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027)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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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或淘汰技术的制度与程序

文件编号制定日期制定部门

修订日期既往修订无修订次数 1 医院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向负责其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禁用范围

1.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2.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

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

3.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

4.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5.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的;

6.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8.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

汰的医疗技术,不得对已开展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技术项目情况谎报、瞒报、漏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自行承担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禁用程序

1.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由医务科通知相

关科室主任停止该项技术应用,科主任执行禁用技术。

2.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科主任上报医务科,医务科报请院技术委员会审核、评估、批准后医务科通知科主任。

3.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技术,医务科报请院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核评估,禁止应用的技术,医务科通知科主任执行禁用技术。

4.存在伦理缺陷或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医疗技术,科室评估后科主任上报医务科,医务科报请院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核、评估、批准后医务科通知科主任执行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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