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文章属性•【案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窝藏、包庇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3.06.16裁判规则故意为犯罪分子提供躲藏地址、帮其制作假身份证,以逃避法律惩治的,成立窝藏罪。
正文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
注册经营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被告人:丁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沛霖。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博。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宁一。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芸。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边军勇。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刘某某窝藏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2年5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合谋,意图操纵股票名称为康达尔的流通股。
为此,吕新建先后指使被告人丁某某、庞博、边军勇等人并联合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董沛霖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被告人丁某某、边军勇等个人名义,与100余家单位或个人签定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4亿余元,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及利用购买深圳康达尔公司法人股、进入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信息从而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等方法,联合或连续买卖0048股票,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份的55.36%),严重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操纵0048股票交易价格。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1.贝恩投资案。
贝恩投资是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曾于2015年通过不正当手段,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昆明烟厂3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致使股东和相关方受到巨额经济损失。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处以数亿元罚款。
2.方正证券闫建国案。
闫建国是原汇通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汇通财富”)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曾于2014年收购方正证券的股权。
为推动交易进展,闫建国通过行贿等手段,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干扰上市公司经营,最终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等多项罪名,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被罚款数亿元。
3.中科曙光徐有惠案。
中科曙光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超级计算机研发和销售企业,徐有惠曾是该公司的副总裁。
从2012年到2016年期间,徐有惠利用职权,将自己掌握的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帮助非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入股的方式,获取了中科曙光的高端技术和资源。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多项违法行为,徐有惠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000万元。
4.兴业证券宁安军案。
宁安军曾是兴业证券的高管,他涉嫌在2016年以及2017年利用信息优势和职权以低价买入公司股票,再以高价卖出获利,涉嫌内幕交易罪。
宁安军还涉嫌利用未披露信息,向他人提供股票投资建议,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
最终,宁安军被判处15年徒刑,并被罚款1亿元。
5.大秦铁路高晓东案。
高晓东曾是大秦铁路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该公司IPO后,高晓东与他人合谋,利用未披露的信息,在市场上进行大量买卖并获得高额利润,被认定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亿元。
该案也引起了对于内幕交易模式的深刻反思和严格打击。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1.涉嫌欺诈的案例2024年,A公司在各地推销一种名为“太阳能项目”的投资理财产品,宣称可以实现每年30%以上的回报率。
A公司通过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并以发展下线的方式招募更多的投资者。
然而,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太阳能项目,而是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老投资者的回报,形成了典型的传销模式。
最终,该公司涉嫌欺诈被警方查封,数百名投资者遭受损失。
2.非法资金集资案例2024年,B公司以各种名目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承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B公司声称其投资项目为期货交易,承诺每个月稳定的收益,并要求投资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然而,B公司并没有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其所谓的投资项目也并不存在,而是通过吸纳新资金来支付老资金的回报。
最终,B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揭露,公司被立案侦查,投资者损失惨重。
3.非法监管形成的案例2024年,C公司冒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多个城市设立办事处,以代理证券开户、交易等为名进行非法活动。
C公司通过与几家正规券商的合作,冒用合法证券账户和交易终端,让投资者进行买卖操作。
然而,C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通过操纵股票价格来获取不当利益。
最终,C公司的非法活动被发现,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4.资金盗刷诈骗案例2024年,D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了一款虚拟货币理财产品,承诺很高的日收益,并限定每笔投资金额。
大量投资者被其高回报所吸引,纷纷投资。
然而,D公司并未进行真实的投资活动,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并进行了资金挪用和盗刷。
最终,D公司诈骗数百万元,并被批捕起诉。
这些案例典型地展示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危害和违法行为。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对投资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各级监管机构加强了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案例一:老鼠仓事件。
有个证券经理叫老王。
老王呢,在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同时,自己偷偷搞小动作。
