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车计价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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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2013年5月6日)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交通执法大队,各出租汽车个体管理站,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出租汽车调度运营商: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要求,促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引导转变运营模式,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当前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开始动态考核工作。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实施。

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使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经过调度中心调派出租汽车满足用车需求的服务方式。

调度中心根据乘客用车需求和驾驶员业务应答情况,实行应答调派或指定调派。

电召服务分为即时叫车和预约叫车。

即时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小于三十分钟;预约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三十分钟且小于二十四小时。

电召服务违约分为驾驶员违约和乘客违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京发改[2013]1052号•【施行日期】201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105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和高峰时段出车率,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水平提升,经市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0日起,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并完善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每公里2.3元。

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

同时,调整早晚高峰期间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以及预约叫车服务费。

其他收费办法不做调整。

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价标更换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确保本次调价收益全部用于驾驶员,严肃查处侵害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

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关于调整我市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85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京发改[2006]709号)、《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京政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06]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截至2004年底,本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277家,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1157家,营运车辆6.66万辆,从业人员近9万人;全行业年完成客运量近6亿人次,占全市公共客运交通总量的13%,基本形成了以公司化为主体、个体为辅的经营模式。

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情况总体稳定,对方便市民出行,推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多年以来,本市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整顿,纠正了企业“变相卖车”、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不准,总量偏大,空驶率偏高,分布不均衡,价格偏低且不统一;二是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侵犯驾驶员合法劳动权益现象;四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运营服务质量不高;五是非法运营车辆冲击运营市场。

为正确处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合理调整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相互关系,加强政府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为目标,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定位;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健全出租汽车总量调控、租价调整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行业管理法规和规范标准,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管理;坚持公司制为主、个体为辅的行业发展方向,继续推进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出租汽车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企业行为,调整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提高和谐服务水平;规范运营市场秩序,加大非法运营车辆整治力度,提供良好运营环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租车计价器生产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租车计价器生产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租车计价器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京质监计发[2010]2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租车计价器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工作的通报》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10]211号)
各区县局,分局,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朝阳区计量检测所及各出租汽车计价器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租车计价器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报》(国质检量函〔201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为保障本市出租车的正常运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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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审批经营资格;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组织协调出租汽车运力;组织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为出租汽车行业提供服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可以委托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北京质监局:增加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服务奥运

北京质监局:增加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服务奥运

北京质监局:增加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服务奥运作者:牛虻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08年第09期奥运会期间,为近万辆出租车提供了技术支撑和检定服务。

测量气压、检查功能、检定计程……整个过程一气呵成,10分钟搞定。

北京奥运会期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望京机动车检测场,迎来了一批服务奥运会的特殊客人——北京市的出租车。

原来这里是北京市新增设的第三家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它们为检定周期在奥运会期间或奥运会后到期出租车提供技术支撑和检定服务。

据介绍,由于出租车行驶里程测算的准确度直接关系到乘用人和出租车司机的双方利益,因而世界各国都将出租车计价器纳入强制性管理的计量器具范畴,进行强制检定,我国也不例外。

北京市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6年分别在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和朝阳区计量检测所建立了两个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依法对全市出租汽车计价器实施检定。

据悉,目前北京市拥有出租车6.6万余辆,其中约20%的出租车检定周期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即大约1.32万辆出租车计价器需要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进行检定。

北京市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增加到3个以后,出租车检定装置也由以前的6套变为现在的9套,检定能力从原来的平均每天260余台上升为现在的600余台,大大提高了检定的工作效率,减少了出租车排队等候检定的时间。

“有了这个新检定站以后非常方便,节省了时间。

”参加计价器检定的城乡出租车服务公司的户师傅满脸笑意地说。

原来在检定高峰期,有时候排队检定的时间最长需要40分钟到1个小时,现在在新检定站排队加检测,15分钟就可以完事了。

“此次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点的增加,是我们花了两年时间,完成北京出租车计价器科学统筹合理布局的一部分,它必将最大限度地满足全市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需要,实现服务奥运会、服务首都、服务出租车司机的目标。

