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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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doc 31页)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

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并行3个月:

(1)现系统延续一个季度:2002年第一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并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一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三、新线到达本新线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

四、新线分界站接运的通过本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

第十一条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24点。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十二条旅客列车车次

旅客列车车次的确定:直通旅客列车根据铁道部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管内旅客列车根据各铁路局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货运列车上加挂的军运载客车辆无法确定车次的,其车次定为JY**,JY代表军运,**为各局编码。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担当局(担当客运公司,下同)

旅客列车担当局是根据运输部门公布的列车乘务担当局确定。

第十四条旅客列车席别

席别统计分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四种。

第十五条发到站

旅客运输统计中的发到站是指客票上记载的营业车站;由国外、新线接运或向国外、新线移交旅客的发到站,为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

第十六条运输经由

一、旅客、普通行包的运输经由,按票据上记载的经由确定。

因自然灾害、行车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旅客列车改变径路、到站时,应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经由,直通列车根据部调度命令调整,局管内列车根据局调度命令调整。铁路局调度部门对部、局调度命令应及时抄知铁路局统计部门(各铁路局客货运输统计中心,简称统计中心,下同),作为调整旅客运输径路、到站的依据。

旅客列车中途改变径路时,由改变径路的铁路局统计中心于次月3日前根据调度命令将变径日期、天数、车次,以电报形式通知发送局统计中心,发送局统计中心根据乘车日期、车次、人数、发到站信息进行调整。

二、专列行包的运输经由,根据铁道部运输局发布的行包专列运行径路确定。

第十七条运送里程

一、旅客、行李、包裹运送里程根据客运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

二、对各铁路局自局开办的临时营业线和乘降所,按本局公布的里程查定。

第十八条省、市、自治区

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市、自治区划分。国家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包括在所属省、自治区内,并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十九条分界站

一、局(分局)间分界站、国境分界站、国家铁路与合资及地方铁路间的分界站的确定,以铁道部运输局《客货运输专刊》及有关文电确定。

二、国家铁路与合资、地方铁路的分界站比照局分界站统计。

第二十条运输种别

运输种别是指对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过程的分类。其中包括:

一、管内运输,是指在本局管内,不经过其他局管辖线路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指经过两个及两个以上局完成的运输。直通运输又分为:

(一)输出——发往他局,或虽发往自局,而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他局的运输。

(二)输入——发站属于其他局,或虽属本局,但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他局而到达本局管内的运输。

(三)通过——由相邻局接入,通过本局再移交相邻局的运输。

第二十一条旅客人数

旅客人数统计指标分为旅客发送人数、旅客到达人数、旅客运送人数、列车补票人数、到站补票人数、旅客中转人数、持免票签证的发送人数、旅客退票人数等。它反映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需要的情况,是局间旅客服务费清算的基础,并作为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设备和客运服务人员的依据。

一、旅客人数的计算

根据客运单据中记载的人数计算,半价票按1人计算;往返客票按往返各1人计算;月、季票按实际乘车月份每月按往返各21人计算;直通往返客票由发送局统计中心通过直通资料交换通知返程局统计中心,将返程人数算入返程局当月发送人数;旅游专列由始发站(局)和返程站(局)各统计一次发送人数,中途停车站(局)不统计发送人数。

军运后付客票无实乘人数记载时,客车按车辆定员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每车按45人计算。

团体票按实际乘车人数计算,包括团体优惠人数。

免票、中转旅客人数:仅统计电子售票办理的公免和中转人数。根据电子售票信息统计。

二、旅客人数指标

旅客人数指标是铁路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所占份额的直接反映。

(一)旅客发送人数:指购买客票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乘车的旅客人数、在列车内补票(即车补)和到站补票(即站补)的旅客人数、由国外及新线接运的旅客人数之和并减去退票人数与国铁办理直通客运业务的合资、地方铁路与国铁间或与其他合资、地方铁路间相互发送的直通旅客,由发送局或发送合资、地方铁路公司按规则规定统计发送人数,接入(或通过)局或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不得重复统计发送人数,应统计为输入(或通过)人数。

国家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之和

=各铁路局管内旅客人数+各铁路局输出旅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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