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款)条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见释义)
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所指的重大疾病(见释义),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五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六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受益人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三、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六条; 四、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四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五条 Fra Baidu bibliotek任免除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六条 犹豫期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七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
第二十二条 资料提供
第十条 效力恢复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一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释义
太平养老[2018]疾病保险 051 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 款)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 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所指的轻症疾病(见释义),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 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 款),第 1 页,共 29 页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二条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退保会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 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未达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 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 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不同日期罹患符合本合同第二 十六条所指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且前后两种轻症 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见释义)超过 90 日(含),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可将团体(见释义)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见释义)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内容执行。
二、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 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 六次,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本 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 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见释义),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见释义)(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 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按照本合同约定本公司应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豁免该被保险人自确诊 该轻症疾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