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再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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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指南一、基本流程1.填表进入接待大院之后,能见到左右两个窗口。

所有初次来上访或申诉的人都可以到右面窗口领取一张表格。

上面会要求来访人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来访人基本身份信息;因何事申诉;对何裁决不服;要求申诉人用简要的语言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

比如,来访人是如果原审判决不到位,则需要简要指出原审判决错误在哪里;如果认为执行有问题,则需要指出执行的违法之处。

来访人如果是多个案件要申诉,需要考虑这多个案件是否为同一事由。

许多来访人不懂得如何填表,以至于解决无法解决问题。

请注意,领表窗口只在接待日的上午8:00~9:30和下午13:30~14:30发放表格;所领取的表格上均盖有当天日期;交表窗口下班时间一般晚一些。

请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去晚了就领不到表了。

2.交表表格填好之后,申诉人可到左边的交表窗口交表。

表格分上下两部分,上面的部分交给法院,下面一截由申诉人保管作为回执。

里面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表格将基本信息输入法院内部的系统,对申诉人来访的目的进行基本的分类:主要有民事、刑事、国家赔偿、行政、执行等类别,在有些大类下面还按省份分成更小的类别。

3.排队等叫名表格上交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会将来访人填写的表格分类,将其转交给负责接访的法官。

一般情况下交完表后,来访人便可到接待室里面的电子显示屏里看到自己的名字。

接待大院里有左右两个电子显示屏,右屏显示一些与申诉有关法律法规;左屏显示各类来访人的排队情况,例如某一类别初访多少人,再访多少人,已谈多少人,未谈多少人。

法院会通过院内的大广播通知来访人,要求进入其办公区接受谈话。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自每月1日至31 日)只用填一次表就行了,不必重复填写;所填表格当月有效。

重复填也没用,因为名字已经在电脑系统里了。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有三次被叫到名字的机会,如果错过了,就得等下个月再来。

对省高院的裁决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数一般不多,来访人等一两天就有可能被叫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京高法发[2012]38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2012年12月10日京高法发[2012]38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法发[2012]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法院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将申诉材料移送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不服,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第三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不服,其行政申诉和再审申请被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不服,其行政申诉和再审申请被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的,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起诉和受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案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三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二)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再审申请应当在何时提出?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第五条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一)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三)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再审申请流程

再审申请流程

再审申请流程再审申请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复审的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再审申请的流程。

一、再审申请的主体和时限再审申请主体包括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

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再审申请的形式和内容再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2.要求再审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文号、作出机关和作出日期;3.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4.提供证据材料。

三、再审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再审程序1.行政复议程序如果再审申请被受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听证、调查取证、审查材料等程序。

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再审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行政诉讼程序如果再审申请被受理,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不予改变原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再审决定的效力再审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再审决定。

如果申请人不服再审决定,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再审申请的流程,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再审申请,并配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再审程序。

案件再审程序法律规定(3篇)

案件再审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再审程序是司法实践中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程序。

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对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1. 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严重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严重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严重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再审程序的提起1. 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提起(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检察机关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2.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提起(1)当事人申请再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裁决三个环节。

1. 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符合事实情况、是否符合正当理由等。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出席听证会等,以便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3. 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可以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补充原行政行为等。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裁决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再审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复议机关的再审和人民法院的再审。

1. 复议机关的再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再审。

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再审申请后,按照与初审相同的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原裁决、撤销原裁决、变更原裁决等。

2. 人民法院的再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后,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进行再审。

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原裁决、撤销原裁决、变更原裁决等。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与意义1. 行政复议案件具有行政救济性质,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4•【文号】法办[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办[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将对各地行政审判实践中具有前沿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及问题进行归纳研究,定期编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

现将《行政审判指南(一)》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级法院,供各地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参考运用。

特此通知。

附: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一、受案范围1.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的内部会议纪要不可诉。

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号)①(注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相关案例编号,下同。

具明该号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照参考具体案例,全面准确理解本指南要旨。

2.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诉,但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该部分内容具有可诉性。

(44号)3.行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可诉。

(40号)行政机关依职权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客体,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43号)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作出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拍卖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为依法、正确、及时、妥善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加强审判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审查工作指南。

一、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而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按照本工作指南进行审查。

第二条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或事由不成立,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立案第五条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后当事人仍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经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作出审查结论的证明材料;(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被诉行政行为及主要证据复印件;(六)支持申请再审理由或事由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申诉途径

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申诉途径

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申诉途径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是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或判决后所做出的决定。

一旦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寻求公正合法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申诉途径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1. 上诉当事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不满,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法律规定做出新的判决。

上诉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公正的机会。

2. 复议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是在原判决法院内部进行的,目的是让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或法律观点,要求法院重新审视案件,并做出新的决定。

3. 申请再审当事人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生效后,发现判决存在错误的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可以向判决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是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理,但只有在确定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受理。

4. 调解当事人可以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法院调解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就可以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调解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申诉途径的注意事项1. 申请时限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尽快提起申诉。

一般来说,上诉、复议和申请再审的申请时限为裁决结果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例如海外人员申请时限可延长至30日。

及时提出申诉确保自己的法律权益。

2. 增加证据和理由在申诉途径中,当事人有权提供新的证据和法律理由,以支持自己对裁决结果的不满意。

因此,当事人应在申请中充分陈述自己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律代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申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

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在申诉途径中获得更好的结果。

4. 审查标准各种申诉途径对案件裁决结果的审查标准各不相同。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南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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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怎样?

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怎样?

