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1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
宽恕政策
3
规定了组织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4
行业协会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行为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 2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4 5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
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2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关键概念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行为 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引导案例
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 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而后,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 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 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 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 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随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 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规制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作者:刘显娅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堪称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引人注目的是《反垄断法》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把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
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具体到《反垄断法》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
剖析意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予以探讨和修正,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8-0127-03收稿日期:2011-04-16作者简介:刘显娅(1968—),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经济法学(国际组织与中国法)学科建设” 的资助,项目编号:1130IA147。
自1994年反垄断法立法程序启动以来,行政垄断的相关问题就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其间经过几度删除和恢复。
2006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这一变动引起了轩然大波,专家、媒体纷纷刊文以表赞同或反对之意。
2006年6月国务院通过的版本中仍然没有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直到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版本中才又重新加入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并一直保留到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通过。
这一曲折的立法过程,集中体现了行政垄断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反垄断法》出台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垄断规制问题的关注热情似有增不减。
一、行政垄断规制的抽象笼统(一)对“行政垄断”没有准确的界定“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时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提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更是完善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又一力措。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类型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众多利益纷争的经济体制,在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可能不进行反垄断,进行反垄断就不可能不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一、垄断协议协议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常见的垄断类型之一,典型的行为方式就是协议垄断或者说是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协议垄断就是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或妨碍竞争。
首先,限制竞争的类型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每一种都有主要的代表,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协议作出一个普遍的规定,而是直接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主要的垄断类型展现了出来。
其次,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但是美中不足,定义中的“决定”、“协同行为”满足哪些要件并没有涉及,还有“决定”的主体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内容有没有特别的限定也没有论及,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是否以“意思联络”为要件,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设想。
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何谓“其他”?一般情况下,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预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垄断情形,因此而设定一项“万能条款”,但是基于第十四条的前两款规定不是非常完备(仅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缺少了“纵向非价格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此兜底条款应当包括“纵向非价格限制”。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意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
(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包括: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五章第一节反垄断法..
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
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 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 1908年,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从而开始 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 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 石油公司彻底铲除。 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 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 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了。洛克菲勒 的成就成为昨日黄花。
(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 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以排除市场缺陷、恢复竞争秩 序、维护自由竞争为己任,是国家调节 管理之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 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克菲勒是当时全美国最富有的人,他 登上了美国石油工业的巅峰。 正当洛克菲 勒和他的美孚石油托拉斯如日中天之时, 美国开始悄然兴起了一场反 对不公平竞争、 反对贪污腐化的改革运动。洛克菲勒作为 “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 首当其冲受到批判。 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谢尔曼反垄 断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 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 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 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 人来管理。
可口可乐是总部在美国的公司,而汇 源果汁其实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外国公司, 也就是说这是两家外国公司之间的兼并。 但是,因为汇源公司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 汁生产业务,因此,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 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举例说明至少2种垄断行为
五、根据《反垄断法》,举例说明至少2种垄断行为。
(要求:既要回答2个要点又要对应举例说明)答: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至少包括以下两点:1达成垄断协议。
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
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
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案例分析:(一)奔驰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垄断行为有哪些?垄断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垄断行为是要受严厉处罚的,这是很多经营者关心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希望对读者理解垄断行为的知识有帮助。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一)垄断协议1.概述。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反垄断法之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 五 ) 以 设 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 性 资 质 要 求 、 评 审 标 准 或 者 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 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 六 ) 采 取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 式 ,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 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第 35 条)
排 斥 或 限 制 外 地 资 金 流 入 , 对 外 地 企 业 和 个 人 的投资行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立 法 概 括 性 规 定 “ 与 本 地 经 营 者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式” 表 现 为 直 接 对 外 地 经 营 者 的 限 制 ( 如 对 其 最 低 注册资本的要求,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额外担保的 要求,对资金投入方向和使用进行严格限定,设 置更为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或 者 不 正 当 地 提 高 本 地 经 营 者 的 地 位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
4.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应 为“规定”】 将 大 量 以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行 政 垄 断 纳 入调整范围 1997 年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 定“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1994 年某市政府节水办制定了《房屋推广使用节 水卫生洁具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房屋 设计使用卫生洁具做出规定“统一由节水主管部门 指定的供水器材经营部提供,否则节水部门不予验 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形式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受到了挑战,从而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和市场规制来维护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实施现状以及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从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合谋、操控价格、限制产量等行为。
保障竞争反垄断法不仅着眼于制止不当竞争行为,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规定了企业间合理的竞争行为,同时对反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确保他们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通过促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消费者不仅能够享受更低的价格,还有机会接触到更丰富的商品选择。
促进创新竞争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因此,反垄断法也隐含着促进创新的功能。
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各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全球范围内,各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阶段及市场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垄断立法。
在美国,反垄断法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构成,这些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在欧盟,委员会以《欧洲联盟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为基础制定了相应法规,旨在维护国际间公平竞争。
这些法律不仅涉及国内企业,还对跨国公司在欧盟范围内的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该法明确了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相关行为,并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支撑的垄断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利用其行政权力垄断市场的一种现象。
行政垄断会引起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降低,因此需要反垄断法规制进行规范和限制。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意义20世纪之前存在很多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由于市场自由竞争的不足和正当权益的受损,导致社会贫富分化。
