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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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FTA中的原产地规则

浅析中国FTA中的原产地规则

百家论点浅析中国FTA中的原产地规则王学(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摘要:迄今为止,我国已经签署了16个双边性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4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

在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我们能看到诸如原产地规则这样的普遍规则。

总结FTA中的共性对于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制定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系指一国家、地区或区域集团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普遍适用的法律、规章的总称,常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

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的确定标准有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两种。

前者是指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后者是指对于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须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认定原产于该国。

2中国签订的FTA中的原产地规则2.1中国与港澳台之间的贸易安排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订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之后又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这是内地与港澳经济合作的重要典范,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

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用两个附件的形式规制了原产地的确定、签发与核查程序等具体内容。

2010年6月29日,两岸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第3.2条规定了原产地规则是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的重要内容之一。

2.2中国与韩国FTA中的原产地规则作为中国与多个发达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2015年6月签署的中国与韩国FTA已经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规定了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定义与实施程序,还在附件3—C中规定了原产地证书。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货物与特定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与累计规则、货物成分、材料与包装以及直接运输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2.3中国与巴基斯坦FTA中的原产地规则截至2018年1月1日,中国已经于7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协定都生效并得到实施。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RCEP)是一份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的自贸协定。

RCEP由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RCEP的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旨在确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地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包括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货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从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以及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等。

2.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材料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是指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的货物。

3. 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规定,在计算原产地时,各
缔约方之间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累积计算,从而使企业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

原产地规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降低进出口货物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往来。

此外,RCEP原产地规则还涉及到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和管理规定,企业需按照规定申请原产地证书,以享受关税优惠。

总之,RCEP原产地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原产地选择,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区域内的贸易便利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台湾ECFA操作介绍

台湾ECFA操作介绍

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概述(一)签证地区台湾(二)证书名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三)签证产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267种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证书内容以中文填写。

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书面申办ECFA证书是采用FORM A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印章。

三、证书编号ECFA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H”,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

例如H11470ZC60390038四、证书填制第一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

各类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及常见案例分析

各类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及常见案例分析

东盟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第13栏. (1)当发票由第三方开具时,在”Third Party Invoicing 处打√; (2)如系补发证书,在 Issued Retroactively 处打√(系统判别后自动打√) (3)如系展品,在Exhibition处打√ (4)如作为流动证明,在Movement Certificate处 打√。(海关打√)
泰国、
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
亚太贸易协定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



1. 完全原产,填 “A”; 2. 使用非成员国成分的,在字母B后填非成员国成份占产品FOB价的百分比, 例如“B” 50%; 3. 使用原产地累计的,在字母”C”后填累计含量总值与产品FOB价的百分 比,例如:“C“ 60% ; 4.符合特定原产地 标准的,填“D”。
“PSR
“P”
RVC
PSR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标准填制




1. 一方境内完全原产,填 “WO”; 2. 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地资格的材料生产 的,填 “WP”; 3. 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税则号归类改变、工 序要求或其 他要求的,填“PSR”; 4. 货物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区域价值成份 (RVC),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份的百分比(PSR45%)。
各类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及常 见案例分析
二O一六年三月
产地证意义


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 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 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产地证的作用:1。作为征税的依据。2。作为允许进口的文件 之一。一般来说原产地证书是产品的“经济护照”,各类优惠性 原产地证书是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必要书面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有价证券”,被视为企业开启国际市场的 “金钥匙”、“纸黄金”。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ECFA,CECA和CEPA

ECFA,CECA和CEPA

四、"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 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一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都可享有零关税优惠。这些产品包括部分电机及电子产品、塑料产品、纸制品、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学制品、药物、钟表、首饰、化妆品及金属制品等;最迟于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香港厂商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香港特区同意在协议下对所有原产于内地的货品维持零关税,并且不会对该等货品实施限制性贸易法规。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17个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7个范围内加强合作,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产业合作。
内容
虽然《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内容尚未确定,但是其主要内容要于两岸互通将约定关税减免。也就是两岸达成签署自由贸易协议。在细项上,若比照2010年实施的东盟加三协议,关税免税部份将包含了台湾输往大陆的石化、机械、纺织品及汽车零组件业等经济产业。
因为ECFA并未实际谈判或者签署,所以现在并没有具体内容透露出来
不过可以参照CEPA和《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作出一定,另有6个附件,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协议的实施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进出口货物报关之 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规则

