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管理系统法对比(全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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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0安全管理体系新旧标对比

43500安全管理体系新旧标对比

43500安全管理体系新旧标对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这一需求,我国在2015年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本文将对新旧版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对比,以期为企业更好地实施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一、新旧版安全管理体系概述1.新版安全管理体系新版安全管理体系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原则,强调企业要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实现安全生产。

新版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结构:明确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风险评估与管理:对企业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实现风险可控。

(3)目标与指标: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指标,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4)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5)培训与教育: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与技能。

2.旧版安全管理体系旧版安全管理体系侧重于事故后的处理,强调安全生产的静态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结构: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2)安全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3)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事故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新旧版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区别1.理念上的区别新版安全管理体系强调预防为主,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注重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而旧版体系更注重事故后的处理,容易出现事故后再进行补救的现象。

2.内容上的区别新版安全管理体系内容更为全面,不仅包括组织结构、风险评估、目标与指标等方面,还增加了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内容。

旧版体系内容相对简单,重点在于安全制度和培训。

3.实施方法上的区别新版安全管理体系强调持续改进,企业需要不断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完善。

新旧公司法对比(关于解散清算部分)

新旧公司法对比(关于解散清算部分)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解散和清算新公司法( 2006 年)旧公司法( 2004 年)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质量管理体系新旧版对比

质量管理体系新旧版对比
6个条款明确要求建立程序文件
7
20处要求保留成文信息—记录:
7.1.5.1;7.1.5.2;7.2;8.2.3;8.3.2;8.3.3;8.3.4;8.3.5;8.3.6;8.4.1;8.5.2;8.5.3;8.5.6;8.6;8.7;9.1.1;9.2.2;9.3.3;10.2.2
20处要求保留记录
10类,84个术语
5
基于风险的思维
a)组织要理解运行环境(4.1);
b)以确定的风险作为体系策划的基础(6.1);
c)没有了预防措施的章节,而是通过在规定QMS要求的过程中运用基于风险的思维表达预防措施的概念。
6
没有强制要求建立程序文件,3处要求保持成文信息
(4.3管理体系范围;5.2方针;6.2质量目标)
21
8.3.4设计和开发控制
合并了旧版的三个条款,增加了a)规定拟获得的结果
7.3.4设计和开发评审
7.3.5设计和开发验证
7.3.6设计和开发确认
22
8.3.5设计和开发输出
增加了c)包括或引用监视和测量的要求,而不仅仅是产品的接受准则。
增加了保留有关设计和开发输出的成文信息的要求。
设计输出属于8.3.2策划的j)证实已经满足设计和开发要求所需的成文信息的范围,按记录类控制。
增加了顾客财产的处理和控制,条款顺序提前了。强调在建立合同之前就应沟通。
7.2.3顾客沟通
17
8.2.2与产品和服务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没有明确提出:a)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交付后活动的要求;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西方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是常识。
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版

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版
新公司法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制定
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一致通过
股东权利义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
股东按照约定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理/首席执行官职权
经理/首席执行官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经理/首席执行官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相关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相关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旧版gmp对比学习

新旧版gmp对比学习
新版GMP要求企业实现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建立从原料采购、生产 过程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结词
旧版GMP的生产管理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主要关注产品的基本质量和 安全生产。
详细描述
旧版GMP对于生产管理的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主要要求企业确保产品 的基本质量,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质量管理要求对比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总结词
新版GMP在质量管理 方面更加注重体系建设 和持续改进,要求企业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 系。
详细描述
新版GMP要求企业建 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 性和可靠性。同时要求 企业不断进行质量管理 体系的持续改进,提高 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02 新旧版gmp的对比
硬件设施要求对比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新版GMP对硬件设施的要求更 加严格,强调了设施的先进性 和智能化,以提高生产效率和 产品质量。
新版GMP对工厂的布局、生产 设备、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采 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实现智 能化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 卫生和安全。
优缺点分析
优点
新版GMP更加注重细节和具体操作要求,使得药品生产过程 更加规范和可控,提高了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新 版GMP还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高了药品生产 的整体水平。
缺点
新版GMP的实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 改造和升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新版GMP的 法规体系更加复杂和繁琐,对企业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比分析
新版GMP相对于旧版,更加注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预防,提高了对制药企业 的要求和管理水平。新版GMP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用 药安全。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202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重要修订,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高对外投资环境的便利性。

