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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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布局完善。

第三条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重点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项目,并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付的创新强省资金,初期规模为6亿元。

第二章组织构架第五条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基金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省金融控股公司、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入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

投资决策委会员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选派5名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浙财企〔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落实政府产业基金2.0版,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题基金组建方案框架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运作模式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五章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六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七章费用和收益第八章基金退出第九章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第十章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第十一章附则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转型升级基金”或“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省转型升级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加强省市县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产业战略重点部署,支持浙江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实施,推动八大万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转型升级基金作为省本级政府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浙江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产业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省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省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省产业基金通过整合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省农产品流通基金等组建,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浙财教[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8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7月8日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是支持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第四条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一)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等9项产业技术,原则上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二)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1项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由高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重大与高发疾病的早期诊断、预防、治疗、控制技术难题攻关和临床转化应用;(三)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15项产学研重大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浙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浙江聚集,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其中跟进投资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0%。

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嘉政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6日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嘉兴市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产业基金的宗旨是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管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委、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其他相关规章,特制定《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促进我省各类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产业基金宗旨和功能定位(一)产业基金由各级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

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1.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

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2.引导性:鼓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基金,并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的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省实体经济。

3.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2]152号)

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2]15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5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精神,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精神,规范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注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引导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坚持统筹使用、突出重点、协同集成的原则,集中财力推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示范试点和推广应用,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重大突破。

(三)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政府、民间资本乃至全社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投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加强专项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支持对象浙江省内除宁波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三大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建设,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和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科技创新基金是由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出资设立,投向科技创新的各类基金。

主要包括4类:1.政府科技创新基金。

主要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基金发展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投向具有战略性、牵引性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早期重大创新项目。

2.科技公益基金。

主要是以捐赠形式设立、由科技公益基金会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投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优质科研项目、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资助的公益类基金。

3.科技私募基金。

主要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合规的私募机构募集,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的私募类科技基金。

4.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金。

主要是指由重大创新平台发起设立,专注自身成果转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成果转化基金。

(二)重点投资对象。

主要投向“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等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三)目标要求。

到2025年,具有浙江特色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基本形成,各类科技创新基金规模达到万亿元以上,撬动年度全社会研发投入3200亿元以上,建成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金融改革创新高地,为浙江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强劲支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浙财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23〕38号省级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发挥省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参考指标表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7月10日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浙江省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省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基金投资运作的政策效应、管理效能、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适用范围。

省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其他新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市县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特定的政策目标需要,省产业基金发起设立或参与出资的投资基金,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门的绩效评价办法。

(二)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

省产业基金各投资决策部门(包括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经分管省领导批准的参照部门,简称投决部门,下同)负责开展本部门投资决策领域的绩效自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浙政办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104号)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着眼于加速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推进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提高政府性资源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从而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突出重点。

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构建节约型和生态环保型社会为主要载体,重点支持对区域发展关联度大、支撑作用强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先导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统分结合。

以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为主线,加强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政府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和宏观导向作用。

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精神,继续保护和调动好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保持原经费渠道和管理途径总体稳定,充分发挥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创新机制。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政府扶持体系。

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立项审批、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等各环节,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内在规律不断创新,加快形成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两个“一般不”要求,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改革力度,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

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示范,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增强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

通过政府引导、示范,稳定市场预期,平抑创业风险。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放大政府投入效应。

2.市场运作。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4.防范风险。

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三)主要目标。

各地要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浙政办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6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管理体制,形成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管理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管理机制。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全省科技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科技创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布局,提出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强全省科技政策、科研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对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统筹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建议方案,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

(二)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等各项要求,科学设置并梳理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功能定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期限。

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推进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的功能是集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创新、深化服务,为提升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全链条服务。

第三条综合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院所及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因地制宜、因业施策。

支持各地打破部门管理界限,深度整合科技、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商务、金融等各类服务产业的创新资源,按照“政府搭平台、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级负责综合体顶层设计和面上推动,指导各地抓好建设。

市县负责抓好综合体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一)省科技厅发挥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牵头抓总工作,负责综合体的总体布局、申报创建、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省级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综合体建设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并参与综合体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综合体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准确把握综合体的建设定位、功能、要求和内涵,不断提升综合体建设推进的时效度、与当地实际的匹配度、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与产业结合的紧密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畅度、创新全链条的协同度。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申报建设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

产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需要提升,科技创新与服务需求迫切,能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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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布局完善。

第三条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重点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项目,并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付的创新强省资金,初期规模为6亿元。

第二章组织构架
第五条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九条基金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省金融控股公司、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入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

投资决策委会员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选派5名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顾问委员会由创新基金重点支持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就特定领域组成若干个项目专家小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只能用于重点支持领域的相关项目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债券(国债除外)、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也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优质的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每个投资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价。

基金公司董事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面评议意见基础上进行
项目决策。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参与或退出投资项目以及投
资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份额前,应当先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

决策事项需经4名(含)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重大决策事项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根据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聘请临时专家小组对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完善和优化项目方案。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和绩效评价等进行规范。

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

尽职调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章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采用“母基金”、“战略合作”、“直接投资”等模式。

第十八条母基金模式是指择优选择国内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就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产业共同组建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参股子基金应在浙江省内注册,投资方向重点关注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产业的非上市企业,且投资省内该类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参股子基金注册资金的50%。

基金公司参股比例较小的子基金,投资省
内该类企业的资金比例可以酌情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公司参股该子基金金额的2倍。

参股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合伙制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战略合作模式是指针对特定项目引进战略合作伙伴
进行投资或联合投资,投资方向适当关注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试点示范基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直接投资模式是指基金公司对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产
业领域内的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投资方向适当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因运作需要或项目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对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退出或减持所持项目股份。

所有的项目退出须报经基金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按基金公司托管资金的一定比例分
年度向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金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按已投项目金额的0.8%向基金公司收取;
(二)以“母基金”和“战略合作”形式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按已投项目金额的0.6%向基金公司收取;
(三)基金公司自存的留存现金,基金管理公司按留存金额的0.3%向基金公司收取。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对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申请、省财政厅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就该项目获取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三条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创新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列支,不得在基金公司列支。

第二十五条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公司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创新基金的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须向基金公司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创新基金年度会
计报告。

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将年度会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创新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基金公司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

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对创新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创新基金运作业绩纳入省金融控股公司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创新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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