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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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公路管理分局信访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向本单位来信来访来电,本单位按《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规定的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给予答复的制度。
二、处理群众来信。一般来信在收到信件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或交办,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复信工作。
三、接待群众来访。对来访人反映及要求解决的问题,按照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当面答复。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当面告知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经接待处理完毕,仍然坚持不走的集体上访人员,立即通知安保人员或领导将其劝回。
2、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要在3个工作日内交办有关部门。
3、受理群众来电。对来电反映的内容清楚、政策明确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答复;对需要转(交)办的事项,应当日向相关
职能部门转(交)办。重要事项要当日办结,较急事项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时。
四、督办信访案件。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分局领导批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信访办做好登记后,在收文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重大案件要及时交(转)办,一个月内督办一次。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分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五、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要向分局领导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六、限时办结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因本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一)不按规定给信访人答复;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信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