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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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东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3〕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加快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激发园区创新活力,进一步构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文化科技为特色的产业格局,持续打造创新型总部经济,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标准建设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科技园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可享受园区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研发经费年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四条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财税2013(13)号

财税2013(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2013年2月26日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要,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暂行办法》、《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10〕50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对项目管理、投资或产权单位的房租补贴,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及其他相关专项等工作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和使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贷款贴息资金第一节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一)在示范区规划范围内由国有园区开发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在建或新建项目;(二)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政府相关单位通过收购、租赁、新建和改建等方式筹集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六条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已将建设项目纳入市公租房体系的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投资或建设单位,或者利用园区配套居住用地建设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单位,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集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单位,包括国有园区开发建设企业、区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等。

第七条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应凭银行开据的利息清单或者实际支出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

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七条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主要支持方向是:(一)科技攻关计划。

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

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1.星火计划。

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

2.火炬计划。

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

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选。

4.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政策、机制研究,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

5.重点新产品计划。

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6.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主要支持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优化外贸出口结构的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研究开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国际化服务建设。

(三)其他。

主要支持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财政部、科技部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要求,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并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现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对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内中央在京和市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微企业,以及本市范围内的担保机构。

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条件。

二、关于“先使用后付费”的界定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

三、试点科技成果范围限定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技术。

四、试点内容L鼓励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实施的,根据技术许可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数量、许可实施成效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应担保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补贴。

五、试点实施步骤(一)组织试点项目由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及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遴选拟通过许可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推荐拟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

16 财建函【2011】32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

16 财建函【2011】32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关于申请批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请示》(京财经一[2011]411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近年来,国家从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部分地方也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具体措施,促进了服务业发展。

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合力,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研究同意,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试点,探索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

二、原则同意你市财政局京财经一[2011]411号文件提出的基本思路,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推动北京市服务经济做大做强,同时探索创新体制机制,为全国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累经验。

请抓紧按照四部委研究同意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附后)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尽快启动工作。

三、请你市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等政策及管理制度,集成政策,突出重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早见成效。

附件: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现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开展现代服务业试点,通过集成政策、搭建平台、开展体制机制先行先试,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北京市服务经济做大做强,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

一、试点任务和目标深入研究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抓好制约加快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通过体制突破和机制完善,促进科技教育经济有机结合,引导中关村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和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并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公共服务中心、高技术服务中心、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在中关村率先建立带动北京、辐射全国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为其他地区服务业现代化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3、股权激励《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4、扶持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6、创业投资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7、改制上市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8、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获得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的企业;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企业;未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但其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在国家、省级重大示范项目中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措施第四条为推动中关村示范区装备制造业发展,对已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行保险费资助。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共7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

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7种险种,非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上述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资助。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已投保的企业按所投报的保险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费资助。

其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9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7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6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而需要按年续保的险种,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次年办理续保时,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待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中关村示范区”)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才特区的重大战略意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高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人才特区,是构筑我国人才发展战略高地、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人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人才特区,大量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示范区具有建设人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示范区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3年第2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12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对首都各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和支撑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向第四条支持对象。

各分园(产业基地)管委会及下属开发建设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管理、投资或建设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承担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及持有型厂房、楼宇等相关建设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一)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

支持各分园采用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建设高效、低碳、开放的绿色生态型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各分园开展ISO14001及ISO50001等绿色认证工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西行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9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为持续优化创新生态,加快构建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以下简称“西城园”)以金融科技为核心,以数字经济、研发设计、文化科技为特色的产业(以下简称“1+3”产业)布局,高水平服务北京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高质量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及有关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西城区注册、纳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经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以及入驻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并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与西城园管委会共同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支持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支持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推进企业主导的“政产学研用”融合创新模式。

(一)企业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1:1、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年度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6个科技重大专项。

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十八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的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家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等.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1.13
•【字号】京财采购〔2015〕43号
•【施行日期】2015.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5〕43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24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
购和订购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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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
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获得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的企业;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企业;未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但其自主研发
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在国家、省级重大示范项目中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措施
第四条为推动中关村示范区装备制造业发展,对已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行保险费资助。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共7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

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7种险种,非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上述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资助。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已投保的企业按所投报的保险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费资助。

其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9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7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6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而需要按年续保的险种,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次年办理续保时,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

最长资助年限为两年(第一年和第二年)。

第五条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对于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实行保险费资助。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质量保证保险、新技术新产品产品(服务)责任保险、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专利执行保险。

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全部投保上述3种险种,非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上述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资助。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已投保前款所述3种保险险种的
企业给予保险费资助,资助比例为所投险种保险费的8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投保前款所述3种保险险种可按年续保,在次年办理续保时,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

最长资助年限为两年(第一年和第二年)。

第六条支持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产业化应用示范和市场推广。

对承担国家、省级政府立项的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列为北京市重点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根据其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在项目中应用情况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金额。

第七条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北京市的发展建设,对中标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给予资助。

资助金额为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在重点建设项目中累计合同金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中关村管委会可以根据应用推广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对上述各项资助的额度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每年不定期开展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的受理工作,具体时间和申请通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
()进行发布。

由中关村政府采购促进中心集中受理或委托专业机构受理。

第十条企业可同时申请上述相关资助,申请应用推广专项资金需根据所申请的资助方向提交材料原件审核,并在复印件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具体申请材料以每年度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通知为准。

)(一)申请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费资助。

1.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认定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

(二)申请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保险费资助。

1.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

(三)应用示范项目资助。

1.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承担国家、省级政府立项的应用示范项目或北京市重点示范项目的合同或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它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四)申请招标代理服务费资助。

1.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
3.中标项目合同;
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凭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中关村政府采购促进中心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和中关村管委会相关处室,核验相关数据和申报材料,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支持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

第十二条中关村管委会审议确定立项名单,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上发布立项公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受托)单位有义务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保证专款专用,企业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除按前款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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