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 主要法律问题的实务操作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法律文件梳理结论: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监察部出台的法律均没有涉及到土地开发溢价分成的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利润返还问题,只有地方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益问题的规定,且同样未涉及溢价分成问题。
国家将来必定会就土地一级开发出台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面临政策风险。
溢价分成存在的时间早于2008年,而之后北京、天津出台的法律规定均未涉及这一问题,说明地方上在国家未出台法律规定以前对这一做法是默认的。
北京市出台的《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规定(2005):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储备开发补偿合同,收回土地储备开发成本。
天津市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规定(2011.1):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政策性成本和政府净收益。
第十六条政策性成本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平衡费、铁路建设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当将政策性成本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第十七条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确认的土地价格。
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5%。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法律问题的实务操作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法律问题的实务操作2014-02-19 德恒工程建设及投融资2012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报告中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建设。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表示:正常情况下,在国务院每年审批的400万亩全国建设用地中有280万亩是征收农民的土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转化的建设用地。
因此,交流土地一级开发法律问题和实务操作时,深入探讨的焦点在于集体土地的一级开发。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及开发模式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界定,主要见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 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实践中,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编制规划,并进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出让要求的前期开发建设工作。
总的来说,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有:(一)政府运作模式政府运作模式是指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运作,土地一级开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具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负责土地的一级开发,如北京市,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授权各区县分中心)直接负责;二是由承担土地储备职责的国有企业或专门承担土地一级开发职责的国有企业负责一级开发,如重庆市,由政府下属的几大国有企业(如重庆城投)负责;三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国有企业联合负责一级开发,如上海市,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上海市地产集团联合完成。
政府运作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比如可以保证土地开发为熟地后土地增值收益为政府所得;政府全程控制,可以缩短开发时间。
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与法律风险教学文案
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与法律风险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与法律风险(系列一)2014-03-26 点蓝字加我哦在一级开发过程中,政府机构的作用十分“微妙”。
如果政府完全退出,企业将面临开发成本和开发进度的风险;如果政府直接操作,则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目前土地开发情况,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化运作型以及政府主导的市场化三种运作模式。
(一)政府主导型运作模式——以重庆为例政府主导型开发模式是指由土地储备中心完全负责或由政府指定特定的开发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重庆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是市政府,代表市政府实行一级开发的机构是八个大型的国有建设性投资集团。
土地一级开发与土地储备紧密联系在一起,八大投资集团拥有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利,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委托专业公司进行一级开发,“生地”变“熟地”后,通过“招拍挂”流程进行出让。
图1政府主导型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图在政府作为土地一级开发主体的运作模式中,全程由政府控制开发实体的确定、开发进度安排和开发方案实施,有利于缩短开发时间,降低开发成本,便于政府实现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目标。
政府可完全掌控地价,避免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增值收益流失问题,进而实现土地开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然而,此模式下融资渠道狭窄,政府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且土地开发周期较长,对政府进行更大规模土地开发有一定的阻碍;此外,由于土地开发权并非由市场确定,而是掌控在政府手中,在监管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政企“合谋”、定制条件出让的情况,使土地出让隐蔽化,导致土地资产流失。
同时,根据2010年9月3日国土资源部党组印发《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设或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收购土地遴选价格评估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选择方式,土地前期开发必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国内标杆地产集团-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操作实务及法律风险防控(1)
2017年12月18日至2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工作总基调:稳中求进
政策的延续和一致
1
经济增长——“新时代”——强调“高质量发展”—— 币供给总闸门”——重点“防控金融风险”
3
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调整优化财 政支出结构”——“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 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土 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 集合发行。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 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 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 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 送国土资源部。
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2012.11
• 按照《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要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 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其中,土地储 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 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 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 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 他公益性事业。
