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严肃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或过失,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级别教学事故根据情节、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
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一)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的单位和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报教学管理部,教学管理部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主管校长根据事故事实及基层处理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四)教学管理部将根据处理意见下发文件,并将处理结果提交学校人力资源部做出行政及津贴处理意见。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处理意见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导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议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一)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处理,督促、协调事故单位开展调查,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事故的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责任人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大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维护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从严治教,进一步规范教学和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事故,包括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教学进行的事故。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四类。
依据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的不同,各类教学事故分I级(重大)教学事故、II级(较大)教学事故和III级(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一)课堂教学事故1.I级课堂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I级课堂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擅自变动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严重脱离课程基本知识体系。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4)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2次及2次以上,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5)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4学时。
2.II级课堂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II级课堂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擅自变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缺陷。
(2)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1次,导致多数学生误课。
(3)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4学时(含4学时)以内。
(4)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作业或不按规定批改作业或大量丢失学生作业。
(5)任课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授课随意性强、自由散漫,学生反映强烈。
(6)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出现大量科学性、常识性错误。
(7)无特殊情况实际授课进度与教学进度计划相差3周以上。
(8)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违犯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销参考书或其它学习用品。
(9)任课教师无故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一次及以上;任课教师无故擅离岗位超过5分钟一次及以上。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认定阶段:
(1)事故立案:校方应及时将事故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3)评估认定:经过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评估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并做出认定。
2.处理阶段:
(1)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老师、学校管理人员等。
(2)救济补偿:对事故受害者给予合理的救济补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3)整改措施: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教学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宣传警示:通过媒体宣传,向公众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加强教育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程序和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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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中各种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或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责任事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所列的各种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A.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等四种类别。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团级事故、团级事故和团级事故三个等级。
(一)团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团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团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程序第五条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最终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定。
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有关事故情形后,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
第六条〃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有关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教学事故记录表〃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送交教务处。
事故责任人可书面陈述有关情况。
第八条教务处根据事故情况,依据本办法认定教学事故。
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行办法
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行办法为提高教师和管理者的责任心、质量意识和工作的规范性,避免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教学秩序,特修订《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违规的界定与认定教学违规: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一般规则和规律的行为,属于教学违规。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教学违规:1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200元〜800元(含800元);3.指导教师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违反《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4.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举止行为不文明,不注重仪表及师德修养,产生不良影响;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6.阅卷教师阅卷不认真,未按《学院试卷评定规范》阅卷;7,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不按时录入、上报考试成绩;1,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含)以下;9.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错3〜5条(含5条);10.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与认定教学事故:在教学过程中,凡违反有关教学规定,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调、串、代课手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2.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4.考试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80%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试卷;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6.阅卷教师在1份试卷中漏判试题、错登成绩分值在5分〜10分(含10分);7,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含10分)以下;8•在教学活动期间,未经教务处同意或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9.由于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学生上课或考试冲突,有关人员未能在接报后20分钟内妥善解决;10.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10%(含10%);11.负责教材征订人员漏订、错订学生教材,未在规定时间征订、补订教材,或教材到位但未及时发放给学生,影响学生正常使用;1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800元〜2000元(含2000元)或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严重后果;13.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入错误达5条以上。
(最新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优化教学过程及环境,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学事故的分级1.教学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2.凡发生《XX学院教学事故分级表》中所列的情况之一者,均属于教学事故。
表中未列的其他违反教学纪律的情形,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处理。
二、教学事故处理机构1.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好所发生的教学事故,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
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对教学事故进行审议和认定的机构,具有对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权。
2.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由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各院系(部)领导组成。
3.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的有关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4.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对事故的认定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超过到会人数半数即视为通过。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1.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自行发现的教学事故,应认真调查,做好事故调查记录。
核实清楚后,在发现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并填写《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情况表》报送教务处。
同时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教务处在接到教学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对教学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在接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发出《情况调查表》。
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及认定意见填写《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情况表》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及时提交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认定。
对有争议的事故进行审议时,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听取事故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当面陈述。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篇: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为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一般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Ⅲ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给予适当批评教育并扣除相应课时费。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者;扣除2022时费。
2、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2学时之内,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一次性扣除2022时费。
4、上课期间接打私人电话者,一次性扣除2022时费。
5、上课内容与教学日历相差甚远者一次扣除50元课时费。
6、实验、实习、实训课未按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尚能及时采取措施,没有影响教学;一次性扣除2022时费。
7、考试课程不按时按要求交付AB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课程总结);以及考试结束三天后无正当理由不报考试成绩或上报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者;经一次提醒后仍未按要求交付者,扣除50元课时费。
8、监考失职,或擅离监考岗位,或边监考边做其他事情(含看书看报),或考试结束未认真清点试卷而出现试卷丢失,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扣除2022时费。
二、严重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Ⅱ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一年内不能评优,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相应课时费。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或监考在考试开考后仍未到达者;一次性处扣除50元课时费。
2、私自向学生收费强行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者;一次性扣除2022课时费,并没收全部所得。
3、课前未认真备课,教学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4、上课期间接打电话者,经巡查人员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5、上课内容与教学日历相差甚远,经巡查人员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本次课时费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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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方针,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师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尽量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妥善、及时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见习、考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学院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A类、B类,A类为教学类事故,B类为教学管理类事故。
每类按程度分为三个级别:1级(重大教学事故);2级(严重教学事故);3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节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级别
第四条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A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B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三节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领导。
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核实情况,填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并报教务处。
第六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个人者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部门或教务处工作人员的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八条在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如有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或按照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认定、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或教学委员会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周),并向当事人下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第十条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下发两周后,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诉,由教务处或教学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理。
第四节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如事故责任人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
申诉的程序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收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两周内,向学院办公室督查·信息科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
第十二条督查·信息科接到申诉后两周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复议后,由教学委员会将复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理。
第五节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1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当事人津贴人民币900元。
第十五条2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当事人津贴人民币600元。
第十六条3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当事人津贴人民币300元。
第十七条如果教学事故的当事人为部门,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节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与管理活动,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红院行发〔2009〕26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教务处。
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个人)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