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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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高管人员激励和约束
机制,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高管人员年薪制旨在建立起高管人员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成果直接挂钩
考核、动态管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切实体现高管人员责任、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高管人员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
员。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的薪酬考核纳入本办法执行。董事长及董、监事的薪酬另行制定。
第四条试行高管人员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高管人员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和个人任职能力紧密挂钩
(二)高管人员收入与本企业员工工资收入适当分离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高管人员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近期收入与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防止短期行为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高管人员的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
(五)高管人员的薪酬收入的发放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度薪酬是指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所有收入。实行年薪制后,企业高管人员除应按国家规定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外还继续享有社会保险、交通通讯补助、劳保福利费等正常员工福利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目获取其他工资和兼职收入但政府给予的奖励和特殊津贴、稿费除外。
第二章高管人员年薪构成及发放方式
第六条高管人员实施年薪制。高管人员的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
第七条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差异,确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基本年薪,基本年薪为一定岗位的基本报酬一般情况下不扣减。2007 年度基本年薪设置具体见下表职位基本年薪(万元)封顶年薪(万元)
总经理15-30 30-50
副总经理(常务)10-15 20-30 副总经理8-10 15-20 任期内以后年度基本年薪由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个人任职能力在上表基本年薪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八条绩效年薪与考核计分绩效年薪量化考核按照每个岗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计分考核。
(一)总经理绩效年薪考核
1、计算公式:
总经理绩效年薪=本岗位基本年薪×考核得分
2、考核计分
考核指标计分方法
1、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6%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 0.3 分
2、销售额合并报表销售额超过20亿元每超1 亿元加0.05 分
3、安全生产全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0.2分一次以上重大事故扣 0.2
分
4、完成董事会确
定的其它工作
根据完成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加减分不超过 0.5 分合计得分
二其他高管人员绩效年薪考核其他高管人员绩效年薪考核将根据公司级目标的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的完成情况计分考核。
1、计算公式:
其他高管人员绩效年薪考核=
本岗位基本年薪×总经理考核得分×权重 A+个人考核得分×权重 B
2、个人考核计分:
根据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确定若干项可以量化的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由薪酬委员会或聘任外部专家提出方案
3、权重确定
根据不同岗位工作特点权重 A、B 确定见下表
岗位权重A(系与总经理考核得
分挂钩比例)权重B(系与个人考核得分挂钩比例)
常务副总经理50% 50% 销售、研发、生产等岗位30% 70% 质量、EHS、装备、财务、
人力资源、行政等岗位
40% 60%
董秘50% 50%
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 50% 50%
第九条考核组织与年薪发放
一考核组织
1、考核工作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
2、每年初各高管人员根据董事会通过的年度工作目标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本岗位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备案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
3、每个年度结束各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进行述职报告并自行打分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分自评分和考评分情况在企业内部公示最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公布考核结果。
二年薪发放
1、基本年薪按月度固定发放
2、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一次性发放 70%剩余 30%待任期满或任职变动时根据任期审计情况发放。具体发放根据任期审计情况及任期后考核情况包括离职后的公司业绩、直接下属的中层以上骨干人员流失率、离职后的工作配合情况等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章高管人员年薪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企业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管理、决策和最终裁决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本企业高管人员年薪管理办法
二决定企业高管人员年薪的兑现方案
三决定对高管人员的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企业年薪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薪酬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及年度薪酬计算
三检查监督年度及任期内薪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四负责对本办法做出解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终止服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高管人员由于正常工作调动、退休、病休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提前离任的根据审计结果其名下的绩效年薪经审计后可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企业高管人员在任期内个人主动辞职或由于经营不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等原因被解聘其所持有的尚未执行的绩效年薪全部失效。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