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一、行为准则1.诚实守信:保险从业人员应以诚信为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专业素养: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行为准则,对保险行业具有深入的了解和专业的知识,随时更新保险市场动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4.保密义务:保险从业人员应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保密信息,不得利用客户的信息牟取私利或者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5.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不得干预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合规经营:保险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遵守保险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保险销售行为。
二、实施细则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
包括落实内部审慎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应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有关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并以明确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使投保人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5.加强行业自律和合作: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提供良好的行业公共服务。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讲解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教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 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一)代签名; (二)代体检; (三)伪造客户回访记录、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 (四)伪造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件; (五)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 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 (六)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帐户及公款私存; (七)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八)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 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 (九)伪造、销毁帐务,指使违规操作; (十)泄露所在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 (十一)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 (十二)所在机构认为其他应该上报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秀的从业 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 适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 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 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 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 求的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 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 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0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指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天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谨参与承包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正所谓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懂一行。
在不同的行业中工作,其实都是要求劳动者可以符合规定的行业标准,尤其是针对像电力、保险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行业,此时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就会更为严格。
我国针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吧。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教案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教案第一章:总则1.1 章节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监管机构。
1.2 教学目标:了解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掌握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熟知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1.3 教学内容: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1.4 教学活动:讲解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讨论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分析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1.5 教学评估:进行课堂测试,了解学生对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掌握情况。
收集学生作业,评估学生对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程度。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义务2.1 章节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义务,包括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密等。
2.2 教学目标:了解保险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掌握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熟知保险从业人员在保密方面的要求。
2.3 教学内容:保险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保险从业人员在保密方面的要求。
2.4 教学活动:讲解保险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讨论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分析保险从业人员在保密方面的要求。
2.5 教学评估:进行课堂测试,了解学生对保险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义务的掌握情况。
收集学生作业,评估学生对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理解程度。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3.1 章节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应禁止的行为,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等。
3.2 教学目标:了解保险从业人员应禁止的行为。
掌握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熟知保险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合规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教案)
单 位:
声明人:
日 期:
签承诺书(全体人员) THE END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并 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 由其所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可采取书 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自律组织提请保险监管 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 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一)机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 时处理,引发行业公共关系危机的; (二)机构违规经营,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承 诺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理赔服务质量差 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招 徕从业人员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 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 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 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 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 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 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 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 (五)从业禁止。 