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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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包括:线路、隧道、桥梁、车站、车辆段及区间附属设施、路基和涵洞等。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日常养护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日常养护维修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对轨道设施进行的日常性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一般性修复作业。

中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一般规模专项维修工程,以恢复轨道设施原有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较大规模的专项或综合性维修工程,以全面恢复或提高轨道设施技术状况。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作为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养护维修工程中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京政办发[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交通委制订的《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交通委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有关精神,加强本市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近年来,本市乡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2003年开始实施了“村村通油路”工程,并到2005年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本市所有行政村村村通油路。

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向自然村延伸。

到2005年底,全市乡村公路新增近2000公里,总里程已达到1.25万公里。

其中,乡道里程为7500公里,村道里程为5000公里。

随着本市乡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管理养护滞后问题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缺少稳定的资金渠道,投入严重不足;管理养护水平与新农村建设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直接影响乡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第三章执法程序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2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京交路安发〔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6〕201号各高速(收费)公路管理公司,市市政路桥集团、公联公司,各公路分局、直属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市交通委相关工作要求,为强化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市交通委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各级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四条市交通委路政局各单位(部门)及行业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坚持综合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与突击监督检查、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明查、暗查抽查以及委托第三方安全检查等方式。

(一)明查包括:日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重要节假日及重大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等。

(二)暗查抽查工作应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或“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京交路建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2〕158号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沥青混合料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城市道路养护中心、各公路分局:为加强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了《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热拌沥青混合料种类2.沥青检验项目及所需设备3.沥青材料进厂检验项目及频率4.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项目及频率5.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三条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沥青混合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沥青混合料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沥青混合料应按固定级配、配合比、参数和稳定度、流值等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生产。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沥青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公布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沥青厂和标准名称向社会公布。

沥青混凝土(AC)、沥青碎石(AM)、沥青稳定碎石(ATB)、沥青玛蹄脂碎石(SMA)等混合料(含改性沥青、温拌沥青等(见附表1)),对应每一种粒径按最佳指标采用一种配合比进行生产。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5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5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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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年第5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JTG 5150—2020),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JTG 5150—2020)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邮编:10008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7月8日
附件:《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JTG 5150—2020)
——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道路(含公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责。

2.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职责。

3.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承担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优良的交通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

2.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3.协调各方推进本市交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京交路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发〔2016〕52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路网中心:为全面推进我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6年3月9日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以下简称“公路交调”)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在国道、市道、县道(含高速公路,下同)开展的公路交调工作。

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交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交调的任务是通过对公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监测,掌握公路的交通流特性,开展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为宏观政策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公路网规划与调整、公路建设投资评价、路网运行监测与评价、公路养护计划管理、交通应急处置、公众出行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公路交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为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11.10•【字号】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公联公司、市政路桥股份公司、路桥集团、市政集团、养护集团,各公路分局、质量监督站、项目管理中心: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公路建设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2006年印发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本市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提级改造、大中修、旧桥改造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京财经一[2009]384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384号)各远郊区县财政局、乡村公路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确保划转事项的有效落实,更好地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区县功能定位,更好地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市政府决定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事项划转各区县政府,为确保划转事项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划转事项的基本内容及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第二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乡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大修工程两大类。

(一)日常维护内容包括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涵)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清除路面杂物、(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对公路进行定期巡视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京交路建发〔2017〕431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7〕431 号行业各相关企业、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定额站,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2.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3.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4.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确认表5.北京市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扩)建、提级改造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以合同方式交由其他施工企业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部门明确的公路路基、公路路面、桥梁、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中的公路安全设施及公路机电工程等。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施工工艺、工序等特点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工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迁出或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五条本市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2、汽车、电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配带灭火器;3、载质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机动车和挂车两侧前后轴之间,以及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安装防护网。

第六条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再牵引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由正式驾驶员驾驶;2、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3、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修理单位试车时,除遵守前款各项规定外,必须标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迁出、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九条驾驶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2、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3、不准带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京交路法制发〔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通知京交路法制发〔2012〕155号区县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公路分局:为加强公路养护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公路病害,保证公路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公路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公路病害,保证公路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巡查、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指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养护巡查、处置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巡查、处置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养公路的养护巡查、处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负责公路养护巡查的实施,制定巡查方案,定期、定时组织开展养护巡查。

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巡查、处置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巡查、处置工作。

北京市收费公路小修及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北京市收费公路小修及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北京市收费公路小修及日常维护管理制度为全面提高北京市收费公路小修和日常养护管理水平,加强收费公路巡视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收费公路小修及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应北京市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一、日常养护收费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与检查及小修养护两部分,其具体内容有:1.日常巡查与检查1)路面上是否有明显的坑槽、裂缝、拥抱、沉陷、松散、车辙、泛油、波浪、麻面、冻胀、翻浆等病害,其危害程度及趋势;2)路面上是否有可能损坏路面或妨碍交通的堆积物等。

2.巡查制度收费公路的巡查分类日常巡查、定期巡查、特殊巡查和专项巡查,各类巡查的内容、频率、方法、装备按下表执行。

收费公路巡查表3.小修保养小修保养可分为日常保养和小修两项工作内容。

1)日常保养的内容有: (1) 清扫路面泥土、杂物;(2) 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铺防滑料等; (3) 拦水带(路缘石)的刷白、修理; (4) 清理边沟、维修护坡道、培土等。