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操作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
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操作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土地一级指的是城市核心区或主城区的土地资源,一般用于建设商业、办公、住宅等各类高品质的城市设施。
而土地二级则是城市郊区或次城区的土地资源,常用于工业、农业、物流等产业用地。
在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中,需要进行一系列操作实务。
首先,要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评估,了解城市的土地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
其次,要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土地的开发用途和布局。
然后,要进行土地整理和开发,包括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等。
最后,要进行土地使用和管理,包括土地出租、转让、维护等。
然而,在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中存在法律风险,需要进行相应的防范。
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问题。
一级土地资源往往有更高的价值和利益,如果在一级土地使用权确权过程中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权属纠纷和争议。
因此,要加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监管工作,确保权益合法稳定。
其次是土地规划和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土地开发可能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土地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化等。
因此,在土地开发过程中要加强环境评价和监管工作,确保土地开发不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再次是土地交易和合同管理问题。
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中,可能涉及到土地出让、转让、租赁等各种交易行为,以及与开发商、承包商等的合同签订。
如果在土地交易和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是合同纠纷,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和损失。
因此,要严格遵守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最后是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治问题。
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中,可能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征地、强拆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损坏了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因此,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及时查处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进行一系列操作实务和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最全一级土地开发流程,以及重点问题实操
最全一级土地开发流程,以及重点问题实操Part1 一级开发流程1.1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土地一级开发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使之成为“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1.2一级开发工作流程三阶段土地一级阶段包括“前期手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土地入市阶段”。
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Part2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2.1一级开发项目模式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
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但是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2.2各模式对比模式组织实施单位用地性质旧城改造由市相关部门统筹,实施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由市相关部门统筹,下设单位或市更新部门实施集体用地旧厂房改造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企业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收储土地储备机构或企业国有土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储备机构或企业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国有企业为主多数为国有土地一次性招标棚户改造国有企业为主国有土地土地开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体土地Part3 一级开发实务分析3.1前期手续阶段关键事项(一)授权批复(二)规划条件(三)用地预审(四)立项核准需关注事项:a. 前期主要涉及三大委办单位:发改委——立项审核;规划局——规划条件的审核确定;国土局——土地规划的核验。
北京土地一级开发操作实务
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竞买申请书 ; 2.营业执照 ; 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 不低于公告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6. 按照公告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土地整理 储备中心 与原土地 使用者签 订土地收 益分配及 搬迁协议
挂牌
受让方交纳合 同定金
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 人签订《土地出让合 同》
B
甲企业最终得到(拆迁补 偿 熟地价下限—平均毛 地价)
甲、乙两企业最终得到 (熟地价高限—平均毛地价)
A地块自行完成拆 迁后甲、乙两企业 申请联合入市
B地块仅能进行土 地的一级开发
申请政府收储(按照现状) 《北京市非住宅拆迁标准》
被拆迁《北京市非住宅拆迁标准》
本报告是严格保密的。
10
北京土地一级开发操作实务
市规委 规划意见书
1、受理申请并 进行土地预审 2、 委 托 市、 区 县土地储备机构 编制土地一级开 发实施方案
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 规划、建设、交通、 环保等部门就土地、 产业政策、规划、资 质、交通、环保等对 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提 出原则意见
市建委 建设意见
市交通委 交通评价意见
市园林局 古树处理意见
从东向西从这里穿过。
市国土局商 相关委办局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 本 2、组织验收土地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 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土地一级 开发主体 组织实施征地、拆 迁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危改、文保、 绿隔等项目需按规 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相关委办局 办理征地、 拆迁、 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等相关手续。
市国土局
委办局联席会
市国土局会同相关 部门 1、确定土地一级开 发主体(委托或招 标) 2、下达土地一级开 发批复 3、签订土地一级开 发合同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主 体
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
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文/闫凤翥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是按照土地交易市场级别而划分的基本建设经营与管理活动,土地一级市场即土地出让市场,二级市场即土地转让市场。
二者虽然都是土地交易,但是由于参与的主体和法律对主体、交易规则等限制的不同存在较大区别。
因此,土地一级开发经营市场不适用城市房地产法律及配套法规的调控。
第一节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目前,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土地一级开发”的称谓。
对其定义也比较混乱,有的将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扩大到政府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范围中,导致一级开发企业成为政府实施征收土地的先锋或尖刀连。