前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教案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教案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概述1.1 保险从业人员的定义与职责解释保险从业人员的概念阐述保险从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1.2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重要性强调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作用与意义分析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对行业的影响1.3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概述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2.1 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解释职业道德的含义与特点强调职业道德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2.2 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阐述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分析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2.3 职业道德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职业道德在保险销售、理赔等环节的实践与应用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优秀案例第三章: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3.1 专业素养的基本要求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强调专业素养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3.2 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分析保险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与方式3.3 保险从业人员的持续学习与发展探讨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学习态度与能力分享保险从业人员持续学习与发展的成功经验第四章: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遵守4.1 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解释法律法规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4.2 保险从业人员法律法规遵守的要点分析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强调保险从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4.3 法律法规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法律法规在保险合同签订、理赔等环节的实践与应用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法律法规遵守方面的优秀案例第五章:保险从业人员的客户服务与沟通技巧5.1 客户服务的基本概念解释客户服务的含义与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在客户服务中的角色与职责5.2 保险从业人员的沟通技巧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沟通技巧分析保险从业人员沟通技巧的应用与实践5.3 客户服务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保险从业人员在客户服务中的优秀实践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客户服务与沟通技巧方面的成功经验第六章: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管理6.1 合规管理的基本概念解释合规管理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合规要求6.2 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实践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风险管理意识分析保险从业人员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6.3 合规与风险管理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合规与风险管理在保险合同签订、理赔等环节的实践与应用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合规与风险管理方面的优秀案例第七章:保险从业人员的团队合作与领导力7.1 团队合作的基本概念解释团队合作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在团队合作中的角色与职责7.2 保险从业人员的领导力培养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领导力特质分析保险从业人员领导力的培养与提升7.3 团队合作与领导力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保险从业人员在团队合作与领导力方面的优秀实践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团队合作与领导力方面的成功经验第八章:保险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职业发展8.1 继续教育的基本概念与要求解释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与方式8.2 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分析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发展的路径与机会指导保险从业人员如何制定职业发展规划8.3 继续教育与职业发展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探讨继续教育与职业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继续教育与职业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第九章: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与网络安全9.1 信息技术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解释信息技术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应掌握的信息技术技能9.2 保险从业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与防护措施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网络安全意识分析保险从业人员网络安全防护的具体措施9.3 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在保险合同签订、理赔等环节的实践与应用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方面的优秀案例第十章:保险从业人员的品质管理与客户满意度提升10.1 品质管理的基本概念与要求解释品质管理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应关注的品质管理要素10.2 保险从业人员的客户满意度提升策略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客户服务技巧分析保险从业人员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具体措施10.3 品质管理与客户满意度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品质管理与客户满意度在保险合同签订、理赔等环节的实践与应用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品质管理与客户满意度提升方面的成功经验第十一章:保险从业人员的压力管理与自我提升11.1 压力管理的基本概念与方法解释保险从业人员面临的压力来源阐述压力管理的重要性与方法11.2 保险从业人员的自我提升策略介绍保险从业人员自我提升的方式与方法强调自我提升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重要性11.3 压力管理与自我提升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压力管理与自我提升在保险业务中的实践与应用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压力管理与自我提升方面的成功经验第十二章:保险从业人员的竞争与合作策略12.1 竞争与合作的基本概念解释保险行业竞争与合作的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在竞争与合作中的角色与职责12.2 保险从业人员的竞争策略分析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竞争意识与能力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在竞争中的优势与劣势分析12.3 保险从业人员的合作策略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在合作中的原则与方法分析保险从业人员合作的重要性与效果第十三章:保险从业人员的创新意识与能力培养13.1 创新意识的基本概念与要求解释保险行业创新的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创新意识与能力13.2 保险从业人员的创新能力培养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与途径强调创新能力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重要性13.3 创新意识与能力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创新意识与能力在保险业务中的实践与应用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创新意识与能力方面的成功经验第十四章:保险从业人员的跨文化交流能力14.1 跨文化交流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解释保险行业跨文化交流的必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跨文化交流能力14.2 保险从业人员的跨文化交流技巧介绍保险从业人员跨文化交流的技巧与方法强调跨文化交流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重要性14.3 跨文化交流能力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探讨跨文化交流能力在保险业务中的实践与应用分享保险从业人员在跨文化交流能力方面的成功经验第十五章:保险从业人员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15.1 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解释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含义与重要性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在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中的角色与职责15.2 保险从业人员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分析保险从业人员应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领域与目标介绍保险从业人员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实践与案例15.3 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履行阐述保险从业人员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分析保险从业人员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与方法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围绕保险从业人员的behavior implementationplan 进行展开,涵盖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法律法规遵守、客户服务与沟通技巧、合规与风险管理、团队合作与领导力、继续教育与职业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与网络安全、品质管理与客户满意度提升、压力管理与自我提升、竞争与合作策略、创新意识与能力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和实践。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从业人员作为行业的服务主体,其职业行为对于保险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并贯彻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及实施细则,是保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规范化、规范化、规范化,并推进保险业可持续及稳健发展的关键所在。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包含了保险从业人员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要求,如保持谨慎、诚信、公正、谨慎、保护客户利益等。