他利用自己提前知道的客户投资计划,比如客户要大量买入某只股票,他就赶紧用自己老婆的账户悄悄先买入这只股票。
等到客户的买入操作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候,他再把老婆账户里的股票卖掉获利。
这就像在粮仓里养了老鼠,偷偷把本应属于客户利益的那部分粮食(股票收益)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行业的合规要求,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老王被监管部门发现,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不仅被罚款,还被行业禁入,声誉也彻底毁了。
案例二:内幕交易的小李。
小李在一家证券相关的公司上班,偶然间听到公司高层在讨论一个大消息,就是某家上市公司即将被一家巨头企业收购。
这可是超级机密的内幕消息啊。
小李那叫一个贪心,他觉得这是个发大财的好机会。
于是,他背着公司,用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找朋友借了不少钱,买入了那家即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
可是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监管部门有一套严格的监控系统。
他们发现小李这种异常的交易行为,经过调查,就发现了小李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真相。
小李最后不仅没赚到钱,还欠了一屁股债,而且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这就告诉我们,在证券行业,内幕消息就像个诱人的陷阱,一旦碰了,就会掉进合规的大坑里。
案例三:未如实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
有家证券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某个企业发行的债券,在宣传材料里把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描绘得超级好,就像一朵盛开的鲜花一样完美无瑕。
但实际上呢,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多隐藏的风险,比如说有高额的债务即将到期,而且盈利模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如实披露这些重要信息。
很多投资者就被忽悠了,纷纷购买了这个债券。
后来,这个企业的财务问题爆发,债券价值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监管部门介入后,发现证券公司未履行如实披露信息的合规义务,对这家证券公司进行了严肃的处罚,要求他们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和罚款,让他们知道在证券行业里,信息披露必须像镜子一样真实透明,一点都不能弄虚作假。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课件
探讨该案例对市场公平、投资者利益和企业形象的危害及影响。
如何预防非法证券活动?
政府监管
加强监管力度,制定和执行相 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证 券活动。
投资者保护
提高投资者的教育水平,加强 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高投 资者风险意识。
企业自身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加强 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提高经 营透明度。
总结非法证券活动危害及预防
1 危害总结
非法证券活动损害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威胁经济稳定和企业形象。
2 预防措施
政府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企业自身管理是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关键措施。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 析ppt课件
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和危害,并分析该问题的典型案例。探索如何预防 这些非法活动,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益。
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定义
非法证券活动指的是违反法 律法规进行的欺诈、操纵、 内幕交易等行为。
危害
非法证券活动威胁公平、透 明和有序的资本市场,损害 投资者利益并破坏经济稳定。
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投 资者,获取不当利益。
行为分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分析该案例中使用虚假信息 进行欺诈的手法和手段。
危害影响
探讨该案例对投资者、市场 稳定和企业声誉的危害及影 响。
案例三:内幕交易行为
案例情况
某个人或机构利用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行为分析
分析该案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及其执行的方式和手段。
案例
通过典型案例深入了解非法 证券活动及其潜在危害。
案例一:非法证券经营行为
案例情况
一家公司未经相关监管机构 批准,却进行证券经营活动。
行为分析
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
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2011年资本市场“12.4”普法宣传活动系列报道之三期货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高杠杆性、高风险性。
针对这些特点,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强了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了公司资本金和客户保证金“两金”管理,推出了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和规范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监管部门的工作立足点。
在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我省曾发生过期货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讲诚信、违法违规案件,严重危害了投资者权益和我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原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陵期货公司)被风险处置就是四川期货市场一起典型的违法失信案例,教训十分深刻。
嘉陵期货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总部设在成都,有乐山、泸州、南充、宜宾和西昌等五家营业部。
2004年8月,证券监管部门接到客户反映,称嘉陵期货公司不能按时兑付客户支付申请,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公司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监管部门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嘉陵期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挪用客户保证金、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嘉陵期货公司的自营交易、篡改交易记录、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文件资料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行为已违反期货法规。
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造成8000余万元客户保证金缺口,涉及近600户客户。
嘉陵期货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种类繁多,手段隐蔽复杂,几乎涉及当时期货行业所有的违法违规类型,是一起期货市场上较为罕见的违法犯罪案件。
2004年8月,嘉陵期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
