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5年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各项待遇的计发,涉及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都必须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依据。
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启用2011年省、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63元,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10元,其中斗门区(含新青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下同)为2799元,金湾区(含三灶科技工业园、高栏港经济区,下同)为3203元。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标准核定:(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2011年所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2011年所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人社〔2010〕141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2014年珠海市平均工资上调信息
7月1日起我市启用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4-07-01 来源:从7月1日起,全市将启用2013年度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工资”),同时,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有所调整。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虽说2013年度市“月平工资”比2012年度增长了624元,但由于缴费基数核定的调整,大多数参保人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增加不多,享受的社保待遇标准却实打实相应提高。
社保缴费比例不变根据规定,7月1日起,我市将启用2013年度全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了解,2013年度珠海市“月平工资”为4665元,同比增长15.44%;其中斗门区(含新青、白蕉科技工业园)为4127元,金湾区(含高栏港经济区、三灶科技工业园)为4073元。
市“月平工资”增长了15.44%,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额呢?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近年来我市社保缴费比例没有变化。
但从去年起,部分社保的缴费基数核定陆续有调整。
“以往市‘月平工资’对五项社保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有直接影响,调整后仅影响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以及失业保险上限。
”四项社保缴费基数核定有变化该负责人详解了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特别提醒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注意上下限的变化,因为如果本人缴费工资不触及上下限的话,社保缴费额没有变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将统一执行省的标准(将于近日公布)。
在失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则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如本人工资高于市“月平工资” 300%的,按本市“月平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在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取消了原“月平工资”300%、60%的上、下限规定。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珠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3〕3号)(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2023年5月19日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专用账户的撤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4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四)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移交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五)将办理高校毕业生接收相关手续职责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珠人社[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1〕227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及《珠海市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珠人社〔2010〕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计算问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四年、中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三年,初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两年,原则上才能晋升岗位等级。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凡经我局核准了岗位设置方案的单位在2011年12月31日前开展人员聘用时,在职数有空缺的前提下,已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聘满8年、中级岗位聘满6年的人员可越级聘用,即副高级可聘到5级、中级可聘到8级岗位。
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外,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内部细分等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二、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的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辞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历年社平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数表
历年社平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数表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15-05-28 浏览25403次
个人缴费基数与费率参数表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15-01-08 浏览43350次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为7.3%(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6.3%与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费1%)。
201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630元。
2013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缴费人员每人每年2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60元。
今后年度的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特别提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补缴滞纳金与保值金。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珠人社[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20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2013〕208号,以下简称“珠财〔2013〕208号文”)等规定,现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就业补贴应先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
残疾人的各项就业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
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的补助项目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10〕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0〕14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
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7日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和评价方式,促进珠海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为企业作出的实际业绩及贡献的总原则。
第四条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应属于国家尚未列入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
第五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共五个层次,其中:五级(初级)、四级(中级)和三级(高级)评价采用核心能力、行业通用能力和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方式,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评价还应增加工作业绩成果评定。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料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料的通知香洲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5〕112号)精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审批”等人力资服务机构行政管理事权已下放(委托下放)各区(功能区)组织实施,现将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料按属地原则分别移交给香洲区和高新区的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附件2)。
按照“已下放的事权,市有关部门不再实施”原则,对于此次移交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2016年1月1日起,其年检、变更(法人、经营地址、机构名称等)、日常管理、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事前报备和事后备案等由承接区办理。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下放(委托下放)事权的承接工作,及时调整办理对象范围、提交材料等内容,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
承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请2016年1月1日后申办上述事项的有关单位密切留意我局和承接区公共网站公布的行政管理事权调整信息和工作指引,按照承接区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径向承接区递交申请。
附件: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略)2.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29日附件2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地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承接区1嘉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屏东大街2号楼底层陈俊峤其他香洲区2珠海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珠海柠溪338号太和商务中心5B黄勇其他香洲区3珠海市起航职业介绍所珠海市南屏屏东六路76号一楼赵勇独资。
(完整版)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专家解读】据有关专家表示,制度工作时间将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发生作用,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单位每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为250天,每个月对员工的工作安排时间为20.83天,均应该比以前缩短。
日工资、小时工资则是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发生作用。
珍藏!实例演示工资计算三大实用简洁公式2012-05-18 来自百度百科阅读()字号:T|T近日,三茅人力资源网的发布的《最值得收藏的十三个HR工资计算问题汇总》受到HR广泛欢迎,都提出非常实用,可是有些东西过于繁杂,缺少数字表达,如果能有实用的方法计算就好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1日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规定,现将《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径向我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30日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含管委会,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行培训券制度。
第四条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证书的,给予650元至2100元的培训补贴和100元至700元的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办法执行)。
珠海市社保历年缴费基数及比例
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及各险种缴费比例
注:①社保缴费工资根据实际工资(即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进行申报;②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③2007年1月始,养老保险的缴费上限执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06.7-2007.6执行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97元);下限仍执行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他险种的上、下限规定不变。
养老保险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注:(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8年7月开始按缴费工资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差额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拨。
单位缴费剩余部分进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
(2)从2006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开始按缴费工资的8%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进入个人账户,进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
(3)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珠人社〔2018〕13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133号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险政策,减轻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医疗负担较重的问题,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器官移植医疗费用处理肝、肺、心脏、胰腺、小肠移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除器官移植手术费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一)增加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统称门诊病种)增设“肺移植术后”及“心脏移植术后”高额费用门诊病种、“儿童孤独症”中额费用门诊病种。
肺移植术后及心脏移植术后门诊病种每社保年度门诊核准费用支付限额(以下统称支付限额)77000元(含个人自付部分,下同),儿童孤独症门诊病种每社保年度支付限额6000元。
新增病种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珠人社〔2016〕134号)管理。
1.增设“肺移植术后”高额费用门诊病种认定标准:凭肺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出院小结,同时符合(1)(2)(3)或(1)(2)(4)的予以认定:(1)肺移植手术相关记录。
(2)有肺移植手术切口。
(3)器官影像学检查结果显示有移植肺。
(4)使用抗排斥药物:提供近2年内抗排斥药物血药浓度检测报告单(至少两次不同日期、间隔大于1周的检测记录)。
2.增设“心脏移植术后”高额费用门诊病种认定标准:凭心脏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出院小结,同时符合(1)(2)(3)或(1)(2)(4)的予以认定:(1)心脏移植手术相关记录。
2015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5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经请示省政府同意,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
三、本通知公布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要从2016年7月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缴纳费款的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的经办规程和操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地税部门协商确定。
附件: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9月30日附件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地区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全省5525 广州6764 深圳6753 珠海5663 汕头4418韶关4577 河源4288 梅州4502 惠州4884 汕尾4000 东莞4435 中山4898 江门4509 佛山5151阳江4182 湛江4181 茂名4420 肇庆4539清远4982 潮州4039 揭阳3740 云浮4161。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局),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11〕107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2009年以后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或2009年以后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毕业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凡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1〕188号)规定申领条件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应当先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再按本《办法》规定从市(区)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已在失业保险基金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本《办法》中重复申领。
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请就业补贴资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四、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失业登记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均以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凡该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