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确保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保护教师、学生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2. 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在大学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受伤、教师失职或教学设备故障等情况。
教学事故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事故发生在大学教学场所或教学活动中;- 事故是突发的、不可预测的,并且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事故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
3. 教学事故的处理大学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3.1 报告与登记任何参与教学事故的人员或目击者都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3.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应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应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认定。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利益方。
3.3 救护和安全措施对于受伤的学生或教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同时,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加强,以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或重复发生。
3.4 赔偿与补偿对于因教学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补偿。
赔偿应公正合理,保护受损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5 教育和预防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结合调查结果,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教学设备和场所的维护,以降低教学事故的发生率。
4. 总结本文档规定了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各方利益。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办法,建立健全的教学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谢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实践、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影响。
3.不服从学校和各部门安排,无理取闹、故意不完成或不作为,给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4.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5.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罢教。
6.任课教师(包括钢琴伴奏)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25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2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
8.任课教师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
9.因教师自身教学能力和责任心缺失,造成教学质量严重损失,且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10.因命题失误,造成考试失效。
11.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或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2.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导致考试延迟或失效。
13.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学校教学秩序混乱。
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教学。
2.未按《教学进度表》实施教学,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4及以上的。
3.因教学管理、课堂管理不当,在教学、实践、实习过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教学态度马虎,教学效果差,学生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0%。
5.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6.任课教师(包括钢琴伴奏)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8.任课教师上课不备课的。
9.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0.任课老师不能按标准公正地批改考卷,故意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或私改成绩。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我校各级各类教学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中,因非不可抗因素产生的过错,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第三条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是指我校在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保障与服务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外聘教师、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类分级第四条按教学事故责任的归属可分为教学、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三种类型事故。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称院(部)包括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院(部)级教学管理;所称后勤保障指全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后勤服务与条件保障。
第五条教学事故分为Ⅲ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和Ⅰ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及等级见附件1。
1.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较轻后果的现象。
2.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一学期内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Ⅰ级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主观故意,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现象。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员参加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根据教学对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对日常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参照以下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研究生处、教务处、继教学院分别具体负责在研究生教育、本专科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后勤保障中发生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大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维护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从严治教,进一步规范教学和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事故,包括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教学进行的事故。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四类。
依据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的不同,各类教学事故分1级(重大)教学事故、11级(较大)教学事故和H1级(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一)课堂教学事故1.1级课堂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1级课堂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擅自变动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严重脱离课程基本知识体系。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4)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2次及2次以上,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5)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4学时。
2.11级课堂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11级课堂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擅自变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缺陷。
(2)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1次,导致多数学生误课。
(3)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4学时(含4学时)以内。
(4)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作业或不按规定批改作业或大量丢失学生作业。
(5)任课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授课随意性强、自由散漫,学生反映强烈。
(6)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出现大量科学性、常识性错误。
(7)无特殊情况实际授课进度与教学进度计划相差3周以上。
(8)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违犯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销参考书或其它学习用品。
(9)任课教师无故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一次及以上;任课教师无故擅离岗位超过5分钟一次及以上。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认定阶段:
(1)事故立案:校方应及时将事故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3)评估认定:经过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评估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并做出认定。
2.处理阶段:
(1)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老师、学校管理人员等。
(2)救济补偿:对事故受害者给予合理的救济补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3)整改措施: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教学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宣传警示:通过媒体宣传,向公众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加强教育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程序和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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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各项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内涵及分类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涵盖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较大)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等三个等级,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一。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二),提出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核。
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2.经教务处审核为Ⅲ级教学事故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处理,并在本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
3.经教务处审核为Ⅱ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经教务处审核为Ⅰ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根据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