2006年10月,刘某因挪用资金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
2008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嘉陵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2009年3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嘉陵期货公司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及非法活动受害人救济途径一、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典型案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一)通过建立网站、博客以及QQ、MSN、UC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案例一:李某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个财经类博客,该博客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等 40 多篇股评、荐股文章。
在对这些文章的评论中,一些匿名人士回复说:“绝对高手”、“好厉害,我佩服死了”、“继续跟你做”等。
李某通过博客中提供QQ号码与博主取得了联系,缴纳3600 元咨询年费后成为会员,但换来的却是几只连续下跌的股票,李某追悔莫及。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通常在网络上采取“撒网钓鱼”的方法,通过群发帖子及选择性荐股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的形象。
这些所谓的“专业公司”都是无证券经营资质的假“公司”,所谓的“专家”也大都初涉股市,并不具备高深的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
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www . sac . net . cn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 www . sipf. com . cn )查询。
案例二:张某在东方财富网的股吧上发现一篇文章,标题是《明日重大利好消息出台敬请关注》,他很好奇,点击一看,是中信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
网站内容主要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
张某拨打了网站底部显示的手机号码,业务员陈某说公司实力很强,有专人研究分析股票,近期几只大牛股都抓住了。
于是张某心动不已,按要求向中信证券的业务员“陈某”账户缴纳了一个季度的服务费 4380 元, 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并口头保证巧个交易日获利I 20 %,总获利不低于 360 %。
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典型案例
案例一:乱象丛生的场外股票配资活动随着今年股票市场行情回暖,大量场外配资公司及平台成立,参与场外配资的客户数量和资金规模都迅速增长,由于部分配资公司经营不规范,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荐股服务、采用“虚拟盘”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多参与高杠杆配资的投资者遭受了重大的资金损失。
2019年4月11日晚,媒体曝光海南贝格富跑路,4月18日晚,媒体曝光郑州忆融速配跑路,4月20日晚,媒体曝光广州长红配资跑路。
跑路的配资平台很可能采用“虚拟盘”交易,就是非实盘交易,即所有的股票配资交易都没有对接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仅仅是投资者和配资公司之间互为对手盘、进行对赌交易,投资者赚得越多,配资公司就亏得越多。
风险警示: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场外配资活动杠杆高、风险大,多有不实宣传,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场外个股期权的诈骗陷阱某日,张先生接到一个自称A公司员工的电话,邀请其加入微信群,免费提供讲解股票知识、投资技术以及股票走势等服务。
群管理员每天都发布一些盈利较好的交易清单,并组织活动交流,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培养”,初步取得了大家的信任,转而开始推荐参加个股期权交易,宣称“低风险,高回报,以小搏大,亏损有限,盈利无限”,只需要5万元就可以购买价值100万元的股票,无爆仓强平风险,短时间就可以获取高额收益。
张先生经不住诱惑,决定小试一下,于是根据对方发送的链接下载了APP交易软件,注册并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完成入金。
一个月后行权时,标的股票并没有涨,几万元权利金一下子全没了,账号中的余额也无法出金。
风险警示:非法经营股票期权的平台有3大特征:一是投资者无须去正规证券或期货公司开通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请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注册;二是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三是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老师指导保证赚钱”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
2021年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案例二、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短信、邮件、微博、博客、QQ群、股吧等,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方式与投资者联系。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在股吧看到一个帖子,内容为国内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有机会获取较多“内幕消息”,经常与实力机构一起坐庄,愿意带着客户一起发财,公司有以往操盘“战绩”,并提供了相关链接。
张某随即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看见上有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很“专业”。
随后张某免费注册为该公司会员,并通过短信获得荐股信息。
张某跟踪数日,发现推荐的股票“屡荐屡中”,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5000元服务费。
之后,该公司推荐给张某的股票却少有上涨,多数套牢,损失惨重。
张某多次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均无果,最后,电话无人接听,无法登录,张某发现上当,后悔不已。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展示和“屡荐屡中”战绩,吸引投资者注意,骗取投资者信任。
实质上,这些不法机构往往将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资者做“涨”、“跌”反向推荐。
如不法分子先给1600人发短信推荐同一股票,记下荐股记录;如第二天上涨,再给上涨的800人发短信或电话继续推荐;第三天给剩下的400人打电话。
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
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造成荐股准确的假象。
因为该股交投不活跃,投资者根本买不到或成为不法分子的出货对象。
上的“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
证券风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华夏证券一、违规操作风险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以下简称“华夏青证”)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华夏青证以下违规行为:1996年5月至9月,华夏青证利用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拆借资金累计6500万元,通过18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共获利33.4万元。