我们选出几个城市制定的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办法,进行横向和纵向分析,从下表中看出:1、土地一级开发的业主基本相同均为政府,只有石家庄市规定是土地储备中心;2、开发主体有的是土地储备中心、有的市政府,只有石家庄和昆明属于企业;3、开发客体大部分是国有土地和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只有昆明是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4、开发内容基本上都包括征地、拆迁、安臵、补偿、收回土地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我认为:如果确定开发主体是企业行为,那么开发内容就不应该涉及实施征收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安臵、补偿等政府职责行为。
这样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政府是征地唯一主体的法定原则。
各地方法规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的不同描述比较征地、征房、安臵、补偿、收回土地均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规定了受托实施搬迁但同时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能列入土地一级开发经营活动范围之内。
土地一级开发的市场化标志着土地一级开发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理念及良好的法律信仰是无法规制急剧发展的市场秩序的,公正良好的市场规制保障市场行为沿着人们预期的轨道运行,并获得良好的监督。
北京土地一级开发操作实务
北京土地一级开发操作实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改变土地的用途,开展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
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操作实务主要包括土地整备、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等方面,下面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介绍:土地整备是土地一级开发的第一步,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和安置等。
根据城市规划,政府需要对农田进行征收并进行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合理的权益。
土地的拆迁工作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绘、评估和评定,以确保权益的合理补偿。
同时,政府也需要及时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为被拆迁的人员提供合适的安置条件。
规划设计是土地一级开发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建筑规划等。
城市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结构的优化设计,包括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的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则是对土地用途和分区进行规定,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而建筑规划则是对建筑的高度、密度、结构等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美观性。
开发建设是土地一级开发的最后一步,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等。
土地平整是指对土地进行平整和清理,确保土地的适合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满足后续开发的需要。
房屋建设则是指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包括住宅、商业楼等不同类型的建筑。
除了上述的操作实务,还可以进行市场营销和销售工作,包括房屋销售、产权交易、购房指导等。
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防止土地滥用和浪费。
总之,北京土地一级开发操作实务主要涉及土地整备、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市场营销等方面,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土地利用效能至关重要。
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土地一级开发及有关法律问题 PPT
一、概 述
一、概 述
土地一级开发目前尚无统一的学理定义。根据《北京 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一级开 发概念可以归纳为: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 设规划及环境保护等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就一定量的土 地进行征用、拆迁补偿、规划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公共 配套设施和环境景观建设等活动的总和。
在政策的强力刺激下,地方政府积极推进PPP模式。 现在PPP模式已经形成了时髦的名词。
一、概 述
(2)ppp模式与土地一级开发 关系密切
PPP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 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 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那么土 地一级开发其中就包括部分基 础设施建设。所以PPP模式与土 地一级开发关系密切。房地产 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可以 说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一、概 述
(5)工程验收 土地一级开发的工程验收包括:审核土地一级开发主
体提交的一级开发成本报告、审核待征土地地上物清除状 况及拆迁结案手续、复检市政工程等。验收由土地储备部 门、市政建设部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及 土地一级开发商一并完成。
本阶段,一级开发企业关注的是供地进度和成本、利 润的收回,因此会有关于供地方式的合法性、供地文件的 合规性等法律问题。
二、涉及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规定
前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25倍,特殊 情况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到30倍。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是用一条规定了拆迁 给予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 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 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 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一级开发具体流程图及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一级开发具体流程图及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指企业从项目前期调研、立项,一直到土地开发建设后的土地上市的全过程。
可简单表述如下:
前期调研——规划意见——规划用地——立项——征地——拆迁——市政建设——验收——上市
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国家级法律法规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年
2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2005年
6、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2009年
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09年只是规范了招拍挂流程。
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通知》2007
二、地方级法律法规
北京市《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规定2005年8月
天津市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规定2011年1月
重庆市关于国有土地储备整理管理办法2002年8月版至2012年2月9日修改
只有江苏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0年5月不包含溢价分成情形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开发商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
开发商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导读:本文是关于开发商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希望能帮助到您!开发商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何帅领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土地一级开发也称土地储备开发、土地整理、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成片开发等,目前尚无统一的学理定义,各地具体政策与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也不同。
