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
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讲义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了解):(1)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代理事项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遭受税收权益的损失;(2)注册税务师未能履行代理职责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纳税风险。
一、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方面产生执业风险的因素(熟悉)1.企业委托代理的意向;2.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弱;3.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
二、从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方面产生风险的因素(熟悉)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
【例题·多选题】(1999年)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取决于下列因素()。
A.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B.执业人员纳税意识的强弱C.企业核算制度是否健全D.企业委托代理的意向是否同税法保持基本一致E.税务代理机构是否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答疑编号6496140101]『正确答案』ACDE第二节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熟悉)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与领导责任;2.职业道德规范;3.业务承接与保持;4.人力资源管理;5.执业规范;6.业务工作底稿;7.质量控制与监督;8.记录与归档。
二、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与领导责任(了解)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三、职业道德规范(了解)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操作细则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操作细则为有效执行本所《质量控制制度》,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结合本所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稳定优质客户,积极开拓优质客户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
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客户保持与分类:1、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稳定优质客户,积极开拓优质客户潜在创收资源。
2、结合本所打造精品业务的经营战略,对续存的连续涉税鉴证涉税服务客户进行比较分类,划分优质客户资源(A 类)、一般潜力客户资源(B类)和筛选淘汰劣质客户(C 类)。
(1)优质客户资源通常情况条件如下:①企业规模较大,流动资金富裕的客户。
②业务相对简单,单位流动资金额大的客户(如房地产企业、商社)③管理层经营思想端正,确实希望借用事务所人力、智慧完善自身管理的客户。
(2)一般潜力客户资源通常情况条件如下:①管理层、财会人员稳定,但内控制度不完善的客户。
②会计账薄记录不完善,有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要求的客户。
③业务单一,流动资金额与业务量配备,收费较低的客户。
(如商社、无收入或收入极少的客户)(3)筛选淘汰劣质客户:①对达不到收费标准且工作业务量较大的客户。
②比较市场价格的客户。
③客户主要管理者认为只要给事务所钱,可以操纵涉税鉴证报告的客户。
(二)客户承接与评估:1、承接业务,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涉税鉴证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税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
但业务承接必需由部门负责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
重要项目由所长起草签定。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1. 简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确保其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符合行业规范和法律要求。
质量控制是评估和监督办公室的运行,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并达到业务目标的过程。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来讲,质量控制是确保其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有力保证。
本文旨在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一个全面的质量控制操作指南以确保办公室符合行业标准,规范流程和节约成本。
2. 质量控制标准首先,对于税务师事务所而言,最基本的质量控制标准就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质量控制标准,可依据《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相关准则(2016年版本)》进行标准制定。
此外,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还可以进行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具体质量控制标准内容包括:1.确定办公室职责和制度2.统筹人力资源和发展计划3.编制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及预算4.建立适应法律规定的会计核算体系5.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定期检查和风险控制效果6.制定职业技术培训制度7.制定等级评估制度3. 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体系是质量控制的核心,其主要作用是保持办公室内部管理、运行、培训等各个环节的统一和连续性,从而最终实现提升办公室服务质量的目标。
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1.质量控制流程,包括标准化文件的编制及实施2.内部控制审核流程3.员工培训及评估制度4.服务质量调查流程及结果分析5.在业务发展及变更过程中的控制流程4. 质量控制操作指南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操作指南应包括:1.操作指南标准化文件编制。
指导质量控制流程和方法,提高标准化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2.服务质量调查,建立客户调查机制,掌握客户满意度水平,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3.内部控制审核,制定内部审核计划、流程,对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和指导,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可靠。
4.系统的员工培训计划,针对员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审计审核培训。
5.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持办公环境安全、机密和信息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时间:2013-07-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明确质量控制责任,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应合理保证下列目标的实现:(一)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二)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三)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以下简称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执业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政策和必要程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涉及所有业务类型和服务环节以及全体人员。
(二)实用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具体、实用并可操作。
(三)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同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充分考虑税务师的社会责任,正确处理执业质量、执业风险和经济效率关系。
(四)职责清晰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各级执业人员、部门和机构对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七条执业质量控制应当涉及以下要素:(一)质量控制责任;(二)职业道德要求;(三)人力资源;(四)业务承接与业务保持;(五)业务委派;(六)业务实施;(七)业务复核与监控;(八)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建立与质量、风险控制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承担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形成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制度体系。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概要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概要引言: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是为了确保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系统能够有效地运作,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社会的期望,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所有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工作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
