7.试题内容与前三届中任一届内容雷同,造成严重后果;
8.不经严格考试、考查,任意判定学生成绩;或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9.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
10.符合上述违规条款,数量上超过违规对应条款规定数量,
或上述对应违规条款涉及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二.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管理违规
1.未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安排和落实教学环节,造成不良影响;
2.上课或考试正式进行前5分钟才打开教室、实验室,影响教学秩序;
3.课表出现差错,在正式上课之前得到纠正而未影响正常上课;
4.考试通知及安排表有差错,但未影响正常考试或上课;
5.考试时主监考及工作人员迟到5分钟之内;
6.登记学生成绩发生差错,人数不超过1%;
7.擅自安排校外人员作为主、监考;
8.毕业生资格审查、电子注册等信息发生错误;研究生授位信息上报错误,给不能获得证书的研究生颁发相应的证书,
或办理相应证书但未及时发放,经及时补救尚未造成严重
影响;
9.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
10.发现违规和事故不及时汇报;
11.对上级部门印发的通知或文件不认真执行,造成不良影响。
(二)教学管理事故
1.未经研究生院认可,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或培养计划;
2.学院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教材计划,影响教材订购和研究生
开学选购书,造成不良影响;
3.规定订购的教材发生错误,影响正常教学;
4.教材发行错误,影响正常上课;
5.从命题教师提交考题到公布学生成绩过程中任一环节丢失考卷,或丢失原始成绩单;
6.印制、发卷人员泄密考题;
7.考题印制、分装等准备环节发生差错,影响正常考试;
8.对考试违纪行为不加制止,造成不良影响;
9.填报学校发出的报表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10.教师和工作人员监考中违反考试规定,情节严重;
11.符合上述教学管理违规条款,数量上超过违规对应条款规定数量,或上述对应违规条款涉及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三.对教学/教学管理违规和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教学管理事故一经查出或得到举报,由责任人所在学院负责核实,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1.教学/教学管理违规达到3次或3项,折算为1次教学/教学管理事故;
2.对发生教学/教学管理违规人员的处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必要时报研究
生院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对发生教学/教学管理事故人员的处理,原则上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视其情节、影响及认识态度,由所在单位提出初
步意见,报人事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与年终考评
挂钩。
4.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事故者,视其情节、影响及认识态度,情节严重者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
过后,调离现工作岗位。
5.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对教学事故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起执行。
五.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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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校文件《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校研[2007]133号)
的补充规定
2007年10月,我校印发了《关于印发<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校研[2007]133号),现针对贯彻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说明和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培养过程覆盖研究生招生、教学、学位论文把关等各个具体环节,包括统招研究生和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两大类,如果教师或管理人员在上述任何环节或类别中发生研究生工作违规或事故,均可参照此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对发生两次教学违纪以上(含两次)或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按相关条例处理外,对其暂停安排所有研究生课程(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至少一学期。
有导师资格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在下一年度限量招生或暂停招生。
第三条对于因违规/事故而停止教学任务的教师,要恢复研究生教学工作,必须重新申请开课,从试讲环节进行考核,全部过程考核通过后才能允许上课。
第四条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学院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扣发1-6个月岗位津贴。
该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