归纳而言,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开发范围内的土地统一进行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达到土地出让条件的行为。
相对而言,通常将土地出让后进行的房地产建设称为二级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这一概念是在北京市2000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正式出现的。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之后,土地储备开发制度得到快速发展,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
二、各地关于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各地方政府均有自己的规定,各有特色。
下面就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省、市的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进行简要介绍:1、北京市北京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规主要有:《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北京市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流程示意图》等。
北京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为政府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两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并存。
开发商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参与一级开发:政府委托管理,即开发商受托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按照规定开发商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政府委托开发,即开发商受托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包括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开发商利润率不高于预计开发成本的8%。
2009年之后,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主导型,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机会越来越少,逐渐淡出。
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实务初探
摘要:土地一级开发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层次发展的产物,是我国建筑房地产市场化的源头保障,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础部分。
本文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就我国现行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学理念及实务操作做出相应的论述,并进行实务操作性的探索,以期推进该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主导型政府主导型融资优惠政策风险一、土地一级开发概述(一)土地一级开发概念土地一级开发学理概念说法不一,争议颇多;《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京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第一次从立法的角度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了较为详尽权威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土地一级开发,应是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等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就一定量的土地进行征用、拆迁补偿、规划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景观建设等活动的总和。
(二)立法状况我国首次提到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文件是2000年12月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但该条例并未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出明确的界定。
目前,有关土地一级开发领域相关法律关系,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制。
只有北京市等少数地方政府对该类法律关系以立法的方式予以调整,而其他地区对此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而是以地方政策或操作惯例的方式操作执行。
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该类法律行为时,就存在无法可依的现状,只能靠政府制定的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能依赖于政府的诚信及自律。
基于以上现实,加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的寻求利益最大化及政府权力无限扩张的本性,政府权力的寻租及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土地一级开热点难点问题发实务解析课件
• 其中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工作容易产生纠纷,拖延业
务的进展,造成资金沉淀,延缓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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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3.土地需求受经济环境和政策影响大。
• 其一,土地储备及土地一级开发承担了调控土地市 场的职能,是政府调控房地产行业的工具。
• 其二,从二级市场需求来讲,工业用地和商业物业 用地出让容易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住宅用地则更 是受到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影响。为支持产业 发展,国内许多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出让 常常倒挂。
,这一环节也被认为是高地价推升高房价的最直接的原因。此外,地
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的时间差获取丰厚的“时间价值
”。
•
在这种逻辑背后,地方政府并没有内在动力去主动遏制房价的上
涨势头。高地价支撑了高房价,反过来又继续带动周边地段升值,进
一步扩大了政府财政收入。一面是地方政府“财源广进”,一面是房地
产业欣欣向荣带动GDP快速增长,这实在是地方政府所乐于见到的结
果。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央政府每次出台严厉的房价调控政策却难以在
各地收到实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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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土地财政依赖症”的迫切性
房价高企,背后推手众多,成因复杂。而
土地财政之所以更为人诟病,是因为地方政
府一方面以“规则制定者”的形象垄断土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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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房价调控政策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 的博弈
土地财政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1998年房改之前,地方政府几 乎没有卖地收入。在此之后,这笔“额外”的收入占地方财政收 入之比逐年增加,甚至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 府之所以严重依赖土地财政,与我国的财税体制有着密不可分 的关系。1994的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分配与事 务责任划分倒挂,财权事权的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在平衡财政 收支上捉襟见肘。为了弥补财政收支的缺口,地方政府纷纷“广 开财路”,进行多元化融资,其中卖地融资以其各方面的“优势” ,迅速成为各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一级开发实务指南
土地一级开发实务指南《土地一级开发实务指南》嘿,新手朋友们!今天就跟你们唠唠土地一级开发的那些事儿。
这土地一级开发啊,就像是把一块未开垦的荒地整成可以盖房子或者做其他项目的熟地,这里头学问可真是不少。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你得清楚了解土地的基本情况。
我一开始就是这样,啥也没搞清楚就想动手开发,这可不行啊。
这就好比你要装修房子,总得先知道房子的结构、面积那些基础的东西吧。
了解土地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啊,有没有啥历史遗留问题,有没有被抵押之类的情况,这都是很基本的。
而且土地的产权归属一定要搞对喽,这就像买东西得知道东西归谁一样,要是出了差错,后面可就有大麻烦了。
还有一个事儿,相关政策法规你得学习明白了。
