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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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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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
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
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2 —
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
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
Ⅲ级教学事故发文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发文至校内各单位。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文件送达事故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本单位内召开会议进行通报。
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还须做出书面检查,报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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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教学过程中,出现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行为或事件,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等级的,作教学违规处理,由教务处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月考核、学年考核、奖励、薪酬调整、晋职晋级以及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教学事故造成学校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教学事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2.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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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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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办公室2012年12月29日印发—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