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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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湖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市专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科技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和专利转化项目的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专利工作奖励;市专利管理部门开展的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和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四条适用对象:市本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居住地在市本级辖区内的自然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

(三)申请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补助须已经海关总署批准;

(四)申请市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须经相关部门认定;

(五)申请市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已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

(六)申请专利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的经费须经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条申请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度年费及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海关专利保护备案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湖州市国内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证复印件和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转化项目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当年年费发票复印件,受让或许可的专利还须提交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

(三)企业专利工作、相关专利技术产业化情况的简要说明;

(四)申报的专利产品清单和年度内销售收入明细;

(五)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受理部门和时间:申请人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补助每个季度办理一次,其他项目补助和奖励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和奖励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补助或奖励;

(六)申请以往专利专项资金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专利转化项目补助审批程序按照市级一般科技项目的“三审一决策”程序进行。

其它补助和奖励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提出补助或奖励意见后商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并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授权补助或海关备案补助的,应自专利授权之日或者海关专利备案获批准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补助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对在专利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专利工作考核办法实施。

第四章补助方式

第十五条补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际发生额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30000元/件,对同族专利限补助在三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海关专利保护备案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

(四)专利转化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关系我市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和专利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等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本专项资金预算,按实际工作进行和经费支出情况经规定程序报批。

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参加的国际、国家和省专利成果交流展示活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给参加交流展示的企业于适当的经费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展位费的50%。该补助申请可参考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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