进出口货物报关之 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规则

4202: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此品目。
进口牛皮 4101
出口皮包 4202
微小含量
不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在未能 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全部非原产材料, 其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8%(或10%不等),仍应当被视为原产。
HS改变 8%
采用税则号改变标准国家
普惠制:欧盟、日本等32国家;自贸区:ECFA


货物原产地的判定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书
自贸区及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货物原产地的证明
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 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 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与 “护照”。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享受最惠国待遇
优惠原产地证书 ——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 非关税差别待遇方面 (贸易禁运、配额、反倾销、贸易制裁、 卫生检疫管制等贸易措施) 3.贸易统计; 4.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加贴原产地标记)


货物的原产地
美国要求每一原产于外国的货物或其包装必须附有原产地标记,以 使美国的最终购买者了解该商品的真实原产地。其主要目的为: 1.有利于美国消费者选择产品; 2.据此对不同产地的产品实施不同的关税税率; 3. 据此识别产品的不同来源地,制定和执行有关进口贸易政策; 4. 便于美国进行反倾销诉讼。标签如与实际产地不符海关将予法 律制裁。
“中国制造”
“中国制造”的商品已经遍布全球,让中 国获得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但在这场全 球化的盛宴中,中国企业所获得利润却 远远低于那些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说 白了,许多中国制造的商品只是贴着一 个“中国制造”商标,而真正的制造业 者却是那些跨国企业。

各类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及常见案例分析模板

各类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及常见案例分析模板
各类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及常 见案例分析
二O一六年三月
产地证意义


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 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 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产地证的作用:1。作为征税的依据。2。作为允许进口的文件 之一。一般来说原产地证书是产品的“经济护照”,各类优惠性 原产地证书是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必要书面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有价证券”,被视为企业开启国际市场的 “金钥匙”、“纸黄金”。
常用证书及证书代码





※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原产地证书 ※ G: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 E: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 (FORM E) ※ B: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 P: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 ※ F: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F)
常用证书及证书代码

东盟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 填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例: ONE HUNDRED AND FIFTY (150) CARTONS OF SOYBEANS. (1)包装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2)具体列明包装种类,不能笼统打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注明货 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 (裸装)、HANGING GARMENTS(挂 衣)、IN BULK(散装)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 笼统填MACHINE, GARMENTS (4)证面HS编码填6位 (ECFA证书8位、亚太4位) 目前签证系统后台录入要求与报关单保持一致,填10位 (5)如适用第三方发票条款,在该栏加注中国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称、 地址 (6)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已防 止添加变造内容 (7) 需要加注合同、信用证号的,可在结束符合下空白处加注。

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号条例)

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号条例)

