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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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经开区,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X〕99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发〔X〕131号》、《X省农业委员会、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农牧〔X〕36号)、《X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政〔X〕6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养殖污染减量无害、综合利用的原则。
(四)坚持畜禽养殖设施建设与农业发展、项目建设等规划要求相一致的原则。
(五)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坚持突出重点与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
(二)《畜牧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八)《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化家湖水库、南湖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风景名胜旅游区:四季榴园4A级风景区核心区4.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如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和治理达到省市有关要求,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农水、环保、国土、住建、文旅体、镇(办)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水局。各镇(办)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与污染治理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办)负责做好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有序关闭或搬迁,严禁在禁养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禁养区内有养殖意愿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引导其进驻适宜养殖区域继续发展畜禽养殖业,养殖选址须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动物防疫条件,同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区环保、农水、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
违法行为,确保按省、市相关要求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办)及相关单位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通过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村入户宣讲等方式,讲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畜禽养殖业主的责任意识,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目的意义,积极参与禁养区域畜禽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