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法规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绿化、道路等公共用地。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承租人,是指租赁物业并以此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1. 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2. 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3. 组织和管理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4. 协调解决业主和承租人间的纠纷;5. 提供安全、环境、卫生等服务;6.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五条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服务:1.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及时、高效,确保其正常运营;2. 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养护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整洁和美观;3.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和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诉求;5. 物业应当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增强邻里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需求,在物业项目内设立,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代为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2.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3. 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其执行;2. 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3. 组织和协调物业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4. 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纠纷;5. 监督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6. 提供业主和承租人投诉处理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类型与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自管物业、委托代管物业和有偿承包物业。
第五条自管物业的业主应对物业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并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监督。
第六条委托代管物业的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组织进行物业管理,管理公司或组织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有偿承包物业的业主可将物业全部或部分权益和义务承包给具备资质的承包方,承包方应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义务与权利第八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义务包括:1、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2、组织并管理小区的安全与消防工作;3、协助业主管理公共部位和设施;4、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5、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积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主要权利包括:1、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处罚;2、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3、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进行小区内的巡查和维修工作;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十条物业费应根据物业管理范围、性质和业主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并公示于业主范围。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包括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纠纷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尽早解决,避免升级为纠纷。
第六章法律法规附件见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事项和操作细则,是本条例的重要补充和解释性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具有物业管理需要的区域,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的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2. 物业管理单位:指受委托或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个人;3. 业主:指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 小区: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等构成的物业管理单位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是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通过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确保居民的安全;2. 组织实施物业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3. 编制小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障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4. 监督居民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5. 尽职履行其保洁、绿化、消防、安全等管理职责;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法职责。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2. 对物业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获得及时回应;3.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权;4.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信息公开;5. 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有以下义务:1.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2.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支付;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4.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电缆线等;5.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物业,涵盖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注重用户权益保护,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区居民的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停车管理:负责停车位的规划、分配和管理,提供车辆停放的安全、便捷条件。
2. 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垃圾处理等工作,确保环境卫生良好。
3. 安全防范:负责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4. 维修养护: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投诉处理:负责收集、登记、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及时做出答复和处理。
6. 管理软件:负责物业管理软件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在线查询、报修等便利服务。
第三章物业收费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用户收费标准、项目内容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用于物业服务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合理听取用户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物业合同第十条物业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基本信息,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
2.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
3. 服务期限和终止条件:明确物业合同的服务期限,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
4.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明确各方因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便利和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法行使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所在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满足业主的需求,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强调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和自治精神,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向社区业主公开。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物业管理岗位和岗位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事务,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工作,及时向业主反映物业管理情况,并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员是指受物业管理机构雇佣或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全国性法律法规(全国物业管理师考试内容)20%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36个配套文件80%1.单选(1分/题)40%2.多选(2分/题)30%3.判断题(1分/题)10%4.简答题(3—4分/题)10%5.案例题(5—10分/题)10%考试时间:1月23日上午8:30-10:00法规(90分钟) 10:20-12:20实务(120分钟)(一)物权法※1。
物权法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儿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2.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物权法对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要规定有:1。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
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3。
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团里的权利一并转让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3。
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首先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建筑区划分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归属权3。
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做了规定4.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做了规定※5。
2024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2024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物业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实现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居住区及非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服务社区居民、鼓励居民自治、实行规范管理、维护社区安全、促进社区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或小区业委会负责,应依法合理收取物业费。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管理义务,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采取科学管理、信息化管理和数字化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物业管理小区应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包括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为小区业主委托管理其物业,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小区管理有序和安全。
第九条小区业委会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小区的公共设施及服务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确保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住户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品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事务咨询服务,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合理收取物业费,明确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费由物业管理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和居民公约向业主收取。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公共设施维修、保险等支出。
第二十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费的减免和退还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能随意扣除或乱收费。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文档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进小区和楼栋业主自治,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学校、医院、机关和其他需要提供物业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保障业主生活的便利。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搞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
第五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享受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权益,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绿化、安防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物业服务手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保养,确保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最高机构,由业主集体行使业主权益,决定小区事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占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确定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召开,提前公告大会时间和议程,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保持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住宅、单位、商业及其他各类物业,合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业主参预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证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出具资格证书、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等措施,规范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服务中心,实行即时服务、全天候服务、回访服务、诚信服务,做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计划、实行服务标准、设立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评估体系,确保业主满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管理,挖掘物业服务兴业潜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业主第十条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积极参预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履行表决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物业交通安全规定,保护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爱护物业物品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业委会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组织履行业主大会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计划,采集业主意见建议,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积极服务业主和住户。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保障业主和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业主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合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更新理念和方法。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和消防演练活动,提高业主和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公开向业主报告服务情况。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道路、管道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和住户生活的安全和舒适。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和报告。
(三)在业主大会选举后,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为小区内业主和住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安排小区内的保安、保洁及其他服务人员,维护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五)定期开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和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六)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书,合法经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三)确保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能够熟练操作使用各种管理工具和设备。
(四)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服务合同中明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十五届〕第2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十五届〕第2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北京市范围内设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和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 日常清洁、环境卫生的维护;2. 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3. 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4. 业主大会及物业委员会的组织工作;5. 物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并且应当保质保量地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定期与业主召开协商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八条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收取,并且应当详细说明费用的项目和金额。