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号条例对为实施制定《欧共体海关法典》的部长理事会第2913/92号条例而制定规定的委员会第2454/93号条例的修改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最近由欧洲议会和部长一会第82/92号条例修改的欧共体部长理事会1992年10月12日第2913/92号条例,即制定《欧共体海关法典》的条例,特别是其第249条;鉴于:根据欧洲部长理事会1994年12月9和10日在Essen的结论,共同体已采取措施统一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以促进贸易;鉴于:在这些措施中,单一的加工制作清单连同共注释应逐渐被现作为对共同体签署的各个优惠协议所规定的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协定的附件的加工制作清单及其相应的注释所代替;鉴于,相应地,实质上,对于普遍优惠制还应使用单一的清单及其相应的注释,正如委员会第2454/93号条例所确定,最近由第1677/98号条例所修正的;鉴于,必须保证第2454/93号条例的143条中的有关人员的定义包括2913/92号条例的所有涉及此术语的规定;鉴于,第2454/93号条例的877条(1)(b)款所规定的作出决定的海关当局决定:是采用退款的方式还是采用免收方式;鉴于应重述该条例的890条,以明确这一问题;鉴于,本条例中规定的措施是依据海关法典委员会的观点;兹通过本条例:第一条欧共体委员会第2454/94号条例修改如下:第二章优惠性原产地第六十六条在本章中:(1)“制造”一词意指任何制作或加工,包括装配或专门操作;(2)“原料”一词意指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成份、原材料、部件或零件等;(3)“产品”一词意指被制造的产品,包括准备以后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4)“货物”包括原料和产品;(5)“海关估价”指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议)确定的估价;(6)加工清单中的“出厂价格”,指支付给对该产品进行最后加工或制作的制造商的价格,该价格包括所有原材料的价格,但要减去出口时退回或可能退回的任何国内税款;(7)加工清单中的“价值”,指大非原产材料进口时的海关估价,如果不知道海关估价且无法查明,可指在共同体或根据第67条第1款规定的受惠国或第98条第1款规定的受惠地区或国家联盟可查得的这些原料的最初价格。

两岸ECFA第二次商谈取得多项共识

两岸ECFA第二次商谈取得多项共识
的对台政策举措 。 大家 已经看到 , 通过两岸双方 共同努 力, 在两岸 同胞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下 , 两
商谈时间表达成共识。
双 方还 商谈其他议题 , 台湾方面提 出希 望大陆扩大 台湾农 渔 畜产 品输销大陆降税项 目, 陆方 面带 回研 究 ;有关知识产权 保 大
护议题 , 双方将依照第四次两会商谈的共识加速协商 , 以利在第五
当天各 家媒体 都以大 量的篇幅 充分报道 E C F A二 次协商双 方达成 的共识 。 中国时报 》 《 用三个版 面做了相关报道 , 联 合报 》 《
在头版刊载文章并在 第二版做了整版报道 , 旺报 》 《 头版冠 以醒 目
标题 《 早收清单陆不列农产 品》 三版 、 , 四版则 以 《 陆早收清单 , 允
尤其是两岸民众 的福祉不都是一件好事吗?
大 陆方面希望在协商 中, 既要考虑两岸经济规模差异 , 也要兼
顾双方关注 的某些产业竞争 力的强弱。台湾 方面表示充分理解 大
陆 产 业 的要 求 。
本 次协商成果丰硕 , 双方 同意加速推动 商签 两岸经济 合作 框
架协议 , 陕在大陆召开第三次协商 。 尽
诺不列农产 品》 等为题进行报道 。 矧冒
1 祖 国 21 下 0 00 4
的对台政策能够得到大多数大陆 民众支持 的重 要 背景 。 他说, 大陆的对 台政策始终是面向台湾 人 民, 尤其 是面 向台湾基层 民众 的, 因为如 正
此,即便两 岸关 系紧张 的时期 , 我们也 尽量克
大陆方面表示充分 了解 台湾农民的关切 , 在商谈 中未要求 台 湾方 面进一步开放大 陆农产 品输 台, 在其 早期收获要价 中也将 不 包括农产品;
双方就协议文本充分交换意见 , 已有初步共识 , 将充分考虑两

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

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1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凭目视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实质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

上述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引、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是指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半组装件。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四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六位数编码。

第二条原产货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应认定为原产于一方:(一)该货物是依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二)该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第四条产品特定规则。

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依据本规则第二条(一)的规定,下列货物应认定为在一方完全获得:(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一方从上述(一)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三)在一方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一方采掘的矿物;(六)一方在相关的水域、海床或底土获得的产品;(七)在一方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一方消费后所收集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一方完全从上述(一)至(八)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案例分析(5)原产地不明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