一、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运作1.1质量控制目标的设立1.2质量控制系统的文化建设1.3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1.4质量控制系统的运行和监督1.5质量控制系统的持续改进二、人员素质与能力的要求2.1人员的招聘和选拔2.2人员的培训和发展2.3人员的管理和激励2.4人员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三、工作程序和方法的执行3.1项目的受理与计划3.2工作程序的执行3.3工作文件的管理3.4项目报告的编制与交付3.5项目质量的检查与审查四、客户关系管理4.1客户需求的确认与管理4.2客户关系的建立与维护4.3客户服务的质量保证4.4客户投诉的处理与回馈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5.1风险管理流程的建立与运营5.2内部控制体系的框架与规划5.3内部控制活动的实施与监督5.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6.1外部资源的合理利用6.3外部信息的获取与应用6.4合作机构的选择与管理七、保密与信息安全管理7.1保密意识的培养与强化7.2保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7.3信息安全风险的识别与管理7.4信息安全控制的实施与监测八、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纠正8.1违规行为的识别与查证8.2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纠正8.3违规行为的预防与防范九、质量控制的审核与改进9.1质量控制的内部审核9.2质量控制的外部审核9.3质量控制体系的改进与创新9.4质量控制经验的总结与分享结论:本操作指南提供了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将有助于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需要严格遵守本指南,不断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从而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和认可。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承担着重要的税务业务咨询和审计工作的机构,其质量控制是确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的建立和执行,不仅是对税务师事务所自身的管理和运营能力的考验,更是对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服务的客户的负责和尊重。
一、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的重要性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保持税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竞争优势。
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能够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更好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降低风险和错误的发生率,增强事务所内部员工的协作和团队意识,提高事务所整体的竞争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二、质量控制要求的内容1. 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客户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规范和监督各项工作流程的执行和落实,防范和避免内部失误和疏漏的发生。
2. 专业素质和技能要求:税务师事务所的员工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学习和进步的态度,积极参与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
3. 内部审核和评估程序: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核和评估程序,对所提供的服务和结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价,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与客户的沟通和沟通机制:税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主动提供相关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保持服务的专业性和亲和力,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和解决方案。
5. 管理层和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和领导层应高度重视和支持质量控制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激励和鼓励员工参与和执行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业务质量控制业务承接制度
业务质量控制业务承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行业执业质量,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规避执业风险,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行为,公平有序的开展行业竞争,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一)业务约定事项;(二)业务对象特征;(三)涉税鉴证涉税服务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四)业务报告预期使用者的需求;(五)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六)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三条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执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具备下列特征,注册税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一)涉税鉴证涉税服务对象适当;(二)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使用标准适当且公开;(三)注册税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四)注册税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应采取措施,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一)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注册税务师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执业道德规范。
如果注册税务师发现和识别出与上述条件不符因素,同时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恰当消除隐患,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五条在判断分析客户诚信信息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二)客户的经营性质;(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本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七)变更税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应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二)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是为了提供专业税务服务而设立的机构,其质量控制要求至关重要。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专业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维护税务行业的声誉。
下面将就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组织结构和领导力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进行。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有稳定的领导团队,具备丰富的税务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领导和管理事务所的工作。
二、人员管理和培训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任职、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税务法规的变化和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确保工作的规范和一致性。
在进行税务咨询和审计等工作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程序,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通过对内部流程和工作环境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五、客户关系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应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增强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
六、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通过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等方式,对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组织结构、人员管理、工作程序、内部控制、客户关系和质量监控等多个方面。
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这些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维护税务行业的声誉。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与领导责任.doc
税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税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并对自身及下属人员提出下列要求
1.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
3.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建立与质量控制相适应的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的质量控制职能与责任;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4.建立完善的执业规程、质量监控、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呈报、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有效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
应当具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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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为了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执业标准,加强执业质量管理,促进提高质量,结合事务所业务开展实际,特制订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一、全面业务质量控制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外聘专家及专业人员)都应严格按照业务操作程序及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
2、事务所业务开展,按工作分工,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业务范围需要,设置业务部门。
