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劳动人事制度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未明确约定期限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发生书面通知,并依法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残疾、人身特质等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择优录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其基本权利。
劳务合同法罚款
一、违规行为及罚款标准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合同法,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为:逾期支付工资的,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还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每违反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者维权途径1.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务合同法,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行政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如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务合同法,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劳务合同法罚款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劳务合同法,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押金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押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以保证劳动者履行合同义务,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然而,关于劳务合同押金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以下将就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押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劳务合同押金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
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物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劳务合同押金的特点1. 替代性:押金具有替代性,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以弥补损失。
2. 风险抵押:押金作为一种风险抵押,体现了对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保护。
3. 退还性: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押金退还劳动者。
三、劳务合同押金的风险1. 违法风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面临法律责任。
2. 劳动关系风险:收取押金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增加劳动争议。
3. 诚信风险: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后,可能存在拖欠、克扣押金等问题,损害劳动者权益。
四、劳务合同押金的处理建议1.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
2.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拒绝缴纳不合理押金。
3. 如用人单位已收取押金,劳动者可依法要求退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此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颁布于2003年6月,该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劳务派遣法条
劳务派遣法条劳务派遣是当今劳动力市场中一种重要的用工模式,它指的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
劳务派遣法则是对劳务派遣模式下各方权益的保护和规范的法律依据。
以下将对劳务派遣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和条件1. 劳务派遣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指导、管理和支付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2. 劳务派遣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条件,包括:- 用工单位需要有真实的劳动需求;- 由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必须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派遣工作的权益和义务1. 用工单位的权益和义务:- 用工单位享有指导、管理和支付报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不得与派遣工人签订直接用工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的安全和劳动条件负责;- 用工单位应当与派遣单位共同承担雇佣责任。
2. 派遣单位的权益和义务:- 派遣单位有权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 派遣单位有义务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 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对员工的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责任;- 派遣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3. 派遣工作的权益和义务:-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雇员相同的劳动条件和权益;- 派遣员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将其纳入正式员工体系,享受相应保障;- 派遣员工应按照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1. 劳务派遣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以下岗位或情况下使用:- 用工单位临时性需求;- 替代因病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工作的正式员工;- 员工租赁服务等特定岗位。
劳动合同法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支
付赔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定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行为的惩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范本。
第一条,合同期限。
1. 鉴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本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年/月/日)止。
2. 若合同期满后,雇主需要继续雇佣雇员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与雇员协商一致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若雇主未与雇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继续使用雇员的,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
第二条,工作内容。
1. 雇员应当按照雇主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服从雇主的管理和安排。
2. 雇员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1. 雇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小时,工作时间安排为______。
2. 雇员享有每周______天的休息日,具体休息日安排为______。
第四条,工资和福利。
1. 雇员的工资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2. 雇员享有______(具体福利待遇)。
第五条,劳动保护。
1. 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2. 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雇员购买劳动保险。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若雇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雇主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 若雇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解决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雇主和雇员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雇主(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
雇员(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范本,供参考使用。
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劳动合同法47条和87条
劳动合同法47条和87条47条是正当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87条属于违法解除支付的赔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来源:()发布时间:2011-01-27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
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单位扣押劳动者⾝份证等证件或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承担什么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以每⼈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规定明确了⽤⼈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和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
这⼀规定有三⽅⾯内容:其⼀,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居民⾝份证等证件是劳动者流动的⾝份证明,⽤⼈单位扣押了劳动者的居民⾝份证等证件,等于限制了劳动者的⼈⾝⾃由,⾃然应当为此⾏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该条规定来看,⽤⼈单位承担的这种责任,⼀是把扣押的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在劳动⾏政部门责令退还的限期内退还劳动者本⼈;⼆是由劳动⾏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其⼆,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单位以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情况时有发⽣。
对这种⾏为,《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是在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的期限内退还给劳动者本⼈;⼆是由劳动⾏政部门按照每⼈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对⽤⼈单位处以罚款。