华夏青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7号)第四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华夏青证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4万元。
2.对华夏青证总经理聂铎新处以警告。
3.责令华夏青证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撤销申购新股所用的18个个人股票帐户。
华夏青证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华夏青证和聂铎新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违规股改、包装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我会对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明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过程中的严重证券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操纵证券罪案例
操纵证券罪案例
操纵证券罪案例有很多,比如在2015年,黄某某、文某某等5人操纵S公司股价,非法获利数亿元。
他们通过控制公司发布利好公告、协议转让和二级市场买卖等方式,操纵股价并从中获利。
最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黄某某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还有吴某泽案,他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盗窃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903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也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造成影响。
因此,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并依法惩处。
期货诈骗案例
期货诈骗案例期货诈骗是一种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非法行为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期货诈骗案例的描述。
2018年,某公司高级经理李某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了一起大规模的诈骗活动。
他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地位,以及在期货市场上的知识和经验,吸引了许多投资者参与他的交易计划。
李某利用公司内部的信息优势,对市场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制定了一套所谓的高成功率的交易策略。
他用这些策略吸引了许多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高额利润。
为了增加投资者的信任,李某在交易中制造了一系列的假象,让投资者认为他的交易是真实有效的。
他会在某一天集中进行多次交易,有时成功,有时失败。
然而,他只向投资者展示了成功的交易,而对失败的交易则隐瞒不提。
通过这种方式,李某成功地建立了一个信誉良好的形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他的交易计划。
然而,他利用这些投资者的信任,进行了一系列的诈骗活动。
当投资者开始投入更多资金时,李某开始计划自己的撤退。
他在某一天突然宣布,由于市场风险较高,他决定停止交易,将所有投资者的资金返还给他们。
然而,在李某宣布停止交易后的几天内,投资者意识到他们无法联系到他,也无法得到自己的投资款项。
他们开始报警,并将此事报告给了公安机关。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利用了投资者的贪欲和对高额回报的追求,诱骗了他们。
他在交易中故意操作,使投资者认为自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却没有向他们透露交易的风险。
最终,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被判定犯有诈骗罪,并被判刑多年。
此案例表明,期货诈骗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投资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不要贪图暴利,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受害者。
同时,执法机关也应加大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期货诈骗犯罪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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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 “牛股”,却连连下跌。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 务费,打电话找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再去登 陆“上海中信证券”网站,也登不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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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主要门户网站、主要 财经网站以及热门股吧,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名义, 设立山寨证券公司网站招揽客户,企图鱼目混珠, 混淆视听。这些网址多为数字或数字与英文字母组 合,如, , , 。不法分子往 往声称公司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并刊登了各类虚 假的资质证书。在收费时,通常会要求投资者将款 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一旦投资者上当汇款,这 些所谓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投资网站就会消失得无影 无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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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 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不久,李 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 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1 个月,并推荐有内幕消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 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 损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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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 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 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还有不法分子利 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 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造成荐股 准确的假象。因为该股交投不活跃,投资者根本买 不到或成为不法分子的出货对象。网站上的“专业 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 撰小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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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2:投资者李某在浏览某知名门户网站时,看 到一个财经博客,该博客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 潜在暴力黑马”等40多篇股评、荐股文章。评论栏 目中,一些匿名人士回复:“绝对高手”、“好厉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71亿元,累计虚增利润28亿元。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二、广州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虚增资产20亿元。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三、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虚构供应链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7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完成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的收购。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构境外代理采购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35亿元,虚增利润4亿元。
