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
函询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中办发[2005]30号
【发布部门】a03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中办发[2005]3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工作制度】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人事部门是企业或组织中负责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的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发展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为了更好地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其管理水平,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下面对这三个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提醒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和提醒的一种方式。
提醒的目的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或失误进行警示,并且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指导。
在实施提醒时,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问题:对于领导干部的问题行为或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明确描述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使领导干部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2.具体建议:在提醒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给出明确的建议和指导,帮助领导干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建议可以包括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安排领导干部与其他经验丰富的同行交流等。
3.关注反馈:在提醒之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密切关注领导干部的改进情况,并提供及时的反馈和帮助。
对于有改进的领导干部,应该予以鼓励和表扬,增强其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其次,函询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的一种方式。
函询通常用于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以便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在实施函询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调查准确:在函询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确保对领导干部的行为有准确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应该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支持函询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听取申辩:在函询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该被给予充分的申辩权利,有机会解释和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公正、客观地听取申辩意见,并在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情况的特殊性。
3.及时反馈:在完成函询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及时向领导干部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反馈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以便领导干部在后续工作中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 党委 ) ,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 12月 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 ( 党组 ) 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人事 )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 ( 党组 ) 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一 )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 )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 )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 )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 形象工程;" 、" 政绩工程" ,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 )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 六 )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 )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 人事 ) 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 ( 党组 ) 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能够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它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能够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doc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工建党组〔2019〕8号文件2019年8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监督,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所有科级领导和项目主管。
第三条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帮助,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领导人员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五条在日常管理监督、党内集中教育、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党委组织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八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在进行调查核实之前,或者问题较轻、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人员进行函询了解。
第九条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背景为保证领导干部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防止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违规作为等问题的发生,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提醒函询和诫勉旨在引导干部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为干部成长提供帮助。
为了规范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组织人事部门对所辖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
实施原则1.依据事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等文件的规定。
2.依据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把握,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具有现实意义和实际效果。
3.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记录必要的事实情况和操作过程,便于复查和轨迹溯源。
4.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必须尊重干部人格尊严,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真正起到教育和改进作用而非惩戒作用。
实施步骤具体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步:收集材料并调查核实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材料收集和事实调查,查明问题的存在和主要原因。
收集材料可以通过调阅档案、检查工作日志、询问重要人员、查阅有关制度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步:制定提醒函询和诫勉方案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提醒函询和诫勉方案,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方式、内容、时间和场合等,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步: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经过制定方案和确认无误后,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干部人格尊严,以教育为主要目的,正确引导干部认识问题、改正行为。
第四步:做好记录和备案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完成后,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 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细则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组织人事部门(OM)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格执行有关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等事项的实施细则,确保公正、公平、有力地实施这些措施。
一、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有序有纪律地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纪律的行为实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 提醒: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的违反规定行为,应立即向其予以提醒,使其能够认清并改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函询: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较重型的违反规定行为,应依法向其函询,要求改正书面处分,使其能够认清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后果。
3. 诫勉:若函询改正措施无效,OM将给予领导干部书面诫勉,依法给予其处分,将其行为的严重性等级提升,以督促其及时认识并改正违规行为。
二、为了保证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的公平公正有效实行,OM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所有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均应以书面形式给予。
2. 严格按照所予措施的先后顺序给予领导干部。
3. 所有操作应当在相关记录地,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核查。
4. 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实行后,OM应及时监督领导干部的行为,确保措施生效。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作风,确保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这些措施。
OM需要严格遵守实施细则并保证一贯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实现“纪律严明、准则高标”的要求。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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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5
【发文字号】中组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a05
【发布日期】2015.06.28
【实施日期】2015.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8日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
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
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