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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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申请批复范文

项目资金申请批复范文

项目资金申请批复范文项目资金申请批复范文1各有关单位:你们报来的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xx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xx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经组织专家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们报来的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详见附表。

二、同意将你们所报项目列入xxx3年xx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请根据附表中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抓紧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尽快启动建设。

三、省级专项投资主要用于各项目关键技术的开发完善、生产线建设和项目所需软硬件设备的购置。

四、项目应按照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规制度,突出抓好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确保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发挥投资效益。

六、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相关要求每半年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我委;保证项目在批复的建设期内完成。

本次批复的项目由你们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材料报我委备案。

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7月30日项目资金申请批复范文2XXX人民政府:你乡报来《关于申请解决xxx9年后续完善工程资金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1、同意你乡实施xxx9年后续完善工程,所需资金从xxx8年疏勒河项目移民移交后续问题协议资金中安排150万元。

重点句子:1、二、同意将你们所报项目列入xxx3年xx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重点句子:2、项目资金申请批复范文。

重点句子:3、项目资金申请批复范文1。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用地管理暂行意见-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用地管理暂行意见-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用地管理暂行意见正文:----------------------------------------------------------------------------------------------------------------------------------------------------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用地管理暂行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实现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分类处置、协同处置、依法处置、有序处置”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处置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范围和方法(一)清理范围。

园区内的所有企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

(二)清理方法。

根据土地供应台账和土地调查最新成果,采用查阅档案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权益人、位置、范围、面积和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

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并将台账主要信息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形成闲置和低效用地分布图,做到“台账、图斑、实地”相一致。

三、认定标准和责任分工(一)认定标准。

认定闲置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1、闲置土地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上海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规范重大项目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38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评估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为重大项目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重大项目评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和后评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视情组织项目中期评估。

项目管理部门按分管领域分别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中期评估自评材料、项目后评估自评材料的预审工作,并及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自评材料编写工作,配合做好现场调研、专家质询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初选,并将项目材料转送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转送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受托咨询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展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项目管理部门及时会商重大项目评估情况。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支持建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并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1亿元以上,或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需进行中期评估的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中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中明确中期评估时间节点和评估目标。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管理规定

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管理规定

研发项目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公司的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旨在加强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条研发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三条为保证研发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公开制度。

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研发部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2.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小组、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

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同时,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研发中心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项目调研第四条项目调研工作由技术部完成。

第五条项目调研的主要任务:1.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

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第六条项目调研结束,技术部提供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包括技术水平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8.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及用途;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项目审查第七条技术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报告书由公司研发中心完成审查。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明确投资支持的方向、资金安排方式、评审优选程序、分配原则和标准、工作时限等,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改委研究制定了《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这是整理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产业管理办法制度模板

产业管理办法制度模板

产业管理办法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产业发展,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保护和改善产业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和共享发展的原则,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通过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公共服务、优化产业环境等方式,促进产业发展。

第二章产业发展政策第五条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当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提高产业附加值。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产业公共服务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产业信息、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强产业监管,建立健全产业安全、环保、质量等监管制度。

第四章产业创新发展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共享资源,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章产业环境保护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环境的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第六章产业发展保障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加大对产业发展的投入,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和交流,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经信委发〔2017〕7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精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向高端化、服务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在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高精尖资金支持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高精尖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方式第五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等政策文件确定的产业方向,重点在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创新型产业集群、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军民融合、两化融合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内择优支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深层次调整和转型升级、稳定本市经济增长和促进投资有重要支撑的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要求扶持产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产业项目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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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项目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实现项目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业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策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规范、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产业项目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1. 制定和更新项目管理相关制度;2. 负责项目立项申请的审批工作;3.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4.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5. 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2. 组织项目团队,明确团队成员职责;3. 落实项目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4. 定期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5. 组织项目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审批第七条项目立项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

项目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内容、预算、时间表等要素。

第八条项目立项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给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审查意见提交给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下发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控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团队开展工作。

