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京政办发[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交通委制订的《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交通委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有关精神,加强本市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近年来,本市乡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2003年开始实施了“村村通油路”工程,并到2005年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本市所有行政村村村通油路。
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向自然村延伸。
到2005年底,全市乡村公路新增近2000公里,总里程已达到1.25万公里。
其中,乡道里程为7500公里,村道里程为5000公里。
随着本市乡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管理养护滞后问题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缺少稳定的资金渠道,投入严重不足;管理养护水平与新农村建设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直接影响乡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京交法字[2000]212号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京交法字〔2000〕212号)局属各有关单位、各远郊区县交通局:为贯彻实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市交通局制定了《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维护路产路权的职责,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共同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附:北京市交通局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北京市交通局二000年九月一日北京市交通局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以下简称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禁止进行超限运输。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局是本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主管机关,本市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受市交通局的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未经许可在本市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元(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46吨)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10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14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18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12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22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京交公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2号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定额站、质监站: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国道、市道、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迁和征地等工作。
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检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普通国道、市道和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预防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修复养护分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
其中,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监督管理,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运营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实施行业监督指导检查,督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绿化等职责,并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灾害防治义务,不断促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完善和提高。
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实行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实行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路政局•【公布日期】2005.09.13•【字号】京路项目发[2005]556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实行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路项目发[2005]556号)各分局、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我局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道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道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使工程投资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局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程情况,特制订《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凡属我局投资的道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均严格按照此办法管理,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北京市路政局工程变更管理台档表格(略)北京市路政局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局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道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道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市路政局投资建设计划的道路工程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依据代建合同执行。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设计变更,是指自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时,业主或监理与承包商需要协商的事宜。
第三条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执行上级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复,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符合下述原则方可变更:(一)经市路政局批准,在局部范围内,将原有标准提高或者降低;(二)技术标准不降低,可节约工程费用或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能保证质量,有利于环境保护、施工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三)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按原设计难以发挥道路工程的社会效益;(四)因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或者设计、施工过失,按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和安全,须采取相应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京政办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12号),设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综合管理本市道路(含公路,下同)及交通运输(含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长途客运、货运、水路交通等,下同)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研究本市交通运输和公路发展规划、拟定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政策措施、制订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地方标准等综合管理职能。
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交通设施维修养护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有关行业政策等综合管理职能。
3.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挂靠管理职能;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的挂靠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本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平衡和申报工作。
2.参与本市交通发展建设投融资政策的研究和实施。
3.参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交通规划的研究。
4.负责对市管道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有关交通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5.负责审核本市大型城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道路(含公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责。
2.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职责。
3.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承担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优良的交通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
2.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3.协调各方推进本市交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11.10•【字号】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公联公司、市政路桥股份公司、路桥集团、市政集团、养护集团,各公路分局、质量监督站、项目管理中心: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公路建设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2006年印发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本市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提级改造、大中修、旧桥改造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京交路建发〔2017〕431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7〕431 号行业各相关企业、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定额站,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2.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3.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4.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确认表5.北京市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扩)建、提级改造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以合同方式交由其他施工企业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部门明确的公路路基、公路路面、桥梁、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中的公路安全设施及公路机电工程等。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施工工艺、工序等特点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工程。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工