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保证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仅仅有行为准则不足以保证保险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化,还需要实施细则来规定保险从业人员具体的行为规范和执行环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职业道德标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保持诚信、公正、谨慎和保护客户权益等基本职业道德。
特别是在处理客户投诉、处理理赔、进行销售和推荐产品时应该坚守职业道德标准,不得以虚假宣传、故意误导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2.业务操作规范保险从业人员应该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在销售过程中,应该依据客户实际需求提供专业咨询、个性化服务和多种保险产品选择;在理赔业务中,应该采取快速、公正、周到的理赔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密切沟通。
同时,应该完善工作记录,及时反馈处理进度。
3.信息披露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向消费者正确、完整和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产品信息、条款及费率等。
同时,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该全面和清晰地陈述各种保险险种的区别、风险等,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产品,提高消费者保险知识水平。
通过实施细则,可以更加具体的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确保保险从业人员工作与职业道德规范的一致性和一致性,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权益。
同时,实施细则的开具也有助于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责任心和专业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教案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教案第一章:总则1.1 教案目标让学生了解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总则部分,包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1.2 教学内容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制定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境内外保险从业人员基本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公平竞争、团队合作1.3 教学活动讲解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总则部分学生阅读总则部分,理解并掌握相关内容案例分析:讨论总则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应用第二章:守法合规2.1 教案目标让学生了解保险从业人员在守法合规方面的要求和细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司规章制度等。
2.2 教学内容遵守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反洗钱、反商业贿赂等行业自律:遵守行业协会的规定和标准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3 教学活动讲解守法合规的要求和细则学生阅读相关材料,了解并掌握守法合规的内容案例分析:讨论守法合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重要性第三章:诚实守信3.1 教案目标让学生了解保险从业人员在诚实守信方面的要求和细则,包括诚实宣传、如实告知、保密客户信息等。
3.2 教学内容诚实宣传:准确、客观、全面地宣传保险产品和服务如实告知: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保密客户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3.3 教学活动讲解诚实守信的要求和细则学生阅读相关材料,了解并掌握诚实守信的内容案例分析:讨论诚实守信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重要性第四章:专业胜任4.1 教案目标让学生了解保险从业人员在专业胜任方面的要求和细则,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持续学习等。
4.2 教学内容专业知识:掌握保险业务、金融知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参加公司提供的各项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持续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保持专业竞争力4.3 教学活动讲解专业胜任的要求和细则学生阅读相关材料,了解并掌握专业胜任的内容案例分析:讨论专业胜任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重要性第五章:客户至上5.1 教案目标让学生了解保险从业人员在客户至上方面的要求和细则,包括尊重客户、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等。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教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轻微, 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业自律组织应予以 警告,限期整改。警告由行业自律组织以信函 形式向从业人员本人发出,同时抄报其所在的 上级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 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一)机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 时处理,引发行业公共关系危机的; (二)机构违规经营,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承 诺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理赔服务质量差 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招 徕从业人员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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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 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一)代签名; (二)代体检; (三)伪造客户回访记录、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 (四)伪造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件; (五)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 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 (六)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帐户及公款私存; (七)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八)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 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 (九)伪造、销毁帐务,指使违规操作; (十)泄露所在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 (十一)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 (十二)所在机构认为其他应该上报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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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宣传资料。
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它不合规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应根据客户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产品。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七条客观、全面、准确地履行产品和服务说明义务,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明确说明销售产品经营主体,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完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确说明其费用扣除情况和投资风险及收益不确定性。
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误导客户、违规承诺等行为。
第十八条加强客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协助客户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理赔。
所在机构对客户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作出拒赔决定,应将所在机构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时送交客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公平竞争准则
第十九条同业互尊,同业互助,增进交流。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它保险机构在职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方式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它同业声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它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保险监管机构处罚决定攻击同业;
(三)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
(四)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区域开展业务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秀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一)书面表扬;(二)公开表彰;(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它合适形式奖励。
前款所列奖励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并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本细则。
对违反本细则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本细则从业人员,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由行业自律组织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从业人员,能够给予以下形式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业内通报批评;(三)经过媒体公开谴责;(四)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五)从业禁止。
前款所列纪律处分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