项目团队应按照项目要求,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2016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船舶行业、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军工及民口配套单位:为加快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2.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申请表(军工及民口配套)3.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申请表(民爆行业)4.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申请表(船舶行业)二OO八年五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五章附则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强省战略,加快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发展,有效发挥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政策和省重点发展方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深发改[2005]1350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2005〕1350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深计[2003]7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支持创新、突出重点、发展产业、积极资助”的原则,支持高技术产业关键领域项目建设,优先为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属于年度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二)项目申报企业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三)项目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已落实的项目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其中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四)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具有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已获得市级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我们对《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与批复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七章责任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推动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列入国家或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设备仪器的工程化集成、产业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重大项目申报指南

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重大项目申报指南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发布的组织申报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通知中的具体要求。
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 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 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 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 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 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政策文件
2006年2月28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5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自 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
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
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
政策文件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申请报告提纲
政策文件
2006年2月28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13日: 《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 见》。
2007年7月23日: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
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其他相关规章,特制定《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高技术切实加强为产业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明确投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方向、资金安排方式、评审优选程序、分配原则和标准、工作时限等,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更好发挥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改委研究制定了《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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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力支持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较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示范作用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发[2021]18 号)、《中央项目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中国家转型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中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中国家转型改革委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科技产业专利技术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战略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相关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金融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不断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联合阵线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专有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最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最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18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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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职能转变的精神,以及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更好地服务社会的总体要求,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集成、产业化、服务示范等为主要内容,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信息化项目,是指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应用,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以及支撑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惠民、智慧城市、保障网络安全等的建设项目和试点示范工程。

(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其他国家创新平台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审批形式,主要包括国家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助。

投资补助和贴息(以下简称“国家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审批形式、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原则,形成工作思路和计划;(二)组织评审并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投资等;(三)根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预算规模,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四)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后评价以及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方或部门联合或协商确定主管部门。

对于重大或特殊事由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指定主管部门。

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确定。

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审查及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等工作,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1、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应根据实施方案第 3 页共17 页的批复意见,负责对实施方案涉及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理,并审查实施条件,待条件落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审理意见和资金下达申请;2、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负责审查项目实施条件,待条件落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资金下达申请;(二)负责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主管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三)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并组织开展建设任务验收,及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公开项目验收情况;(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等工作;第八条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和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以及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制并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积极落实实施条件,向主管部门提交国家补助资金下达申请;(三)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对国家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任务验收申请。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在征求有关行业或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在审批、核准、备案后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二)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已基本具备第 5 页共17 页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三)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经实施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根据项目类型具备以下条件:(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和认定,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或在最近年度评价中符合支持的条件。

(三)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提出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对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编制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方案的,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编制工作。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展基础和实施的必要性;(二)工作思路、原则和发展目标;(三)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四)保障措施,包括组织管理、财税政策、贷款融资、地方财政资金保障和人才吸引与培养等;(五)计划实施的重点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目标、内容和进度、投资规模等,并列出项目清单和项目简介。

主管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申请文件,应包括实施的重要性和意义、具有的优势和基础、配套政策以及具体项目概况等简要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编制国家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和规模、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性能指标、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相关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四)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下达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的作用、主要实施内容、备案(核准)和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 页共17 页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申报、审理过程中的咨询指导服务,适时对专项申报程序和共性要求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来的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组织或委托开展评审(评估),原则上只开展一次评审(评估)。

(一)对于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评审(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1、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2、项目对相关产业的带动示范作用;3、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5、项目方案的可行性;6、申报文件是否齐备、有效;7、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二)对于主管部门申报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审(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1、基础条件和发展优势;2、方案战略定位的合理性和发展目标的可实现性;3、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的合理性;4、政策措施的保障性;5、重点项目选择与发展目标和重点的符合性;6、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三)国家高技术项目评审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关联利益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实施方案和项目。

评审(评估)可以采取会议评审、网上评审或权威机构对产品的认定、测试等形式。

第十八条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审(评估)等意见,综合考虑行业和地方的意见,审查批复实施方案或资金申请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应明确建设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和重点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安排原则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应包括:主管部门名称、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名称、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总投资、国家补助资金额度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安排及使用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助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第9 页共17 页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

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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