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贸企业安标化10职业健康0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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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预控和减少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促进公司健康、安全生产经营。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活动。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并负有组织公司人员职业危害体检和建档管理,以及发现职业病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责任。
3.2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委外进行检测,并根据结果向单位所在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3.3 行政部负责职业卫生经费管理,其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4行政部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组织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
4.工作程序
4.1职业健康管理
4.1.1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1.2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粉尘的部门应对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严格密闭,操作前5分钟,应先开启设除尘系统,再开生产设备;关机时,应先关闭生产设备,15分钟后,再关闭除尘系统。
4.1.3行政部建立《除尘设备台账》和《尘源点一览表》,并定期更新。
4.1.4行政部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每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自体检结果出来一周内,反馈给有关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1.5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行政部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4.1.6根据国家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行政部小组定期识别公司所需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由有资质的单位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档案。
4.1.7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后,行政部在安全生产大会上,通报检测结果。各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安全生产例会上向所属人员传达检测结果。
4.1.8行政部根据检测结果,督促相关车间在检测地点设置标识牌并做好记录。标识牌的内容要包括:检测项目、国家标准、实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周期、检测单位、公布人。公告工作应在检测结果出来一周内进行。
4.1.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行政部对报警装置、应急预案、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职业危害场所防护器具一览表》。
4.1.10各种防护器具、现场急救物品、设备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使用部门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填写《职业危害场所防护器具校验和维护记录》。
4.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4.2.1公司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2各部门在识别培训需求和编制培训计划时,应包括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方面的内容。
4.2.3行政部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并定期维护,并建立《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台账》。
4.3职业危害申报
4.3.1行政部填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4.3.2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行政部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4.相关文件
《安全培训计划》
《劳动合同》
5.相关记录
《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台账》
《职业危害场所防护器具校验和维护记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除尘设备台账》
《尘源点一览表》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场所防护器具一览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公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