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律师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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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案件调查取证指引

一、辩护律师在案件全程都具有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范围,应不限于三类证据(即: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只要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均可。

二、运输毒品案件中如何开展调查取证

1.对于三类证据可直接调查取证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不是现场被抓获,实际年龄未达16周岁的,精神不正常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三类证据进行取证。在取证时,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也可以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辩护律师还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公安机关。

2.对于三类证据以外的证据调查取证要慎重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对可能需要及时调取的证据,如:嫌疑人车票信息、涉案车辆行车轨迹等材料,辩护律师可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如侦查机关不予调取或存在不及时调取将灭失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直接调取,但这样调取方式在实践中依然难以实施,因绝大多数的单位或个人并不会同意、配合调取工作。具体而言,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据类别主要如下:

2.1非言词证据

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非言词证据,因为其客观性较强,可由辩护律师一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制作提取清单,列明所提取的证据名称和数量以及该证据系原件还是复印件,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确认,一式两份。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持有人制作提取笔录,以说明证据持有人持有该证据的原因和过程。

2.2言词证据的调查取证要根据是否与在卷证据矛盾区别对待

辩护律师调查言词证据即人证时,前提是要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调查取证时应两人以上进行,调查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

还要事先得到人民检察院的许可。然后根据言词证据是否与在卷证据矛盾区别对待:

(1)对于侦查机关尚未进行调查的证人证言可以直接调取。

(2)对于案件材料中已有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但笔录中未涉及的相关事项,可以直接调取。

(3)对原案件材料中已有的证人证言,如果调查的内容与原在卷内容存在矛盾的,建议申请检察机关调取。

(4)对第(3)项涉及的证据,如果检察机关未能去调查,则辩护律师也可以自行调查,但是一定要防范风险。涉及证人证言发生变化,要将改变的原因、内容以及是否愿意再去检察机关作证等事项写进调查笔录之中,将此份材料作为证据线索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核实。避免因律师调取的证据与原来的证据不一致,而让司法机关怀疑律师有妨碍作证的行为。

三、调查取证风险防范

尽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调查取证权,且调查取证的范围不限于上述三类证据,但是,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风险较大,要慎用。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可能会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产生冲突,辩护律师要特别注意避免因调查取证导致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陷入困境,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的风险。

为了尽量的规避法律风险,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最好的方式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调取申请,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辩护律师可以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线索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交,由公权机关依照其程序进行核查、调取。除非证据有灭失风险等紧急情况,否则一般应该以申请调取为主。

辩护律师直接调查取证权时要把握一个标准,即调查取证不能妨害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在调查取证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第一,要保持客观公允,不能因受委托而有所偏倚。第二,要充分利用申请调查的权利,以申请调查为主。第三,制作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线索而非证据。第四,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注意人证分离,通过家属找证人时,不能将律师找证人的目的告知家属,避免家属对

证人证言真实性产生不利影响。第五,应当将反映证据全貌的情况、提取证据的过程等制作成图像、视频资料暂时存于己处,将复制材料寄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四、相关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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