每个地区的政策都是不太一样的,就像不同地方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可千万不能按照一个模式来。
比如说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啊,某个城市的市中心和郊区可能就大相径庭。
你要是不知道,要么就是多花钱了吃亏,要么就是让被征收者觉得不合理引发矛盾。
二、实用建议规划一定要做好。
我这么跟你们说吧,这规划就像给这块土地画大饼。
这个大饼要怎么画得合理又吸引人呢?要充分考虑这片地以后的用途、市场需求等等。
你比如说要搞个住宅区,那配套设施得跟得上吧,像超市、学校这些都得画进去呢。
如果这片地靠近商业区,可能盖写字楼或者公寓更合适。
这规划呢,得找专业的人来做,就像画画不能让厨子来是一个道理。
交通因素也要重点关注。
这个很好理解吧,就像树要有根,人要有路走一样。
如果这块土地周围交通糟糕的话,哪怕你把这块地整得再漂亮,也不会有太多人愿意来的。
比如说有的地方没有通往城里的大道,或者公共交通不方便,这都会影响土地的价值。
土地的平整工作也很重要。
你想啊,一块坑坑洼洼的地,怎么建房子或者做其他项目呢?这就好比你要在一块布满石头的地上铺地毯,肯定得先把石头清理掉和平整地面啊。
三、容易忽视的点环境影响评估很容易被忽视。
我当时就差点忘了这个事儿。
这个其实很重要的,因为如果这片土地以前有污染或者开发过程会对周边环境有影响,那问题就大了。
浅谈《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来源:未知日期:2013-02—25 09:39:35浏览次数:582笔者近日阅读了一份《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1、政府与企业合作对约定地块进行土地一级开发;2、合作模式:政府负责实施地块的报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并完善该地块配套的市政道路、管网建设;企业负责投入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所需资金;3、收益分配:该地块成功出让后,政府返还企业投入的前期费用,并按出让款的一定比例支付乙方投资收益;4、风险分担:政府负责承担该地块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挂牌上市的责任,企业承担该地块在招拍挂后无人竞买时不能收回投资的风险。
通过研究和分析,笔者认为,上述合同中存在如下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一、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目前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理上通常认为是委托关系。
政府是委托人,企业是受托人,企业根据政府的授权完成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
但在实践中,政府与企业所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非常复杂,不宜笼统的将两者的关系归结为委托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种为投资关系,如上面例举的合同,约定企业出资,而所有其他与土地一级开发有关的内容如规划、征收、征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全部由政府实施,企业实际上是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一个融资平台,而企业出资后能够参与政府出让土地后收益的分成,企业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实际上是投资关系;第二种为借款关系,如合同中约定,由企业出资并享受固定回报,政府实施规划、征收、基础设施建设等全部工作,则企业实际上是为政府土地一级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双方形成的是借款关系;第三种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如合同约定企业仅出资建设、对土地进行整理,完成土地整理工作后移交给政府,由政府支付建设资金,双方形成的则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第四种为委托关系,如合同约定政府授权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根据授权完成报批、征地拆迁及招标选择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等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则是一种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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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法律问题的实务操作2012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报告中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建设。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表示:正常情况下,在国务院每年审批的400万亩全国建设用地中有280万亩是征收农民的土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转化的建设用地。
因此,交流土地一级开发法律问题和实务操作时,深入探讨的焦点在于集体土地的一级开发。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及开发模式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界定,主要见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实践中,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编制规划,并进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出让要求的前期开发建设工作。
总的来说,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有:(一)政府运作模式政府运作模式是指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运作,土地一级开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具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负责土地的一级开发,如北京市,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授权各区县分中心)直接负责;二是由承担土地储备职责的国有企业或专门承担土地一级开发职责的国有企业负责一级开发,如重庆市,由政府下属的几大国有企业(如重庆城投)负责;三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国有企业联合负责一级开发,如上海市,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上海市地产集团联合完成。
政府运作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比如可以保证土地开发为熟地后土地增值收益为政府所得;政府全程控制,可以缩短开发时间。
但与此同时,这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弱点,比如政府会面临巨大资金压力;政府全程操作,缺失监管,易政企合谋,使土地出让隐蔽化。
(二)市场运作模式市场运作模式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目前,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化运作模式比较成熟的有北京市,如专门制定了《北京市土地整理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市场运作模式相比政府模式,可以减少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压力,可以通过竞争降低一级开发成本。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弱点:政府主管部门对一级开发的控制不如政府运作模式直接,难以有效发挥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对市场的调控效果。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运作流程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区域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土地一级开发运作流程的开始,一级开发的验收完成标志着土地一级开发的完成。
具体来说,土地一级开发的运作流程分为五个阶段:(一)区域规划编制由地方政府(区、县或乡镇)主导,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拟开发地块所属区域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编制完成的规划报送市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由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土地预审。
实践中,土地一级开发商为取得土地一级开发资格,往往会提前介入,出资或协助政府完成区域规划的编制控规,笔者服务的20655亩中国文创园项目便是。
本阶段,政府方面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如何设计合法合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土地一级开发商会遇到:如何在项目前期调查核实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项目的审批事项、当地政府优惠政策、操作惯例及相关程序性保障、当地政府对相类似投资项目的履约情况等法律问题。
(二)实施方案编制地方政府在报审区域规划的同时,需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并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