本案表明,对于利用新业务、新模式实施财务造假,违反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始终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四、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直接删改会计资料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通过删改财务数据、伪造会计凭证等方式,导致2015年度虚增资产近5亿元,虚减负债17亿余元,虚增利润近1.4亿元;2016年度虚增资产近1.3亿元,虚减负债28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5亿元;2017半年度虚减负债29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
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
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成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期货市场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违法失信案例。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以警示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背景某期货公司是我国期货市场的一家重要参与者,以提供期货交易服务为主要业务。
该公司庞大的客户群体使其成为投资者资金的集中场所,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该公司在一段时间内发生了一起违法失信案例。
案例经过一名投资者王先生在某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开始进行期货交易。
王先生听说国内某特定商品的期货价格波动较大,决定以此进行投资。
然而,他并未具备足够的交易经验和风险意识,加之缺乏对期货市场的了解,使得他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
王先生在交易过程中被某不法分子联系,其声称自己具有丰富的期货交易经验,并能提供准确的交易信号。
王先生被其言辞所吸引,轻信不法分子的承诺,并将大量资金交给对方进行操作。
然而,不法分子并未按照承诺进行操作,导致王先生的资金亏损严重。
之后,王先生试图向期货公司维权,但发现该公司在进行合规审查时存在瑕疵,未完全履行出示风险提示及交易规则讲解等义务。
此外,期货公司在提供交易服务过程中,也未及时有效地监管客户资金使用情况。
这些问题使得王先生的维权难度加大,未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案例启示通过这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 加强风险教育:投资者应在参与期货交易之前,充分了解市场的运作方式、交易规则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知识。
通过自我学习和参与培训,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交易技巧。
2. 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在选择期货公司进行交易时,要仔细评估其信誉和实力。
可以查阅官方网站、咨询其他投资者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以避免与不法分子合作。
3. 坚持合规交易:投资者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监管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
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裁判规则当事人不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证监会综合考量当事人节目收视率、出版书籍销售量、博客点击率、讲座听众人数及收入等因素,认定当事人在证券投资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对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市场影响力推荐、评价、预测股票,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的,证监会有权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正文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基本案情廖某强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播节目嘉宾主持人,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其他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
涉案期间,廖某强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涉及39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
二、处理结果本案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廖某强主张,其没有控制涉案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推荐股票是基于对相关股票的技术分析研究,荐股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相关账户的盈利归属于其亲属、公司员工及朋友,其本人并未获利,无力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
证监会复核认为:基于资金关系、MAC地址重合、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个方面,足以认定当事人在2015年3月至11月间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当事人操纵市场行为由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等系列行为构成,证监会处罚的是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单独处罚其荐股行为;当事人控制涉案账户组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其与他人之间关于盈利的分配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罚;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情形。
期货违规案例汇总
期货违规案例汇总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期货违规案例汇总一、期货从业人员违规案例【案例1】作获利保证欺诈客户某期货公司市场开发人员梁某,在开发客户过程中与客户李某私下达成代为操作并且盈利按比例分成的“全权委托”约定,但因市场风险,截止2010年4月底李某期货账户亏损100多万。
由于心虚,梁某未向李某汇报真实交易情况,反而谎称盈利。
后来李某在查询账单时发现交易亏损,便向梁某质问,梁某竟不辞而别,不知去向。