本文将对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对企业、投资者和法律领域的影响。

一、公司设立程序简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较为复杂的公司设立程序,包括资本验证、注册资本缴纳等流程。

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验证,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自愿选择性地缴纳注册资本,从而缩短了公司设立所需时间,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

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导致企业在成立时需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注册资本额度,并在设立后两年内缴纳完成。

这一改革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成本,促进了创业创新。

三、公司章程规定灵活化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限定了企业的自主权。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四、现金红利派发方式变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必须通过公司红利公告、股东名册登记等程序进行,且在派发前要预先缴纳所得税。

新公司法取消了现金红利派发的程序要求,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决策直接派发现金红利,从而提高了企业派发现金红利的灵活性和效率。

五、报告制度完善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报告程序,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和提交相关报告。

新公司法对报告制度进行了完善,取消了一些报告程序的要求,并允许企业自主决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方式,提高了企业报告制度的便捷性和适应性。

六、治理结构规范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责任,加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合规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国资平台新旧系统对比

国资平台新旧系统对比

通过”,复核结果汇总到主单上。
细,无法跟踪。
1、新增合计栏,能直观展现资产的总数量/面积、总
价值。
69
处置申请单查 询
2、新增制单人、处置原因字段,方便查看制单人, 处置原因。 3、处置申请单中所有经办人、审批人及其意见全部
无合计栏、制单人、处置原 因,有回收状态。
展示,一目了然。
4、增加显示字段“回收日期”。

31
选择字段
将显示字段与排序整合为选择字段,更精简。
显示选项和排序选项。
具有权限的用户,可直接将需要处理的卡片勾选后使
32
关联操作
用关联操作直接添加到对应的原值变动、处置申请、 无
归口调拨、部门调拨中。
33
卡片字段增加 供应商、发票号、合同编号。

34
图片
不限数量,整合到附属文档中。
一张图
35
附属文档
1、项目经费,弹出选择数量 太大难以选择。 2、含有使用状况和经费来源 。
43
入库单的附属文档会自动带到卡片中。

44
成批导入库单 可成批导入入库单。

45
入库单的导出 打印
打印单据支持国标大类、高校分类的展示。
仅支持国标分类的显示。
1、支持单据号范围段查询,增加查询条件:入库日
46
入库单查询 期、记账账期,去掉了查询条件记账日期。
1、仅显示制单人、归口审核 人、回收人。 2、处置申请发起人、资产回 收人都可对回收存放地进行填 写。
1、支持新增多条明细,并且自动获取明细的院系部
处、归口(仅限同一院系、同一归口)。
选定部门、归口后,才能增加
2、可通过卡片明细中的-关联操作,直接添加到处置 明细,无关联操作。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

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

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法 对比表格

公司法 对比表格

公司法对比表格
1.旧《公司法》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新《公司法》
将这一门槛降低至1元。

2.旧《公司法》中,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
独资公司。

而新《公司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

3.在股东权利方面,旧《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相对较为有限,而新《公司法》
增加了股东的权利,例如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记录、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

4.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旧《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较为简单,而新《公
司法》则更加完善和具体,例如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等。

5.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公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例如规定了更加严
格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新旧《公司法》之间的一些关键条款对比,完整的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需要涵盖所有的条款和细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新旧七种质量管理常用七种工具对比

新旧七种质量管理常用七种工具对比

新旧七种质量管理常用七种工具对比新七大手法要紧应用在中高层管理上,而旧七手法要紧应用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