The loneliest person is the one who has been forgotten in memor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怎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我们知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世界上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人,是个人都会犯错,所以法院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样的,对于一些案子,可能因为某些其他的原因,导致案子在审判的时候出现了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样的审判损害了他的利益,国家针对这样的现象也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那么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怎样?行政再审程序又称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之诉或依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程序。

我国的行政再审程序为保证案件质量和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现行再审程序深深的职权主义烙印,既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又使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严重破坏,由此引发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争论也越来越多。

本文拟从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再审程序的角度提几点建议,以期对完善和重构我国的行政再审程序有所裨益。

一、再审制度:稳定性与公正性之间的权衡已经生效的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和稳定性,法院不能无休止的反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判。

当代许多国家、地区都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成为另一诉讼程序的标的,也不得对此再作出一新的实体判决。

“一事不再理”原则既维护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终局性和稳定性,也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的公正态度。

与个人相比,国家在力量上完全处于优势,如果国家可以凭借其资源,权力反复对同一事件进行审判,将导致诉讼当事人及其它社会主体无法预测裁判的效力,给社会关系带来极大的不稳定。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再审程序行政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提出再次审查请求,由同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按照规定重新审查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再审程序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了解行政再审程序对于理解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再审的法律依据行政再审程序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重大行政行为决定的,可以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复议法》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再审的程序和要求。

二、行政再审的起诉时限行政再审的起诉时限,通常为三个月。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书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通知书载明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时限为六个月。

但是,涉及国家赔偿案件,起诉时限为两年。

三、行政再审的程序(一)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再审的先决程序,一般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结束后再申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组织承担。

(二) 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五日内将起诉书及副本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四、行政再审案件的适用范围行政再审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一系列行政行为。

当事人在提出行政再审请求前,应当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否则法院将不予审理。

五、行政再审的意义行政再审是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程序,在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瑕疵和失误。

行政再审程序的存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为开放,更为完整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进一步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为了保障行政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并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1.再审申请必须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再审申请必须具备“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条件。

二、再审程序的程序和要求1.再审程序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再审申请、案件受理、裁定再审、再审开庭审理和再审判决等几个环节。

案件受理后,再审的权利由法院行使,对申请再审原则上具有一次裁定的机会,再审开庭审理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进行辩论。

再审判决生效后,即可执行。

2.再审要求再审程序要符合以下要求:(1)再审申请需要充分陈述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确保再审理由合法有效;(2)再审申请人需提供受理再审案件的法院裁定书复印件,并明确指出被申请人;(3)再审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裁定复印件,并告知相关费用。

三、再审的效力和结果再审的效力和结果主要包括:1.案件再审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并获得法院受理,不代表原案件的执行会暂停。

执行程序会继续进行。

如果再审裁定允许再审,被申请人依然需要给予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到位。

2.再审判决有法律约束力:再审判决作出后,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判决义务。

3.案件再审结果:再审的结果一般分为维持原裁决、进行修正、撤销原裁决等。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将进行相应的判决。

四、再审程序的意义和价值行政案件再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公正和合法性:再审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再审的权利,维护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2.及时纠错和修正:再审程序可以审查和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和不当之处,保障了司法判决的正确和公正。

行政再审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行政再审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再审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在特定条件下,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原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行政再审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再审案件的提起、受理、审理和执行等方面,对行政再审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再审案件的提起1. 提起主体行政再审案件的提起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有关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2. 提起条件(1)原裁判存在错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3)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4)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5)其他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

3. 提起方式提起行政再审,应当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原裁判的基本情况,包括原裁判的文号、案由、裁判结果等;(3)提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行政再审案件的受理1. 受理主体行政再审案件的受理主体为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

2. 受理条件(1)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2)提交了再审申请书;(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受理程序(1)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2)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3)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1. 审理主体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主体为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

2. 审理程序(1)组成合议庭;(2)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3)审查原裁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4)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5)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再审判决或者裁定。

3. 审理期限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行政案件是否可以再审

行政案件是否可以再审

一、行政案件是否可以再审
行政诉讼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案件是否可以再审
二、行政案件办理时限是多久
行政案件办理时限是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九十日,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三、行政案件的追究时效是多久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时效因行政纠纷案件而不同,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法院程序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法院程序

一、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法院程序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法院程序二、行政诉讼如何收费(一)案件受理费: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其他诉讼费用: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

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行政案件再审都审查什么

行政案件再审都审查什么

一、行政案件再审都审查什么审查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行政案件再审都审查什么二、行政案件包括哪些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立案流程图

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立案流程图
↓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移送立案
向被告送达(5日内)二庭进行再审审查(3日内)

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移送业
务庭室(10日答辩期满后)
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立案流程图
一审案申请书正本、副本,当事人主体资格
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的证明文件,不服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审查是否符合上诉条件定期间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如有委托
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
事人系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如有银行开具上诉费发票↓
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立案审查(7日内)
相关证据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并移送业务庭室(3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5日内)
立案审查(7日内)↓
↓送达完毕后调卷
通知交费、立案(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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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式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 ,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

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公司。

住所地:XX省XX 市(县)XX路XX号。

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

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联系电话:0531—85XX845
法定代表人:XX , 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XXX公司、一审被告X公司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向XX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 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第X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XX法院
再审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现将申请再审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的情形。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期限。

4、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告知其依法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1、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及理由;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5)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6)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列为被申请人,其余列为原审其他当事人。

3、申请再审事由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的法定事由提出;
4、不得有人身攻击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内容。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材料使用A4型纸)
1、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再审申请人以外的当事人人数+2;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与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与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原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各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有新证据申请再审的,
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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