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第一篇: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因其生理、心理、成长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目的应当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
因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代写论文(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刑事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刑事古典学派兴起以后,肇始于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报应刑罚论”主张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严重程度,对刑罚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种酷刑,如死刑、流放同样适用儿童等未成年人。
[1]随着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刑罚惩罚功能的唯一性开始动摇,兼之以警示性预防犯罪功能。
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影响和推动下,刑罚观念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向,也形成了一些现代刑事法理论:一是非犯罪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价值观念发生着变化,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之淡化、弱化,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一定要受刑法惩罚。
同时,社会自身的某些缺陷与犯罪之间也存在着关联性,因此,一些欧美刑法学者认为是“刑法制造了犯罪”,国家要通过立法程序缩小刑法认定犯罪的行为范围,或者从刑事立法中排除某些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的性质,改为行政处罚或对这些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2]二是非刑罚化理论。
该理论要求,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要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与传统刑法观念相比,非刑罚化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与完善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与完善未成年⼈的发育成长是⼀个向社会化转变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在⾝体以及⼼理⽅⾯的发展都极为迅速,也⾮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所⼲扰。
以此引起的各类反社会⾏为,尤其是犯罪⾏为,逐渐被社会各界所重点关注。
在关注犯罪⾏为的同时,也需要对犯罪⾏为背⾯的原因进⾏深层次的发掘,以保障未成年⼈顺利的、健康的朝社会化转变。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 尽管我国尝试从法律的⾓度对未成年⼈犯罪实⾏特殊化处理,期望以此限制⽇益增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例。
但从现实状况中可以看出,这次尝试并没有获得应得的效果。
故此,反省检视我国现阶段未成年⼈犯罪现况,能够为刑事政策的趋向提供现实意义的参考。
(⼀)犯罪案件⽐例逐年上升 ⾃⼆零零零年开始,我国全国范围内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例上升趋势极为明显。
依据公安部门的相关统计,⼆零零零年到⼆零零四年期间,全国范围内公安部门捕获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违法作案⼈员数量逐渐增加,占据刑事案件总量的⽐重也是逐年上涨,⼆零零零年⽐例为百分之⼗⼀点⼋,⼆零零⼀年的⽐例为百分之⼗⼆,⼆零零⼆年的⽐例为百分之⼗三点四,⼆零零三年的⽐例为百分之⼗三点五,⽽到了⼆零零四年依旧持续上涨,⽐例达到了百分之⼗三点⼋。
由此可以表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总案件量中的⽐例⼀直处于上涨状态。
(⼆)犯罪⼿法趋向成⼈化 长久以来,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者不倡导采取刑罚的⽅式,极为重要的原因便是考虑到其弱势地位,以及其犯罪⾏为没有导致过度严重的危害。
但是近⼏年,未成年⼈采取的犯罪⼿法⽇渐恶劣,暴⼒程度⽇趋加深。
近⼏年,校园暴⼒案件持续升温,未成年⼈使⽤的犯罪⼿法之恶劣程度让⼈⽬瞪⼝呆。
其中故意伤⼈、杀⼈等重度暴⼒事件占据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百分之六⼗以上,仅在⼆零⼀五年短短⼀年之内,就出现了⽐如永泰初中男⽣惨遭围殴导致脾脏器官被切除,荣昌中学⼥⽣被殴打⾄⼗级伤残,象湖某学校⼥孩九⼗九秒被⼈扇三⼗⼏下⽿光等⼀系列恶意伤⼈事件。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完善作者:赵喆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未成年犯罪的日趋增多,且逐渐趋于年轻化、犯罪类型多样化以及犯罪手段残忍等特征。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出现,需要人们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讨论。
然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存在于立法以及刑法上。
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原因进行分析,阐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针对缺陷提出相关的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1;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206-02作者简介:赵喆(1993-),男,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吉林警察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可以有效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由于自身原因、社会环境以及家庭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无法判断是非善恶,对一些犯罪行为无法认识到其危害。
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未成年能够明辨是非,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发罪行为的出现。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一)自身原因未成年人处于心智不全的阶段,他们无法独立的对自身行为进行明确判断。
有些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存在好奇心理,并对其进行模仿,但是却无法认识到这种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然而,在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未成年犯罪逐渐趋于年轻化,未满14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数也逐渐增多。
在这些发生的众多未成年犯罪事件中,这些未成年人对这些犯罪行为并不是无故意实施的。
(二)家庭环境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有着很大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性格塑造也有很大影响。
但是,我国有很多留守儿童,在没有父母的照看下,没有父母关注其成长,在性格及人格成长的阶段没有监护人进行引导,使得未成年出现人格缺陷,从而出现了犯罪的性格特点来危害社会。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对社会发展有着非常严重的阻碍作用,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犯罪和刑事责任关系密切,源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体质、智力等方面的差别,在刑事责任方面也应该区别对待,应该在刑法典中设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专章,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由来已久,但是真正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则开始于二战之后。
二战之后,西方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数量急剧上升,逐步演变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犯罪动机、犯罪性质、犯罪形式都出现了新变化。
针对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刑法学的研究重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式责任的理论阐释(1)未年人犯罪的内涵及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源于不同国家差异化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法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
而从年龄角度来界定,未成年犯罪就指的是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罪,另一种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狭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就是指违法了刑事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制裁的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辨别能力差、是非模糊、易于感情用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样性。