第九条物业费的使用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用于维修、保养公共设施设备,改善物业环境和服务,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进行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团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规范的管理和维修服务,保证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整改。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在社会和谐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最新解读】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正式发布啦~
【最新解读】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正式发布啦~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社区的良好秩序和居民的幸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包括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应当维护物业区域的基本秩序和生活环境,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并积极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提升。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第十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明确具体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享有投诉物业服务质量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支付物业费用,并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使用物业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附件:1.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 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监督检查台账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物权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指规定人们因物有所权,可以对物体享有直接支配、排除他人侵害、提取物力价值和处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本2:章节一:概述条例的目的在于全面解读和贯彻执行北京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为物业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发展。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保障物业管理的公平、公正和便利,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配套设施以及与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综合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业主委员会和其他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持物业的基本功能,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解答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将收费情况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发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并实施日常物业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防止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处理物业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维护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支持和协助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能,促进业主自治。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方便业主查询和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维修、保养和改造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享有对物业的合法使用权,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维护住户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居民自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注重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公司应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小区环境,保持干净整洁;(二)定期维修保养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三)组织、协调居民公共事务,促进邻里和谐;(四)提供安全、便捷的生活服务,如快递收发、代缴费用等;(五)处理物业纠纷,为业主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合理,并在小区公示,居民有权了解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
第三章小区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小区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保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协助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对小区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对于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环境的美观清洁。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并保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与所辖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的管理。
第五章居民参预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加强居民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相关规定,树立文明和谐的社区风尚。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听取居民意见,为居民提供参预决策、监督的机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照像关要求提供物业服务;(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不履行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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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法规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第一部分全国性法律、法规(一)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物业项目负责人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了解、熟悉和掌握情况。
(二)基本要求掌握:《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及《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了解:《民法通则》、《消防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条款。
(三)要点说明1.《物权法》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2.《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3.《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4.《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5.《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的内容;6.《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7.《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8.《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9.《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范围;10.《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11.《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内容;12.《物业管理条例》对《管理规约》的规定;13.《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的定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4.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性质;15.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6.《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性规定;17.《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内容;18.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19.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20.《物业管理条例》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21.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方面的内容;22.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业主未能履行交纳物业费职责的处理;23.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业主的条件;24.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解释;25.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的解释;26.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27.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28.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予以支持的行为;30.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的行为;31.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支持的行为;32.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要求;33.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的禁止行为;34. 《民法通则》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35. 《消防法》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36.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事项;3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38.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处理原则;3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第二部分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一)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物业项目负责人对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等物业管理法规的了解、熟悉和掌握情况。
(二)基本要求掌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主要内容;熟悉:《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公共决策平台使用规则》、《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等法规的主要内容;了解:《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生产规范(试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住宅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中涉及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范围的要求条款。
(三)要点说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的定义;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式以及原则;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事项时的规定;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责任及委托专项服务的规定;5.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6.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7. 新建住宅物业,对建设单位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的要求与标准;8. 建设单位撤出管理区域的规定;9.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的具体事项范围和决定规则;10. 业主大会的组成主体;11.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的前提条件;12.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13.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后移交工作的规定;1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定;15.《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外包服务的要求;16.《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17.《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无物业服务书面合同而存在事实服务的规定;18. 对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为争取权益可采取的合法手段;19.《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与服务项目的规定;20. 对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评估的规定。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21.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22. 房屋建筑的安全责任人及其承担的责任;23. 房屋建筑管理人及其职责;24. 房屋建筑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建筑时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25. 房屋建筑管理人对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的内容;26. 房屋建筑应当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前提条件;27. 房屋建筑安全问题的治理措施,费用承担的方式;28. 依法取得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的要求;29. 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30.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的原则。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1. 按照本办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范围;32.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3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3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35.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原则;3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的办理程序;37.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范围;38. 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39.《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明确的适用范围;40.《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中的质量保修期限所依照的规定;4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条件;42.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43.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范围。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44.本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动态监管的分工和职责;45.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46.物业项目负责人岗位制度的要求和规定;47.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内容、获取要求、披露方式;48.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制度的具体规定;49.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用途。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50.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的概念;51.各当事人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服务的相关规定;52.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包括的业务范围、收费方式、付费主体;53.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过程中,评估监理机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如何开展评估业务;54.《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和专家的要求和规定。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55.物业项目交接的含义;56.物业项目交接的内容和程序;57.交接过程中对各方行为规范的要求;58.应急物业服务的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
《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使用规则》59.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使用决策平台表决的事项;60.业主一卡通的发放方式;61.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可以发起的共同决定事项;62.共同决定事项发起人在发起决策前,应当完成的工作;63.决策平台提供的表决方式,业主投票方式。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64.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主体和时间;65.临时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66.临时管理规约的必备条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67.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条件;68.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工作范围;69.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70.对《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基本规定的理解;7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分级,每一级标准包括的内容;72. 各级标准之间,在物业服务基本要求、消防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的主要区别。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73. 供热单位在供热服务中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74. 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的规定。
《北京市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生产规范》75. 有限空间的定义、包括的类型;76. 在有限空间作业,事先应进行的检测,实施检测应注意的事项;77.对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78.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的规定;79.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应当遵守的规定;80.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应当遵守的规定。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81.《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要求;82.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