根据事务所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划分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业务部实行部主任负责制。
各部门按人员多少,分设若干个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税务师担任。
3、业务承接统一以事务所名义,按业务规模大小、业务复杂程序,选派指定工作人员。
上述选派一般由部主任组织实施。
对于重大业务项目,业务部就主动向所长汇报,并在事务所领导参与策划下,组织选派业务人员。
上述项目一般由部主任为项目负责人。
4、业务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指导与分级负责管理相结合办法。
对重大业务项目,所长应加强对负责人代理计划和重点代理领域的监督与指导。
对于一般业务项目,应当由业务部主任负责,对业务质量及操作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
项目负贲人对每一具体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并实施具体监督与指导。
二、项目质量控制项目质量控制指项目负责人对承办项目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
1、了解熟悉被委托单位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2、制订工作计划及必要的工作程序。
3、把握代理程序,了解工作进程。
对业务开展中出现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并相应修改工作计划,必要时可向部门主任或事务所领导汇报。
4、项目负责人对聘用专家及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解决业务助理人员之间发生专业判断分歧。
必要时应当向相关人员咨询。
三、三级复核制度按照业务工作底稿编制要求,所承办的业务必须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以注册税务师按照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现在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不是单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
第四条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标。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层面控制目标和更加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
第五条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
第六条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涉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要求。
如有可能,可以设立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置于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
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录用、辞退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质量承担的最终责任。
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结果质量最终责任人。
第九条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保证其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并执行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这些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准则和标准,从而保障客户和公众的利益。
首先,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
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内部审查机制。
这些制度应能够确保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的各项工作都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从而保证服务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
其次,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职业准则和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起有效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帮助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水平和意识,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减少潜在风险。
此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需求和
意见,确保客户满意度和服务质量。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需求和服务过程,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最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质量审核和内部审计,评估质量控制制度的有
效性和执行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稳定和持续改进。
税务师事务所还应及时了解和应对行业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优化质量控制要求,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总的来说,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是保障服务质量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税务和财务服务。
2020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15章)讲义
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税务师执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普通章节。
预计2-3分,以“选择题”为主。
税务师执业风险表现形式。
影响税务师执业风险的因素:委托人方面,事务所、税务师方面,其他部门或人员方面。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基本目标。
制定执业质量制度遵循的原则:全面,适用,质量、风险、效率兼顾,责任清晰。
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负管理责任: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机构,选定项目负责人。
管理层是控制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培训者。
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对服务成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其他成员为其完成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独立性:实质上独立、形式上独立。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最高负责人,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由事务所选定。
项目经理是项目具体承办人,由项目负责人选定。
如果鉴证对象是本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结果,可以考虑由提供涉税服务以外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有证据表明存在舞弊时,与委托人高层接触,告知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
当委托人不打算采纳税务师的建议时,事务所应评估风险,并考虑是否解除业务约定书。
一般采用三级复核:现场负责人复核,项目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
涉税鉴证不应少于三级,口头咨询可适当减少。
鉴证业务在事务所内部应使用统一的工作底稿。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师事务所。
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披露的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事务所执业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的信息不得损害事务所及工作人员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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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质量控制制度建设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导意见》
。
《 指导 意见 》 第二 册税 务 师
体现 了注 册税 务 师执 业 的合法性 原 则及 与税 务机 关 的业务 关系
,
弊是 指委托 人使 用 欺 骗手段 获取 不 当或
非法税收利益的故意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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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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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 提 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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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师事务 所质 量 管理 的 目标 质量 控 制制 度建 设要求 务 师事 务所 的生 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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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质量是税
是注 册税 务 师行
《 指导 意 见 》 在各
业 维 护纳税 人权 益和 国家税 收利益 的 专 业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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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师的 职 业 特 点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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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强质 量 控制 制度 建设
《 指 导意 见 )
和 《 税务 师事
