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确保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保护教师、学生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2. 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在大学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受伤、教师失职或教学设备故障等情况。

教学事故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事故发生在大学教学场所或教学活动中;- 事故是突发的、不可预测的,并且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事故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

3. 教学事故的处理大学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3.1 报告与登记任何参与教学事故的人员或目击者都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3.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应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应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认定。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利益方。

3.3 救护和安全措施对于受伤的学生或教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同时,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加强,以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或重复发生。

3.4 赔偿与补偿对于因教学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补偿。

赔偿应公正合理,保护受损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5 教育和预防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结合调查结果,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教学设备和场所的维护,以降低教学事故的发生率。

4. 总结本文档规定了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各方利益。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办法,建立健全的教学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谢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三个级别:Ⅰ.重大教学事故;Ⅱ.严重教学事故;Ⅲ.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等环节,分为四类:A.课堂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出现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写出事故发生的书面情况;由校评估办和教务处联合组织核查,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由校教学委员会作出教学事故认定。

教务处根据认定意见发文通报,同时建议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Ⅰ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2.Ⅱ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

事故责任人在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3.Ⅲ级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

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第八条教学事故有关人员对已认定与处理的教学事故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杜绝违背教学规律、扰乱教学秩序、忽视教学质量的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1.凡在从事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包括课堂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考试环节和教学运行管理环节);课堂教学中因责任心缺失,造成教学质量低下的行为。

3.教学事故的认定对象适用于课程主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与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个人和部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教学事故将依据责任人行为对教学工作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其认定标准如下:(一)因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教学事故1.一级教学事故:(1)课堂讲授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

(2)课堂教学中违背党中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3)擅自停课或缺课。

(4)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和其他商品;以补课名义向学生额外收费。

(5)由于个人原因导致考试内容泄漏。

(6)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7)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

(8)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达到20分钟(含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课堂或考场纪律。

2.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由他人代课、合班上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2)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随意删减学时。

(3)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

(4)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含800元)。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级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二)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一)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违反路线、方针、政策;破统、危害安全和稳定、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时,纵容或支持学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五)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导致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协同或纵容学生作弊的;(六)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书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作出错误指导,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A)研究生导师严重失职,超过一年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非常不利后果且对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习计划)、课表或考表,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的;(四)五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明显不当的,或强行推销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5分钟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A)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明显不当的;(九)因试卷内容错误或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十)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十一)对违反学生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十二)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十三)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未按规定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错发、漏发学位、毕业、结业、肄业、成绩等证明或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研究生导师未尽指导责任,超过一学期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不利后果但尚未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我校各级各类教学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中,因非不可抗因素产生的过错,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第三条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是指我校在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保障与服务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外聘教师、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类分级第四条按教学事故责任的归属可分为教学、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三种类型事故。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称院(部)包括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院(部)级教学管理;所称后勤保障指全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后勤服务与条件保障。

第五条教学事故分为Ⅲ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和Ⅰ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及等级见附件1。

1.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较轻后果的现象。

2.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一学期内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Ⅰ级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主观故意,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现象。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员参加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根据教学对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对日常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参照以下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研究生处、教务处、继教学院分别具体负责在研究生教育、本专科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后勤保障中发生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第六条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各项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内涵及分类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涵盖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较大)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等三个等级,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一。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二),提出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核。

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2.经教务处审核为Ⅲ级教学事故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处理,并在本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

3.经教务处审核为Ⅱ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经教务处审核为Ⅰ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根据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

5.其它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会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并作相应处理。

6.年度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7.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8.教学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

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该年度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合格”;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基本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9.《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存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一份存教务处,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四、对教学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仲裁结果。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分类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一)重大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准则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或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确定的教学内容;或任课教师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影响教学质量;或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3)任课教师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上课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任课教师所开课程无讲稿。

(4)任课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10%以上。

(5)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命题不严或与公开发行的模拟题、用过的试题和教科书上的例题大部分雷同、或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等重大影响。

(6)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监考或其他人员拒不服从考试组织安排,妨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规范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在教学组织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尚不够给予法律或党纪处分,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影响不大,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为教学违规行为。

第三条单位造成教学事故的,依据调查结果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组和教代会执委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形态第六条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类。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行为。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受到较大影响,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教师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上课(实验、上机)迟到、中途离开或擅自提前下课5-10分钟的;(二)擅自减少授课(实验、上机)学时不超过总学时10%的;(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请人代课不超过2课时的;(四)申请停、调课虽获批准,但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导致不良后果的;(五)在教学活动中有不当的言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六)上课(实验、上机)时接打电话的;(七)未经教务处和院(系、教学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或地点的;(八)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程简介、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相关信息等教学材料的;(九)实验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无法顺利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十)擅自请不具备监考资格的人员代替监考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监考,迟到5-20分钟的,或对作弊行为制止不力,发生较为严重作弊行为的,或错装、漏装学生试卷及出现其他差错的;(十一)考试结束后,未按时提交学生成绩或成绩提交后,更改学生成绩占考生人数5%-10%的,或未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试卷批阅错误率在5%-10%的;(十二)未按规定要求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出现一篇严重抄袭的;(十三)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提交后,更改最终题目和成绩等信息占指导学生人数30%-50%的;(十四)对于学校在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错误应纠正而未予纠正的;(十五)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并带来不良影响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2012年12月29日
—1 —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
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

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2 —
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

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

Ⅲ级教学事故发文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发文至校内各单位。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文件送达事故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本单位内召开会议进行通报。

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还须做出书面检查,报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
—3 —
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教学过程中,出现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行为或事件,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等级的,作教学违规处理,由教务处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月考核、学年考核、奖励、薪酬调整、晋职晋级以及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教学事故造成学校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教学事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2.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
—4 —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5 —
—6 —
—7 —
—8 —
—9 —
大学办公室2012年12月29日印发—10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