因此,新七大手法应用于一些管理体系比较严谨与管理水准比较高的公司QC旧七大手法:特性要因分析图、柏拉图、查检表、层别法、散布图、直方图、管制图。

QC新七大手法:关系图、系统图法、KJ法、箭头图法、矩阵图法、PAPC法、矩阵数据解析法。

一、检查表检查表又称调查表,统计分析表等。

检查表是QC七大手法中最简单也是使用得最多的手法。

但或者许正由于其简单而不受重视,因此检查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

使用检查表的目的:系统地收集资料、积存信息、确认事实并可对数据进行粗略的整理与分析。

也就是确认有与没有或者者该做的是否完成(检查是否有遗漏)。

二、排列图法排列图法是找出影响产品质量要紧因素的一种有效方法。

制作排列图的步骤:1、收集数据,即在一定时期里收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数据。

如,可收集1个月或者3个月或者半年等时期里的废品或者不合格品的数据。

2、进行分层,列成数据表,马上收集到的数据资料,按不一致的问题进行分层处理,每一层也可称之一个项目;然后统计一下各类问题(或者每一项目)反复出现的次数(即频数);按频数的大小次序,从大到小依次列成数据表,作为计算与作图时的基本根据。

3、进行计算,即根据第(3)栏的数据,相应地计算出每类问题在总问题中的百分比,计入第(4)栏,然后计算出累计百分数,计入第(5)栏。

4、作排列图。

即根据上表数据进行作图。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百分率应标在每一项目的右侧,然后从原点开始,点与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从而作出帕累托曲线。

三、因果图法因果图又叫特性要因图或者鱼骨图。

按其形状,有人又叫它为树枝图或者鱼刺图。

它是寻找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一种有效工具。

画因果分析图的注意事项:1、影响产品质量的大原因,通常从五个大方面去分析,即人、机器、原材料、加工方法与工作环境。

每个大原因再具体化成若干个中原因,中原因再具体化为小原因,越细越好,直到能够采取措施为止。

ISO9001:2015新旧版对比

ISO9001:2015新旧版对比

5.1.2
5.2
5.2.1
5.2.2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面天线其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领导作用和承 诺,并确保: 以顾客为关注 a) 顾客需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得到确定和满足; 焦点 b) 确定和应对可能影响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性以及增强顾客满意的风险和 机会; 质量方针 仅标题 最高管理者应建立,实施及保持质量方针,方针应: a)与组织的宗旨和环境相适应,并支持其战略方向; 开发质量方针 b)为建立质量目标提供框架; c)包括对满足适用要求的承诺; d)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承诺。 质量方针应: a) 作为文件化的信息是可获取的并被保持; 沟通质量方针 b) 在组织内部得到沟通、理解和应用; c) 适用时,可被利益相关方所获取;
2 3 4
规范性引用文 件 术语和定义 组织的背景 仅标题
4.1
4.2
组织应确定与其目标和战略方向相关并影响其实现质量管理体系预期结 果的能力的外部和内部问题。 组织应监视和评审与这些外部和内部问题相关的信息。 理解组织及其 注1: 通过考虑由国际、国内、区域或本地的法律、技术、竞争、市场、 背景 文化、社会和经济环境引发的问题可促进理解外部环境。 注2:提供考虑与价值观、文化知识和组织绩效相关的问题可促进理解内 部环境。 由于其对于组织持续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 理解利益相关 能力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组织应确定: 方的需求和期 a)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方; 望 b) 相关方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组织应监控和评审关于这些相关方及其相关要求的信息。
7.1.6
7.2
7.3
7.4
沟通
7.5
形成文件的信 仅标题 息
7.5.1
总则
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 a) 本标准所要求的文件化的信息 b) 组织确定的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文件化信息 注:不同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化信息的程度可以不同,取决于: a) 组织的规模和其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的类型; b) 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 c) 人员的能力。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新《公司法》框架下定向减资的适度限制
• 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减资
• 法定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约定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7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按股比减资 原则+例外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治理与合规
《公司法》修订2024
2023年12月
目 录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2 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3 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 4 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 5 国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6 一人公司管制的放松 7 公司法其他重要调整
01
4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公司法》的修改历程
欠缴股东 失权
宽限期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
书面形式发出
不得少于六十日
•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经催缴失权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23

欠缴出资
低价出资
50条 21
瑕疵出资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欠缴出资
•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足额缴纳出资
低价出资
•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瑕疵出资—欠缴股东的失权&失权股东的救济
• 董事会未核查/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诉讼

