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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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负面作用。学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导致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学事故在知情人向学校人事部门反映后,由人事部门会同教学督导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报分管校长,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含5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
2、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
4、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不管学生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到旁边班级的正常教学或有10%左右的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
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须送医院就医。
6、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7、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8、任课教师不布置课后作业或书面作业量超过2小时。
9、学生大面积作业错误(50%)以上,任课教师不讲解,不订正。
10、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试卷误批在5%以上或单份试卷误批超过10分或抄报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误。
11、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成绩公布后,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让学生参与批卷。
12、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卷或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13、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让学生代为整理试卷或代为交卷。
14、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或录入学生成绩、教学文件资料等),超过时间在二天以上,一周以下。
15、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导致教师无法按时上课。
16、系(部)未按规定时间向图书馆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图书馆未按需求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在开课―周后一个班的学生仍缺教材两门及以上(不可抗原因除外)。
17、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考室或实验(实训)室,影响正常教学(考试)。
18、教学管理部门因管理不善,导致一般性教学资料遗失。
19、教学管理人员未认真审查有关的教学文件,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2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离岗在5分钟至15分钟(含15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在5分钟至15分钟(含15分钟)。
2、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严重脱离教学大纲等现象。
3、任课教师因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及地点,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
4、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5、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因教师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安排。
6、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教学设备、设施受损500元以上。
7、教师未按学校规定出卷;或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密。
8、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导致严重影响。
9、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
10、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
11、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实训实验计划、试卷、学生成绩、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学计划等资料,无故延误时间超过一周。
12、系(部)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13、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对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有一定影响。
14、教学部门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5、教学管理部门因交接手续不严格,管理不善,导致较重要教学资料遗失。
16、开课一周后,教学管理部门未及时提供班级学生名单。
17、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