其三,赔偿责任。
主要是根据⽤⼈单位上述⾏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政部门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或是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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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合同单位担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员工因种种原因拒签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员工拒签合同的原因、单位担责的法律依据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员工拒签合同的原因1. 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未能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 劳动合同内容不公平: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如工资待遇、工时制度、福利待遇等,导致员工对合同产生疑虑。
3. 员工对单位不信任:员工担心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承诺,导致权益受损。
4. 员工对劳动合同知识了解不足:部分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了解不足,误以为签订合同是负担,不愿签订。
二、单位担责的法律依据1.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接到劳动者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预防措施1. 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法。
2. 加强员工对劳动合同知识的普及,提高员工的维权意识。
3.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规范。
4. 增强与员工的沟通,了解员工的需求,避免因合同问题产生矛盾。
5. 对拒签合同的员工,单位应耐心解释,争取达成共识。
总之,员工拒签合同,单位担责。
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
关于合同法84条
关于《合同法》八十四条之个人观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让需要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2、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须经权利人的同意。
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又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免责的债务承担,意味着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全部债务都由第三人承担,即使第三人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权,也不能再向原债务人主张。
可见,免责的债务承担将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当无异议。
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因为第三人的加入不仅不会对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造成影响,还增加了第三人的责任财产作为担保。
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不能时,仍有权请求原债务人清偿。
因此,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没有正确区分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是并存债务承担,原则上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而《合同法》第84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转移债务均应经过债权人同意,那么该规定能否解释为包括并存债务承担?本人认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并无不妥。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首先,债务为法律义务的一种,而义务不得由义务人任意处分为一项法律原则。
但债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不同,它仅对债权人存在。
债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务人处分自己的债务如果经债权人同意,也可发生效力;并且只有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才能有效。
未经债权人同意而移转债务,当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由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得主张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84条
劳动合同法84条篇一:劳动合同84条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84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四:扣押身份证、收取财物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此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颁布于XX年6月,该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劳务合同收取押金押金
一、劳务合同收取押金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务合同收取押金是违法的。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说明: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押金。
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2. 违法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押金,并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 社会影响:劳务合同收取押金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从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劳务合同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
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 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收取押金。
(2)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
(3)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已收取的押金。
2. 用人单位的义务:(1)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务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
(2)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应退还已收取的押金。
三、劳务合同收取押金的影响1. 影响劳动者权益:收取押金可能导致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影响其正常生活。
2. 影响劳动关系:收取押金容易引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 影响社会风气:劳务合同收取押金的行为,容易导致社会不良风气蔓延。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收取押金是违法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抵制劳务合同收取押金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是一份劳动合同模板的相关条款: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6.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7.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生成的劳动合同模板的部分内容,实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制定。
劳务合同续签还要体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务合同已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务合同续签过程中要求员工进行体检,这一做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和实际操作等方面对劳务合同续签还要体检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务合同续签是否需要体检,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 合同约定:如果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续签时需进行体检,则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进行体检是合法的。
此时,员工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体检。
2. 合同未约定:如果劳务合同中未约定续签时需进行体检,则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进行体检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劳动者进行体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医疗费用,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二、道德角度从道德角度来看,劳务合同续签还要体检的做法存在一定争议。
1. 尊重劳动者:体检是劳动者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务合同时要求员工进行体检,可能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2. 公平对待:在续签劳务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平等对待每一位员工,不应以体检为借口对某些员工进行歧视。
三、实际操作角度在实际操作中,劳务合同续签还要体检的做法存在以下问题:1. 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谁承担?如果由员工承担,可能增加员工的经济负担。
2. 体检项目:体检项目是否全面?是否针对岗位特点进行针对性检查?3. 体检结果:如何处理体检结果?是否会影响员工的续签?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如下:1. 明确体检费用承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体检费用由哪一方承担,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2. 优化体检项目:根据岗位特点,制定针对性的体检项目,确保体检的实效性。
3. 合理处理体检结果:在处理体检结果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体检结果而影响员工的续签。
劳动法规定公司可以罚款吗
劳动法规定公司可以罚款吗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时会超出一般水准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一般会与奖金,但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否提出扣除工资呢?对于这个问题这里我就对于“劳动法规定公司可以罚款吗”这个问题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劳动法规定公司可以罚款吗除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离职多久后发放工资劳动者在办理离职当日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清楚并连带应当发放的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一并发放给劳动者。
