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确保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保护教师、学生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2. 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在大学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受伤、教师失职或教学设备故障等情况。
教学事故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事故发生在大学教学场所或教学活动中;- 事故是突发的、不可预测的,并且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事故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
3. 教学事故的处理大学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3.1 报告与登记任何参与教学事故的人员或目击者都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3.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应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应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认定。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利益方。
3.3 救护和安全措施对于受伤的学生或教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同时,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加强,以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或重复发生。
3.4 赔偿与补偿对于因教学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补偿。
赔偿应公正合理,保护受损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5 教育和预防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结合调查结果,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教学设备和场所的维护,以降低教学事故的发生率。
4. 总结本文档规定了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各方利益。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办法,建立健全的教学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谢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杜绝违背教学规律、扰乱教学秩序、忽视教学质量的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1.凡在从事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包括课堂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考试环节和教学运行管理环节);课堂教学中因责任心缺失,造成教学质量低下的行为。
3.教学事故的认定对象适用于课程主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与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个人和部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教学事故将依据责任人行为对教学工作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其认定标准如下:(一)因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教学事故1.一级教学事故:(1)课堂讲授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
(2)课堂教学中违背党中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3)擅自停课或缺课。
(4)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和其他商品;以补课名义向学生额外收费。
(5)由于个人原因导致考试内容泄漏。
(6)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7)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
(8)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达到20分钟(含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课堂或考场纪律。
2.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由他人代课、合班上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2)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随意删减学时。
(3)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
(4)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含800元)。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一)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教学事故认定级别(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0分钟以内。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
教师在课堂上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影响教学效果。
监考教师迟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课程异动等事宜,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因教室未按时开门等原因延误上课,未造成严重后果。
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而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
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影响但后果不严重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课程表、考试日程、课程异动等安排不合理,导致停课或停考。
教师有辱骂或体罚学生现象,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私自委托他人代课,未按规定补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未经教务处批准,学院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第六条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规范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在教学组织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尚不够给予法律或党纪处分,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影响不大,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为教学违规行为。
第三条单位造成教学事故的,依据调查结果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组和教代会执委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形态第六条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类。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行为。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受到较大影响,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教师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上课(实验、上机)迟到、中途离开或擅自提前下课5-10分钟的;(二)擅自减少授课(实验、上机)学时不超过总学时10%的;(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请人代课不超过2课时的;(四)申请停、调课虽获批准,但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导致不良后果的;(五)在教学活动中有不当的言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六)上课(实验、上机)时接打电话的;(七)未经教务处和院(系、教学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或地点的;(八)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程简介、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相关信息等教学材料的;(九)实验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无法顺利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十)擅自请不具备监考资格的人员代替监考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监考,迟到5-20分钟的,或对作弊行为制止不力,发生较为严重作弊行为的,或错装、漏装学生试卷及出现其他差错的;(十一)考试结束后,未按时提交学生成绩或成绩提交后,更改学生成绩占考生人数5%-10%的,或未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试卷批阅错误率在5%-10%的;(十二)未按规定要求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出现一篇严重抄袭的;(十三)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提交后,更改最终题目和成绩等信息占指导学生人数30%-50%的;(十四)对于学校在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错误应纠正而未予纠正的;(十五)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并带来不良影响的。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尽可能减少并处理好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因素而对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根据事故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1、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实验/上机)迟到或早退或中途离场10分钟内的。
机房、其他实训实验室管理员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
2、整个学期不按计划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
3、教师上课时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声响。
4、教师酗酒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5、教师穿拖鞋、背心上课、衣着不整齐(因教学需要例外)。
6、因教师教学工作失误,造成100元以下财产损失、设备损坏或学生受轻伤。
7、教学中故意辱骂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8、由实训中心统一安排的实训实习(含顶岗实习)以及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要求需集中进行的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如校外参观、社会调查、专业技能实践等),院(系)指定的指导老师未按规定提前一周制订、上报实训实习或活动指导计划的。
9、教师备课不充分,教案潦草、简单、明显为敷衍了事的。
10、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组织不力、管理不严(如睡觉、来回走动或打闹、大声喧哗),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
11、教师或其他人员上机或其他实训课未填写《实验申请及考核报告》的。
12、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时做与本次教学无关的事情。
13、教师未按要求填制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的。
14、因调课、代课通知错、漏,造成上课无教师或无学生。
15、教师事前已请假,受理者未及时转告,导致学生空等10分钟以内者。
16、教师未按要求或延迟2天录入专业教学计划的。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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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过错或失误,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三级:
(一)三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
(二)二级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控制范围内;
(三)一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部分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xx大学正式或聘任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教学事故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的主体为教务处,参与部门为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分类
(一)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
(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三)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牵头,组织监察处、校办、人事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事故情节后,教务处负责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内;
(二)教师在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
(三)教师由于请假而耽误6节及以上课时,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总课时;
(四)上课期间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五)教师上课期间衣着举止造成不良影响;
(六)实验课上指导教师未能预防和阻止学生实验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七)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
(八)主、监考教师在考试中无故缺席或迟到;
(九)无故延长、缩短考试时间;
(十)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丢失学生试卷;
(十一)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学生试卷、登录和报送成绩,影响成绩及时公布;
(十二)考试命题、阅卷、评分等明显不当或不合理;
(十三)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教学设备准备不到位或未及时维修,影响教学效果;
(十五)指导教师对学生完成论文未予指导,或对学生论文成绩评定有严重偏差;
(十六)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损坏、被盗或未经批准挪作他用;
(十七)其他因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轻微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上课期间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上;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找其他教师代课;
(四)由研究生代课;
(五)包庇、纵容考试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
(六)教师未按规定命题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七)在考试前有意泄漏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影响轻微;
(八)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丢失考试试卷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影响轻微;
(九)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打击报复学生;
(十)监考人员擅自离岗,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在每学期开学前未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课程不能按时开出,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十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十三)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时,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十四)向国家部委、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或校外相关机构报送的教学资料、数据、材料有重大错误或故意造假,造成我校声誉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