一直以来,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值多元化的影响,偷盗、抢劫、伤害等传统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与此同时,招摇撞骗、贩卖毒、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侮辱等案件未成年人也有所涉足,犯罪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同时也会对犯罪者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必须得到完善。
一、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犯罪司法制度中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并实行了一定的制度。
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这套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对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但这些制度并不完善。
首先,在立法上,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的时效性和公正性较低。
其次,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和再教育的手段,这导致了司法的过于机械和简单化。
最后,在监管和保护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2、惩治和保护不平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但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者也有其特殊的情况。
比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强烈的情节性,但是其在家庭和学校中缺乏关爱和照顾,因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的惩治和保护应该做到平衡,既要抵制犯罪行为的伤害,也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好的教育和关注。
3、专业人才缺乏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中,缺乏专业人才的介入和辅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辅助和人才,其运作效率和精确度都有所降低。
比如,需要从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方面提供有效帮助,进行特定的判罚和再教育工作。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措施1、加强立法工作在目前立法环节中,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的明确化,准确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和心理特点,适当修订法律条款。
2、注重社会工作的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破坏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社会工作部门的参与。
社会工作者帮助未成年人从各个方面了解社会和法律,帮助未成年人正视自身问题,找到自己的内心动力和发展方向,从而改造好自己。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2)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2)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式责任制度立法完善的策略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当前世界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是世界“三大公害”之一。
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
(1)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第一,法律条文要进一步明确化。
针对当前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层面的操作性不强、太过笼统的问题,一定要明确法律条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成功做法或司法解释进行法律完善,对法律规范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有效的补充和修改,确保法律条文的可操纵性。
第二,保证法律规定的合理性。
非刑罚化近年来已经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改革的重要趋势,它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罪犯,用刑罚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理,从而使制裁手段多样化、缓和化,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犯罪实践提供帮助。
第三,逐步实现相关法律的系统化。
一方面,针对已经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使其具体化,另一方面,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详细的、有区分的规定,最终实现未成年法律的系统化。
(2)优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源于我国未成年犯罪在刑事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成长,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不断强化未成年犯罪的刑事立法:首先,设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专章。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法律中都得到过体现,但是没有专门的针对未成年刑事责任的专章。
为了能够更好地界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事立法,设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专章势在必行。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在明确刑事责任犯罪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同时也应该考虑立法的明确性。
其一,优化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名性质和范围;其二,适时调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范围,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刑罚公正惩罚,有效遏制犯罪。
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
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指的是专门针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机构通过现有的法律全用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独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以及不良行为的案件进行处理,以能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挽救的效果,让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健康的成长,对未成年人犯罪与不良行为进行治理与预防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司法制度。
虽然我国很早就对未成年人犯罪较为关注,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却是在遭遇到了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快速增长并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之后。
在建国初期,我国未成年犯罪展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非常低,只有不到1%,但是到了上世纪70年代末期时,这一比例却增长到了8.33%。
此时才专门发起了数次的严打与专项行动,使得治安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却并没能有效的遏制对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
面对这种情况,上海市宁区法院在1984年时成立起了我国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在当时其名称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成为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创建的起始。
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加上其他各种处理机构的设置,正式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
自此,我国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上仍然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行改善。
二、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较高。
在1997年时未成年人罪犯占全部罪犯总数的5.78%,而到了2005年时增长到了11.16%,此后则是保持在大约10%左右,这些表明了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较高,对社会的危害在逐步增大。
1、多以团伙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为主。
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健全,其心理承受能力也较差,在脑力、胆识以及犯罪经验上都存在不足,这就使得他们很容易聚集在一起、连续犯案,或者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随意而行。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摘要: 未成年人群体是一种特殊的群体,它在犯罪的成因与认定、刑罚的适用、诉讼的方式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都具有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几大特点来看,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必须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文章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从保护和保障两大功能分析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进而比照外国先进立法指出我国刑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办法。