或者离职结算工资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商定,若逾期不支付的就属于拖欠行为,员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可以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规定公司可以罚款吗”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如用人单位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扣除劳动者工资,且不得拖欠劳动者相应的工资,但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学习律师。
工地清包工需要交保证金吗
工地清包工需要交保证金吗在建筑工程领域里面,由于工程的量比较大,资金比较集中,很多的工程项目都是分包或者外包出去这样对于工程项目来说效率还是比较高的。
那么工地清包工需要交保证金吗,法律对此又怎么规定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工地清包工需要交保证金吗,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工地清包工需要交保证金吗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不能收取保证金。
二、签订劳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签订合同时,劳务者要弄清楚接受劳务者的身份信息或工商信息,雇佣者是否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2、劳务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3、劳务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4、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三、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工地清包工不需要交保金,如果缴纳那就是违法的行为。
此内容仅供参考。
以上就是我为您带来的关于工地清包工需要交保证金吗,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学习有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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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此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颁布于2003年6月,该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要由公安机关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个种类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在学理上称作财产罚,所谓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
财产罚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物和金钱,或使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
财产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2)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3)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可适用财产罚。
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不能滥用和乱用,否则必然会产生种种弊端。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实施这一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得了非法收入,即有了违法所得才给予没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也无从实施。
所以法律通常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就是这个道理。
相比警告和罚款等处罚种类而言,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相对比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对其在设定和实施方面都作了严格的限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均不得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要适用一般程序,即经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以及必要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才能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这里要指出的是: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劳动者的户口簿、护照等重要的个人证件,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所以本条的表述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这里的“等证件”就是指的护照、户口簿等其他证件。
关于护照,我国于2006年4月颁发了《护照法》,该法明确规定,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护照。
此外,对于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护照,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特别是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才能予以录用,这一问题的存在。
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行为。
为了惩治这一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违法收取的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是: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
罚款与刑罚中罚金的区别是: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罪犯。
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其适用远远超出非法牟取利益的范围,对许多并无谋利目的的违法者也同样适用罚款。
罚款这种处罚种类由于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的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成为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财产金融管理处罚等许多方面都有罚款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罚款这一处罚种类,有效地制止乱罚款、滥罚款,行政处罚法从设定权、处罚主体、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对罚款进行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罚收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了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收分离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杜绝了行政机关以罚款搞创收的不正之风,确保罚款能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中的一大举措。
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标准,即每一名劳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多少名劳动者的权益,就按本条确定的标准,乘以受害劳动者的人数,来决定对用人单位罚款的总数额。
例如,某一用人单位违法要求10名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对此,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该用人单位将收取的担保费退还给这10名劳动者外,还要按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乘以10,来决定对该用人单位的罚款数额。
(二)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收取财物,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责任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所谓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致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
适用全部赔偿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不能把刑法上的量刑标准搬到民事责任上来。
在刑法上,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罪过形式和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民法上损害赔偿范围,完全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
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通常对于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并无实际意义。
因此,若认为故意造成损害或对错误认识不好,就应该全部赔偿甚至多赔偿,反之,就可以少赔偿或不赔偿,这都是错误的。
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多赔或少赔。
多赔会给受害人不当收入;少赔则又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第二,不能把实际损失只理解为直接损失。
全部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全部的实际损失。
民法上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因此,在确定赔偿范围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不应忽视,特别是间接损失,否则,就不可能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第三,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确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时,要考虑用人单位违法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受害人的数量,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劳动者一方权益受损害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对这些因素要进行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作出赔偿的裁决或者判决。
三、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以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非法扣押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老的是江山,易逝的是红颜,淡看浮云散,潇洒天地间。
人的一生,很短又很长,短的是快乐,长的是烦恼;短的是人生,长的是痛苦。
有些事是命中注定的,有些事是无法掌控的,有些事是不合情理的,有些事是不尽人意的。
但无论发生了什么,都要淡然的去面对,坚持自己的原则,无愧于自己的良心,清清白白的做事,坦坦荡荡的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