案例分析(5)原产地不明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

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
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关于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完全获得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基本标准
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 改变标准
❖ ⑼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
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署令186号)
❖ ⑽最不发达国家特惠待遇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
地管理办法》(2013年署令210号)
❖ 4、为什么本案中B海关在一审和终审中都 会败诉?有何启示?
❖ 一、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 二、进口货物税率的适用
❖ 三、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原产地 的确定和税率的适用
❖ 四、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货物、 物品,应如何确定其计税价格?
❖ 五、涉嫌偷逃税款的走私货物、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应如 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1、B海关提供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 核定证明书》,没有在其中的“价格来源”一栏中表明 确定计税价格的依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 称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来确定计税价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 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B海关依据其确定的计税 价格,对A钢铁公司课处65万元的罚款,属于主要证据 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 3、B海关提供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 关核定证明书》,没有在其中的“价格来源”一栏中 表明确定计税价格的依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 明其所称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来确定计税 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 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

《中国-东盟产地证和ECFA证书签证的注意事项》

《中国-东盟产地证和ECFA证书签证的注意事项》

《中国-东盟产地证和ECFA证书签证的注意事项》一、关于FORM E修订案实施带来的影响从2011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优惠产地证(FORM E)启用新版证本,原有版本东盟成员国不再接受。

这次有几处地方与原版本或做法不同,在此作个简单介绍:1、证书格式增加了第13栏,用于标记“补发”、“展览”、“流动证明”、“第三方发票”的情况。

2、原产地标准表示方法有了变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老挝(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

从2月18日起菲律宾也开始实施修订案。

因此现在对以上7国按照修订案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相当于以前的“X”。

因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和缅甸等3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

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3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修订案及新版证书填制要求不适用)。

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仍旧填写“X”(审单系统会自动识别,输错机器会退证);第三方发票的规定也不适用。

2、新版证书改为三联,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3、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审单系统会自动识别加打,这个“补发”的概念相当于“后发”,所以大家尽量还是控制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申请)4、关于更改方式做出重大调整。

如Form E原产地证书需要更改,企业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单》(已上传至慈溪局外网),提供发票,退回原证。

rcep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全文

rcep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全文

rcep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全文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全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章所称“原产地规则”是指根据本协定第二章规定的规则,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确定产品的产地。

第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本协定第二章规定的商品,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同意。

第三条各方应根据本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原产地规则的正确应用和执行。

第四条各方应加强合作,通过交流信息、培训和技术援助等方式,提高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和执行能力。

第二节:原产地的概念和一般原则第五条为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应考虑以下要素:(一)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二)产品所含材料的原产地;(三)产品生产所使用的材料的原产地;(四)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确定产品的产地,应考虑以下要素:(一)产品的最后加工或者生产环节在哪个国家进行;(二)产品生产所使用的材料的原产地;(三)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为确定产品的产地,应根据以下原则:(一)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和最后加工或者生产环节;(二)产品所含材料的原产地;(三)产品生产所使用的材料的原产地;(四)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第八条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包括以下环节:(一)自然资源的采集;(二)原材料的生产;(三)零部件、成分和原材料的加工;(四)产品的组装、装配和制造;(五)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六)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七)产品的保管和运输。

第九条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环节的加工、处理、操作或者其他活动在产地完成;(二)环节的加工、处理、操作或者其他活动对产品的本质特征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第十条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中,自然资源的采集、原材料的生产、零部件、成分和原材料的加工的产地,应视为产品的产地。

第四节:产品所含材料的原产地第十一条为确定产品所含材料的原产地,应考虑以下要素:(一)原材料的生产地;(二)原材料的比例和重要性;(三)原材料的附加值。

原产地规则案例

原产地规则案例

原产地规则案例【篇一:原产地规则案例】■案由1886年美国在贸易的贝壳案中最早提出了关于产品原产地认定的思路。

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如果是贝壳制品,按美国当时的应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不是贝壳制品,则免征进口税。

■裁决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定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贝壳。

与贝壳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未加工成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

■点评这一贝壳案对于原产地认定的思路对于后来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目前普遍接受的原产地定义是:经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是对该产品施加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新产品)的国家,而原产地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关税的征收上。