”北京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检定服务的第一项是测量轮胎的气压。

工作人员从工具箱里取出气压测量仪器,准确找到出租车轮胎上的气压测量口,开始检查。

北京出租汽车治理条例

北京出租汽车治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本市出租汽车治理,提高出租汽车效劳水平,保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和出租汽车治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行客运汽车)是指依照乘客意愿提供输送效劳并按行驶里程和时刻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治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治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日常治理工作。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行等治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治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进展和治理应当遵循统一治理、和谐进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那么。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北京城市整体计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进展计划和年度进展打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舞和支持出租汽车治理的科学技术研究,踊跃推行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利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治理水平。

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效劳。

对经营治理、营运效劳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治病救人、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资质治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经查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行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和治理制度。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躯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

旅行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需持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二)遵遵法律、法规;(三)被撤消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北京出租车调价方案

北京出租车调价方案

北京出租车调价方案背景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交通拥堵问题较为突出的城市之一,出租车服务一直是市民和游客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

然而,随着人工成本的提高和燃油价格的上涨,出租车运营成本逐渐增加,为了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北京市决定对出租车定价进行调整。

调价方案根据市场调研和多方面的考虑,北京市决定对出租车的计费方式和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的调价方案如下:1.计费方式调整:–基本费用:将基本费用由现行的13元提高至15元。

–里程费用:将里程费用由现行的2.3元/公里提高至2.5元/公里。

–时间费用:将等候时间费用由现行的3元/分钟调整为3.5元/分钟。

2.夜间加价:–夜间加价时间段:夜间加价时段由现行的23:00-05:00调整为22:00-06:00。

–夜间加价倍率:夜间加价倍率由现行的1.2倍提高至1.5倍。

3.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标准:每次乘车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金额根据市场燃油价格情况逐月调整。

4.优惠措施:–长途优惠:乘客在超过20公里以上的长途乘车中,每超过5公里可享受一次5元的里程费用减免优惠。

–打车软件优惠:通过指定的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可享受每次行程金额的打折优惠。

实施时间北京市对出租车调价方案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届时,司机需要通过计价器的软件升级进行调价设置,确保按照新的价格标准进行计费。

目标与期望效果北京市对出租车的调价方案旨在解决出租车行业面临的成本压力和燃油价格上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提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性。

通过调整计费方式和价格,旨在实现以下目标和期望效果:1.提高司机的收入水平,激励出租车司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减少出租车等候时间,提高出租车的运营效率。

3.降低长途出行的乘客费用,促进市民更多地选择出租车出行。

4.通过优惠措施鼓励市民使用打车软件,提高市场竞争力。

监管与处罚措施为确保出租车调价方案的有效实施和合规性,北京市将采取以下监管与处罚措施:1.监管措施:–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出租车计费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计价器的准确运行和价格标准的正确实施。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首批实施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首批实施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首批实施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正文: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首批
实施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首批实施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及《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首批实施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目录公告如下:
1、电能表
2、水表
3、煤气表(含天然气表
)
4、衡器(含天平、秤(杆秤除外)、称重传感器、称重仪表
)
5、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
)
6、出租车计价器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结束——。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97年修正)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97年修正)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5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为保持出租汽车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的准确、有效,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使用、制造、修理、销售、进口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接受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使用计价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计价器上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的标明有效期限的合格标志。

无合格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禁止使用。

(二)计价器必须安在汽车上便于监督的明显部位,不准隐匿。

(三)必须保持计价器按键上的字样完整、清晰,不准遮盖。

(四)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保持计价器的计量性能。

(五)禁止涂改、伪造计价器上的合格标志。

(六)必须按照规定将计价器送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确保计价器的准确、有效。

三、专营或兼营制造、修理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须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四、制造、修理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具备出厂检定条件;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价器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无合格证的,不准出厂。

