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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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确保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保护教师、学生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2. 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在大学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受伤、教师失职或教学设备故障等情况。

教学事故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事故发生在大学教学场所或教学活动中;- 事故是突发的、不可预测的,并且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事故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

3. 教学事故的处理大学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3.1 报告与登记任何参与教学事故的人员或目击者都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3.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应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应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认定。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利益方。

3.3 救护和安全措施对于受伤的学生或教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同时,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加强,以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或重复发生。

3.4 赔偿与补偿对于因教学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补偿。

赔偿应公正合理,保护受损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5 教育和预防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结合调查结果,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教学设备和场所的维护,以降低教学事故的发生率。

4. 总结本文档规定了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各方利益。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办法,建立健全的教学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谢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三个级别:Ⅰ.重大教学事故;Ⅱ.严重教学事故;Ⅲ.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等环节,分为四类:A.课堂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出现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写出事故发生的书面情况;由校评估办和教务处联合组织核查,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由校教学委员会作出教学事故认定。

教务处根据认定意见发文通报,同时建议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Ⅰ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2.Ⅱ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

事故责任人在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3.Ⅲ级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

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第八条教学事故有关人员对已认定与处理的教学事故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杜绝违背教学规律、扰乱教学秩序、忽视教学质量的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1.凡在从事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包括课堂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考试环节和教学运行管理环节);课堂教学中因责任心缺失,造成教学质量低下的行为。

3.教学事故的认定对象适用于课程主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与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个人和部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教学事故将依据责任人行为对教学工作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其认定标准如下:(一)因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教学事故1.一级教学事故:(1)课堂讲授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

(2)课堂教学中违背党中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3)擅自停课或缺课。

(4)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和其他商品;以补课名义向学生额外收费。

(5)由于个人原因导致考试内容泄漏。

(6)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7)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

(8)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达到20分钟(含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课堂或考场纪律。

2.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由他人代课、合班上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2)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随意删减学时。

(3)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

(4)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含800元)。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我校各级各类教学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中,因非不可抗因素产生的过错,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第三条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是指我校在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保障与服务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外聘教师、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类分级第四条按教学事故责任的归属可分为教学、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三种类型事故。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称院(部)包括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院(部)级教学管理;所称后勤保障指全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后勤服务与条件保障。

第五条教学事故分为Ⅲ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和Ⅰ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及等级见附件1。

1.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较轻后果的现象。

2.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一学期内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Ⅰ级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主观故意,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现象。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员参加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根据教学对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对日常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参照以下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研究生处、教务处、继教学院分别具体负责在研究生教育、本专科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后勤保障中发生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体现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的事故,并使教学事故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及其有关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三条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都属于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

第四条根据不良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五条根据教学与管理服务的不同工作性质,教学事故分为课堂与实践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和教学保障类(D类)共四类。

(详见附表)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后果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填写《教学检查情况反馈表》,与责任人所在单位核实情况,符合教学事故认定等级者由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等级,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告知责任人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Ⅰ级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Ⅱ、Ⅲ级事故由教学单位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审议、相关职能部门审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Ⅰ级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行文(校发)通报批评,并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推迟一个聘期晋级聘任,已经聘任的降级聘任一年。

教师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停教一年;其他人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Ⅰ级事故(含两次)者,调入校人员交流中心,并视其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Ⅱ级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行文(处发)通报批评,并视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Ⅱ级事故(含两次)者,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给予记过处分,推迟一个聘期晋级聘任,已经聘任的降级聘任一年。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第六条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各项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内涵及分类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涵盖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较大)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等三个等级,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一。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二),提出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核。

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2.经教务处审核为Ⅲ级教学事故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处理,并在本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

3.经教务处审核为Ⅱ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经教务处审核为Ⅰ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根据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

5.其它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会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并作相应处理。

6.年度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7.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8.教学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

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该年度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合格”;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基本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9.《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存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一份存教务处,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四、对教学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仲裁结果。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分类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一)重大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准则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或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确定的教学内容;或任课教师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影响教学质量;或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3)任课教师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上课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任课教师所开课程无讲稿。

(4)任课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10%以上。

(5)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命题不严或与公开发行的模拟题、用过的试题和教科书上的例题大部分雷同、或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等重大影响。

(6)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监考或其他人员拒不服从考试组织安排,妨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1.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使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等级界定(一)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2.课堂上教师玩手机,或考场上监考人员玩手机。

3.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及以内。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5.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6.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7.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9.教师不批阅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看手机等)。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登录、公布学生成绩。

13.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级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二)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一)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违反路线、方针、政策;破统、危害安全和稳定、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时,纵容或支持学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五)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导致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协同或纵容学生作弊的;(六)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书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作出错误指导,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A)研究生导师严重失职,超过一年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非常不利后果且对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习计划)、课表或考表,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的;(四)五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明显不当的,或强行推销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5分钟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A)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明显不当的;(九)因试卷内容错误或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十)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十一)对违反学生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十二)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十三)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未按规定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错发、漏发学位、毕业、结业、肄业、成绩等证明或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研究生导师未尽指导责任,超过一学期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不利后果但尚未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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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杜绝和减少本、专科教学工作中的事故,特制定本方
法。

二、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
保障(D)共四类。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相
关院、系和教务处。

院、系和教务处查实后,需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

由责任人所在院、系部门依据本方法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及时报教务处、主管校长核定。

Ⅰ级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后由学校行文通报。

Ⅱ、Ⅲ级事故由教务处核定后由教务处行文通报。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院、系和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教学事故性质后,由
人事处按《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罚的暂行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院、系,将追究院、系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附表二、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
附表一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课堂教学类(A)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教学管理类(C)
教学保障类(D)
附表二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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