假设有甲、乙两国是wto的成员国,丙国不是wto成员。

丙国生产的服装对乙国出口,再将其出口到甲国,对这一交易甲国打算征收15%的关税。

假设甲国在wto中的承诺关税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国违背wto的承诺或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服装产于丙国,而它不是wto成员国,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和保护。

我国在原产地问题上的规定,随着进出口的增加,也在从无到有,不断完善。

但是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很多问题,标准还没有完全和wto及国际惯例接轨,可作性差,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的作用不强。

我国进入wto之后,应尽快完善原产地原则,不但大的框架要改进,甚至对某一种产品的特别规定都要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关税的正常征收和对国内企业的适当保护。

总之一个原则,越是全球化,越要注意运用原产地原则。

■张孝松由国恒久集团鬻虢目前,国际上还没有通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都有权利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种类越来越繁多,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使得原产地规则从单纯的海关技术性统计问题转变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

货物原产地介绍

货物原产地介绍
G B O R O
我国已签的优惠贸易协定
自贸 协定
- 中国-东盟(040720) - 中国-智利(061001) - 中国-巴基斯坦(070701) - 中国-新西兰(081001) - 中国-新加坡(090101) - 中国-秘鲁(100301) - 中国-哥斯达黎加 - 亚太贸易协定(060901) - 台湾农产品零关税(050801) - 香港CEPA(040101) - 澳门CEPA(040101) -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100701) - ECFA
适用 协定税率 原产地证书 申报 原产地声明 海关审核
不适用 协定税率
征收保证金
补充申报
G B O R O
四、ECFA优惠原产地
G B O R O
ECFA的简介
2010年1月26日以来,经过两岸有关方面 3次正式磋商和多次业务沟通,两岸商签 经济合作协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6月29 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在重庆 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英文全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英文简称ECFA)。
G B O R O
微小加工或处理
“署令200号”第九条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 而进行的处理,例如通风、干燥、冷藏、冷冻、上油、涂抹防锈漆、包覆保护 层、加盐或者水溶液; (二)为便利托运而对货物进行的拆解、组装;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包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冷冻、分割、切片; (五)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 弯曲、卷绕、展开等作业; (六)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装配或者拆卸等作业; (八)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 装工序; (九)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 标记; (十)稀释、溶解或者简单混合,未实质改变货物本质的; (十一)除稻米以外的谷物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十二)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十三)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G B O R (十四)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 O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2010年1月26日以来,经过两岸有关方面3次正式磋商和多次业务沟通,两岸商签经济合作协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6月29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英文简称ECFA)。

一、框架协议主要内容框架协议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

5章分别是: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16条依次为:目标、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例外、争端解决、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及后续协议、修正、生效、终止;5个附件依次为: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框架协议内容基本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是一个综合性的、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协议。

二、早期收获计划主要内容在货物贸易方面,大陆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产品及医疗产品等十类。

台湾将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

台湾对大陆降税产品包括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及其他产品等四类。

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大陆方面承诺,对会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会议、专业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医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服务行业对台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具体开放措施包含19项内容。

台湾方面承诺,对研究与发展、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经纪商、运动及其他娱乐、航空电脑订位系统以及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对大陆进一步放开。