2)小修的内容有:修补路面的泛油、拥抱、轻微裂缝、横向裂缝、坑槽、沉陷、波浪、局部网裂、松散、车辙、麻面、啃边等病害。

日常养护作业内容见下表:公路日常养护工程作业内容表二、工作要求1.各高速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收费公路沥青路面进行经常性、预防性和周期性的养护,加强道路巡视,及时发现路面病害,及时进行维修抢救,并有针对性的制定日常养护工作计划;2.路面养护应加强计划及施工管理,根据计划做好进度安排、人员组织、物资设备供应,确保养护工作按照计划实施;3.宜采用先进的路况检测设备采集路况资料,使用路面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施机械化养护作业,研发先进的道路养护新技术;4.养护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的培训;5.日常养护作业除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外,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定。

三、保洁作业标准保洁作业标准见下表所示:清扫保洁工作标准四、日常维护作业标准道路日常养护维修作业标准如下表所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京交路公管发〔2014〕378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公管发〔2014〕378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强化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地下工程穿越公路监管力度,确保公路运行安全畅通,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单位。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主动与有关建设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前检测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沟通。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细化。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施是指已建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管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对公路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穿越工程施工进展,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京交路安发〔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4〕104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市政路桥集团公司、市公联公司,各公路分局、质监站、项目中心、城养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市交通委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道路养护平安工地标准2.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养护工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有效减少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市管道路的养护作业,包括高速公路、县级以上普通公路及市管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养护及大修养护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区管道路、乡道、村道养护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养护作业单位指从事小修保养、中修养护及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其他作业单位;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指负责道路养护工程的业主单位,主要包括:各公路分局、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各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指受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委托对道路养护工程进行第三方监理的中介服务单位;管理机构指市交通委路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路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路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路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京政办发[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路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路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路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12号),设置北京市路政局(简称市路政局)。

市路政局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管理的负责本市道路(含公路,下同)、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国道、市道、县道公路的行业管理及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能。

2.原北京市公路局承担的公路建设、管理、维修养护等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能。

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管理方面的职能。

4、原由企业承担的对损坏路面及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等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市路政局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交通委关于本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方面的部署和要求,有关路政方面的决策职能由市交通委负责。

2.为加强协调,提高行政效率,有关城区占用道路设置广告、指路牌、集体作业以及道路施工,城区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和门坡等行政管理职能,按照主办部门负责制的原则,由市路政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路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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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监督管理,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运营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实施行业监督指导检查,督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绿化等职责,并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灾害防治义务,不断促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完善和提高。

第四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收费(高速)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的各项养护工作。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推广快速养护施工技术,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五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通行费中列支足额资金用于公路养护,确保路况处于优等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结合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科学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每年评定一次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其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优以上等级。

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评定采用自动化检测手段,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每年达到90以上,无中、次、差路段,且五年规划期末年收费(高速)公路单公里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达到90以上。

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分析所管辖桥梁技术状况、桥梁检查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

收费(高速)公路上的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桥梁总数的比例应大于95%,当收费(高速)公路出现三、四、五类桥及B、A级隧道和危险涵洞时,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和桥梁安全运行年度报告于当年12月底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桥梁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定。

每年对全市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PQI)进行随机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列养里程的30%;对特大、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按不少于桥梁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检巡查,抽检巡查结果反馈给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提出养护意见。

第九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决策体系建设,建立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形成一套完整的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十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包括收费(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和桥梁管理等在内的收费(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全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收费(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收费(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

第十二条收费(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并按规定办理养护作业手续。

从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具有与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相适应的施工、维修、检测、清扫、防汛、铲冰除雪、巡查等机械设备,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逐步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防汛、铲冰除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收费(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收费(高速)公路上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应当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单独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做好收费(高速)公路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的路网信息发布、抢险协调、技术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需求,设置完善的交通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做好有关数据上传、分析应用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文件、台帐、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养护管理的内业文件资料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十七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报表制度,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月25日前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工程统计数据月报,年底按要求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收费(高速)公路的各类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收费(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指导,推进养护工作技术进步,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交流平台,促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

第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并做好收费(高速)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养护巡查及处置第二十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养护巡查制度,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

养护巡查分为日间巡查和夜间巡查,日间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间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遇有重大政治活动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大巡视频率,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各自管辖的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特点,制定并执行收费(高速)公路设施损坏修复时限制度,在巡查和检查时应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病害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内修复病害,难以在24小时内修复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小修保养考核管理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小修养护工作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送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对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交专题检查报告。

对特大、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桥梁,应按单座桥梁和养护作业类别安排专项养护检查管理资金。

第二十四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安全、耐久性监测、健康监测和实时监控等检查制度和维护机制,并专门制定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五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按要求组织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章养护专项和大中修工程管理第二十七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养护作业、实施养护专项和大中修工程。

第二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专项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评审。

第二十九条收费(高速)公路专项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建立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健全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大修等养护工程应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依据规范及市道路养护平安工地标准等相关规定,详细制定本单位养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项制度。

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按照收费(高速)公路作业标准,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及安全标志;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夜间施工应设置红色警示信号等。

施工控制区内的工程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将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控制区以外。

第三十一条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兼顾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置施工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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