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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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各郊区交通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北京公路学会、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北京停车行业协会、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57078105)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以下统称评价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的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清单管理、综合应用的原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电子信息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在城市交通治理中的应用,通过交通出行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交通行业和互联网企业深度融合,优化和改善出行引导服务,为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方式和出行路线提供高品质、精细化服务,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北京市政务数据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7〕37号)和《北京市交通政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京交科发〔2018〕6号)等大数据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京交公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2号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定额站、质监站: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国道、市道、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迁和征地等工作。

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检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普通国道、市道和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预防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修复养护分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

其中,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监督管理,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运营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实施行业监督指导检查,督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绿化等职责,并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灾害防治义务,不断促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完善和提高。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城六区交通委,各郊区城管委、交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市停管中心,市交通信息中心:为加强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运营服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行业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

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年4月4日《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运营服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中心城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其他城区可结合属地实际参考制定考核办法并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在北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且签订管理承诺书的企业。

第四条考核基准分值为100分,另设置加分10分。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4个方面共15项指标:(一)运行监测(35分):包括数据接入完整性、数据接入准确率、车辆报备率共3项指标;(二)秩序管理(45分):包括禁停区停放管理、电子围栏停车入栏率、重点区域停放管理、车辆调度响应率、车辆整洁度共5项指标;(三)用户管理(15分):包括用户信用管理、用户满意度、用户投诉举报办理共3项指标;(四)企业服务(15分):包括行政处罚情况、车辆有效利用率、科技创新应用、社会责任履行共4项指标。

各指标的具体打分标准按照《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4)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京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21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首都特点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一)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冲破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革除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影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权责明确、提高效率。

依法规范市与区(县)政府的职能和权限,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之间的事权分工,减少职能交叉,改进管理方式,缩短工作链条,推进电子政务,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京交运发〔2016〕407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407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 年第243号)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 年第227 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近年来租赁小客车配置工作实际,现重新修订并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1.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2.附件1-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 座(含)以下客车。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

第三条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遵循总量调控、扶优扶强、公正公开、无偿配置的原则,引导行业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

租赁小客车新增车辆优先发展节能、环保、高效的新能源车辆,鼓励引导汽车租赁企业提供规模经营、自助租还、方便快捷的分时租赁服务。

第四条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采取公开招标或非招标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指标分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京政办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12号),设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综合管理本市道路(含公路,下同)及交通运输(含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长途客运、货运、水路交通等,下同)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研究本市交通运输和公路发展规划、拟定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政策措施、制订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地方标准等综合管理职能。

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交通设施维修养护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有关行业政策等综合管理职能。

3.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挂靠管理职能;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的挂靠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本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平衡和申报工作。

2.参与本市交通发展建设投融资政策的研究和实施。

3.参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交通规划的研究。

4.负责对市管道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有关交通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5.负责审核本市大型城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方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
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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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的《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电子招标投标特点,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20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20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遵照执行。

标准文件自4月20日起执行,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县级及以上公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联系人:薛树鹏;联系电话:83775360)——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道路(含公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责。

2.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职责。

3.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承担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优良的交通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

2.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3.协调各方推进本市交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京交路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发〔2016〕52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路网中心:为全面推进我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6年3月9日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以下简称“公路交调”)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在国道、市道、县道(含高速公路,下同)开展的公路交调工作。

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交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交调的任务是通过对公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监测,掌握公路的交通流特性,开展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为宏观政策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公路网规划与调整、公路建设投资评价、路网运行监测与评价、公路养护计划管理、交通应急处置、公众出行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公路交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为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27•【字号】京计政策文[2003]294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京计政策文[2003]294号)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信息引导,改进调控手段,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3]1号)精神,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坚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正确引导市场运行和经济活动;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舞士气,增强信心;4、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力求及时、准确,提高信息(新闻)发布质量;5、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新闻)发布的各项规定。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三、信息(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1、召开信息(新闻)发布会;2、接受新闻单位采访;3、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或声像资料;4、在计委主办的网站上发布信息。

四、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主管政策法规处的委领导是本委新闻发言人,主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政策法规处处长是本委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11.10•【字号】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公联公司、市政路桥股份公司、路桥集团、市政集团、养护集团,各公路分局、质量监督站、项目管理中心: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公路建设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2006年印发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本市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提级改造、大中修、旧桥改造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京交法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交法发〔2011〕125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函〔2011〕30号),现转发你们。

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打击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监管各项工作。

一、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一)路政局负责组织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和相关道路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公交港湾、出租车停靠设施以及人行过街天桥和通道等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完善。

对今后新开通的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及配套设施,要建立与交通运输场站“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的工作机制,确保交通运输场站功能的发挥。

既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道路及配套设施需要改造和完善的,应分批纳入市、区年度交通疏堵工程解决。

(二)运输管理局要根据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的供求情况、公共交通发展状况等因素,做好出租汽车运行组织工作,逐步完善远郊区县区域出租车试点工作。

围绕全市治理“黑车”重点工作任务,在进一步优化全市公交线网的同时,着力改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省际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公交换乘条件,着力完善社区短途接驳微循环线路,着力统筹好市郊公交线路与郊区境内客运线路的协调发展,改善公交出行环境、方便群众出行,进一步挤压“黑车”的生存空间。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反映北京市场总消费的规模、结构和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消费数据,北京市统计局对2015年制定的总消费统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2017年4月12日北京市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为全面反映北京市场总消费的规模、结构和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消费数据,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促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结构转型升级提供决策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范围按照消费形态的不同,北京市市场总消费分为商品性消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所反映的内容)和服务性消费。