ecfa原产地证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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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四位碼)轉換 目(六位碼)轉換 區域內價值含量(附加價值率)
RVC=
FOB-VNM FOB
× 100%
• VNM指非原產材料之價格(Value of Non-Originating Material),應 以CIF為基礎核定。 • FOB及CIF則應依據關稅估價協定及一般公認會計準則進行核定。
• • FOB(離岸價格)即輸出商品離開本國口岸之商品價格。 CIF(起岸價格)即輸入商品到達我國口岸之商品價格 。
目(Sub-heading):5,052目
海關徵稅 貿易管理
2
二、海關進口稅則之架構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以六位碼作為國際碼
海關進口稅則之架構 以4011.50.00 新橡膠氣胎,腳踏車用為例 章(Chapter) 節(Heading) 40 4011 4011.50.00 4011.50.00.00 2位碼 4位碼 6位碼 8位碼 10位碼
10
HS2
85
87 90
註:
主要產品 PSR 馬達、電機、永磁體、視聽、電子管、通信設備、電 CTH 線電纜 稅號85.35、85.36或85.37裝置的零件、稅號85.12裝置 CTH或RVC40% 的零件 機動車輛用照明裝置、非特種用途的其他電視攝像機 CTH且RVC40% 小家電 CTSH且RVC45% 其他焊接機器及裝置、其他電子管 RVC50% 可編程式控制器、其他數控裝置 CTH且RVC50% 自行車、自行車(零組件) CTH且RVC40% 汽車零組件、非機動腳踏車的其他零附件 CTH且RVC50% 光學、醫材、運動器材、鈕扣 CTH 未列名測量、檢驗儀器器具及機器 CTSH且RVC50%
稅則號列(八位碼) 4011.50.00 新橡膠氣胎,腳踏車用
4
四、專有名詞解釋
代碼 PSR CC 原文 Product Specific Rule Change Chapter 中文說明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章(二位碼)轉換
CTH CTSH RVC
Change in Tariff Heading Change in Tariff SubHeading Regional Value Content
CIF=$60
台灣 加工
擦拭用布
FOB=$100
RVC= (100-60)/100 x100% =40%
符合2項 條件 = 關 稅優惠
RVC達40% 18
二、紡織類
3. 成衣: CC
– 「 61051000 之棉製針織或鉤編男襯衫」之 PSR 規定為 :從任何其他章貨品變更為此(CC)。
第3國進口 原料
7
參、大陸降稅早收清單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SR)概要
HS2 25 27 28 29 32 34 35 38 39 主要產品 水泥 油品 碳(碳黑及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其他形狀的碳) 石化原料 染、顏料、漆及油墨 鈦白粉 界面活性劑: 非離子型有機表面活性劑 膠及黏合劑 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 PP、SAN、PS、EVA、丙烯酸聚合、其他聚酯、樹脂、初級 形狀的聚矽氧烷、塑膠製品 初級形狀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膠丙烯單體單元的含量大 於乙烯單體單元) 橡膠、自行車用新的充氣橡膠輪胎 輪胎 袋包箱 棉紗、棉布、棉與化纖混紡布 人造纖維紗線 合成纖維布 PSR CTH CTH CTH CTH CTH CTH,但從第2823節改變 至此除外 CTH或RVC40% CTH CTH CTH CTH且RVC45% CTH CTH且RVC40% CTH有機 界面活性劑 FOB=$100
2915 轉換至 3402 RVC=(10060)/100x100% =40%
符合 CTH 2項擇1符 合↓ 關稅優惠
第3國進口 原料
29157011
硬脂酸(化學級)
第3國進口 原料
台灣 加工
硬脂酸(化學級)
CIF=$60
台灣 加工
5
貳、原產地規則(1/2)
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目的:用於確定貨品的 「國籍」之規則,用來界定原產貨物的來源地。 原產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完全在締約雙方任一國生產(當地耕種、飼養、捕 撈、挖礦等) 完全使用締約雙方任一國的原產原料所生產 使用非原產原料要認定為原產貨物則必須經過實 質轉型,規定在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 PSR)中
原料
台灣 加工 29012100乙烯 29012200丙烯 台灣 加工 初級形狀的乙烯 丙烯共聚物 FOB=US$1300
27090010
原油
CIF=US$500
台灣 加工
27101191 輕油
14
一、石化類
3. 鈦白粉:CTH,從2823節變更至此除外
– 「 32061110 鈦白粉」之 PSR 規定為:從任何其他節貨品變 更為此從2823節至此除外。
經 濟