反垄断法的产生就是为了打破市场垄断。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经济形势的出现,行政垄断逐渐成为了主要的垄断形式。
因此,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1.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建立。
包括对垄断行为的条款规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规定、对市场竞争政策的制定和监管等。
2.反垄断法的条款规定。
包括在竞争法中规定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并制定出相应的罚则。
例如:对独占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规定和强制执行。
3.反垄断法的执法和监管。
包括成立反垄断执法部门、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等。
此外,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即在涉及行政垄断的领域实施审查制度,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除市场萎缩的危险。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应用1.禁止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是指市场少数垄断者控制市场价格,削弱客户选择的选择和购买能力,反垄断法规制将限制价格垄断的行为和提高市场透明度。
2.禁止地域性垄断。
地域性垄断是指一种少数企业或个人在某个市场领域的强大掌握能力,使得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禁止地域性垄断是为了实现市场的有效和平等竞争。
四、反垄断法规制的作用1.促进市场竞争。
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对行政垄断的限制,能够在维护市场合理秩序的同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2.保障消费者利益。
针对价格垄断、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可以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3.激活市场活力。
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扩大市场自由度,维护市场竞争的进行,提高市场活力。
总之,行政垄断问题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反垄断法规制是其治理的手段。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对于垄断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
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占有绝对或相对的市场支配地位,能够通过垄断定价、限制生产、排斥竞争者等手段独占市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和顾客权益,形成了独立的垄断市场。
垄断行为有以下几种:一、垄断定价垄断者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得垄断利益。
这种定价策略能够使得其他企业难以竞争,因为其他企业无法比拟垄断者的价格优势,最终会被排除在市场之外。
二、限制生产垄断者通过限制生产,能够控制市场上产品数量,从而控制价格。
限制生产能够使得其他企业无法扩大市场份额,从而稳定垄断地位。
三、排斥竞争者垄断者通过多种手段,如独占渠道、优惠政策、非理性定价等,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威胁其他企业的生存,并实现垄断化。
四、捆绑销售垄断者通过捆绑产品,强制顾客购买不需要的产品,从而提高价格。
这种行为能够帮助垄断者缩小分散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并获得更高的利润。
五、垄断控制垄断者通过收购、合并等手段,威胁其他企业的生存并实现垄断化。
这种行为会导致市场出现垄断,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上述行为都是垄断行为,都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反垄断法的作用就在于对这些垄断行为进行监管,保护市场的公正竞争,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垄断行为,应该进行司法或行政审查,对于达到垄断地位的企业,应该进行处罚和限制。
总之,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顾客权益,同时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反垄断法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监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 》 出 台很 大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行 的 反 在 政 垄 断 行 为 面 前 的 屏 弱 规 制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法 律 规 则 的 现 实 需 求 .也 加 快 了 国 家 对 行 政 垄 断进行 强制性 法 律治理 的步 伐 。
这 一 曲 折 的立 法 过 程 .集 中体 现 了 行 政 垄 断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反 垄 断 法 》 台 后 ,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 出 无
实务 界对行政 垄 断规制 问题 的关 注热情 似有增 不 减 。 行 政 垄 断 规 制 的 抽 象 笼 统 ) “ 政 垄 断 ” 有 准 确 的 界 定 对 行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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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能 有 执 法 权 同时 这 种 设 置 使 其 无 法 摆 脱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联 系 .很 难 独 立 行 使 执 法
垄断行为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为,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垄断行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依据,以期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案例:2019年,我国某知名家电品牌A公司因涉嫌垄断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罚。
A公司在多个省份的家电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从A公司购买零配件、限制交易相对人销售同类产品等方式,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垄断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垄断行为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垄断行为的界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
(2)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其他行为。
(3)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垄断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垄断行为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等。
2024版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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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互联网领域典型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
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实施“二选一”等排他性行为,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被处以高额罚款。
美团外卖垄断案
美团外卖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提供外卖服 务,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垄断案
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概述 • 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 •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程序 • 反垄断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 典型案例分析 • 反垄断法实施评价与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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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的定义与作用
反垄断法定义
反垄断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审理与裁决
经过调查取证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 作出裁决。对于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上诉与复议
当事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执法中的国际合作
信息交换与协助调查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 机构进行信息交换和协助调查,共同打击跨国垄断行为。
国际竞争的压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日益激烈, 各国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以维护本国市场的公平竞 争和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的要求 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有着强烈的期待和要求,反 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消费 者利益。
反垄断法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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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禁止的垄断行为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通过版权独家授权等方式,限制竞争对手获取关键资源,巩固自身市场地 位,受到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爱惜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阻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到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成效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那么,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能够通过公平竞争、志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操纵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平安的行业和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爱惜,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效劳的价钱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严格自律,同意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操纵地位或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谐、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整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和谐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那么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工作需要,能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摘要]《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
我国电信行业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属性。
《反垄断法》对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做出规制,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关键词]电信;垄断;反垄断法一、垄断和反垄断法的概念(一)垄断的基本概念垄断指经营者联合起来或者单独地采用非经济的或者经济的手段,在特定的市场里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阻碍或限制正常竞争的状态和行为。
垄断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行为(即垄断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状态(即垄断状态)。
垄断可以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的默契或联合的行为,也可以仅仅是一个经营者的单独的行为。
垄断可以是行政主体采取非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行政性垄断),也可以是经营者采取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经济性垄断)。
①(二)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本文的反垄断法是广义上的概念,不仅仅指《反垄断法》这一部法律,而是所有反对限制竞争、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法律。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一)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属性我国电信产业的垄断模式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并存,自然垄断为表象,行政垄断为实质。
电信产业具有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需要大规模的基础投入和复杂的科学技术,被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
我国对电信产业实施严格的政府管制政策,我国电信产业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我国电信产业的改革重组都是由政府操作的。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指妨碍市场竞争自由的反竞争行为。
我国电信市场处于高度垄断的状态。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分别在中国南方和北方固话数据业务领域占有90%左右的份额。
从移动业务上讲,移动的市场占有率为75.6%,联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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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1.程序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审查时的考虑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审查结果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含义: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类型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四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四、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