5.其它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会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并作相应处理。
6.年度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7.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8.教学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
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该年度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合格”;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基本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9.《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存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一份存教务处,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四、对教学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仲裁结果。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1.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使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等级界定(一)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2.课堂上教师玩手机,或考场上监考人员玩手机。
3.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及以内。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5.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6.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7.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9.教师不批阅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看手机等)。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登录、公布学生成绩。
13.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分类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一)重大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准则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或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确定的教学内容;或任课教师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影响教学质量;或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3)任课教师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上课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任课教师所开课程无讲稿。
(4)任课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10%以上。
(5)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命题不严或与公开发行的模拟题、用过的试题和教科书上的例题大部分雷同、或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等重大影响。
(6)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监考或其他人员拒不服从考试组织安排,妨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调整和修订《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并重新颁布。
一、认定标准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统称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在非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属于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
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别认定为:教学过失、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四个等级。
(一)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等,下同)、考试等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过失:1. 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5分钟及以内;2. 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监考中途离开考场10分钟及以上,但不超过20分钟;3. 未按学校规定提交课程教学计划进程表、坐班答疑、自习辅导安排等教学任务;或未按公布的坐班答疑、自习辅导安排进行答疑、辅导;4. 未按教学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5. 未经审批,监考人员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他人代理;6.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接听电话、看书报、批作业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二)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等,下同)、考试等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级教学事故:1.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及以内;2.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15分钟以上,但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且自行报告;3.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但不超过15分钟;或监考中途离开考场20分钟以上;4.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更改考试时间、地点;5.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或教学内容包括实验、实习等项目;6.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或随意离开教学场地;7.衣冠不整、行为不雅等原因,引起学生反感;8.试题出错影响学生正常发挥,但未造成严重后果;9.学生试卷成绩评定误差率超过考生数的5%;10.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或课程设计)中,未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导致学生未能按时完成或论文质量低下;11.教学安排和管理中,因疏忽、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三)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等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二级教学事故:1.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15分钟以上,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未自行报告;2.擅自停课、缩短教学计划安排的学时数;3.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讲义、资料等,引起学生反感;4.对教学任务敷衍塞责,学生意见集中,经教育无明显改变;5.试卷中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本场考试无法进行或成绩无效;6.试卷遗失、考场少收试卷;7.不按评分标准打分致使学生成绩失真、请学生阅卷打分、试卷成绩评定误差率超过学生数的10%,造成不良影响;8.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5天及以上不提交试卷题、学生成绩等有关教学重要数据、教材不按时征订等,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9.教学安排和管理中,因不认真、失责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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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二0一一年十月经主管校长批准修订)
为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稳定教学秩序,减少教学事故的出现,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地处置,以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等级与报告
1、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事件都属于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涉及教学及教学管理两个方面,分两个级别:Ⅰ级(重大)、Ⅱ级(一般)。
2、教学事故可由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立即报告有关院(系),各院(系)迅速查明原因报教务处核实后,按一事一表填写《同济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事故记录必须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重大教学事故记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3、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院(系)以及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重大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都被认定为连带责任教学事故人。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由认定处理委员会进行认定,由教务处与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长、人事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副处长、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由教务处教研科科长担任。
2、教务处根据事故责任人填写的《同济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委员会议对所提交材料进行认定。
认定程序:1)委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讨论,若意见无异议,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主任作出认定意见。
2)委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讨论,若意见有异议,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委员表决,以超过实际表决人数多数为有效认定意见。
3)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系)主管本科教学院长需回避表决。
4)教学事故责任人预计教学事故可能发生,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不利影响,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在认定事故时,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理由。
3、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认定后,由校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分别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以下处理:
1.凡本年度发生教学事故的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取消其本年度各类奖教金被提名权。
2.对于发生一次Ⅰ级或累计达到二次Ⅱ级的教学事故的人员,将取消其一次申报晋升教师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即:凡在本学年内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取消其本学年内的申报资格,对下一学年的申报资格不再影响;凡在本学年未具备申报资格而在下一学年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取消其下一学年内的申报资格,对此后的申报资格不再影响。
依次类推,即必须实施取消一次申报资格为止。
对造成教学事故人员及连带责任教学事故的人员,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
3.凡一年内发生二次教学事故的教师或其他人员,将取消其下一年的任课资格或降低岗位津贴。
四、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培养的全过程,解释权以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权归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
附录: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