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确保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保护教师、学生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2. 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在大学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受伤、教师失职或教学设备故障等情况。
教学事故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事故发生在大学教学场所或教学活动中;- 事故是突发的、不可预测的,并且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事故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
3. 教学事故的处理大学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3.1 报告与登记任何参与教学事故的人员或目击者都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3.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应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应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认定。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利益方。
3.3 救护和安全措施对于受伤的学生或教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同时,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加强,以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或重复发生。
3.4 赔偿与补偿对于因教学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补偿。
赔偿应公正合理,保护受损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5 教育和预防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结合调查结果,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教学设备和场所的维护,以降低教学事故的发生率。
4. 总结本文档规定了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各方利益。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办法,建立健全的教学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谢谢!。
内蒙古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内大发〔2004〕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教学工作环节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得到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教师教学、考试与评卷、教学管理三类,并根据不同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范围第四条教师教学(一)一级教学事故1.有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选择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3.不讲授课程内容或组织课堂教学,从事与所讲授课程无关的活动,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4.未经院长(系主任)批准,经常停课或旷教一周以上;5.由于工作失误、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3000元以上;6.对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火灾或人身伤亡。
(二)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院长(系主任)批准,擅自找其他教师或研究生等人员代课;2.选择使用质量低劣的教材,影响教学质量的;3.未经院长(系主任)批准,连续一周停课或旷教;4.上课时辱骂或体罚学生;5.教师未完成所讲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2/3,或未按授课进度进行,擅自提前结课者;6.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1000—3000元的。
(三)三级教学事故1.一个月内上课迟到4次以上者;2.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随意变动,致使教学秩序混乱;3.教师未完成所讲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1/3;4.应留作业的课程教师一个学期内不布置作业,或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批改;5.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第五条考试与评卷(一)一级教学事故1.教学管理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漏考试内容;2.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出售复习资料;3.考试时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4.不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考分报出后又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江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杜绝教学差错的发生,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教学差错的界定本暂行规定所界定的教学差错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
二、教学差错的分类与等级(一)教学差错按教学环节分为7类:A、课堂教学,B、考试管理,C、成绩评定,D、课程作业,E、实践教学,F、教学管理,G、教学保障;(二)教学差错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3个等级:一级教学差错(重大),二级教学差错(严重),三级教学差错(一般);(三)教学差错的具体分类与等级详见附件1《教学差错分类与等级》。
三、教学差错的认定程序(一)教学差错被发现或被举报后,应由检查人、举报人或有关知情人在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或反映,由教学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按一事一表填写《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意见表》(附件2),意见表一式四份,交责任人所在部门;(二)已发生的教学差错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进行。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任人所在部门应根据《教学差错分类与等级》对教学差错的等级作出认定,二级、三级教学差错报教学管理部门核定,一级教学差错需报主管校长核准;(三)部门负责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已发生的教学差错隐瞒不报的,列为同级事故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教学差错的处理教学差错一经认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必须给予事故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理。
处理办法:从当月或下月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中酌情扣除。
(一)三级教学差错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或下月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评优;(二)二级教学差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扣发责任人当月或下月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一级教学差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自事故认定的下月起,扣发责任人1个月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申报高一级职务、职称的资格1次,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考虑调离工作岗位;(四)凡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教学差错者,其第二次教学差错应作升级处理。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安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处理、认定责任、保障权益,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校园安全、师生身体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或影响的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任何教学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责任人和损失情况。
1.立案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并立案调查。
2.调查调查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采取有效的调查措施,了解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人员可采取实地勘验、听取当事人陈述、查看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
3.认定调查结果经过审查确认后,应该进行认定。
对于事故的性质、责任人及赔偿数额等要做出明确的认定。
第三条、处理方案对于教学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教育部门要确保保护其合法权益,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落实相关政策,特别管理里程碑的教学事故必须非常谨慎处理。
1.损失补偿教育部门要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情况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补偿。
对于人身伤害,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2.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落实相关惩戒措施。
3.安全措施改进学校管理部门应当从事故原因中吸取教训,改进安全措施,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隐私保护在教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保证其合法权益和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五条、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并对全校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生效时间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教务部门等单位执行。
结语:本暂行办法是我校教学事故的处理基础,通过认真实施,可以帮助学校最大限度地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一)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教学事故认定级别(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0分钟以内。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
教师在课堂上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影响教学效果。
监考教师迟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课程异动等事宜,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因教室未按时开门等原因延误上课,未造成严重后果。
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而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
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影响但后果不严重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课程表、考试日程、课程异动等安排不合理,导致停课或停考。
教师有辱骂或体罚学生现象,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私自委托他人代课,未按规定补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未经教务处批准,学院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的持续稳定,保证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做到从严治校,奖优罚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范围与级别第一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课程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二条按教学事故造成影响的程度分Ⅰ、Ⅱ、Ⅲ三个级别;其中,Ⅰ级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事故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认定的级别设定计算系数,Ⅰ级事故的系数为3, Ⅱ级事故的系数为2,Ⅲ级事故的系数为1。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的条款与程序第四条教学过程环节的事故认定条款:第五条教学管理环节的事故认定条款: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教学事故的报告。
事故一旦发生,应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事故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报告人,将予以加重处理;事故当事人主动报告,并积极弥补过失,可酌情减轻处理;事故当事人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教学事故知情3天内不报,列为事故责任人。
(二)教学事故的核查。