。
第四条
、
安 全生产 约谈原 则 上
由
市 交 通 委 路政 局 安 委 会 主 要
。
领 导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领 导 或 其 他 安 委 会领 导 主 持
一
约谈对象为
;
:
(
)
市 交 通 委 路 政局 各公 路 分 局 的 主 要或 主 管领 导
(
二
)
市 交 通 委 路 政局 各 直属 单位 主 要 或 主 管 领 导
;
(
三
)
本 市 交 通路 政行 业 各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或 主 管 负 责 人
安全生 产 约 谈
)
。
第五条
由
市 交通 委 路政 局 安 委会 办 公 室
,
(
以
下 简 称 局 安 委 办 具 体组 织 实 施 也 可 按 职 责 分 工 由 市 交 通 委 路政 局相关部 门 组 织 约谈
北 京市 交通 委 员会 路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交 通 路 政 行 业 安全 生 产
《
工作约 谈 办法 的 通 知
》
京 交 路 安 发 〔2〇16〕 213 号
各高速 收费 公路 管理公
( )
司
,
市 市政路桥集 团
、
公联公
司
,
各公路
分局 直属 单位
面 形 式 反 馈 整 改方 案 并 随 时 报告 整 改方 案 落 实 情 况
,
第六条
的 方式
,
局 安委 办应 组织 相 关部 门
。
(
单位 以 书 面或现场督办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京交公管发〔2020〕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政府监管流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招投标管理(一)关于现场踏勘。
除大型项目、技术复杂或环境特殊的项目外,其他养护工程项目不再组织现场踏勘。
对于必须进行的现场踏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现场踏勘相关管控措施。
(二)关于合同谈判。
所有公路养护工程招标项目的合同谈判,均应在网上完成,但谈判内容不得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人员管理。
招标人要严密组织招标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筛选,严格落实利益规避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参加业务培训,熟悉招标业务。
招标人及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非正式接触,应严格遵守基本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关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合同的范本,可在北京市交通委网站获取。
(五)关于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人要加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图纸发布前审核,确保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图纸质量。
招标文件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对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澄清请求,招标人应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澄清公告,澄清公告应同步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公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
发文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1-4执行日期:1999-1-4为保证本市公路建设资金需要,减少国家规费的流失,保障养路费征收计划的完成,现通告如下: 一、凡拥有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所有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91年24号令)的规定,及时到养路费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不准拖欠、逃缴、漏缴或少缴养路费。 二、凡欠缴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将按照《北京市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没有养路费有效凭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手续和车辆年度检验手续。 四、养路费征稽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或停车场(站)内停放的车辆进行养路费的检查,并依法对未缴纳养路费的车辆所有者进行处罚。 五、对妨碍、阻挠路费征稽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京交路法制发〔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通知京交路法制发〔2012〕155号区县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公路分局:为加强公路养护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公路病害,保证公路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公路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北京市公路养护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公路病害,保证公路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巡查、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指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养护巡查、处置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巡查、处置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养公路的养护巡查、处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负责公路养护巡查的实施,制定巡查方案,定期、定时组织开展养护巡查。
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巡查、处置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巡查、处置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京交路建发〔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1〕199号各道路建设养护从业单位,各公路分局、城养中心:为确保道路运行安全,按照《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方案》(市治超字〔2011〕10号)和《北京市路政行业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专项行动方案》(京交路公管发〔2011〕178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1年9月14日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道路运行安全,落实北京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方案》(市治超字[2011]10号)及《北京市路政行业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做好我市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市所有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运输路用材料,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运输不可解体的构、配件等工程材料超过限载标准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方可起运。
第三条各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将路用材料严禁超限超载运输的条文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须在路用材料供应合同中明确不得超限超载运输的条款,并将合同向建设单位备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自动记录的称重设备进行查验,单车车货总重最高不得超过55吨(不同车型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京交路公管发〔2014〕378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公管发〔2014〕378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强化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地下工程穿越公路监管力度,确保公路运行安全畅通,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单位。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主动与有关建设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前检测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沟通。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细化。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施是指已建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管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对公路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穿越工程施工进展,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京交路安发〔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4〕104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市政路桥集团公司、市公联公司,各公路分局、质监站、项目中心、城养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市交通委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道路养护平安工地标准2.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养护工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有效减少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市管道路的养护作业,包括高速公路、县级以上普通公路及市管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养护及大修养护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区管道路、乡道、村道养护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养护作业单位指从事小修保养、中修养护及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其他作业单位;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指负责道路养护工程的业主单位,主要包括:各公路分局、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各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指受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委托对道路养护工程进行第三方监理的中介服务单位;管理机构指市交通委路政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路费提高收费标准后增量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路费提高收费标准后增量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1.05•【字号】京政管字[1998]120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路费提高收费标准后增量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京政管字〔1998〕120号、京财工〔1998〕1488号)市交通局: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已于1998年6月1日,对公路养路费费额征收标准做了调整,现将调整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养路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增量部分全部用于北京公路联络线工程(四环路)。
按1998年度增收水平测算,全年增量部分计划数额为8亿元(1998年6-12月增量部分计划数额为4亿元)。