1.1 附件1: ISO9001 2015与GBT19011-2008标准主要差异性分析

1.1  附件1: ISO9001 2015与GBT19011-2008标准主要差异性分析
1.将新要求转化到具体管理制度中并实施。
2.高层领导要参与到体系中,将实际和策划的管理融入制度,管理各项活动要按策划的制度要求实施,并及时更新。
5.1.1
总则
5.1.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确定和应对增强顾客满意能力的风险和机遇
风险识别、评价及应对措施中应予以强化和体现。
5.2
方针
5.3
2.实施质量风险识别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应对措施;
3.侧重于战略、生存、竞争环境可借此对企业以往管理再审视,寻求更好改进机会。简单的组织其风险可简要说明,由组织决定风险应用。
4、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展示相关活动的发生:
----企业网站
----新业务或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质量方针
增加:支持战略方向;在组织内应用;适宜时,可为有关相关方所获取
1.评审组织质量方针与战略关系,必要时修订更新。
2.方针应公开,可指引全体员工和有关方努力方向
5.2.1
制定质量方针
5.2.2
沟通质量方针
5.3
组织中的角色、职责和权限
5.5
职责、权限与沟通
不再使用“管理者代表”,
相关角色的职责权限得到分配、沟通和理解。
意识
6.2.2
能力、培训和意识
知晓方针和相关目标等
在实际管理中应注重意识,如:各级人员清楚本人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潜在影响等
7.4
沟通
5.5.3
内部沟通
在原基础上增加外部沟通
在管理中更多注重内和外部沟通的重要,清晰沟通5要素。
7.5
形成文件的信息
4.2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

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新旧手法对比

新旧手法对比

有用的质量统计管理工具当然不止七种。

除了新旧七种工具以外,常用的工具还有实验设计、分布图、推移图等。

本次,主要讲的是QC七大手法,而SPC(管制图)是QC七大手法的核心部分,是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

二、旧七种工具QC旧七大手法指的是:检查表、层别法、柏拉图、因果图、散布图、直方图、管制图。

旧七种工具是我们本次的内容,也是我们将要大力推行的管理方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推行QC七大手法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公司管理的先进程度。

这些手法的应用之成败,将成为公司升级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几乎所有的OEM客户,都会把统计技术应用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方面,例如TDI、MOTOROLA等。

三、新七种工具QC新七大手法指的是:关系图法、KJ法、系统图法、矩阵图法、矩阵数据分析法、PDPC 法、网络图法。

相对而言,新七大手法在世界上的推广应用远不如旧七大手法,也从未成为顾客审核的重要方面。

品管七大手法是常用的统计管理方法,又称为初级统计管理方法。

它主要包括控制图、因果图、相关图、排列图、统计分析表、数据分层法、散布图等所谓的QC七工具。

其实,质量管理的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建立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之上的组织性的质量管理;二是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的质量控制。

组织性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指从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人员工作方式的角度进行质量管理的方法,它建立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之上,主要内容有制定质量方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QC小组活动,各部门质量责任的分担,进行质量诊断等。

统计质量控制是美国的贝尔电话实验所的休哈特(W.A.Shewhart)博士在1924年首先提出的控制图为起点,半个多世纪以来有了很大发展,现在这些方法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初级统计管理方法:又称为常用的统计管理方法。

它主要包括控制图、因果图、相关图、排列图、统计分析表、数据分层法、散布图等所谓的QC七工具(或叫品管七大手法)。

运用这些工具,可以从经常变化的生产过程中,系统地收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进而画出各种图表,计算某些数据指标,从中找出质量变化的规律,实现对质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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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 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 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 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 公司股东 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 资本额 享有 所有者的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 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加 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实用标准文案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目录、总则
新公司法(2006 年)
旧公司法(2004 年)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 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 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 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 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 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 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 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 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 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 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 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 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 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 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 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 称、住所、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 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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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公司法( 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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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 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 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 司字样。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 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 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 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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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 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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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所。
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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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 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 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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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 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 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 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司。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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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 法。
第一条 为了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 法。
(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 2000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 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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