教务处接到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送《***学院教学事故核查与认定书》,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教学事故核查与处理意见,并附上责任人对事故发生的认识或情况说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和责任人所属单位(或部门)的核查情况提出事故认定意见,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核。
(四)未列入教学过程环节或教学管理环节中的事故认定条款的其它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参照所列教学事故认定条款予以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七条教学事故一旦认定,将在学院办公自动化系统(即OA)上给予通报。
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行办法
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行办法为提高教师和管理者的责任心、质量意识和工作的规范性,避免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教学秩序,特修订《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违规的界定与认定教学违规: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一般规则和规律的行为,属于教学违规。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教学违规:1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200元〜800元(含800元);3.指导教师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违反《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4.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举止行为不文明,不注重仪表及师德修养,产生不良影响;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6.阅卷教师阅卷不认真,未按《学院试卷评定规范》阅卷;7,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不按时录入、上报考试成绩;1,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含)以下;9.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错3〜5条(含5条);10.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与认定教学事故:在教学过程中,凡违反有关教学规定,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调、串、代课手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2.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4.考试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80%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试卷;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6.阅卷教师在1份试卷中漏判试题、错登成绩分值在5分〜10分(含10分);7,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含10分)以下;8•在教学活动期间,未经教务处同意或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9.由于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学生上课或考试冲突,有关人员未能在接报后20分钟内妥善解决;10.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10%(含10%);11.负责教材征订人员漏订、错订学生教材,未在规定时间征订、补订教材,或教材到位但未及时发放给学生,影响学生正常使用;1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800元〜2000元(含2000元)或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严重后果;13.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入错误达5条以上。
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㈠适用对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教学保障人员;㈡适用范围:教学运行(课堂教学、考试、实践教学等)、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二、教学事故分级㈠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教学保障人员过失或故意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给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都属于教学事故。
依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㈡教学事故等级划分按《XX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等级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
三、教学事故认定㈠信息来源1.学生、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等举报或情况反映;2.教务处、学院(部)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㈡认定程序1.对学生、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等举报或情况反映,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并与实名举报或情况反映的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进行沟通,确定调查结果,认定教学事故等级;2.教务处进行检查,就检查结果与有关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进行沟通,确定调查结果,认定教学事故等级;3.学院(部)、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就检查结果直接与事故责任人进行沟通,确定检查结果并报教务处;或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进行沟通,确定调查结果,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4.教务处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填写《XX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见附件2)和《XX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记录卡》(见附件3),并分别由教务处、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
5.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应在接到《XX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和《XX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记录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本人意见,并交给所在单位。
事故责任人拒绝填写意见的,视为事故责任人放弃陈述权利。
徐州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违纪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违纪)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徐工院行教[2007]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过程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种类别。
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一)教学过程类(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三)教学管理类第六条违反教学规章制度,给教学造成一定影响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称为教学违纪。
一学期出现三次违纪,属于Ⅲ级教学事故。
第七条给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第五条未列入的违反教学纪律行为,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违纪)处理第八条对于教学违纪,由违纪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责任人所在部门向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对于一般(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内部以部门文件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当年教学考核与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晋级、评职称;扣除事故责任人半个月职级津贴。
第十条对于严重(Ⅱ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当年教学考核不得评为A或B,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晋级、评职称;扣除事故责任人一个月职级津贴。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优、晋级、评职称,当年教学考核与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事故责任人三个月职级津贴。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本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教学事故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予以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A.教学类:1.无正当理由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2.任课教师衣冠不整。
3.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4.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10分钟以内。
5.在规定时间内,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教学进度表、课程授课计划等与教学相关的规定表格。
6.未经教务处同意,向学生出售教学参考资料或教学用具。
7.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学生教育的言论或较多讲授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内容。
B.教学管理类:1.教师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系部同意后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2.系部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工作未按期完成,相关材料拖拉迟交。
3.无故不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与教学相关的活动。
4.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或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5.教学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C.后勤保障类:1.教室内黑板或灯管损坏1/2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教学楼不按作息时间控制作息铃声,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教学用具、实验设备报修后未及时修复,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教学活动(需长时间维修的除外),时间在10分钟之内。
4.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5.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能按规定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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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六大类别,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四条教学事故一旦被查出或被举报后,由教务处或教务处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
报《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五条一般教学事故报请主管校长审核认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一学年内,同一人员每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严重教学事故,每发生3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在所属单位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条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进行复核。
五、附则
第十二条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关材料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未涵盖在本办法的特殊事件,如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附件二: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附件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第一类课堂教学
附件二: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执一份。
主题词:高校教学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校领导。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月4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