为此李某以账户亏损,梁某控制和更改自己账户交易密码,未经自己指令擅自且频繁进行期货交易,有套取手续费之嫌为由,向期货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梁某的行为负责。
【评析】本案例中,期货从业人员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梁某违反此项规定,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2、梁某违反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业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规定,私下代客户做单,交易过程中还企图隐瞒亏损事实,谎称盈利,严重损害客户利益。
3、梁某不辞而别,导致其所在期货公司蒙受损失,反映出梁某缺乏基本职业道德,期货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以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2】以客户为反向指标缺乏职业道德某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人员马某同时为甲、乙、丙三位客户提供交易辅导。
由于甲的交易水平较差,经常亏损,马某便以甲为反向指标,对乙和丙说:“甲做单亏损率很高,你们可以和他反着做。
”乙和丙听从了马某的建议,于是在每次甲下单后,马某便将甲的头寸方向告诉乙和丙,乙和丙按照甲的反方向进行操作。
不久,乙和丙小有收获,便到处炫耀,结果期货公司的所有客户都知道了此事,甲客户到期货公司大闹,公司业务受到了很大影响。
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案
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案案例: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事件背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了一起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案件。
以下是详细的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某证券公司的IT部门发现了系统存档中一些异常情况。
经过细致的调查后,他们发现一些证券和期货交易记录在某些日期上被改动过,这些交易记录显示的信息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2010年4月1日,证券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就此进行进一步调查。
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成立了专案组。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依法调取了该证券公司的交易记录、客户资料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同时,他们还采访了证券公司的员工和相关交易参与者,以了解案件发生的细节。
经过一番分析和调查,警方发现案件嫌疑指向了证券公司内部的一个员工,张某,后来被证实是该公司的高级软件工程师。
警方怀疑张某利用自己在该公司拥有的系统权限,通过篡改交易记录来非法获利。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在过去的几个月里,频繁地在某些客户账户上进行交易操作,并伪造了许多交易记录。
通过这些伪造和篡改,他成功地获取了大量的非法收益。
案件经过:2010年6月10日,警方将证据充分的证据交给了地方检察院。
2010年7月15日,检察院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对张某提起公诉。
同时,他们还指控了其他涉及到伪造和篡改交易记录的犯罪嫌疑人。
2011年1月5日,该案开始审理。
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包括张某的个人电脑、系统登录信息以及相关的交易记录。
通过这些证据,检察院成功地证明了张某在伪造和篡改交易记录方面的罪行。
2011年2月25日,法庭宣布对张某以及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以巨额罚金。
其他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也分别被判处不同的刑期和罚金。
律师点评:这起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案件非常典型,不仅涉及到了对公司内部系统的滥用,而且还严重破坏了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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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案例一:轻信“牛股师”损失惨重一、案情摘要赵某自封资深的“牛股师”、“私募王牌操盘手”,宣称曾在多家知名证券公司工作,在多家网站博客张贴股票账户截图炫耀其操作的股票均有盈利,并自我吹嘘其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翻倍牛股的投资信息,以诱导投资者与其联系。
赵某招兵买马,指示员工通过QQ群、手机短信、售卖股票软件等方式指导投资者买卖股票,以“指导费、咨询费、服务费、会费”等名义收取投资者800余万元,投资者亏损严重。
2013年5月,投资者向当地证监局举报,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赵某非法经营案进行了查处。
二、风险提示近期随着股市火爆,非法证券咨询又开始改头换面,以QQ群、微信群、手机短信、股票软件等形式群发股票买卖信息,并信誓旦旦承诺包赚不赔。
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通过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公司及人员是否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核实公司地址是否真实、收款账户是否是公司账户等方式增强识别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迷信“消息”股深陷骗局一、案情摘要2010年3月起,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个城市注册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招聘员工超过200人,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通过QQ群、飞信等聊天工具,大量发布股票交割单电脑截图等虚假信息,以推荐牛股、提供内幕信息、与私募基金合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全国各地投资者钱财。
2013年5月,经过周密调查,当地证监局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查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抓捕18名犯罪嫌疑人。
2014年6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决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
二、风险提示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方可上岗。
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一般使用对公账户,请投资者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并自觉远离提供所谓“内幕股”的非法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三:非法代客理财害人不浅一、案情摘要王某等人借用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外衣,通过电话、互联网、短信等营销方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投资咨询服务费。
该公司主要通过三招吸引投资者。
一是形象包装。
该公司特意租赁了一处高档写字楼,设立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公司网站,内容覆盖股票、基金、期货等主要投资领域,可以免费由公司的“名牌分析师”提供股票诊断服务。
二是“话术”诱惑。
该公司专门培训了一批巧舌如簧的员工,以极富煽动性的语言,信誓旦旦的保证等多种“话术”手段招揽客户。
三是协议解虑。
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客户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其股票账号和密码,进而全权代理其买卖股票,并根据协议收取资产管理费(客户股票账户资产额的1%至10%)和盈利分成收入(客户股票账户盈利部分的20%)。