关键词:刑法;未成年人权益;疏漏;完善The Protec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Young Person by ChineseCriminal La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JianTutor LIU FangqiAbstract: Nonage's community is a kind of special community, it at commit crime of become because of with affirm, the penalty apply, litigation of way and commit crime of prevent from etc. all have with the adult commit crim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became opposite and independent nonage's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system thus.The nonage committed crime from the our country several greatcharacteristicses for presenting to see, current nonage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the system exist many not exert perfect place, have to take in to re- examine, and adopt a homologous penal code counterplan an implement a change, end carry out a nonage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system of modernization. Beginning with the protection and guarantee functions,integrating the text and mutu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author analyze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youngperson by Chinese criminal law.According to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on example,the uthor pointed out the deficiency and the means of perfectness of Chinese criminal law.Keywords:criminal law;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young person;oversight;perfectness.一、引言未成年人,是一个与成年人相对应的范畴,在我国特指未满18周岁的儿童、青少年由于身体、心智方面的不成熟,尚处于发展过程中,他们一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另一方面,又存在反叛传统,蔑视权威的心理倾向(尤以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明显),喜欢标新立异,极易受坏人诱惑,染上不良嗜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研究
社会与法SHE HUI YU FA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研究◎彭怀涛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逐渐增加,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下降、实施犯罪的手段暴力化、犯罪目的故意化这三方面。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为研究出发点,探索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惩罚的不足之处。
首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的原因,其次找寻刑事责任处罚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惩罚条例,以期为我国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提供参考意义或理论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指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使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品的犯罪行为,才构成了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象概述1.犯罪年龄低龄化。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且实施犯罪者的年龄也越来越低龄化。
从我国未成年人的智商方面来看,发现当今社会的孩子们越来越聪明,不管是心理发育还是生理发育,都大大超出了其他时期。
因现代生活压力暴增,许多父母在生活的压力下,缺乏对子女心理上的关注与陪伴,使得一些孩子的心理发育扭曲,最后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此外,孩子们受到外界不良信息的影响,产生一些错误观念而做出犯罪行为。
2.犯罪手段暴力化。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普及,网络游戏、电子小说、网络视频等各种信息来源渠道,使许多未成年人可以自由接触各种信息。
这就不能避免孩子们看到具有暴力行为题材的信息,使得孩子们被暴力信息所侵染,进而产生暴力行为。
3.犯罪目的故意化。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目的故意化增加。
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变迁和家庭教育的改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何制定完善的刑罚法律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及相关刑罚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员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
不可否认,当前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特点,如数量逐渐增加,犯罪对象更加多元化,犯罪手段愈发隐蔽等。
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量的增加让人担忧,反映出现有法律制度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二、现行刑罚方案的问题与挑战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仅仅提高刑罚力度、严厉打击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最重要的是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现行刑罚法律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以刑罚为主的惩罚模式过于依赖惩罚的恐吓作用,忽视了教育和帮助的重要性。
其次,人们关注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刑罚的严厉程度上,忽视了刑罚的个别化和差异化。
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未成年人犯罪首犯与复犯之间惩罚措施的不公平性。
三、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现代化趋势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现代化趋势逐渐显现。
现代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重犯罪预防与教育改造相结合,通过教育和社会支持来减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
第二,注重罪犯个别历史和成长环境的调查分析,制定个性化的刑罚措施。
第三,注重监管与帮助相结合,其中帮助更强调引导和教育,监管更注重保护社会和被害人的利益。
第四,注重刑罚的多样性,尽可能给予不同性质和程度犯罪的罪犯相应的刑罚,确保罪罚的合理性。
由此看来,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现代化趋势不仅体现了负面惩罚,更体现了积极的教育和帮助。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法律制度的完善中,我们可以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与改善策略
自己行为 的能 力 。因此 , 国刑法 规定 已满 1 我 6周岁 的人原 则上 辨 认和控 制行 为能 力 了。所 以对 于这 个时 期发 育成 熟较 早 的人
我 国刑 法对刑事 责任年 龄所作 能够 的上述规定 , 是考虑到 了
未成 年人 的生理 特 点和心 理特 点 , 即未成 年人 容易受 到影 响, 被
引诱走上 犯罪道 路 , 同时 , 未成 年人可 塑性大 , 容易接受 教育和 改 是专 门的刑 事法律 规范 。 以 , 国应 该制 定专 门的未 成年 人犯 所 我
程序、 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 问题, 都出于《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和《
中, 因此具有 笼统 性 , 对性 差等 等的不 足点 。 针 ( ) 定未成 年人 刑事 责任 问题上 不够合 理 二 确
( ) 立 未成 年人 法 院 三 设
我国虽然有少年法庭 , 但少年法庭一般只审理-4部分未成 ,
年 人案 件 ,大量 的未 成年 人案件 则适 用与 成年 人 一样 的诉讼 程
我 国把不满 1 周岁 的未成 年人判 定为完全 不负刑事 责任年 序 。因此 未成年人 而 合法权 益得 不 到有效 保护 。对 未 成年 人采 4 由专 门的未 成年 人法 院来审理 比较 龄 阶段 , 不满 l 岁 的人所 实施 的危 害社 会概不 追究 刑事责 取 与成年 人不 同的审判制 度 , 对 4周