二、养路费的征收、缴库和支出管理仍按京政管字〔1997〕57号和京财工〔1998〕1247号文件执行。
三、市公路主管部门在每月提出用款申请时,应根据测算数额,明确其中用于公路联络线部分数额,并于每年终计算出实际增量,下年度进行调整、结清。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京政发〔1998〕9号1998年5月2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速本市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状况,提高通行能力,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的收费额,客、货车每月每吨22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的收费率为15%。
三、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及摩托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对清洁车、医疗、环保、公安、司法部门专用车、军用车等车辆按交通部、本市有关规定减免养路费征收费额。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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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完善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体系,优化公路养护营商环境,现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2月3日
——结束——。
北京市公路新改建工程接养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接养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明确公路交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路网规划或在公路网中承担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功能,拟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的公路(含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原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县级(含)以上公路进行改建、大修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
第四条拟交养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项目设计方案在报规划部门审批前应根据审批权限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二)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有关规定完成交工验收;(三)履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实体工程质量应经建设单位、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共同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抽检合格,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审方案前,应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
(一)属于区县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征得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同意意见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属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市公路管理机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履行其他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派出机构及质量检测机构应签订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该协议将作为办理路政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材料之一。
第七条各从业单位按各自职责和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不免除建设各方责任。
第八条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经派出机构确认,并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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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
接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公布日期】2013.06.24
•【字号】京交路公管发〔2013〕142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
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路公管发〔2013〕142号各公路分局:
为加强我市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接养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明确公路交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我局对2008年印发的《北京市路政局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接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公路分局主动与区县领导、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建设主体进行沟通,宣传贯彻并遵照执行。
2008年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市路政局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接管暂行办法》(京路管发〔2008〕4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公路交养申请表
2.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协议
3.公路接养意见书
4.公路接养协议书(参考样式)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2013年6月24日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接养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明确公路交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路网规划或在公路网中承担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功能,拟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的公路(含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原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县级(含)以上公路进行改建、大修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
第四条拟交养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项目设计方案在报规划部门审批前应根据审批权限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
(二)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有关规定完成交工验收;
(三)履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实体工程质量应经建设单位、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共同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
测机构抽检合格,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审方案前,应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
(一)属于区县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征得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同意意见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属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市公路管理机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履行其他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派出机构及质量检测机构应签订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该协议将作为办理路政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材料之一。
第七条各从业单位按各自职责和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不免除建设各方责任。
第八条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经派出机构确认,并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一)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经派出机构确认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经派出机构确认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否则,派出机构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并抄报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市公路管理机构可向有关部门建议该路不予开通,并不予办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三)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拟交养的公路,由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路交养申请表》(附件一);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
[2010]65号)编制的竣工文件;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文件;
(五)接养范围内其他部门管理设施的确认文件;
(六)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交管、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
所需文件暂未办理的,须提供主办部门说明文件。
第十条履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拟交养的公路,由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路交养申请表》;
(二)按有关规定编制的竣工文件;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文件;
(五)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协议(附件二)及检测报告;
(六)接养范围内其他部门管理设施的确认文件;
(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包括: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交管、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
所需文件暂未办理的,须提供主办部门说明文件。
第十一条派出机构对拟接养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一)检查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
(二)检查拟提交的项目实体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完成规定的工程项目及数量;
(三)检查是否存在影响使用功能、运行安全的问题;
(四)对遗留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逐项落实处理方案及资金;
(五)明确接养内容、范围及职责等。
第十二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派出机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接养申请,提交接养意见书(附件三)。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派出机构接养申请后,组织现场抽查、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并出具批复文件。
派出机构根据批复文件与建设单位签订接养协议(附件四)。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完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