INDUSTRIAL DEVELOPMENT BUREAU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IDB
兩岸經濟協議(ECFA) 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案例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99年12月
0
簡報大綱
壹、商品分類制度、稅則及名詞解釋 貳、原產地規則 參、大陸降稅早收清單產品特定原產地 規則(PSR)概要
台灣 加工
27101191 輕油
台灣 加工
29012100 乙烯 29012200 丙烯
台灣 加工
39023030之 初級形狀的乙烯 丙烯共聚物
符合 2901 CTH 轉換至 3902 RVC= (1300-500) 關稅優惠 /1300x100% =61% RVC達 45%
符合2項條 件↓
原料
原料
肆、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SR)範例
伍、結語
1
壹、商品分類制度、稅則及名詞解釋
一、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類:21類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Coding System, 簡稱HS)
章(Chapter):97章
節(Heading):1,221節
40
42 52
54
8
HS2
主要產品
PSR
55 56 58 59 60-62 63 64 70 72
未梳的其他合成纖維短纖、未梳的其他人造纖維短纖、非 CC 零售純人造纖維短纖單紗 再生纖維布、合成纖維棉紗、合成纖維棉梭織物、與棉混 CTH 紡合成纖維棉梭、合成纖維棉梭織布 化纖填充物、不織布、繩、索、網 CTH 棉製燈芯絨、網眼薄紗及其他網眼織物、狹幅織物 CC 化學纖維製見底部刺繡品 CTH 人造革、特殊紡織物 CC 化學纖維製見底布刺繡品 CTH 針織物、針織成衣、泳衣、襪、服飾配件、梭織成衣、內 衣、襪套、襪帶、非針織非鉤編和服腰帶、非針織非鉤編 CC 服裝或衣著附件、非針織非鉤編服裝或衣著零件 毯、毛巾 CC 擦拭布 CC且RVC40% 鞋 CC LCD玻璃、汽車零組件、玻纖 CTH 鋼鐵、不銹鋼 CTH 其他1毫米<厚度<3毫米的冷軋卷材、其他0.5毫米≤厚度 CTH,但從第7208 ≤1毫米的冷軋卷材、其他厚度<0.5毫米的冷軋卷材 節改變至此除外
40029911之
其他初級形狀的合成 橡膠
第3國進口 原料
第3國進口 原料
台灣 加工
40111000之
機動小客車用新的 充氣橡膠輪胎
4002 轉換至 4011
RVC= (1000400)/100 x100% =60%
符合CTH
符合2項條件 = 關稅優惠
其他初級形狀的合成 橡膠
CIF=$400
台灣 加工
3
目(Subheading) 4011.50 稅則號列 統計碼
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V.S海關進口稅則
範例: 第7類: 塑膠及其製 品;橡膠及 其製品 章(二位碼) 39 塑膠及其製品 40 橡膠及其製品 節(四位碼) 4001 初級狀態或呈板、片、條狀之天然橡 膠..... 4002 初級狀態或成板、片、條狀之合成橡 膠….. 4003 初級狀態或呈板、片、條狀之再生橡 膠 . . . 4011 新橡膠氣胎 . . . 目(六位碼) 4011.10 小客車(包括旅行車及賽車用) 4011.20 大客車或貨車用 4011.30 航空用 4011.40 機器腳踏車用 4011.50 腳踏車用 . . .
機動小客車用新的 充氣橡膠輪胎
FOB=$1000
RVC達40%
16
二、紡織類
1. 棉紗: CTH
– 「52062200之非零售精梳棉紗」之PSR規定為:從任何其 他節貨品變更為此(CTH)。
第3國進口 原料
符合原產標準
台灣加工
52030000之
已梳的棉花
52062200之
非零售精梳棉紗
5203 轉換至 5206
1.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為『從其他節改變至此,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50%,且數控系統須在一方或 雙方加工生產並符合第853710目有關標準』 2.自20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從其他節改變至此,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50%,且數控系統須在一方或 雙方加工生產並符合第853710目有關標準』 3. 本表主要產品HS code請參考ECFA貨品貿易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
17
二、紡織類
2. 擦拭布: CC且RVC40%
– 「63071000之擦拭用布」之PSR規定為:從任何其他章貨 品變更為此(CC)且區域價值含量不得低於40%。
第3國進口 原料
52083100之
染色平紋梭織物
第3國進口 原料
台灣 加工
63071000之
擦拭用布
52章
轉換至
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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