在的不足, 并为完善和丰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 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政策 犯罪人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0909(0 00-7 -1 10 -522 1)22 8 O 中图分 类 号 : 9 01 D 2.
法律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法律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法律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该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因此其是否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前,我国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这一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鉴于心理学和发育心理学的研究结果,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上调至16岁,以更加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发展情况。
二、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预防是最好的治理方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不例外。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提升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
此外,还需要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合力,形成多元化的预防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当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确保其获取公正审判和司法保护的权利。
在审判过程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法院应加强与教育、社会工作等部门的合作,提供适宜的教育和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四、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救助机制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注重救助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救助机制是重要的一环。
通过加强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并防止再次犯罪的发生。
此外,还应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救助的关注和支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五、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统计与研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需要依据事实和数据。
因此,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统计和研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为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总结起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正悄然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所能施加的刑罚依据。
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犯罪年龄的下限,未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也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此,要想让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制约和警示,需要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完善。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1.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认定不够科学合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未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种固定的年龄标准。
但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因人而异,同样是未满14周岁的孩子,有些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另一些则无法理性思考自己的行为后果。
因此,采用固定年龄标准来认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够科学合理。
2.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处理方式缺乏个性化当未成年人犯罪时,通常会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方式,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往往缺乏个性化。
由于缺乏个性化的处理方式,未成年人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惩罚。
一些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如果仅仅采用了教育的方式,很难达到警示效果;而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教育的处理方式又显得过于宽容。
3.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后果处理不清晰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成年人不同,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与成年人不同。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后果,处理方式不够清晰。
在一些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后果处理并未得到公正的评价,也没有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匹配。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1. 采用差别化年龄标准认定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为了更好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以采用差别化年龄标准。
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心理发展程度、社会经验等方面,制定不同的年龄标准。
这样做不仅能更好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还能更好地教育和惩罚未成年人。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导读:本文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郭绵庆------以青少年犯罪特征为切入点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但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法院每年都要判处未成年罪犯7万多名,且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的特征,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我们不禁要反思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结果?笔者认为这其中不乏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合理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年满16周岁。
第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14周岁至16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罪犯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中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三,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未满14周岁的人。
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不对任何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要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强管教。
第四,限制刑事责任年龄,该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主要是依据犯罪人行为能力、意志能力、身体和心理的成熟度。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满了16周岁的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身体和心理已经成熟。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14周岁至16周岁,该阶段的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意志能力,具备一定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一些严重性的、暴力性的犯罪都有一定的认识和是非观念,因此,其要对以上所提的八种严重性的犯罪负责。