案发时,该公司代为操盘的资金规模达1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近1,900万元。
二、风险提示非法代客理财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如参与其中,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非法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养成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自担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落入非法代客理财的陷阱。
案例四:远离非法“白银现货”一、案情摘要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 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
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4年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日前,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风险提示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案例五:非法基金疯狂敛财一、案情摘要胡某某、张某夫妻二人,顶着“2008和谐中国十大年度人物”、“2008中华十大财智人物”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等光环,打着香港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号,以“全球投资、复利增长”等噱头,通过理财博览会、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在全国30多个省市大肆招募投资者,销售所谓的“复利产品”——XX环球基金,先后与844位客户签订合同,将所收客户资金用于大陆、香港等地的证券、期货投资,涉及金额1.27亿元,造成大部分本金亏损。
当地证监局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风险提示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所谓香港公司,虚构新型复利产品,编制诸多美丽光环,骗取全国近千名投资者的信任,获取令人咋舌的非法所得。
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投资者应以该案为警钟,自觉抵制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六:“海外上市”骗局一、案情摘要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这里的人自称某大型投资公司的经纪人团队。
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该营业部股民苏某,“‘四川某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投资者购买后,公司还会给投资者出具股票托管卡,保证风险无虞。
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
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了,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
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二、风险提示从这一案例来看,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相关法制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者致使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经营活动都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均属非法证券经营行为。
所以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七:网络新型案件一、案情摘要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A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
该公司网站自称,A公司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
声称购买A公司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
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
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风险提示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的诱惑性。
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
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
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
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掩盖从事不法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迷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打击。
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案例八:借用境外上市公司编造谎言一、案情摘要A投资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声称该公司掌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B公司将开展定向增发的内部消息,届时B公司股价将比现在上涨数倍,A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券商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开立港股(H 股)证券账户的代办服务,投资者只需通过开立后的账户按照A公司提供的时点和价位交易不低于10000股的B公司股票,即可享受巨额收益,但要获知交易时点和价位则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劳务费”,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风险提示上述案例是社会上最近出现的新类型欺诈手段,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不熟悉来强化其宣传活动的神秘性,掩盖虚假事实和违法性;二是利用可以为投资者开立境外证券账户来增强其骗术的迷惑性,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为正规公司,从而放松了警惕。
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
另外,不法分子所谓的知道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要开展重组的宣传伎俩还有避免谎言过早被投资者识破的目的,利用重组还在酝酿来给他们行骗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
案例九:“神奇”软件藏陷阱一、案情摘要“××软件是我们公司汇集国内金融、科技精英,投入巨资开发的高科技产品,可以第一时间实时跟踪国内全部股票走势,并自动发出买卖点信号,操作简单,选股精准。
不但如此,用户还可以享受资深投资顾问一对一的服务,很多客户都已获利不菲。
”2008年上半年,投资者朱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了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述关于“某股票资讯终端”的产品宣传。
通过进一步接触,朱某了解到,公司软件按股票走势准确度和售后一对一咨询服务内容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其中“绝密计划”等级收费逾十万,由公司“王牌投资总监”亲自指导操作。
在“神奇”的“高科技软件”光环下,在公司“轰炸式”营销攻势下,在公司“贴心”服务的承诺下,朱某动摇了,交费11万余元,成为了该公司的软件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