依据消费的最终用途,参考《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将商品性消费和服务性消费划分为八大类,即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其他、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和服务(详见附件)。

商品性消费是将批发和零售业中的商品类值分类按照八大类进行划分;住宿和餐饮业是将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按照八大类进行划分。

服务性消费参考《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确定行业统计范围,根据服务性消费内容按照八大类进行划分。

二、统计指标作为反映总消费规模的核心指标,市场总消费额是指各类经济主体通过交易直接提供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最终消费的总价值。

其中,商品性消费和服务性消费分别用商品性消费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和服务性消费额反映。

三、全市数据测算方法(一)市场总消费额市场总消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市场总消费额=商品性消费额+服务性消费额(二)商品性消费额商品性消费额按照经济主体实际销售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范围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京公法字〔2017〕1556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7〕1556号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全局侦审一体化改革、机构职责优化调整的新情况,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首都公安执法规范体系,保障执法规范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依,2017年,市局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2件,其中:决定保留66件,决定保留并拟修改9件,决定废止7件(具体内容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附件:4.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4
决定保留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5
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6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注:有效文件)。

北京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北京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以下简称“公路交调”)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在国道、市道、县道(含高速公路,下同)开展的公路交调工作。

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交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交调的任务是通过对公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监测,掌握公路的交通流特性,开展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为宏观政策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公路网规划与调整、公路建设投资评价、路网运行监测与评价、公路养护计划管理、交通应急处置、公众出行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公路交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为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各公路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公路交调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委有关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二)制定北京市公路交调工作发展规划、公路交调站点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公路交调工作;(三)监督、检查、协调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四)负责汇总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上报交通运输部;(五)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的公路交调统计及分析工作;(六)督促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开展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考核公路交调设备质量状况;(七)建立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中心,负责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传输、存储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市级交调管理平台的建设,汇聚各交调管理单位交调数据;(八)负责市级公路交调数据中心及交调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工作;(九)负责公路交调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十)负责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资源管理,规范经营服务秩序,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利用,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8月16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移动视频设备技术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移动视频设备技术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移动视频设备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移动视
频设备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
按照《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停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交综治办发〔2020〕21号)要求,为推进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停车改革工作,结合相关技术标准,特制定《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移动视频设备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联系人:施丽娟,电话:50911526)
附件: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移动视频设备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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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计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02
•【字号】京交计发〔2019〕 14号
•【施行日期】2019.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计工作管
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计发〔2019〕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我委修订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8月2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交通运输部、北京市统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含铁路、民航、邮政)统计工作,涉及统计业务关系的交通行业法人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四条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统计组织架构由综合统计部门、专业统计部门、基层统计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组成。

第五条发展计划处为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行业统计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统计业务培训,建立综合指标体系,审查报批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统计数据等。

第六条专业统计部门是指按照三定职责承担专业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专业统计工作,组织专业统计培训,建立专业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专业统计调查和分析等。

第七条基层统计单位为公路分局、运输管理分局等委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和分析等。

第八条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统计活动中,与综合统计部门、专业统计单位和基层统计单位发生数据交换关系的交通行业法人单位,负责按照统计调查方案提供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各级统计单位或部门应明确单位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统计人员,应保持队伍稳定,做好工作衔接,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统计数
据资料的报出,应经统计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十条统计数据是各级统计单位执行报表制度及开展统计调查获取的数据,综合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实行归口管理,推进共享工作。

综合统计部门和专业统计部门使用业务记录数据,委属各单位(各部门)应予提供。

第十一条综合统计部门和专业统计部门,应分别负责综合统计数据和专业统计数据的生产、报出、归档保存及解释,并根据需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及调查方案。

行政记录数据的生产、报出、归档保存及解释由数据生产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综合统计部门组织印发供内部可直接使用的统计数据共享目录,明确数据生产部门、更新要求和获取方式。

使用共享目录以外的数据,应向数据生产部门申请、综合统计部门审核、数据生产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通过信息系统获取的统计数据进行交换和共享,应经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外单位申请使用统计数据,应经综合统计部门和相关专业统计部门一致同意,并经综合统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对社会发布(含信息公开)综合统计数据,由综合统计部门确定。

对社会发布的专业统计数据,由综合统计部门和专业统计部门共同确定。

上述统计数据的发布,应经综合统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涉密数据管理按照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应做好保密工作,并按国家地理信息的相关规定管理。

对于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综合统计部门应建立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及调查制度。

专业统计部门应在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基础上,细化并建立专业指标体系及调查制度。

第十七条统计调查实行项目审批备案制,专业统计调查方案经综合统计部门审核,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调查成果报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开展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新设立的统计调查指标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指标重复。

第十八条统计调查项目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度修订说明、经费保障等。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明确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等。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应使用统计标准,实现统计调查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化和规范化。

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保密数据外,应按信息公开程序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和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统计分析内容。

应每季度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工作制度。

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应研判交通运输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统计部门、基层统计单位应注重历史数据积累和整理,
建立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开展专业和专项统计分析工作。

应充分利用业务记录数据和统计调查数据,通过整理、分析,提炼出为交通运输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的统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级统计单位(或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报送效率和数据处理能力,涉及行业数据库建设的,应当兼顾统计工作要求,推动行业行政记录转化为统计数据,实现数据库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统计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综合统计部门会同专业统计部门,对基层统计单位统计工作组织和保障情况开展检查和考核。

各级统计单位(或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制度,并组织开展评估和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统计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各级统计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统计法规相关规定,有违反国家、地方统计法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统计单位或部门责令整改,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证明和资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统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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