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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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刑事制度的规定,论述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缺陷,并进一步重点探讨了其完善方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措施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缺陷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

而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虽然规定不少,但这些规定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但却缺乏规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等的配套立法,以致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得不到必要的矫治,学校教育出现偏差时也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以至于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时职责不明,各自为阵。

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太过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二)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的缺陷
1. 刑罚措施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适用刑罚措施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如执行拘役的场所可能是在看守所,而由于看守所收押任务重,不区别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导致未成年人犯容易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感染,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二是耽误未成年人的学习与生活,影响未成年人的名誉。

而对于未成年人犯适用有期徒刑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犯若长期在监所服刑,很容易形成稳定的犯罪人格,成年后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成年本身其身体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尚未完备,长期服刑可能会导致他们刑满释放后无法适应社会,从而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做了刑期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而遗憾的是,我国却没有法律明确区分未成年人罪犯和成年罪犯的刑期幅度,这有待我们进一步明确及完善。

2.非刑罚措施的缺陷:我国非刑罚措施有七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

非刑罚措施的种类太少,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另外,处罚的严厉程度存在断层,等级性不明显。

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教育时间较短,其教育效果不好;赔偿损失这项措施导致其责任转嫁于其监护人身上,而未成年人没有切肤之痛;责令父母严加管教这项措施由于没有有效的社会监督,往往起不到任何效果。

另外,我国不存在社区刑,而且对具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没有一个层次分明的规定,这确实是一种很大的缺失。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针对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出台一部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应当根据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特点以及基本原则,对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补充完善。

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要有针对性,严格执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要具体,要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已经制定出的法律规定,可以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具体化。

同时在立法中,可以规定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构成上区别于成年人的不同标准,在刑种、刑度和刑罚制度方面也做出区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实际,出台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构建一个包括非刑罚措施和刑罚措施在内的未成年人特别法律体系,真正实现未成年法律的系统化。

(二)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的完善
笔者认为,对于刑罚措施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减少管制的刑期;第二,出台具体的管制执行细则,对管制的组织形式、任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具体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放宽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范围,可以考虑改变刑法的现行条件,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单独列出:对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四,增设缓刑担保制度,即法院判处未成年犯缓刑的同时,未成年犯的监护人须同时提交保证该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举措,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未成年罪犯认真履行其相关义务。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现行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以下几个制度加以完善:
1.监管令。

由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监管令,要求监护人监督未成年人严格执行监管令上面的要求,如不得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不得吸烟、酗酒,不得违背道德行为,不得进入网吧、夜总会、酒吧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2.担保释放。

对于一些犯罪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可以对未成年人犯采取担保释放的处罚制度,即由法院判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以确保未成年人在法定保释的时期内不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如果未成年人违反规定,再次受到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理,担保金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并重新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措施。

3.社会帮教。

所谓社会帮教,就是帮教者对未成年人提供思想和行动上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早日走上社会正途。

笔者认为,应当由政府建立社会帮教工作指导会,其隶属于司法部门,其组成人员由是基层司法工作者、
未成年人心理辅导专家以及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人员共同组成。

两名帮教委员会成员负责一名未成年犯,被帮教期间,被帮教者的自由受一定限制,帮教委员会可根据其表现情况予以必要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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