务 为主 要服 务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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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操 作指 南》 ( 以 下 简 称 《 操 作指 南) 发 展 的 一件 大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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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于纳 税人 与征 税 人的
这是 注册税 务 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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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服 务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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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导意 见 》 明确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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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发布 的 《 指 导意 见 》 中体 现 了注 税行 业 的 特 征
第 十条就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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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 度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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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税 务 师 事务所 的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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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 关独 立性制 度 时的 注意事 项 了 简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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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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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层 成 为执行执 业 质量 控制 度 的表率
二 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章程
学习制度为了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一、学历教育1、事务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2、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原则上要求利用业余时间非脱产形式进行。
要求学习的员工应选择对口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批准.面授辅导、考前复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先以假期冲抵,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平时由员工自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由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标准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
3、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送员工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照发基本工资、报销相关学习费用。
员工个人要求脱产学习的,经所领导批准,作停薪留职处理,费用自负。
4、员工未经所领导同意自行报考或参加专业不对口的业余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作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二、执业资格和职称考试1、事务所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职称考试。
2、执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作出勤处理,考前给一定的复习时间。
3、凡考试合格的员工,报名费、考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给予定额报销,事务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后续教育培训事务所应认真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分期分批安排注册税务师,相关费用应予以报销.回所后注册税务师应向所领导汇报学习收获,并对全所员工辅导传达。
四、政治、业务学习1、学习时间。
每月应不少于1天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2、学习内容.政治方面,主要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业务方面,主要学3、学习方法。
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分散学习,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采用传达文件、上课、联系实际讨论等方式。
4、组织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方式,独立完成,考试成绩可作为员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5、学习要求。
学习日一般不安排业务工作,全体员工积极参加,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勤学勤思考,联系实际认真学习讨论。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与质量控制
▪ 2.客户的诚信 ▪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誉; ▪ (2)客户的经营性质及业务环境; ▪ (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和税收法律
法规等的态度; ▪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
▪ 一、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方面产生执业风险的 因素
▪ 产生税务代理执业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 本上分析主要来自征纳双方的牵制和注册税务师 的专业胜任能力。
▪ (一)企业委托代理的意向
▪ 税务代理的特点是委托代理。确定税务代理关系 的前提之一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某一代 理事项,其委托代理的意向与税收法律、法规和 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偏离度越大,就意味着税务 代理的执业风险越高。因为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中 介机构,它受托的代理项目不能完全独立控制完 成,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通过法定的 程序和特定的环节加以运作。
▪ 税务师事务所和相关项目负责人采取的适当应对措施包括: ▪ (1)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
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 (2)解除业务约定书。 ▪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
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 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 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 1.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与领导责任; ▪ 2.职业道德规范; ▪ 3.业务承接与保持; ▪ 4.人力资源管理; ▪ 5.执业规范; ▪ 6.业务工作底稿; ▪ 7.质量控制与监督; ▪ 8.记录与归档。
▪ 二 、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与领导责任
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
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和执行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控制制度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业务质量目标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措施和方法。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涉税服务业务规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服务过程满足业务约定书需要,服务成果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形成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贯穿整个业务流程,涵盖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和涉税服务人员。
(二)重要性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服务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与本机构的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量控制组织机构;(二)职业道德要求;(三)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四)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五)业务委派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六)业务计划、重大风险识别与处理、业务证据收集与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分歧处理、业务监控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七)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人员,指导、监督、复核业务承接、业务实施、业务分歧及独立性等有关影响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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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时间:2013-07-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明确质量控制责任,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应合理保证下列目标的实现:(一)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二)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三)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以下简称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执业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政策和必要程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涉及所有业务类型和服务环节以及全体人员。