生产计价器新产品,须经市技术监督局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准投产。

未经考核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均不准投产。

技术监督部门对已经投产的计价器实行抽查检定或全部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禁止销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改革和调整,现有出租汽车企业252家,营运车辆6.6万辆,从业人员10万多人,日均客运量190多万人次。

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交通出行需求迅猛增长,出租汽车出行供需矛盾和运营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有效解决行业突出问题,要以调节供需关系为取向,以理顺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为抓手,以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为目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协调推进。

现就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科学确立出租汽车定位和合理规模,坚持和完善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体制,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行业规范化服务水平;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法律手段调节市场供应和需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以自行车和小汽车为辅、以出租汽车为补充的特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至两年的努力,实现出租汽车服务供需的基本平衡,市场运营有序,出租汽车“打车难”状况明显改观,乘客、驾驶员、企业、社会满意度逐年提高;中心城高峰时段出租汽车出车率不低于80%,拒载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率降至万分之一以下,投诉处理率达100%,驾驶员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推广电召服务、定点候车运营模式,提前4小时预约的成功率达9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京地税征[1998]50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发布日期】1998.11.05【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1998]508号1998年11月5日)为了逐步实现发票开具管理规范化,加强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减轻道路交通和乘客等候所带来的负荷,方便市民出行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建成〈1998〉86号)和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出租汽车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出租汽车逐步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

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

税控计价器的提供厂家和更换使用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

二、安装使用税校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和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京交运输发〔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3〕147号委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局,委机关有关处室,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要求,动态调整我市出租汽车供需关系,提高出租汽车运力供给水平,方便乘客选择出租汽车出行,现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调控试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调控试行办法》,将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工作来抓,密切关注城市客运交通结构变化特别是出租汽车供求关系变化,做好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工作,确保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二、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数量由市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3年的任务是:提高现有出租汽车双班率,新增出租汽车3000辆,主要用于电话叫车和应急保点运输服务,区县发展区域纯电动小客车850辆,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运营的出车率和服务水平。

三、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的具体工作由委运输局按照《调控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一)调增双班率。

组织出租汽车企业提高现有出租汽车的双班率,实现双班率达80%的目标。

(二)适量增加运力。

严格按照规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通过竞争将2013年新增出租汽车运力3000辆择优配置给企业,并与企业签订特许合同,确保2013年6月底前新增运力投入运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交运输发[2013]1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3〕158号)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委(局),(96123)举报投诉中心,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委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针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谁受理谁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和受理第四条乘客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含电召调度中心,下同)提出,也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时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

投诉人通过书面形式投诉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说明自己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的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质量投诉的登记。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18•【文号】质技监局发[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发[2000]13号2000年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单位:为了做好推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8]164号),明确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非税控计价器。

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1.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税控功能检测。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必须送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

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完成后,技术机构应出具试验报告和税控功能检测报告。

由受理单位对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审。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合格,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向申请单位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授权承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的技术机构另行公布。

2.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必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及《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接口技术要求》(见附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租车计价器检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租车计价器检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租车计价器检定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租车计价器检定工作的通知各出租汽车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保平安奥运的总体要求,为保障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工作,营造平安奥运的良好环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北京望京北机动车检测场增建了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承担奥运会期间及今后出租车计价器的周期检定工作。

各公司所属检定周期在奥运会期间或奥运会后到期的原在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申请检定的出租车计价器自2008年8月5日起到该检定站实施检定。

原设在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安苑东里一区12号)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在不受奥运会赛事期间交通管制影响的情况下,与设在望京北机动车检测场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同时受理原在该院检定的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申请。

原朝阳区计量检测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路1438号)出租车计价器检定站的计价器检定范围和检定站地址不变。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张克
或:************周爱民
另附:北京望京北机动车检测场交通路线图(略)。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车计程计
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督
管理的通知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49号)和《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京交文〔2016〕216号)文件精神,落实《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程计时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京质监发〔2017〕57号)要求,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月12日,委托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对本市网约车公司平台以及部分在用终端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测。

