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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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质量管理,贯彻质量至上理念,明确质量责任,增强顾客满意度,增强分公司市场竞争力,维护分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单位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分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服务用户、追求卓越的原则,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工作方针,为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第五条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归口管理分公司质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分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定实施质量改进措施,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组织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培育名牌产品,负责分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程质量监督和重要采购产品质量认可工作;协助和检查重要采购产品的驻厂监造工作;

(四)负责组织分公司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负责质量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规划并提出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建议,指导分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业务工作;

(六)会同专业处室组织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重大质量纠纷的调解;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员质量教育和质量管理、检验人员的培训,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八)负责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质量工作经

验交流,质量技术、质量改进和质量科研工作,组织对质量的优秀项目、优秀成果和在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评审,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分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指导本专业相关的质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质量规章制度,制定专业质量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专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配合质量主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监督;

(三)负责组织制修订本专业质量标准,指导归口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负责组织制定重要产品质量升级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

(四)负责本专业质量监督和质量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质量纠纷,参与调查和处理重、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应当明确质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明确各自职责。

第九条分公司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质量规章制度,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建议;

(二)负责实施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安排的质量抽查计

划;

(三)接受委托承担生产、科研和新产品鉴定中所需的质量检测任务;

(四)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质量仲裁检验等工作;

(五)受质量主管部门委托培训质量检验人员;

(六)参与国内外有关质量检验和测试方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委托的检验方法研究工作;

(七)参与或承担产品质量状况的综合分析研究,为主管部门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授权,承担分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九)在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可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章质量责任

第十条分公司实行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责任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负综合管理和监督责任。

分公司有关专业部门对归口管理业务质量工作负专业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责任划分和认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对产品保质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有关责任人员终身负责;

(三)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相关单位,对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四)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涉及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分公司建立违规供应商、承包商质量问题曝光制度。供应商、承包商因故意或过失提供不合格产品、工程、服务的,分公司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其分公司市场准入资格,并向集团公司建议取消其集团公司市场准入资格。

各单位的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工程不得验收。

第四章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应建立符合GB/T19001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产品生产性和销售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应通过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

第十四条对国家实行产品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和集团

公司、分公司实行产品质量认可的产品供应商,应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在分公司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服务、工程监理、设备监造、产品检验、质量监督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分公司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产品生产性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内控质量标准。内控质量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配备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质量检验检查机构,负责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检验检查。检验检查机构的设立按分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人员应经过质量专业培训,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有资格要求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产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分公司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

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制定生产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确定质量控制点。生产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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