无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该阶段的人,因未满14周岁,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没有法律上的认识,因此,不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强管教,因为其虽然阻却刑事责任,但不能阻却犯罪。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一定理论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复杂性,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已经不甚合理,笔者将从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入手分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合理之处以及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和建议。
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规范缺陷、完善措施和未来展望
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规范缺陷、完善措施和未来展望随着社会进步和媒体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频频出现。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共识,而强制报告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规范缺陷。
本文将从规范缺陷、完善措施和未来展望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存在一些规范缺陷。
其一是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不明确。
目前,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强制报告的义务,但缺乏明确的协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导致各部门、人员移交问题难以协调解决。
其二是报告渠道和保密机制不完善。
由于报告渠道单一、侵权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难以保证,许多报告出现了中断或泄露的情况,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产生了隐患。
其三是惩罚力度不足。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处罚,但是实际执行中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一些人选择不报告。
针对这些规范缺陷,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完善措施。
首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起工作协作的框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完善报告渠道和保密机制。
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报告渠道、运用互联网技术、保障举报人的隐私等方式来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加强保密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不泄露、不被滥用。
再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对违法未成年人侵害的强制报告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增加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
未来展望方面,我们应持有积极的态度。
首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会更加明确和完善。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
其次,未来的信息技术发展将带来更多的便利。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将为强制报告提供更多途径,可以更好地减少信息的滞后和损失。
再次,社会的共识加强将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力量源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要性认识的提高,更多的人将积极参与到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中来,形成更加包容和有力的力量。
浅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我国79刑法和97刑法都将“已满14 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的起始点。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人具有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断加重,由此可以看出,之前的规定从严格上来说是无法继续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了,也就难以发挥刑法的作用。
本文首先从立法的背景、所体现的价值和社会当前的实际运用状况入手,综合衡量该制度中所具有的不足,从而针对这种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该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主要就自然人在何种年龄阶段需要为自身所产生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立法者一般将年龄视为判断刑事责任承担多少的标准,以此来防止一一考察所浪费时间与精力。
但是一旦其年龄的规定过于片面或者是存在着漏洞,就会难以发挥其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作用,甚至妨碍社会稳定的进步,严重情况下导致法律失去了威慑作用。
二、当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缺陷我国79刑法和97刑法都将“已满14 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的起始点,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为 14 周岁。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互联网的逐渐普及,各种思想、观念交织碰撞,导致如今社会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后果恶性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之前的规定已经无法继续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了,难以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
(一)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与未成年人实际成熟年龄脱节首先,未成年人的对于行为人来说,其自身的识辨能力以及行为控制能力同其大脑的发育程度有着很大的联系。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我国7岁到18岁的男生女生身高和体重分别增长了 6.9cm和5.5cm、6.6kg和4.5kg。
其中,13岁的男生身高和体重分别比二十年前增长了 11.1 cm和 12.3 kg,11 岁的女生则增长了 8.7cm和 7.2 kg。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对社会发展有着非常严重的阻碍作用,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犯罪和刑事责任关系密切,源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体质、智力等方面的差别,在刑事责任方面也应该区别对待,应该在刑法典中设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专章,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由来已久,但是真正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则开始于二战之后。
二战之后,西方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数量急剧上升,逐步演变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犯罪动机、犯罪性质、犯罪形式都出现了新变化。
针对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刑法学的研究重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式责任的理论阐释(1)未年人犯罪的内涵及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源于不同国家差异化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法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
而从年龄角度来界定,未成年犯罪就指的是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罪,另一种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狭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就是指违法了刑事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制裁的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辨别能力差、是非模糊、易于感情用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样性。
一直以来,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值多元化的影响,偷盗、抢劫、伤害等传统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与此同时,招摇撞骗、贩卖毒品、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侮辱、介绍卖淫、强奸等案件未成年人也有所涉足,犯罪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比较法视野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比较法视野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存在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这也促使各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识和政策制定不断发生变化。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适时调整和完善。