(二)实用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具体、实用并可操作。
(三)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同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充分考虑税务师的社会责任,正确处理执业质量、执业风险和经济效率关系。
(四)职责清晰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各级执业人员、部门和机构对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七条执业质量控制应当涉及以下要素:(一)质量控制责任;(二)职业道德要求;(三)人力资源;(四)业务承接与业务保持;(五)业务委派;(六)业务实施;(七)业务复核与监控;(八)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建立与质量、风险控制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承担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形成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制度体系。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当成为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度的表率,使全体成员都能为业务质量的提高发挥作用。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员为其完成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注册税务师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服务结果提交等服务各阶段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职业道德对注册税务师在不同业务类型和业务不同阶段的要求,制定相关制度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合理保证发现、评价威胁职业道德的情形,消除或降低对职业道德的威胁。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当认识自身遵守职业道德的示范作用,定期对执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力资源的要求,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人员选聘、培训、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奖励与惩罚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估注册税务师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准则的情况、质量控制制度设计、运行是否适当和有效。
针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质量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缺陷修订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定期检查纪录应列入业务档案。
第三章业务质量控制第一节业务承接和保持第十四条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注册税务师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承接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对委托人事项了解的内容、方法、风险评估内容和方法,确定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为控制执业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对业务约定书的重要事项制定标准条款并定期修订。
第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承接进行管理时,主要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二)委托人改变税务师事务所的原因;(三)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四)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五)委托业务在职业道德方面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要求。
第二节业务委派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委派制度,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和其它重要人员的回避及选定程序、责任、权力。
第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委派环节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选定的项目负责人的技术专长、经验、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已有项目的工作量。
第三节业务实施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业务计划、证据收集与评价、业务结论、服务结果提交等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对确定和处理业务实施过程的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并规范与税务机关、委托人的沟通权限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计划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三)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
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事项是指注册税务师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的重点关注领域。
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证据收集及评价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对重大风险事项是否实施了程序并取得了证据;(二)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三)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四)来自委托人的证据是否相互印证;(五)与委托人沟通记录是否完整;(六)鉴证业务是否取得了被鉴证人管理层声明;(七)涉税服务业务的重要事项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层声明;(八)税法选用是否适当;(九)与税务机关沟通记录是否完整;(十)对委托人的舞弊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舞弊是指委托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税收利益的故意行为。
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舞弊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服务结果。
项目组是指执行业务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第二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服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三)服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四)服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第四节业务复核第二十七条业务复核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保证业务质量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形成的业务结果,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项目风险等级制定业务质量复核制度。
业务质量复核制度应包括:复核级别、复核内容、复核程序、复核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二)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三)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四)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五)复核人是否签字。
第五节业务监控第二十九条业务监控是指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以下简称业务监控人),对项目组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监控。
业务监控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项目风险等级及划分标准;(二)启动业务监控风险等级条件;(三)业务监控人的资格和选定程序;(四)业务监控程序和内容;(五)业务监控过程记录要求。
第三十条业务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不因业务监控的实施而减轻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第三十三条在业务监控中发现的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缺陷应及时修订。
第六节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业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满足下列要求:(一)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三)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业务工作底稿制定(修订)、使(停)用权限;(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修改、复核在时间、权限、签字方面的要求;(三)业务工作底稿形成档案时限;(四)档案保管、借阅、销毁要求;(五)其他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应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第三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案是否及时;(五)业务工作底稿和档案的存放是否安全;(六)业务档案保管、借阅、销毁是否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