实施方案的编制应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区域规划为依据,实施方案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阶段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使实施方案的土地征收、拆迁、整理和供地等工作符合行政审批许可的程序,如何保障土地一级开发的审批程序能及时合法地批准下来。
(三)意见征询和行政审批地方政府的实施方案报送上级政府后,由上级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
申报方将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方案予以调整,直到获得审核通过。
一旦审核确定了实施方案,就可以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整理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招标文件。
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并与之签署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
一级开发商取得授权批复后,持授权凭证到环境、交通、规划、土地等部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本阶段,政府方面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如何确定合法的一级开发主体,如何保障政府选择的一级开发企业能够按照政府的要求筹集足够的资金;土地一级开发商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在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的谈判、签订中最大限度地寻求法律支持,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谈判、起草合规的融资方案和担保文件,在服务和发放企业债时会涉及。
(四)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工程建设按照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完成征地拆迁和市政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涉及拆迁安置标准、补偿方案及回迁安置等。
市政工程建设主要是将水、电、气、通信、道路等市政设施引入待征用地内。
征地和拆迁是一级开发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阶段,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处理拆迁各服务单位之间和各服务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如何保障土地征迁进度按照既定的时间完成等;在市政设施建设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中,会遇到:招投标、施工合同谈判和履行等法律问题。
(五)工程验收土地一级开发的工程验收包括:审核土地一级开发主体提交的一级开发成本报告、审核待征土地地上物清除状况及拆迁结案手续、复检市政工程等。
验收由土地储备部门、市政建设部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及土地一级开发商一并完成。
本阶段,一级开发企业关注的是供地进度和成本、利润的收回,因此会有关于供地方式的合法性、供地文件的合规性等法律问题。
二、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法律问题的实务操作(一)土地开发征地要件1、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
根据《宪法》第10条第三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进行土地征收的前提。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判断标准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常因此而引起矛盾纠纷。
例如,2013年6月,南昌市九龙湖新区投资400亿元的万达城项目就涉及行政征收还是协商收购的问题,最终南昌市政府选择协商收购,因万达城不属公共利益。
再如,2008年4月24日,王宗雄等148人不服政府的征地行为,起诉被上诉人临高县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盛源公司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一案。
海南省临高县政府为建设物流中心项目需要征收原为临高县美榔上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30亩,盛源公司竞买取得了上述30亩土地使用权。
先不论本案法院的判决如何,根据一般的共识,“物流中心项目”不是公共利益类型,属于经营性项目。
我国没有“物流中心项目”是“公共利益需要”的明文规定,临高县政府实行土地征收行为于法无据。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宪政规则,临高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进行土地征收不符合法理。
但是,也不能完全否认临高县政府的征地行为。
因为我国法律在区分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目前仍含糊不清。
主要是因为《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意味着国家原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且只能以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而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基于单位和个人的建设需要而依申请出让。
该条文将只有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的土地征收权扩展到了整个经济建设用地。
严格来说,土地一级开发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要件不得缺失,否则,一方面会导致征地权被滥用,破坏耕地;另一方面会导致我国现行的以公共利益优先、个体服从的征地补偿制度显失公平。
因为被征地人为了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做出接受偏低的征地补偿款的让步,以公共利益之名却行商业开发牟利之实,对被征地人不公。
目前,“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属于世界法律领域的难题,至今没有一个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多数人所接受的。
实务中可以参考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尽管这里对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的界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但值得各级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予以借鉴。
建议可通过省级人大制定当地公共利益目录。
实务中,在公共利益的具体概念很难界定的情形下,可以将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转化成用什么样的制度来确认某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条规定了征收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可以在土地征收中引入法定的民主参与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听证制度,通过公众参与来最终判断其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可以引入司法审查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对地方政府征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起诉讼。
由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这符合国际惯例。
2、城镇化建设必须保证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总量不减少。
农用地是我国粮食安全的保障,《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研,南昌市占用耕地建设强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即,先对一处进行拆旧,复垦成耕地,然后将增加的耕地与地方国土部门挂钩,扣除(减掉)在另一处因安置旧地拆迁农户而占用的耕地,最终增加的耕地就是地方国土部门可开发的经济建设用地指标。
例如,某地方国土部门,在甲地复垦了100亩耕地,在乙地因安置拆迁户,设置新安置点占用了30亩地,如果在甲地复垦的耕地经验收,最终有95亩合格,那么,该地方国土部门就有95-30=65亩经济建设用地指标,就可以在本辖区某丙地报批将65亩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农专用”)。
为了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在旧地拆迁复垦耕地数量至少完成一半(假如报批复垦100亩,就是完成50亩),并且经市国土局初步验收后,才能在新的耕地上(如上述丙地)开发建设用地,并且占地量不能超标。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征地补偿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矛盾纠纷异常尖锐。
从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因征地拆迁补偿引发的自焚事件,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