一、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这一规定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显得相对年轻,如德国、英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别为14周岁、10周岁、13周岁、12周岁。
虽然我国在近年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措施,但被视为“未成年人”的范围仍然较为狭窄,对于那些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年轻人来说,他们还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必要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高,这给那些处于心智不成熟状态下的年轻人带来了风险和不安全。
过高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同样也可能造成犯罪者和被害者之间的不平等,使得那些表现不良,但年龄已接近成年的未成年人逃避应有的刑事责任。
因此,适时调整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惩治犯罪的必要举措。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成功经验韩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但在法庭上,未成年人需要受到评估其心智及成熟程度的专家证词,从而判断其是否该受到刑事责任。
早期,韩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是16周岁,但其后制定了“少年犯罪责任法”,从而将法定年龄调低至14周岁,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和矫正。
也有一些西方国家强调犯罪预防而不是惩罚。
例如,挪威、瑞典、丹麦等国对未成年人犯法行为实行“回归社区,更受心理上的帮助和治疗”的政策,并非采取刑罚等惩罚方式。
在加拿大,未成年人是否该受到刑事责任的判断需要从三个不同角度进行:该未成年人事实上的心智程度,公众对该行为所行动的去意和风险,以及根据相似案例的惩罚方式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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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刑事制度的规定,论述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缺陷,并进一步重点探讨了其完善方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措施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缺陷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
而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虽然规定不少,但这些规定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但却缺乏规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等的配套立法,以致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得不到必要的矫治,学校教育出现偏差时也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以至于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时职责不明,各自为阵。
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太过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二)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的缺陷
1. 刑罚措施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适用刑罚措施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如执行拘役的场所可能是在看守所,而由于看守所收押任务重,不区别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导致未成年人犯容易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感染,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二是耽误未成年人的学习与生活,影响未成年人的名誉。
而对于未成年人犯适用有期徒刑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犯若长期在监所服刑,很容易形成稳定的犯罪人格,成年后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成年本身其身体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尚未完备,长期服刑可能会导致他们刑满释放后无法适应社会,从而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做了刑期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而遗憾的是,我国却没有法律明确区分未成年人罪犯和成年罪犯的刑期幅度,这有待我们进一步明确及完善。
2.非刑罚措施的缺陷:我国非刑罚措施有七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
非刑罚措施的种类太少,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另外,处罚的严厉程度存在断层,等级性不明显。
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教育时间较短,其教育效果不好;赔偿损失这项措施导致其责任转嫁于其监护人身上,而未成年人没有切肤之痛;责令父母严加管教这项措施由于没有有效的社会监督,往往起不到任何效果。
另外,我国不存在社区刑,而且对具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没有一个层次分明的规定,这确实是一种很大的缺失。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针对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出台一部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应当根据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特点以及基本原则,对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补充完善。
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要有针对性,严格执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要具体,要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已经制定出的法律规定,可以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具体化。
同时在立法中,可以规定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构成上区别于成年人的不同标准,在刑种、刑度和刑罚制度方面也做出区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实际,出台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构建一个包括非刑罚措施和刑罚措施在内的未成年人特别法律体系,真正实现未成年法律的系统化。
(二)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的完善
笔者认为,对于刑罚措施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减少管制的刑期;第二,出台具体的管制执行细则,对管制的组织形式、任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具体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放宽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范围,可以考虑改变刑法的现行条件,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单独列出:对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四,增设缓刑担保制度,即法院判处未成年犯缓刑的同时,未成年犯的监护人须同时提交保证该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举措,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未成年罪犯认真履行其相关义务。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现行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以下几个制度加以完善:
1.监管令。
由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监管令,要求监护人监督未成年人严格执行监管令上面的要求,如不得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不得吸烟、酗酒,不得违背道德行为,不得进入网吧、夜总会、酒吧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2.担保释放。
对于一些犯罪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可以对未成年人犯采取担保释放的处罚制度,即由法院判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以确保未成年人在法定保释的时期内不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如果未成年人违反规定,再次受到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理,担保金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并重新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措施。
3.社会帮教。
所谓社会帮教,就是帮教者对未成年人提供思想和行动上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早日走上社会正途。
笔者认为,应当由政府建立社会帮教工作指导会,其隶属于司法部门,其组成人员由是基层司法工作者、
未成年人心理辅导专家以及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人员共同组成。
两名帮教委员会成员负责一名未成年犯,被帮教期间,被帮教者的自由受一定限制,帮教委员会可根据其表现情况予以必要的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