现将你单位检测情况告知,并将进一步做好网约车计程计时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测报告中平台和终端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重新检测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公司平台系统调整升级后,对计程计时功能重新进行检测。

三、我局将依职责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继续对网约车公司平台、终端的计程计时功能,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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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车计价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京质监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车计价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19号各区县质监局、分局,交通委运输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郊区县交通局,各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市计量院,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出租车计价器生产企业:
出租汽车计价器是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

为加强对计价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计价器进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提高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诚信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承诺、社会监督的法治计量机制,推进出租汽车行
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为加快首善之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计量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全部按要求组织计价器周期检定,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进一步提高,推出一批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

三、主体单位责任
(一)出租汽车企业。

1.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2.主动向社会公开诚信计量承诺,对消费者投诉先行负责,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法治教育、诚信教育;
3.加强在用计价器的管理,不定期组织自查和巡检,按要求统一组织申请计价器计量检定,统一缴纳检定费用,杜绝计价器超期、失准、无铅封等违法违规使用的情况出现;
4.车辆淘汰、报废拆卸的旧计价器不得再次用于更新车辆上,要及时收回、统一处理,严禁流向社会,避免被不法分子的黑车、克隆车利用;
5.对于报废车辆,应当在更新后的车辆投入运营前,将原车辆车牌号、原车辆计价器编号抄送原计价器检定机构;
6.对于仅更换车牌、未更换计价器的车辆,应当在下一个计价器检定周期前,将原车辆车牌号、更新后车牌号、计价器编号信息抄送原计价器检定机构。

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租车计价器生产企业。

1.按照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行业管理要求等规定生产、销售、修理计价器;
2.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计价器管理;
3.不向没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计价器,不修理其提供的计价器;
4.不私自改装或修理未经质监部门许可、备案以及无铅封或铅封已破损的计价器;
5.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在网站及营业场所明示设置的所有售后服务维修站点,并报市质监局对外公布。

(三)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积极配合、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将诚信计量有关内容纳入企业自律公约或章程,倡导行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

四、监管部门职责
(一)质监部门。

1.计量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本市计价器的生产、修理、使用、检定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计价器周期检定和计量风险监测等工作。

开展出租车领域计量执法检查,查处无证生产、改装、修理计价器,超期未检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帮促出租汽车企业完善计量管理制度,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对社会公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2.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机构。

依据法律和计量检定规程对出租车计价器执行强制性周期检定,出具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加装统一铅封,粘贴检定合格标志,按照规定收取计量检定费用。

计价器周期检定合格后,在24小时内将检定信息上传到市质监局网站对外公示。

及时上报检定中发现的利用计价器作弊、私改计价器、破坏计价器铅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法对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管考核工作,将计价器定期检定信息纳入行业主体责任考核指标,促进企业和司机诚实守信。

各个体出租车管理站积极配合政府主
管部门加强对个体出租车司机的管理,定期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五、有关措施与要求
(一)建立沟通协调协同工作机制。

1.市质监局按月将出租汽车检定信息报送市交通委运管局,共享、通报有关出租车计价器的计量风险监测信息。

市交通委运管局对涉及计价器调整的运价调整事项及时通报市质监局。

2.各区县质监、交通部门对涉及出租车计价器的立案案件加强通报,涉及有关部门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

3.建立个体出租车违法违规后处理联动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个体出租车计价器超期使用、计量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纳入个体出租车运营资质年审条件。

(二)推进出租车行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各区县质监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各区县质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注册或实际经营在辖区内的出租汽车企业、计价器生产企业,对机场、车站、旅游饭店周边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为区域创建出租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对风险监测发现超期未检计价器数量异常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行政约谈并依法查处。

对在道路运营中查处的车辆计量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23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计价器诚信计量管理提升出租汽车行业优质服务水平的通知》(京质监计发[2008]27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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